(a)CA 车辆 Code § 12951(a) 持证人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应始终随身携带其获发的有效驾驶执照。
当被指控人向法庭出示在被捕时已正式签发给该人且有效的驾驶执照时,本款项下的任何指控均应被驳回,但若为第三次或后续指控,法院可酌情驳回该指控。当在法庭上出示临时、过渡或补发驾驶执照时,除非车辆管理局已向法院提供证明,证明该临时、过渡或补发执照是在逮捕前签发的,且驾驶特权和执照未被吊销或撤销,并且该人有资格获得该临时、过渡或补发执照,否则指控不应被驳回。
(b)CA 车辆 Code § 12951(b) 机动车驾驶人应在执行本法典规定的执法人员要求时,出示其执照以供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