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制定本章的意图是,采纳美国交通部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对驾驶员的要求标准,该标准载于1999年联邦汽车运输安全改进法案 (Public Law 106-159),并通过允许驾驶员仅持有一个驾照、取消犯有某些刑事罪行和严重交通违规行为的驾驶员的资格,以及加强驾照颁发和考试标准,以减少或预防商用机动车事故、死亡和伤害。本法案是一项补救性法律,应从宽解释,以促进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如果本章与一般驾驶员执照规定相冲突,则以本章为准。如果本章未作规定,则适用一般驾驶员执照规定。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本计划应由费用支持,并且部门应在本计划颁布后四年内完全收回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