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通法规及其效力自行车操作
Section § 21200
如果你在路上骑自行车或驾驶人力车,你拥有与驾驶汽车的人相同的权利和责任。这包括遵守与酒驾或药驾相关的法律,但某些不适用于自行车的汽车相关法律除外。如果你在指定的I类自行车道上骑行,也适用类似的规定。
骑自行车的警官在响应紧急情况、进行救援或追捕嫌疑人时有例外,但他们仍然必须避免酒驾或药驾,并确保路上所有人的安全。
Section § 2120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酒精或药物(或两者)的影响下在公路上骑自行车是违法的。如果你因此类违法行为被捕,你有权要求进行血液、呼吸或尿液检测,以检查酒精或药物含量。如果你被判有罪,罚款最高可达 $250。其他处罚受另一法律条款,即第 (13202.5) 条的管辖。
Section § 21201
在加州,你不能在路上骑没有能让一个车轮在干燥路面上打滑的有效刹车的自行车。如果你的自行车把手太高,以至于你必须把手抬到肩膀以上才能握住,那也是不允许的。你的自行车尺寸应该合适,这样你才能安全停车,至少一只脚着地保持直立,并安全重新启动。
夜间骑行时,你的自行车前方需要有一个300英尺外可见的白灯,后方需要有一个500英尺外可见的红色反光器或红灯。每个脚踏板或你的鞋子上必须有200英尺外可见的白色或黄色反光器。自行车两侧需要有反光器,除非你的自行车配备了特殊的反光轮胎。你可以将白灯佩戴在身上,而不是安装在自行车上,只要它能从前方和侧面300英尺的距离可见。
Section § 21201.3
Section § 21201.5
在加州,销售自行车反射器或反光轮胎时,它们必须符合部门设定的标准。如果存在关于自行车反射器的联邦规定,那么这些联邦规定将优先于州规定。
销售新自行车时,它必须配备特定的反射器:后部一个红色反射器;每个踏板上可见于前后方的白色或黄色反射器;前半部分两侧的白色或黄色反射器;以及后半部分两侧的白色或红色反射器。但是,如果自行车配备了反光轮胎,则不需要侧面反射器。
自行车也可以使用符合特定州要求的区域反光材料。
Section § 21202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在路上骑自行车速度慢于其他车辆时,你应该尽可能靠右行驶,但在某些情况下除外。这些情况包括超车、准备左转、避开障碍物或狭窄车道等不安全情况,或者即将右转时。如果你在有多条车道的单行道上,你可以靠左行驶。
Section § 21204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在公路上骑自行车时,你必须使用自行车上附带的常规座椅,除非自行车本身就是设计成没有座椅也能骑的。此外,乘客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座椅。如果乘客是四岁或以下,或体重不超过40磅的儿童,该座椅应能安全地固定他们,并保护他们免受自行车移动部件的伤害。
Section § 21207.5
这项法律规定,机动自行车不得在自行车道、小径以及某些其他区域使用,除非这些路径毗邻道路,或者当地政府通过特别规定允许使用。当地政府还可以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马道、徒步和休闲小径上使用。此外,公园和娱乐部可以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自行车道或小径上行驶。
Section § 212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设有自行车道的道路上骑自行车,并且你的速度低于正常交通流,你应该待在自行车道内。但是,在以下情况下你可以离开自行车道:如果你在超车、准备左转、避开碎片等危险物,或者接近允许右转的地方。
此外,在离开自行车道之前,请确保安全,并且如果你的举动可能影响到其他车辆,请正确发出信号。
Section § 21209
在加州,汽车通常不能在自行车道上行驶。但也有例外:如果是在允许停车的地方停车、进出道路,或者在距离交叉路口200英尺范围内为转弯做准备,则可以在自行车道上行驶。
此外,机动自行车可以在自行车道上行驶,只要它们不超速,并且对其他使用车道的人来说是安全的。
Section § 21210
Section § 21211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在自行车道上停车、站立、坐卧或逗留,如果这样做会妨碍骑自行车的人。你也不能在这些车道上放置自行车、汽车或其他物品,除非是为了安全需要或法律允许。
这项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公用事业车辆、送报纸的快递员、收集垃圾的垃圾车以及正在工作的拖车,前提是它们都使用了闪烁的转向灯。
Section § 21212
在加州,如果你未满18岁,在公共道路或小径上骑自行车、非机动滑板车、滑板或穿戴轮滑鞋/直排轮滑鞋时,必须佩戴合身且系紧的头盔。头盔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所有出售的头盔都必须贴有标签,表明它们符合这些标准。
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头盔。如果是你首次违规,指控可能会被驳回。否则,罚款最高为25美元,如果违规者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也有责任支付罚款。如果在罚单开具后120天内提供拥有经批准头盔并完成安全课程的证明,你可以免除罚款。
罚款用于资助安全教育,并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头盔。这笔钱将分配给县卫生部门、县财政库以及违规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城市或地方区域。
Section § 21213
这项法律规定,16岁以下的个人不允许骑行3类电动自行车。它还要求任何在公共道路、自行车道或小径上操作或乘坐3类电动自行车的人,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都必须佩戴符合特定安全标准的、正确佩戴的头盔。这项头盔规定也适用于坐在连接到自行车上的儿童座椅或拖车中的人。
Section § 21214
这项法律要求圣何塞州立大学米内塔交通研究所在2026年1月1日前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一项全面研究。该研究将分析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安全数据,包括伤害、碰撞和死亡事故。它还将审查现有政策、其他州的法律,并确定促进安全使用的最佳实践。此外,研究还将调查电动自行车部件和电池的安全性、市场趋势以及电动自行车使用率高的国家的政策。目标是提出建议,以支持在加州安全且更广泛地使用电动自行车。研究结果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并遵守特定的政府报告标准,本节将于2030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21214.5
马林电动自行车安全试点项目允许马林县的地方当局制定关于2类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规定。他们可以禁止任何16岁以下的人骑行此类自行车,并要求所有2类电动自行车操作者佩戴头盔。违规行为最初会收到警告,如不改正则处以25美元罚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罚款责任。县政府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拦截情况,包括人口统计数据和结果。任何新规定实施前必须进行公共信息宣传活动。本项目下的所有规定将于2029年初失效。
Section § 21214.7
这项法律设立了圣地亚哥电动自行车安全试点项目。它允许圣地亚哥的地方政府禁止12岁以下儿童使用某些电动自行车。如果违反规定,最初60天会收到警告,之后则会处以25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儿童的监护人证明他们已完成自行车安全课程,罚款将被免除。如果未成年人违反规定,其监护人需与未成年人共同承担罚款的经济责任。地方政府必须在2028年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根据本法采取的行动、结果以及被拦截人员的人口统计数据。在法律生效前,需要进行为期30天的公共信息宣传活动,并且该法律将于2029年1月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