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0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地方当局就多项与交通相关的事项制定规则。他们可以规范高速公路上的游行、营运车辆的运营方式,并在事故发生或交通标志失效时指派临时交通管制员。他们可以许可和监督拖车业务,制定人行道上自行车使用的规则,并任命校区交通协管员。地方当局还可以处理道路施工影响交通的情况,确保垃圾收集不扰乱交通,并管理车辆上的广告。如果州法律已就同一问题设定了处罚,他们不能再制定新的处罚。他们可以规范移动广告牌和营运三轮车,并要求驾驶员提供特定文件。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就以下所有事项制定规章制度:
(a)CA 车辆 Code § 21100(a) 规范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举行游行或集会。
(b)CA 车辆 Code § 21100(b) 许可和规范营运车辆以及营运载客车辆驾驶员的运营。
(c)CA 车辆 Code § 21100(c) 通过交通警员规范交通。
(d)CA 车辆 Code § 21100(d) 通过符合第 21400 节要求的官方交通管制设备规范交通。
(e)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e)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e)(1) 当官方交通管制设备失效或无法操作时,在事故或灾难现场,或在可能需要交通指挥以维持交通秩序的地点,通过地方当局临时或永久任命执行该职责的人员来规范交通。
(2)CA 车辆 Code § 21100(e)(2) 除非地方当局已向专员或在该人员将履行职责的区域内行使交通法规执行管辖权的首席执法官提交一份拟议的该职责人员培训教学方案以供审查,并且除非专员或其他首席执法官批准该拟议方案,否则不得根据本款任命人员。如果专员或其他首席执法官合理地确定该方案将为被指派执行本款所述职责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则应批准该拟议方案。
(f)CA 车辆 Code § 21100(f) 通过地方当局授权执行该职责的人员,规范道路或街道施工或维护现场的交通。
(g)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g)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g)(1) 许可和规范其主要营业地或就业地在地方当局管辖范围内的拖车服务或拖车驾驶员的运营,但根据第 11505 节许可的任何汽车拆解商的拖车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3 编第 11 章(自第 7500 节起)许可的收回机构及其注册员工操作的任何拖车除外。
(2)CA 车辆 Code § 21100(g)(2) 立法机关认为,允许地方当局通过要求许可、保险和拖车设备安全操作的适当培训来规范拖车服务公司和运营商,从而促进了公众的安全和福祉,确保避免可能导致暴力冲突、将驾车者困于危险境地、阻碍车辆快速回收以及浪费州和地方执法部门有限资源的拖车错误。
(3)CA 车辆 Code § 21100(g)(3) 本款不限制市或市县根据第 12111 节享有的权力。
(h)CA 车辆 Code § 21100(h) 在公共人行道上,由身体残疾人士或 50 岁及以上人士操作自行车以及第 21114.5 节中规定的电动车。
(i)CA 车辆 Code § 21100(i) 规定任命非学生校区交通协管员,以保护在学校附近或之后返回安全地点时穿越街道或公路的人员。
(j)CA 车辆 Code § 21100(j) 规范在街道和公路上倾倒垃圾和废弃物的方法,以便由地方当局或地方当局授权的任何人进行收集。
(k)CA 车辆 Code § 21100(k) 规范或授权治安官移除在私人财产上非法停放在消防通道(如第 22500.1 节所述)的车辆。根据本款进行的移除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第 10 章(自第 22650 节起)中规定的移除和存放程序保持一致。
(l)CA 车辆 Code § 21100(l) 规范第 395.5 节中定义的移动广告牌显示,包括制定处罚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移除移动广告牌显示、民事罚款以及违反法令或决议的轻罪刑事处罚。该法令或决议可规定移动广告牌显示在特定时间段后必须移动的最小距离。
(m)CA 车辆 Code § 21100(m) 许可和规范第 467.5 节中定义的营运三轮车及其驾驶员的运营,包括要求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文件:
(1)CA 车辆 Code § 21100(m)(1) 有效的加利福尼亚驾驶执照。
(2)CA 车辆 Code § 21100(m)(2) 由美国自行车联盟或地方当局确定的同等组织认证的自行车安全培训课程成功完成证明。
(3)CA 车辆 Code § 21100(m)(3) 有效的加州身份证和由部门管理的加州驾驶执照笔试成功通过的证明。部门应免费向声明自己是或打算成为人力车操作员,并且持有有效的加州身份证或已成功完成加州身份证申请的人,提供关于交通法规和标志的原始驾驶执照笔试。如果该人考试合格,部门应颁发一份载有该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考试合格证书。该证书不得替代作为任何后续驾驶执照申请一部分的必考科目。部门无需将考试结果录入该人身份证的计算机记录中,也无需以其他方式保留考试或结果的记录。
(n)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n)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n)(1) 本节不授权地方当局制定或执行一项条例或决议,以设立一项违规行为,如果本法典中已规定了相同或类似行为的违规行为;本节也不授权地方当局制定或执行一项条例或决议,以对一项违规行为征收罚款、处罚、评估或费用,如果本法典中已规定了涉及相同或类似行为的违规行为的罚款、处罚、评估或费用。
(2)CA 车辆 Code § 21100(n)(2) 本节不排除地方当局根据第11部第9章(自第22500条起)的现有授权制定停车条例。
(o)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o)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o)(1) 规范停放或停留在公共街道上的机动车上的广告牌。该条例或决议可以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后广告牌必须移动的最小距离。
(2)CA 车辆 Code § 21100(o)(2) 第 (1)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车辆 Code § 21100(o)(2)(A) 永久固定在机动车车身、作为机动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机动车固定装置的广告牌,用于永久性装饰、识别或展示,且不超出车辆的整体长度、宽度或高度。
(B)CA 车辆 Code § 21100(o)(2)(B) 如果牌照框按照第5201条的规定安装,则该牌照框内包含的经销商发布的纸质广告或该牌照框上的任何广告。
(3)CA 车辆 Code § 21100(o)(3) 在第 (2) 款中使用时,“永久固定”指以下任何情况:
(A)CA 车辆 Code § 21100(o)(3)(A) 直接喷涂在机动车车身上。
(B)CA 车辆 Code § 21100(o)(3)(B) 作为贴花应用于机动车车身。
(C)CA 车辆 Code § 21100(o)(3)(C) 放置在机动车车身上,该位置由车辆制造商(定义见第672条并根据第11701条获得许可)专门设计,符合州和联邦法律或指南,其明确目的是容纳广告牌。

Section § 21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市或县通过制定规则来决定谁可以使用公共或私人道路时,他们从1981年1月1日起设置的任何新的交通标志或信号,都必须遵守交通部设定的统一标准。

任何市或县,凡根据本条规定通过法令或决议允许、限制或禁止使用公共或私人公路的,其在1981年1月1日或之后设置的任何交通管制装置,均应符合交通部根据第21400节采纳的统一标准和规范。

Section § 211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地方政府指派管理交通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佩戴着官方标志,那么不听从他们的交通指挥是违法的。

任何人违抗地方当局根据第21100条(e)款指定或授权管理交通的人员的交通指挥,且该被指定人员佩戴地方当局颁发的官方徽章并正在履行其指定职责的,均属违法。

Section § 211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扣押无证经营的出租车或营运车辆的程序。如果警官有合理理由,可以签发搜查令立即扣押。被扣押的车辆最长可扣押30天,但某些规定决定了它们是否可以提前放行。合法所有人(例如银行或租赁公司)如果在支付所有费用并提供所需文件后,可以在扣押期结束前取回车辆。登记所有人对扣押负有特定的责任并需承担相关费用。机构必须提供听证机会以对扣押提出异议,并且必须及时通知车主。

(a)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a)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a)(1) 地方法官在收到警官或指定地方交通官员的宣誓书后,该宣誓书确立了合理理由,使其相信一辆(通过车辆类型和牌照号码描述的)车辆正在作为出租车或其他营运载客车辆运营,违反了地方当局根据第21100条(b)款通过的许可要求,则应当签发搜查令或命令,授权该警官或指定地方交通官员立即扣押并移走该车辆。在本条中,“指定地方交通官员”是指受地方当局雇佣,负责调查和执行地方出租车及营运载客车辆法律法规的任何地方公职人员。
(2)CA 车辆 Code § 21100.4(a)(2) 该搜查令或法院命令可以录入计算机数据库。
(3)CA 车辆 Code § 21100.4(a)(3) 如此扣押的车辆,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
(4)CA 车辆 Code § 21100.4(a)(4) 扣押机构应在扣押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地址从部门获取)发送通知,告知其车辆已被扣押,并向所有人提供搜查令或法院命令的副本。未能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合法所有人的,扣押机构在合法所有人赎回被扣押车辆时,不得收取超过15天的扣押费用。执法机构应在其正常非紧急业务对外开放时,向登记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放行通知。
(b)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b)(1) 扣押机构应在扣押期结束前,且未经授权扣押车辆的地方法官许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向登记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放行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1100.4(b)(1)(A) 当车辆为被盗车辆时。
(B)CA 车辆 Code § 21100.4(b)(1)(B) 当车辆根据本条被扣押,但所涉违法行为不授权扣押车辆时。
(C)CA 车辆 Code § 21100.4(b)(1)(C) 当车辆为租赁汽车时。
(2)CA 车辆 Code § 21100.4(b)(2) 除登记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出示根据第21100条(b)款地方当局通过的许可要求而获得的当前有效驾驶执照,以及当前车辆登记证明,或根据法院命令外,不得根据本款放行车辆。
(c)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c)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c)(1) 凡根据本条扣押车辆,下令扣押的地方法官应向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合法所有人(记录在案)或其代理人提供进行扣押后听证会的机会,以确定扣押的合法性。
(2)CA 车辆 Code § 21100.4(c)(2) 扣押通知应由执行搜查令或法院命令的人员或机构,在搜查令或法院命令签发后48小时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邮寄或亲自送达给登记所有人及合法所有人,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车辆 Code § 21100.4(c)(2)(A) 提供通知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车辆 Code § 21100.4(c)(2)(B) 扣押地点以及车辆描述,其中应包括(如果可用)车辆的名称或品牌、制造商、牌照号码和里程数。
(C)CA 车辆 Code § 21100.4(c)(2)(C) 搜查令或法院命令的副本以及(a)款所述的警官宣誓书。
(D)CA 车辆 Code § 21100.4(c)(2)(D) 一份声明,说明为了获得扣押后听证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通知日期起10天内,亲自、书面或通过电话向签发搜查令或法院命令的地方法官请求听证。
(3)CA 车辆 Code § 21100.4(c)(3) 扣押后听证会应在收到听证请求后的两个法院工作日内举行。
(4)CA 车辆 Code § 21100.4(c)(4) 在听证会上,如果地方法官发现(b)款或(e)款中允许扣押机构放行车辆的任何情况,他或她可以命令放行车辆。
(5)CA 车辆 Code § 21100.4(c)(5) 登记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未能请求或未能出席预定的听证会,即视为满足了扣押后听证会的要求。
(6)CA 车辆 Code § 21100.4(c)(6) 如果在扣押后听证会中确定扣押没有合理理由,则雇佣导致地方法官签发搜查令或法院命令的警官或指定地方交通官员的机构,应负责承担拖车和仓储费用。
(d)CA 车辆 Code § 21100.4(d) 注册车主或其代理人负责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仓储费用,以及根据第22850.5条授权的任何行政费用。
(e)CA 车辆 Code § 21100.4(e) 根据(a)款移走和扣押的车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应在扣押期结束之前,且无需授权扣押车辆的治安法官的许可,释放给车辆的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
(1)CA 车辆 Code § 21100.4(e)(1) 合法车主是机动车经销商、银行、信用合作社、承兑公司或在本州合法经营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者是持有车辆担保权益的其他人,而非注册车主。
(2)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e)(2)
(A)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e)(2)(A) 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支付与扣押车辆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仓储费用。在扣押第15天之前赎回车辆的合法车主不应被收取留置权销售处理费。扣押机构或任何占有车辆的人均不得向第(1)款中规定的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收取根据第22850.5条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除非合法车主自愿要求进行存储后听证。
(B)CA 车辆 Code § 21100.4(e)(2)(A)(B) 根据本条规定存放车辆的仓储设施的经营者或负责人,应接受合法或注册车主或其代理人认领车辆时支付拖车、仓储和相关费用的有效银行信用卡或现金。信用卡应为持卡人本人的姓名。“信用卡”指《民法典》第1747.02条(a)款所定义的“信用卡”,但就本条而言,信用卡不包括零售商发行的信用卡。
(C)CA 车辆 Code § 21100.4(e)(2)(A)(C) 违反(B)项的(B)项所述仓储设施的经营者或负责人,应向车辆所有人或支付费用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金额为拖车、仓储和相关费用金额的四倍,但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
(D)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e)(2)(A)(D)
(B)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e)(2)(A)(D)(B)项所述仓储设施的经营者或负责人,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其主要仓储设施的场所应备有足够的资金,以便进行合理的货币交易并找零。
(E)CA 车辆 Code § 21100.4(e)(2)(A)(E) 拖车和仓储服务的信用卡收费应符合《民法典》第1748.1条的规定。执法机构在与拖车公司就费率达成协议时,可将提供信用卡支付的成本计算在内。
(3)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e)(3)
(A)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e)(3)(A) 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向执法机构或扣押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人,出示《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500.1条(b)款所定义的转让副本;负责的政府机构出具的放行文件(仅在该机构要求时);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由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确定的以下任一文件:车辆的收回证明、车辆的担保协议,或显示车辆合法所有权的纸质或电子产权证。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不得要求出示任何其他文件。
(B)CA 车辆 Code § 21100.4(e)(3)(A)(B) 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向占有车辆的人,或代表占有车辆的人行事的任何人,出示《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500.1条(b)款所定义的转让副本;负责的政府机构出具的放行文件(仅在该机构要求时);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由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的代理人确定的以下任一文件:车辆的收回证明、车辆的担保协议,或显示车辆合法所有权的纸质或电子产权证。占有车辆的人,或代表占有车辆的人行事的任何人,不得要求出示任何其他文件。
(C)CA 车辆 Code § 21100.4(e)(3)(A)(C) 所有提交的文件可以是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或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任何占有车辆的人,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人,不得要求任何文件经过公证。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人,可以要求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出示其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1章(自第7500条起)颁发的收回机构执照或注册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或向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任何占有车辆的人,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人,证明该代理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500.2条或第7500.3条免于许可。
(D)CA 车辆 Code § 21100.4(e)(3)(A)(D) 除非合法所有人自愿要求进行存储后听证,否则不得向第 (1) 款中规定的赎回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收取根据第22850.5条 (a) 款授权的行政费用。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州机构不得要求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存储后听证,作为将车辆释放给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条件。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不得要求本款中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不得要求任何文件经过公证。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获得其被要求签署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车辆证据保留日志除外。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行事的任何人,或任何占有车辆的人,可以复印并保留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4)CA 车辆 Code § 21100.4(e)(4) 存储设施未能遵守本款规定的任何适用条件,不应影响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取回车辆的权利,前提是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已满足本款要求的所有条件。
(f)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f)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0.4(f)(1) 根据 (e) 款获得车辆释放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扣押期结束之前,不得将车辆释放给车辆的注册所有人,或车辆被扣押时被列为注册所有人的人,或注册所有人的任何代理人。
(2)CA 车辆 Code § 21100.4(f)(2) 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将车辆交还给注册所有人或车辆被扣押时被列为注册所有人的人,除非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出示其有效的驾驶执照或有效的临时驾驶执照,以及符合地方当局根据第21100条 (b) 款采纳的许可要求的操作员执照。合法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占有车辆的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所出示的执照有效,并且在扣押期届满之前,不得将车辆交给参与最初扣押程序的驾驶员。
(3)CA 车辆 Code § 21100.4(f)(3) 在交还车辆之前,合法所有人可以要求注册所有人支付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存储费用,以及合法所有人为获得车辆保管权而产生的、根据第22850.5条授权的行政费用。
(4)CA 车辆 Code § 21100.4(f)(4) 任何合法所有人,如果明知违反本款规定将车辆释放或导致车辆释放给注册所有人,或在扣押时占有车辆的人,或注册所有人的任何代理人,均构成轻罪,并处以两千美元 ($2,000) 的民事罚款。
(5)CA 车辆 Code § 21100.4(f)(5) 在车辆从扣押中释放之前,合法所有人、注册所有人或占有车辆的人不得更改或试图更改部门记录中合法所有人或注册所有人的姓名。
(g)CA 车辆 Code § 21100.4(g)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登记车主而非法定车主仍应负责与扣押相关的任何拖车和保管费,以及根据第22850.5条授权的行政费用,以及登记车主产生的任何停车罚款、罚金和行政费用。
(h)CA 车辆 Code § 21100.4(h) 执法机构和扣押机构,包括代表执法机构或扣押机构行事的任何保管设施,应遵守本条规定,如果车辆的放行符合本条规定,则不对登记车主因将车辆不当放行给法定车主或法定车主代理人而承担责任。法定车主应赔偿并使保管设施免受因将车辆放行给法定车主或法定车主代理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以及车辆放行后的任何损坏,包括与辩护任何此类索赔相关的合理费用。执法机构不得以其之前已签发过放行通知为由,拒绝向法定车主或法定车主的代理人签发放行通知。

Section § 211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位于大型自然岛屿上、且处于人口非常稠密县内的某些城市的当地政府机构,制定具体的交通规则,以解决当地特有的问题。这些规则可能包括控制在其道路上允许行驶的车辆尺寸、数量和类型,为车辆设定不同的噪音限制,以及实施低于通常允许的限速。但是,这些规则不适用于进行维护或施工工作的公用事业车辆。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位于面积超过20,000英亩的自然岛屿上且位于人口超过4,000,000的县内的任何城市的当地政府机构,如果他们认为鉴于当地存在的关于城市街道尺寸和性质以及城市本身特点和性质的特殊问题,此类规章制度是必要的,则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就以下事项制定规章制度:
(a)CA 车辆 Code § 21100.5(a) 规范在其管辖街道上使用的车辆尺寸。
(b)CA 车辆 Code § 21100.5(b) 规范在其管辖街道上允许的车辆数量。
(c)CA 车辆 Code § 21100.5(c) 禁止指定类别的车辆在其管辖街道上行驶。
(d)CA 车辆 Code § 21100.5(d) 为在其管辖街道上行驶的车辆设定不同于本法典规定的噪音限制,并禁止超过此类限制的车辆行驶。
(e)CA 车辆 Code § 21100.5(e) 设定低于本法典允许当地政府机构设定的最高速度限制。
本节不适用于在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下从事维护和建设类服务工作的公用事业车辆。

Section § 21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索拉诺县设立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以管理商业非特许经营固体废物运输商在非建制区域的公共道路上运输固体废物的方式。这些县可以制定条例,要求这些运输商获得许可证、展示许可证并支付相关费用。这项法律不会改变任何与固体废物运输相关的现有特许经营协议。法律将“商业非特许经营固体废物运输商”定义为收取废物运输费但不受任何特许经营协议约束的企业。该法律仅在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

(a)CA 车辆 Code § 21100.6(a) 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索拉诺县可以设立一个三年试点项目,以规范商业非特许经营固体废物运输商在县非建制区域的公共道路上运输固体废物的行为,并可以根据 (b) 款的描述,作为试点项目的一部分,制定一项条例。
(b)CA 车辆 Code § 21100.6(b) 根据本节通过的条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商业非特许经营固体废物运输商执行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的规定:
(1)CA 车辆 Code § 21100.6(b)(1) 获得在非建制区域的公共道路上运输固体废物的许可证。
(2)CA 车辆 Code § 21100.6(b)(2) 在运输固体废物时,展示 (1) 款所述许可证的证明。
(3)CA 车辆 Code § 21100.6(b)(3) 尽管有第 9400.8 节的规定,支付费用以支付县执行该条例的合理监管成本。
(c)CA 车辆 Code § 21100.6(c) 本节不授予县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对固体废物运输业务的任何新权力,并且不以任何方式影响、限制或废除授予固体废物企业用于处理固体废物的任何特许经营权。
(d)CA 车辆 Code § 21100.6(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车辆 Code § 21100.6(d)(1) “商业非特许经营固体废物运输商”指收取费用以运输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实体,该实体不属于任何独家或非独家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的一部分。
(2)CA 车辆 Code § 21100.6(d)(2) “固体废物”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 40191 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车辆 Code § 21100.6(e) 本节仅在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101

Explanation

本节授权地方政府为其管理的特定道路制定规则。如果道路不再需要或出于安全考虑(尤其是在犯罪率高或交通繁忙的区域),他们可以关闭道路,但必须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附近业主后才能进行。地方当局还可以设立“慢行街道”计划,以限制交通或车速,从而提高安全性并促进自行车出行。他们必须将这些变化告知当地居民,并维护一个供公众查阅的在线资源。此外,街道可以被指定为“干道”,为活动而关闭,或限制某些车辆通行。

地方当局还被允许使用交通障碍物等物理措施来确保安全,并与地方规划举措保持一致,前提是他们要确保有足够的道路保持开放供公众使用。

地方当局可就其管辖下的公路,通过条例或决议制定规章制度,但 (f)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以下事项:
(a)CA 车辆 Code § 21101(a) 当有管辖权的立法机构认为公路属于以下情况之一时,关闭任何公路以禁止车辆通行:
(1)CA 车辆 Code § 21101(a)(1) 不再需要用于车辆通行。
(2)CA 车辆 Code § 21101(a)(2) 关闭符合公共安全利益,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和要求:
(A)CA 车辆 Code § 21101(a)(2)(A) 拟关闭的街道位于人口达6,000,000或以上的县。
(B)CA 车辆 Code § 21101(a)(2)(B) 该街道交通量不安全且犯罪发生率显著。
(C)CA 车辆 Code § 21101(a)(2)(C) 受影响的地方当局就拟议的街道关闭举行公开听证会。
(D)CA 车辆 Code § 21101(a)(2)(D) 听证会通知已提供给拟关闭街道的相邻居民和业主。
(E)CA 车辆 Code § 21101(a)(2)(E) 地方当局认定关闭该街道可能会导致犯罪率下降。
(b)CA 车辆 Code § 21101(b) 将任何公路指定为干道,并要求所有车辆在进入或穿过该公路前遵守官方交通管制设备;或将任何交叉路口指定为停车路口,并要求所有车辆在进入该交叉路口的一个或多个入口处停车。
(c)CA 车辆 Code § 21101(c) 禁止某些车辆使用特定公路,但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一编第一部分第五章第二条(自第1031节起)另有规定的除外。
(d)CA 车辆 Code § 21101(d) 在正常上课时间关闭特定街道,以便在本州的中学和大学开展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
(e)CA 车辆 Code § 21101(e) 暂时关闭任何街道的一部分用于庆祝活动、游行、地方特别活动及其他目的,当有管辖权的地方当局或地方当局通过决议指定的公职人员或雇员认为,该关闭对于在临时关闭期间使用该部分街道的人员的安全和保护是必要的。
(f)CA 车辆 Code § 21101(f) 实施“慢行街道计划”。就本节而言,“慢行街道计划”可能包括关闭邻里地方街道的车辆通行或限制其通过性车辆通行,这些街道连接到全市自行车网络、步行距离内的目的地(如商业区)或绿地。地方当局可以通过颁布条例来实施慢行街道计划,该条例规定关闭街道以禁止车辆通行,或使用道路设计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岛屿、路缘或交通障碍物)来限制街道的通行和速度。地方当局可以实施慢行街道计划,如果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 Code § 21101(f)(1) 开展外展和参与过程,其中包括通知正在考虑纳入慢行街道计划的任何街道的沿街居民和业主。
(2)CA 车辆 Code § 21101(f)(2) 确定关闭或交通限制为周边区域的街道留下了足够的部分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包括车辆、行人和自行车交通。
(3)CA 车辆 Code § 21101(f)(3) 向沿街居民和业主提供关闭或交通限制的提前通知。
(4)CA 车辆 Code § 21101(f)(4) 通过标志清晰地标示街道关闭或交通限制,符合《加州统一交通管制设备手册》的规定。
(5)CA 车辆 Code § 21101(f)(5) 确定关闭或交通限制对于在关闭或交通限制期间使用该部分街道的人员的安全和保护是必要的。
(6)CA 车辆 Code § 21101(f)(6) 维护一个公开可用的互联网网站,包含其慢行街道计划的信息、列出已纳入计划或正在评估纳入计划的街道,以及参与公众参与过程的说明。
(g)CA 车辆 Code § 21101(g) 通过岛屿、路缘、交通障碍物或其他道路设计特征禁止任何街道的进入、退出或两者兼有,以实施根据《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六条(自第65350节起)通过的总体规划的交通流通要素。本款授权的规章制度应与地方政府为其公民提供健康和安全的责任相一致。

Section § 21101.2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定,允许警察在以下情况下分流交通:如果某条街道交通拥堵到车辆无法移动,并且司机在有机会通行时也不移动。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交通更好地流动,但公共安全和紧急车辆不会被分流。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采纳规章制度,规定如果一名执法人员(定义见《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确定某条街道或公路,或其一部分,交通负荷过大,以至于车辆几乎或完全无法通行,并且,如果该执法人员发现大量车辆在有机会通行时未能及时移动,那么该执法人员可以从该交通拥堵的街道或公路,或其一部分,分流车辆(公共安全或紧急车辆除外),直至交通恢复合理畅通。

Section § 211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暂时关闭其管辖下的公路以禁止通行交通。在关闭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当局必须发现沿路存在持续的犯罪活动或非法倾倒等问题。被关闭的公路不得是主要交通路线,或者必须证明关闭它不会扰乱交通。最初的关闭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但如果必要条件仍然存在,可以延长,每次延长前都需举行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必须发送给受影响公路附近的当地居民和业主。

(a)CA 车辆 Code § 21101.4(a) 地方当局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发现存在以下所有条件时,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制定规章制度,暂时关闭其管辖下的公路以禁止通行交通:
(1)CA 车辆 Code § 21101.4(a)(1) 地方当局根据警察部门的建议,或者,对于非建制区域内的公路,根据治安官部门和加州公路巡警局的联合建议,发现并认定在建议关闭的公路路段存在以下担忧之一:
(A)CA 车辆 Code § 21101.4(a)(1)(A) 严重且持续的犯罪活动。
(B)CA 车辆 Code § 21101.4(a)(1)(B) 严重且持续的非法倾倒。
(2)CA 车辆 Code § 21101.4(a)(2) 该公路未被指定为干线公路或主干道,或者,如果该公路被如此指定,地方当局已联合执法部门和交通工程师确定,临时关闭可在不对正常交通流量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实施。
(3)CA 车辆 Code § 21101.4(a)(3) 该公路上的车辆或行人交通助长了第 (1) 款所述的担忧。
(4)CA 车辆 Code § 21101.4(a)(4) 关闭不会对交通流量、邻近街道或周边社区的安全、应急车辆的运行、市政或公共事业服务的提供,或商业车辆在拟暂时关闭的公路区域内的货物运输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b)CA 车辆 Code § 21101.4(b) 根据 (a) 款,公路可以暂时关闭,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但该期限可以延长,最多八个额外连续的期限,每个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如果,在每次延长之前,地方当局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过法令或决议认定存在以下所有条件:
(1)CA 车辆 Code § 21101.4(b)(1) 继续临时关闭将有助于防止第 (1) 款所述担忧的发生或再次发生,该担忧在紧邻的前一次临时关闭获准时被发现存在。该发现和认定应基于警察部门的建议,或者,对于非建制区域内的公路,基于治安官部门和加州公路巡警局的联合建议。
(2)CA 车辆 Code § 21101.4(b)(2) 该公路未被指定为干线公路或主干道,或者,如果该公路被如此指定,地方当局已联合执法部门和交通工程师确定,紧邻的前一次临时关闭已在不对正常交通流量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实施。
(3)CA 车辆 Code § 21101.4(b)(3) 该公路上的车辆或行人交通助长了第 (1) 款所述的担忧。
(4)CA 车辆 Code § 21101.4(b)(4) 紧邻的前一次关闭未对交通流量、邻近街道或周边社区的安全、应急车辆的运行、市政或公共事业服务的提供,或商业车辆在被临时关闭的公路区域内的货物运输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c)CA 车辆 Code § 21101.4(c) 地方当局应将 (a) 款或 (b) 款要求的公开听证会书面通知邮寄给所有居民和业主,根据最近的均等化评估名册所示,其财产邻近拟议临时关闭或延长临时关闭的公路路段。

Section § 21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当局不能使用门禁或其他装置来阻止特定人群使用公共街道,同时却允许其他人完全使用。它没有改变之前的法律,而是确认了过去的一项法院判决。这项法律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

尽管有第21101条规定,地方当局不得在任何街道上设置门禁或其他选择性装置,以拒绝或限制特定公众成员使用该街道,同时允许其他公众成员不受限制地使用该街道。
本条无意改变现有法律,而是旨在将上诉法院在City of Lafayette v. County of Contra Costa (91 Cal. App. 3d 749)一案中的判决法典化。
本条将于199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1102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定,如果他们认为出于安全需要,可以封闭学校场地附近或穿过学校场地的街道或部分街道,禁止车辆通行。他们可以决定这些封闭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在封闭生效之前,必须张贴标志;如果是州公路,则需要交通部批准。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条例或决议,禁止车辆通行任何穿过或分隔学校场地或多个学校场地的街道或公路的某一部分,如果具有管辖权的立法机构认为此类封闭对于保护在该学校或学校场地就读的人员是必要的。禁止车辆通行可限于立法机构可能指定的特定时间和日期。任何此类条例或决议在受影响的街道或公路上张贴适当的告示牌之前不得生效;对于州公路,则需经交通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211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小巷设置大门或路障,以控制交通,保障公共安全和福利。但它要求设置标志,告知人们限制措施。在沿海或特定委员会管辖区域,还需要额外的许可。公用事业公司仍必须有通道进行维护,并且公用事业服务、紧急服务和货物运输所需的交通不能被阻碍。此外,它还确保任何限制不会不公平地限制某些人通行,而允许其他人自由通行。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采纳规则和规章,通过门、路障或其他控制装置限制任何小巷的车辆或行人交通,当对小巷拥有管辖权的地方当局认为,该限制对于保护或维护公共和平、安全、健康或福利是必要的,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车辆 Code § 21102.1(a) 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令或决议,在小巷的每个入口处张贴适当的限制通知标志之前,均不得强制执行。
(b)CA 车辆 Code § 21102.1(b) 在《公共资源法典》第30103条(a)款所定义的沿海区域,如果小巷提供直接通往任何公共海滩或州水域的通道,地方当局应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20部(自第30000条起)。
(c)CA 车辆 Code § 21102.1(c) 在由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管理的区域,如果小巷提供直接通往任何公共海滩、州水域或湿地的通道,地方当局应首先获得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同意或代表其同意。该同意或反对应基于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并符合《政府法典》第7.2篇(自第66600条起)和《公共资源法典》第19部(自第29000条起)所载的政策。
(d)CA 车辆 Code § 21102.1(d) 地方当局应为公用事业车辆或行人交通提供通道,以便公用事业能够维护、运营、更换、移除或更新现有和正在运行的公用事业设施。
(e)CA 车辆 Code § 21102.1(e) 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令或决议,均不得禁止商业车辆运送货物。
(f)CA 车辆 Code § 21102.1(f) 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令或决议,均不得以对紧急车辆的运行或市政服务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实施。
(g)CA 车辆 Code § 21102.1(g) 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令或决议,均不得限制公众中某些成员进入小巷,同时允许其他成员不受限制地进入小巷。

Section § 21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 (21101) 条制定的任何地方交通规则,在受影响的公路或路段的所有入口处设置标志之前,不会生效。这些标志的作用是告知司机新的或修改后的交通规定。

根据第 (21101) 条颁布的任何条例或决议,在受影响的公路或其部分的所有入口处张贴告知当地交通法规的标志之前,不得生效。

Section § 21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地方关于公路交通的条例或决议,除非该公路属于地方当局管辖,否则无效。如果涉及州公路,则需经交通部批准。地方交通规则仍可适用于某些社区服务区管理的街道。

它还规定,地方当局可以对违反相关法律中特定条件下制定的规则的行为处以最高 100 美元的罚款。

根据第 21101 条或第 21100 条 (d) 款拟议颁布的任何条例或决议,对不属于颁布该条例或决议的地方当局专属管辖的任何公路无效,但地方立法机构在颁布前以完整草案形式提交交通部批准的条例或决议,对交通部书面批准中指定的任何州公路或其部分有效。
本条不排除根据第 21101 条或第 21100 条 (d) 款通过的条例或决议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 6 篇第 3 部(自第 61000 条起)设立的社区服务区维护的街道。地方当局根据第 21101 条 (c) 款颁布的条例或决议,可对违反本法典的行为处以最高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或处罚。

Section § 2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21100或21101条制定的任何规则或规章,在作为不同管辖区之间边界的街道上无效,除非管辖这些区域的所有机构都同意该规则或规章。

根据第21100或21101条通过的任何规则或规章,不得对部分位于不同管辖区内的边界线街道生效,除非对该街道相关部分拥有管辖权的所有机构均已批准。

Section § 21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交叉路口之间设置人行横道,并可以在交叉路口设置标志,禁止行人在某些人行横道内横穿。如果存在禁止横穿的标志,行人必须遵守,否则在该处横穿是违法的。

(a)CA 车辆 Code § 21106(a)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在交叉路口之间设立人行横道。
(b)CA 车辆 Code § 21106(b) 地方当局可以在交叉路口处或其附近设置标志,指示行人不得在交叉路口处指定的人行横道内横穿。任何行人在被标志禁止的人行横道处横穿均属违法。

Section § 2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制定自己的规定,用于规范其辖区内私人拥有道路上的驾驶行为。但是,这些规定只有在张贴告示牌告知司机后才生效。如果一个城市已经有公共街道,这项规定就不适用于它们。

本法典的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城市通过条例或决议,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位于该城市边界内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上的车辆交通,但任何此类条例或决议在受影响的道路上张贴告示牌之前不得生效。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拥有公共维护的城市街道的城市。

Section § 211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宣布私人拥有的道路向公众开放使用,使其受交通法规管辖,只要人们无法辨别这些道路是私有的。但是,如果道路所有者明确标示该道路为私人所有,则此规定不适用。任何适用交通法规的决定都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道路所有者。警方没有义务巡逻这些私人道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a)CA 车辆 Code § 21107.5(a) 任何市或县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认定并宣布在该市或县内存在法令或决议中所述的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这些道路通常向公众开放供车辆通行,并且与公路连接的方式使得公众无法判断这些道路并非公路。市或县一旦颁布该法令或决议,本法典将适用于该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但分节 (b) 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车辆 Code § 21107.5(b) 根据分节 (a) 颁布的任何法令或决议,不适用于任何道路,如果该道路的所有者已设置了尺寸、形状和颜色易于在白天从100英尺距离清晰辨认的告示,表明该道路为私人拥有和维护,且不受公共交通法规或管制。
(c)CA 车辆 Code § 21107.5(c) 未经公开听证,且未提前10天书面通知所涉私人拥有和维护道路的所有者,不得根据分节 (a) 颁布任何法令或决议。
(d)CA 车辆 Code § 21107.5(d) 本部门无须在任何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上提供巡逻或执行本法典的任何规定,但适用于私人财产的规定除外,且本节规定本身不构成此要求。

Section § 211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宣布某些私人拥有的道路向公众开放,供车辆通行至商业区,这意味着常规的交通法规将适用于这些道路。但是,这必须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10天通知道路所有者之后才能进行。

如果道路所有者设置了清晰的标志,表明该道路是私人所有且不受公共交通规则约束,那么该法令将不适用。此外,这项法律不要求警方在这些私人道路上巡逻或执行交通法规,除非是像对待一般私人财产那样执行。

(a)CA 车辆 Code § 21107.6(a) 任何市或县均可,通过法令,认定并宣布在该市或县内存在如该法令所述的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这些道路通常向公众开放,用于车辆通行以服务商业机构。一旦市或县颁布此类法令,本法典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此类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未经公开听证,且未提前10天通知所涉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的所有者,不得根据本节颁布任何法令。
(b)CA 车辆 Code § 21107.6(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根据该款颁布的任何法令均不适用于其中所述的任何道路,如果道路所有者已在该道路上设置了尺寸、形状和颜色适宜的告示,使其在白天从100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可辨,告示内容表明该道路为私人拥有和维护,且不受公共交通法规或管制。
(c)CA 车辆 Code § 21107.6(c) 部门无须对根据本节受本法典规定约束的任何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提供巡逻或执行本法典的任何规定,但通过本节以外的行动适用于私人财产的规定除外。

Section § 211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将交通法规扩展到某些私人道路,前提是沿路的大多数业主,或开发项目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提出请求。这必须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至少10天通知业主后才能进行。一旦批准,必须安装适当的标志,以表明该道路受交通法规的管辖。

市或县可以设定条件,并允许安装符合州标准的交通标志和信号。但是,州公路部门不会在私人道路上巡逻或执行这些规定,除非这些规定适用于私人财产。

“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一词包括由市、县或区维护但并非供公众使用或通常不向公众开放供车辆通行的道路。

(a)CA 车辆 Code § 21107.7(a) 任何市或县均可通过法令或决议,认定并宣布在该市或县内存在法令或决议所述的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这些道路通常不向公众开放供车辆通行,但由于其邻近高速公路或与高速公路相连,沿路居民和驾车公众的利益将通过将本法典的规定适用于这些道路而得到最佳维护。除非首先向市或县提交一份由任何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的多数所有者,或由至少多数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如《民法典》第4100条或第6534条所定义且负责维护该道路)的董事会请求的请愿书,并且未经公开听证,且未提前10天书面通知该道路的所有所有者或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所有者,否则不得颁布任何法令或决议。该法令或决议颁布后,如果道路入口处竖立了适当的标志,其尺寸、形状和颜色应在白天100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可辨,表明该道路受本法典规定的约束,则本法典的规定应适用于该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市或县可以施加合理的条件,并可以授权所有者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董事会竖立符合交通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采纳的统一标准和规范的交通标志、信号、标线和装置。
(b)CA 车辆 Code § 21107.7(b) 该部门(指交通部)不被要求在本条规定下受本法典约束的任何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上提供巡逻或执行本法典的任何规定,但通过本条规定以外的方式适用于私人财产的规定除外。
(c)CA 车辆 Code § 21107.7(c) 在本条中,“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包括由市、县或区拥有和维护的、未指定供公众使用或通常不向公众开放供车辆通行的道路。

Section § 211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和县通过规定,将州驾驶法律应用于向公众开放的私人路外停车场。这些规定还允许停车场业主管理未经授权的停车,并让司机有机会对停车费提出异议,但这些费用不能提交给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以阻止车辆注册。停车场必须有明确的标志,说明适用公共停车规则,并且任何停车罚单都必须告知司机这一点。

此外,任何制定的规定都必须包含公平的争议解决程序,并设定与公共罚款类似的停车费上限。这些私人停车管理机构不应冒充政府机构,不能提供基于开具大量罚单的激励措施,并且需要在其通知中明确表示他们并非作为地方政府行事。

(a)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7.8(a)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7.8(a)(1) 城市、县或市县可根据条例或决议,认定并宣布其辖区内存在条例或决议所述的私人拥有和维护的路外停车设施,这些设施通常向公众开放用于车辆停放。城市、县或市县颁布该条例或决议后,第22350、23103和23109条以及第16.5分部(自第38000条起)的规定应适用于私人拥有和维护的路外停车设施,但 (b)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7.8(a)(2)
(A)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7.8(a)(2)(A) 如果城市、县或市县颁布了 (1) 款授权的条例或决议,该城市、县或市县可在该条例或决议中授权私人拥有和维护的路外停车设施的运营者规范该设施内的未经授权停车。
(B)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7.8(a)(2)(A)(B)
(i)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7.8(a)(2)(A)(B)(i) 如果城市、县或市县已根据 (A) 项行使其权力,并且在私人拥有和维护的路外停车设施中规范未经授权停车,则该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在停车费账单中包含说明,描述如何对停车费账单提出异议。
(ii)CA 车辆 Code § 21107.8(a)(2)(A)(B)(i)(ii) 如果城市、县或市县已根据 (A) 项行使其权力,并且在私人拥有和维护的路外停车设施中规范未经授权停车,则该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不得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或传输停车费账单,以期机动车辆管理局根据第4760条拒绝更新车辆注册来尝试收取未支付的停车费。
(b)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7.8(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107.8(b)(1)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根据该款颁布的条例或决议不适用于路外停车设施,除非所有者或运营者已在该路外停车设施的每个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张贴了尺寸不小于17x22英寸、字体高度不小于1英寸的通知,表明该路外停车设施受公共机动车法律管辖,违规者可能需要支付停车费账单。
(2)CA 车辆 Code § 21107.8(b)(2) 如果适用,分发给司机的停车收据应包含明确说明违规者可能需要支付停车费账单的文字。
(c)CA 车辆 Code § 21107.8(c) 未经就此事宜举行公开听证会,且未提前10天书面通知所涉私人拥有和维护的路外停车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不得根据 (a) 款颁布条例或决议。
(d)CA 车辆 Code § 21107.8(d) 第22507.8条可在无需根据 (a) 款颁布条例或决议,或无需根据 (b) 款 (1) 项要求在路外停车设施的每个入口处张贴通知的情况下执行。
(e)CA 车辆 Code § 21107.8(e) 除适用于本节未描述的私人财产行为的规定外,本局无需在受本节管辖的私人拥有和维护的路外停车设施中提供巡逻或执行本法典的任何规定。
(f)CA 车辆 Code § 21107.8(f) 城市、县或市县根据本节授权私人停车管理的,应在其条例或决议中包含以下所有规定:
(1)CA 车辆 Code § 21107.8(f)(1) 根据第40215条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车辆 Code § 21107.8(f)(1)(A) 一项书面且公开可查的争议解决政策,其中包含通知、审查和上诉的指定时间段。
(B)CA 车辆 Code § 21107.8(f)(1)(B) 一项行政听证程序,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车辆 Code § 21107.8(f)(1)(B)(i) 亲自或通过邮件进行听证的选项。
(ii)CA 车辆 Code § 21107.8(f)(1)(B)(ii) 行政审查。
(iii)CA 车辆 Code § 21107.8(f)(1)(B)(iii) 由经过充分培训并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和不偏不倚审查的第三方审查员进行听证。
(iv)CA 车辆 Code § 21107.8(f)(1)(B)(iv) 亲自递送或通过平信递送审查员的决定。
(v)CA 车辆 Code § 21107.8(f)(1)(B)(v) 审查员有权允许对出示无力全额支付停车费账单证据的人士分期支付停车费账单。
(2)CA 车辆 Code § 21107.8(f)(2) 禁止基于开具账单的数量或经裁决支持停车费账单的争议账单数量或百分比的激励措施。
(3)CA 车辆 Code § 21107.8(f)(3) 停车费账单的上限应与最接近的市政停车罚款相当。

Section § 211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公共道路规则应用于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内的私人道路。这些条件包括竖立标志,告知驾驶员这些道路受公共道路法律管辖。在此之前,负责维护这些道路的园区或社区所有者必须提出申请,并且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向所有相关所有者发出适当通知。

此外,默认限速为每小时15英里,除非交通调查证明应设定不同的限速。除非这些法律明确适用于私人财产,否则相关部门不负责执行这些法律。

(a)CA 车辆 Code § 21107.9(a) 任何市、县或市县,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认定并宣布在其管辖范围内,有属于私人所有和维护的道路,这些道路位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14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园区内,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801条所定义的预制房屋社区内,且通常不向公众开放供车辆通行。该法令或决议颁布后,如果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的入口处竖立了适当的标志,其尺寸、形状和颜色应能在白天100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可辨,表明园区或社区内的道路受本法典规定管辖,则本法典的规定应适用于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内私人所有和维护的道路。市、县或市县可以施加合理的条件,并授权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的所有者设置符合交通部采纳的统一标准和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或设备。
(b)CA 车辆 Code § 21107.9(b) 除非首先向市或县提交一份由负责维护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内任何私人所有和维护道路的所有者所请求的请愿书,否则不得颁布任何法令或决议。
(c)CA 车辆 Code § 21107.9(c) 未经公开听证会,且未提前10天书面通知拟受该法令或决议管辖的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内所有道路的所有者,不得颁布任何法令或决议。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七天,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在园区或社区会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关于听证会的书面通知;如果不存在会所,则应在园区或社区的显著公共场所张贴。
(d)CA 车辆 Code § 21107.9(d) 就本节而言,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内任何道路的初步限速应为每小时15英里。本节不排除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在社区内进行了支持该请求的工程和交通调查后,请求设定更高或更低限速的可能性。
(e)CA 车辆 Code § 21107.9(e) 除通过本节规定以外适用于私人财产的条款外,本部门无需在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内任何私人所有和维护的道路上提供巡逻或执行本法典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21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为私人机场内向公众开放的道路制定交通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只有在张贴告示牌告知驾驶员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21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当地政府为地铁、管道、隧道、桥梁和高架桥上的车辆和行人交通制定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在获得交通部批准之前,不能适用于州立公路。如果规则涉及限制载有易燃液体的货运罐车在300英尺或更长的隧道中通行,交通部必须咨询加州公路巡警局并举行公开听证会。还需要进行一项评估交通和安全风险的研究。最后,这些规则只有在张贴适当的标志以告知司机和行人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211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根据某些条款实施任何规定或限制之前,必须先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这次听证会是让所有相关方对拟议规定提出异议的机会。

通知将按照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规定发布,并且必须告知人们可以提交书面或口头异议。通知还将说明何时何地可以进行此操作。

异议可以在通知发布后至少60天内提出,听证会必须由交通部主持,确保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表达他们的担忧。

(a)CA 车辆 Code § 21109.5(a) 根据第21109条(b)款或第34020.5条施加的任何限制或禁止,除非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和听证,否则不得生效。
(b)CA 车辆 Code § 21109.5(b) 听证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4条予以公布。该通知应告知所有利害关系方,他们可以对拟议的行动提交书面或口头异议,并应指定提交异议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异议的期限不得在首次发布通知之日起不足60天内截止,且听证会不得在首次发布通知之日起不足60天内举行。听证会应由交通部主持,利害关系方应获得充分的机会就其异议发表意见。

Section § 21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制定规定,要求车辆在铁路道口停车,但这些规定只有在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这些规定必须在道口通过标志牌标明。

Section § 21111

Explanation

加州的当地政府可以针对住房区域内的私人道路制定交通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那些功能类似公共公路但并非公共所有的道路。这些交通规定只有在张贴告示牌告知司机后才能生效。对于私人区域内的公共道路,需要获得所有者的同意才能执行这些规定。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条例或决议采纳规章制度,以规范以下区域的车辆交通:任何住房项目边界内或根据《住房管理局法》(Housing Authorities Law)(始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4200) 条)设立的住房管理局拥有或运营的任何住房场地内的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或通道;如果道路或通道是公共公路则将构成居住区的区域内的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或通道;或者,经所有人同意,在不属于此类地方当局拥有的区域内的公共拥有和维护的道路和通道。这些规章制度在受影响的道路或通道沿线张贴适当的告示牌之前,不得生效。

Section § 21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制定和管理关于在其辖区内的街道和公路上设置出租车及其他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规定。如果某项规定影响到州公路,它需要交通部的书面批准,除非该公路的该部分由某个城市负责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需要批准。

Section § 21113

Explanation

《加州车辆法典》的这一部分规定了未经许可不得驾驶、停放或停置车辆或动物的地点。这些地点包括公立学校、州立公园、县立公园、机场、公共交通区域以及市政当局控制的财产等。如果获得相关机构的许可,可以例外。

如果这些区域有特定的规定或限制,必须张贴标志,并且相关机构必须保留这些规定的书面记录。如果允许公共交通在这些区域通行,则适用常规道路交通法规,除非另有特定的地方规定。

公共交通机构有权执行停车规定,并可指派员工进行执法。市政区域内车辆和动物使用方式的变更,在实施前需要召开公开会议。此外,管理交通或公共机构的委员会可以制定在其物业上使用自行车、滑板和旱冰鞋的规定。

(a)Copy CA 车辆 Code § 21113(a)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113(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以下任何机构的车道、小径、停车设施或场地内驾驶车辆或动物,或停车、停放或停置车辆或动物,无论是否有看管:
(A)CA 车辆 Code § 21113(a)(1)(A) 公立学校、州立大学、州立学院,或全部或部分免税的教育机构。
(B)CA 车辆 Code § 21113(a)(1)(B) 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单位。
(C)CA 车辆 Code § 21113(a)(1)(C) 县立公园。
(D)CA 车辆 Code § 21113(a)(1)(D) 市政机场。
(E)CA 车辆 Code § 21113(a)(1)(E) 快速交通区、交通发展委员会、交通区、公共交通机构、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130050 条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或运营或管理通勤铁路系统的联合权力机构。
(F)CA 车辆 Code § 21113(a)(1)(F) 任何由市政当局立法机构直接控制的财产。
(G)CA 车辆 Code § 21113(a)(1)(G) 州立、县立或医院区机构或建筑物。
(H)CA 车辆 Code § 21113(a)(1)(H) 根据《港口和航运法典》第 8 编第 2 部分(自第 5800 条起)或第 3 部分(自第 6000 条起)设立的任何港口改善区或港口区。
(I)CA 车辆 Code § 21113(a)(1)(I) 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 16 编第 3 部分(自第 27000 条起)组建的区。
(J)CA 车辆 Code § 21113(a)(1)(J) 由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提供服务的州属场地。
(K)CA 车辆 Code § 21113(a)(1)(K) 任何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4 编第 2 部分第 1 章第 2 条(自第 34240 条起)设立的住房管理局占有或控制的财产。
(2)CA 车辆 Code § 21113(a)(2) 第 (1) 款所述活动可在获得市政当局立法机构,或公立学校、州立大学、州立学院、县立公园、市政机场、快速交通区、交通发展委员会、交通区、公共交通机构、县交通委员会、运营或管理通勤铁路系统的联合权力机构、州立、县立或医院区机构或建筑物、或教育机构、或港口区、或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 16 编第 3 部分(自第 27000 条起)组建的区、或住房管理局的管理委员会或官员,或公园和娱乐局局长(针对州立公园系统单位),或对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提供服务的场地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的许可,并遵守其可能施加的任何条件或规定下进行。
(b)CA 车辆 Code § 21113(b) 管理委员会、立法机构或官员应竖立或放置适当的标志,告知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特殊条件或规定,并且管理委员会、立法机构或官员还应在其主要行政办公室准备并备妥一份书面声明,供所有相关人员查阅,其中包含根据本条采纳的所有特殊条件和规定。
(c)CA 车辆 Code § 21113(c) 当管理委员会、立法机构或官员允许公共交通在其控制下的车道、小径、停车设施或场地内通行时,除管理委员会、立法机构或官员针对该交通施加的条件或制定的规定外,本法典中所有关于公路交通的规定均应适用于车道、小径、停车设施或场地内的交通。
(d)CA 车辆 Code § 21113(d) 根据 (a) 款对停车或停置车辆的人施加任何条件或规定的公共交通机构,有权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车辆 Code § 21113(d)(1) 按照本法典第 17 编第 1 章第 3 条(自第 40200 条起)规定的方式执行该条件或规定。为此目的,该公共交通机构应被视为签发机构。
(2)CA 车辆 Code § 21113(d)(2) 指定受雇并领取薪水的员工,这些员工负责指挥交通或执行停车法律和规定,以与市、县或州机构管辖区根据本法典第 11 编第 10 章(自第 22650 条起)移除任何车辆相同的方式移除任何车辆。

Section § 2111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地方当局指定机场附近的市政街道或县级公路,用于常规车辆通行和飞机滑行。这仅在街道或公路为此目的专门设计并获得当局批准的情况下才允许。指定区域距离机场不得超过半英里。地方当局必须为该区域制定并执行规则,并且使用该道路的飞机无需遵守常规车辆的许可规定。

Section § 211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制定规定,让残疾人、50岁及以上的人,以及某些雇员(如邮政工人或公用事业公司工人)在公共人行道上驾驶电动推车。为此,残疾人或50岁及以上的人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许可证和识别贴纸,并将其贴在推车上。如果该人停止使用、拥有或租赁该推车,许可证和贴纸将失效。

本法律不适用于车辆法典中其他地方提及的某些其他移动设备。

尽管有第21663条或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授权身体残疾人士、50岁或以上人士,或者在履行其职务过程中,由美国邮政局、州和地方政府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的雇员在公共人行道上操作电动推车。然而,任何法令都应包含规定,要求任何拥有或租赁电动推车的残疾人士或50岁或以上人士向地方当局申请许可证和识别贴纸以操作该推车,并要求该人士将贴纸贴在推车上以便在人行道上操作。如果该人士停止操作、拥有或租赁该推车,许可证和贴纸将失效。
本节不适用于第415条 (b) 款所述的设备。

Section § 21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当局指定高尔夫球场附近或带有高尔夫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的特定道路,供常规车辆和高尔夫球车共同使用。如果道路能够安全地容纳这两种车辆,就可以进行此项指定。除非道路位于开发项目内或毗邻开发项目,否则其距离高尔夫球场不得超过一英里。一旦指定,高尔夫球车就可以合法地在这些道路上行驶,并遵守特定的规则,例如指定的交叉区域或速度限制,而无需进行常规的车辆注册或许可。但是,如果高尔夫球车在夜间行驶,则必须符合某些设备标准。规则只有在张贴了告知驾驶员共同使用的标志后才能生效。

就本法律而言,“提供高尔夫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指的是居民因居住在该区域而可以使用高尔夫球场的住宅区,“高尔夫球车”包括低速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1115(a) 如果地方当局发现其管辖下的公路位于高尔夫球场附近,或提供通往高尔夫球场的通道,且在高尔夫球场与高尔夫球车停放或存放地点之间,或位于提供高尔夫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内或被其环绕,并且其设计和建造能够安全地允许常规车辆通行以及高尔夫球车在该公路上行驶,则该地方当局可以通过决议或法令,指定该公路或其部分路段为混合使用,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如果该公路不位于开发项目内或超出开发项目区域,则不得将距离高尔夫球场超过一英里的公路指定为混合使用,但地方当局在此方面的认定应为最终决定。一旦该指定生效,在高尔夫球车上按照规定的规章制度在该公路上行驶即为合法。这些规章制度可以设立交叉区域和速度限制以及其他操作标准,但不得要求高尔夫球车符合本法典中关于注册、许可或设备的任何要求,除非在高尔夫球车在黑暗中运行时,应遵守第 24001.5 条关于设备的规定。
这些规章制度在受影响的公路沿线张贴适当的告示牌之前,不得生效。
就本条而言,“提供高尔夫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单户或多户住宅区域,其所有者或居住者因其在该开发项目中拥有或居住住宅单元而有资格成为该开发项目内一个或多个高尔夫球场的会员或使用这些高尔夫球场。
(b)CA 车辆 Code § 21115(b) 就本条而言,“高尔夫球车”包括低速车辆。

Section § 211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限速每小时45英里或以下、且紧邻高尔夫球场的街道上,为高尔夫球车设立特殊的横穿区域。这些横穿区域应与道路呈90度角。该计划必须在生效前由当地执法机构进行安全审查和批准,并且必须安装适当的标志或灯光。

重要的是,这并不意味着高尔夫球车可以在这些横穿区域之外的任何街道上行驶。“高尔夫球车”一词也包括低速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1115.1(a) 尽管有第21115条的规定,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条例或决议,在任何非州高速公路、限速标志为每小时45英里或以下且紧邻高尔夫球场的街道上,设立高尔夫球车横穿区域,供高尔夫球车在非夜间任何时间使用。这些横穿区域应与道路方向呈大约90度角。该条例或决议在提交给对该街道拥有主要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之前不得生效,并且该执法机构须认定并确定,该街道的相关条件,在增设适当的标志、标记或照明,或其任何组合后,将允许以合理安全的方式设立高尔夫球车横穿区域,且执法机构指定的标志、标记或照明已安装到位。
(b)Copy CA 车辆 Code § 21115.1(b)
(a)Copy CA 车辆 Code § 21115.1(b)(a)款不构成在高尔夫球车横穿区域以外的任何街道或公路上操作高尔夫球车的先例,该横穿区域是根据(a)款设立的。
(c)CA 车辆 Code § 21115.1(c) 就本条而言,“高尔夫球车”包括低速车辆。

Section § 21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堤坝、运河堤岸、天然水道岸边或管道通行权区域内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都是非法的,除非他们已获得负责维护这些区域的机构的许可,或者该道路已正式向公众开放。

必须设置标志,告知驾驶员需要许可,并说明任何特殊规定或条件。每个负责机构都必须备有一份详细声明,解释哪些车辆可以获得许可以及如何申请。

重要的是,这项法律允许在这些区域建立自行车道。

(a)CA 车辆 Code § 21116(a) 任何人不得在位于堤坝、运河堤岸、天然水道岸边或管道通行权区域内的道路上驾驶任何机动车辆,如果该堤坝、运河堤岸、天然水道岸边或管道通行权区域的维护责任属于州政府或垦殖区、堤坝区、排水区、水利区或灌溉区,或其他地方机构,除非该人已获得负责维护的机构的许可在该道路上驾驶,或者该道路已被指定为公共通行权区域。
(b)CA 车辆 Code § 21116(b) 为使本条适用于特定的堤坝、运河堤岸、天然水道岸边或管道通行权区域,负责维护该堤坝、运河堤岸、天然水道岸边或管道通行权区域的州政府或其他机构应竖立或放置适当的标志,告知在该区域驾驶机动车辆需要获得许可,并告知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特殊条件或规定;同时,应在受影响的州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或该机构的董事会的主要办公室准备并备有书面声明,供所有感兴趣的人查阅,该声明应符合该机构控制道路通行的现有权利,描述可能获得此类许可的车辆类型(如有)以及根据本条采纳的获取此类许可的条件、规定和程序。
(c)CA 车辆 Code § 21116(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在堤坝、运河堤岸、天然水道岸边或管道通行权区域建立自行车道或路线(根据《公共资源法》第五编第一章第6.5条(第5078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2111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分担管理生态保护区或环境敏感区域附近公路的责任。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控制公共通行,例如在特定时间限制或禁止车辆通行,修建路障将行人与车辆分开,以及仅为教育目的或残疾人提供车辆通行。地方当局还可以为短期特殊活动签发临时许可证。“生态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域”这两个术语由其他法律定义。

(a)CA 车辆 Code § 21117(a) 地方当局,尽管有第21101条或第21101.6条的规定,经其立法机构批准的书面协议,可在其之间转移维护、运营或控制其各自管辖范围内位于或邻近生态保护区或环境敏感区域的任何公路的公共通行权的责任。
(b)CA 车辆 Code § 21117(b) 根据(a)款订立的协议,可授权根据协议负责该公路的地方当局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车辆 Code § 21117(b)(1) 在一天中的特定时间或一周中的特定日期,限制机动车辆通行该公路。
(2)CA 车辆 Code § 21117(b)(2) 在一天中的特定时间或一周中的特定日期,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3)CA 车辆 Code § 21117(b)(3) 规定建造或设置旨在或意图将行人与车辆或机动车辆分开的路障或其他装置。
(4)CA 车辆 Code § 21117(b)(4) 建立并实施一项计划,仅在与特定教育项目结合或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时才允许车辆通行,或两者兼有。
(5)CA 车辆 Code § 21117(b)(5) 签发有效期不足一天的特殊活动的临时许可证。
(c)CA 车辆 Code § 21117(c) 在本条中,术语“生态保护区”具有《渔猎法典》第1584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且“环境敏感区域”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30107.5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1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规则,以控制旅游巴士在某些街道上行驶的路线,如果其运营被认为不安全。此外,地方政府可以要求旅游巴士使用耳机而非扬声器来提供乘客信息或演示,以避免噪音干扰。

(a)CA 车辆 Code § 21118(a)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的形式制定规章制度,以限制612条(b)款所述的旅游巴士可以在其上运营的路线或街道,如果地方当局认定在这些路线或街道上运营这些车辆是不安全的。
(b)CA 车辆 Code § 21118(b) 地方当局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的形式制定规章制度,以禁止612条(b)款所述的旅游巴士使用扬声器或公共广播系统,并转而要求乘客使用耳机或类似设备,用于为乘客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