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通法规及其效力地方性法规
Section § 21100
本节允许地方当局就多项与交通相关的事项制定规则。他们可以规范高速公路上的游行、营运车辆的运营方式,并在事故发生或交通标志失效时指派临时交通管制员。他们可以许可和监督拖车业务,制定人行道上自行车使用的规则,并任命校区交通协管员。地方当局还可以处理道路施工影响交通的情况,确保垃圾收集不扰乱交通,并管理车辆上的广告。如果州法律已就同一问题设定了处罚,他们不能再制定新的处罚。他们可以规范移动广告牌和营运三轮车,并要求驾驶员提供特定文件。
Section § 21100.1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市或县通过制定规则来决定谁可以使用公共或私人道路时,他们从1981年1月1日起设置的任何新的交通标志或信号,都必须遵守交通部设定的统一标准。
Section § 21100.3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地方政府指派管理交通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佩戴着官方标志,那么不听从他们的交通指挥是违法的。
Section § 21100.4
本法律概述了扣押无证经营的出租车或营运车辆的程序。如果警官有合理理由,可以签发搜查令立即扣押。被扣押的车辆最长可扣押30天,但某些规定决定了它们是否可以提前放行。合法所有人(例如银行或租赁公司)如果在支付所有费用并提供所需文件后,可以在扣押期结束前取回车辆。登记所有人对扣押负有特定的责任并需承担相关费用。机构必须提供听证机会以对扣押提出异议,并且必须及时通知车主。
Section § 21100.5
这项法律允许位于大型自然岛屿上、且处于人口非常稠密县内的某些城市的当地政府机构,制定具体的交通规则,以解决当地特有的问题。这些规则可能包括控制在其道路上允许行驶的车辆尺寸、数量和类型,为车辆设定不同的噪音限制,以及实施低于通常允许的限速。但是,这些规则不适用于进行维护或施工工作的公用事业车辆。
Section § 21100.6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索拉诺县设立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以管理商业非特许经营固体废物运输商在非建制区域的公共道路上运输固体废物的方式。这些县可以制定条例,要求这些运输商获得许可证、展示许可证并支付相关费用。这项法律不会改变任何与固体废物运输相关的现有特许经营协议。法律将“商业非特许经营固体废物运输商”定义为收取废物运输费但不受任何特许经营协议约束的企业。该法律仅在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21101
本节授权地方政府为其管理的特定道路制定规则。如果道路不再需要或出于安全考虑(尤其是在犯罪率高或交通繁忙的区域),他们可以关闭道路,但必须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附近业主后才能进行。地方当局还可以设立“慢行街道”计划,以限制交通或车速,从而提高安全性并促进自行车出行。他们必须将这些变化告知当地居民,并维护一个供公众查阅的在线资源。此外,街道可以被指定为“干道”,为活动而关闭,或限制某些车辆通行。
地方当局还被允许使用交通障碍物等物理措施来确保安全,并与地方规划举措保持一致,前提是他们要确保有足够的道路保持开放供公众使用。
Section § 21101.2
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定,允许警察在以下情况下分流交通:如果某条街道交通拥堵到车辆无法移动,并且司机在有机会通行时也不移动。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交通更好地流动,但公共安全和紧急车辆不会被分流。
Section § 21101.4
本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暂时关闭其管辖下的公路以禁止通行交通。在关闭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当局必须发现沿路存在持续的犯罪活动或非法倾倒等问题。被关闭的公路不得是主要交通路线,或者必须证明关闭它不会扰乱交通。最初的关闭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但如果必要条件仍然存在,可以延长,每次延长前都需举行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必须发送给受影响公路附近的当地居民和业主。
Section § 21101.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当局不能使用门禁或其他装置来阻止特定人群使用公共街道,同时却允许其他人完全使用。它没有改变之前的法律,而是确认了过去的一项法院判决。这项法律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1102
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定,如果他们认为出于安全需要,可以封闭学校场地附近或穿过学校场地的街道或部分街道,禁止车辆通行。他们可以决定这些封闭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在封闭生效之前,必须张贴标志;如果是州公路,则需要交通部批准。
Section § 21102.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小巷设置大门或路障,以控制交通,保障公共安全和福利。但它要求设置标志,告知人们限制措施。在沿海或特定委员会管辖区域,还需要额外的许可。公用事业公司仍必须有通道进行维护,并且公用事业服务、紧急服务和货物运输所需的交通不能被阻碍。此外,它还确保任何限制不会不公平地限制某些人通行,而允许其他人自由通行。
Section § 21103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 (21101) 条制定的任何地方交通规则,在受影响的公路或路段的所有入口处设置标志之前,不会生效。这些标志的作用是告知司机新的或修改后的交通规定。
Section § 21104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地方关于公路交通的条例或决议,除非该公路属于地方当局管辖,否则无效。如果涉及州公路,则需经交通部批准。地方交通规则仍可适用于某些社区服务区管理的街道。
它还规定,地方当局可以对违反相关法律中特定条件下制定的规则的行为处以最高 100 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2110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21100或21101条制定的任何规则或规章,在作为不同管辖区之间边界的街道上无效,除非管辖这些区域的所有机构都同意该规则或规章。
Section § 21106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交叉路口之间设置人行横道,并可以在交叉路口设置标志,禁止行人在某些人行横道内横穿。如果存在禁止横穿的标志,行人必须遵守,否则在该处横穿是违法的。
Section § 21107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制定自己的规定,用于规范其辖区内私人拥有道路上的驾驶行为。但是,这些规定只有在张贴告示牌告知司机后才生效。如果一个城市已经有公共街道,这项规定就不适用于它们。
Section § 21107.5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宣布私人拥有的道路向公众开放使用,使其受交通法规管辖,只要人们无法辨别这些道路是私有的。但是,如果道路所有者明确标示该道路为私人所有,则此规定不适用。任何适用交通法规的决定都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道路所有者。警方没有义务巡逻这些私人道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21107.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宣布某些私人拥有的道路向公众开放,供车辆通行至商业区,这意味着常规的交通法规将适用于这些道路。但是,这必须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10天通知道路所有者之后才能进行。
如果道路所有者设置了清晰的标志,表明该道路是私人所有且不受公共交通规则约束,那么该法令将不适用。此外,这项法律不要求警方在这些私人道路上巡逻或执行交通法规,除非是像对待一般私人财产那样执行。
Section § 21107.7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将交通法规扩展到某些私人道路,前提是沿路的大多数业主,或开发项目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提出请求。这必须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至少10天通知业主后才能进行。一旦批准,必须安装适当的标志,以表明该道路受交通法规的管辖。
市或县可以设定条件,并允许安装符合州标准的交通标志和信号。但是,州公路部门不会在私人道路上巡逻或执行这些规定,除非这些规定适用于私人财产。
“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一词包括由市、县或区维护但并非供公众使用或通常不向公众开放供车辆通行的道路。
Section § 21107.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和县通过规定,将州驾驶法律应用于向公众开放的私人路外停车场。这些规定还允许停车场业主管理未经授权的停车,并让司机有机会对停车费提出异议,但这些费用不能提交给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以阻止车辆注册。停车场必须有明确的标志,说明适用公共停车规则,并且任何停车罚单都必须告知司机这一点。
此外,任何制定的规定都必须包含公平的争议解决程序,并设定与公共罚款类似的停车费上限。这些私人停车管理机构不应冒充政府机构,不能提供基于开具大量罚单的激励措施,并且需要在其通知中明确表示他们并非作为地方政府行事。
Section § 21107.9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公共道路规则应用于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内的私人道路。这些条件包括竖立标志,告知驾驶员这些道路受公共道路法律管辖。在此之前,负责维护这些道路的园区或社区所有者必须提出申请,并且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向所有相关所有者发出适当通知。
此外,默认限速为每小时15英里,除非交通调查证明应设定不同的限速。除非这些法律明确适用于私人财产,否则相关部门不负责执行这些法律。
Section § 21109
Section § 21109.5
这项法律规定,在根据某些条款实施任何规定或限制之前,必须先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这次听证会是让所有相关方对拟议规定提出异议的机会。
通知将按照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规定发布,并且必须告知人们可以提交书面或口头异议。通知还将说明何时何地可以进行此操作。
异议可以在通知发布后至少60天内提出,听证会必须由交通部主持,确保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表达他们的担忧。
Section § 21111
加州的当地政府可以针对住房区域内的私人道路制定交通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那些功能类似公共公路但并非公共所有的道路。这些交通规定只有在张贴告示牌告知司机后才能生效。对于私人区域内的公共道路,需要获得所有者的同意才能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21112
Section § 21113
《加州车辆法典》的这一部分规定了未经许可不得驾驶、停放或停置车辆或动物的地点。这些地点包括公立学校、州立公园、县立公园、机场、公共交通区域以及市政当局控制的财产等。如果获得相关机构的许可,可以例外。
如果这些区域有特定的规定或限制,必须张贴标志,并且相关机构必须保留这些规定的书面记录。如果允许公共交通在这些区域通行,则适用常规道路交通法规,除非另有特定的地方规定。
公共交通机构有权执行停车规定,并可指派员工进行执法。市政区域内车辆和动物使用方式的变更,在实施前需要召开公开会议。此外,管理交通或公共机构的委员会可以制定在其物业上使用自行车、滑板和旱冰鞋的规定。
Section § 21114
Section § 21114.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制定规定,让残疾人、50岁及以上的人,以及某些雇员(如邮政工人或公用事业公司工人)在公共人行道上驾驶电动推车。为此,残疾人或50岁及以上的人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许可证和识别贴纸,并将其贴在推车上。如果该人停止使用、拥有或租赁该推车,许可证和贴纸将失效。
本法律不适用于车辆法典中其他地方提及的某些其他移动设备。
Section § 211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当局指定高尔夫球场附近或带有高尔夫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的特定道路,供常规车辆和高尔夫球车共同使用。如果道路能够安全地容纳这两种车辆,就可以进行此项指定。除非道路位于开发项目内或毗邻开发项目,否则其距离高尔夫球场不得超过一英里。一旦指定,高尔夫球车就可以合法地在这些道路上行驶,并遵守特定的规则,例如指定的交叉区域或速度限制,而无需进行常规的车辆注册或许可。但是,如果高尔夫球车在夜间行驶,则必须符合某些设备标准。规则只有在张贴了告知驾驶员共同使用的标志后才能生效。
就本法律而言,“提供高尔夫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指的是居民因居住在该区域而可以使用高尔夫球场的住宅区,“高尔夫球车”包括低速车辆。
Section § 21115.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限速每小时45英里或以下、且紧邻高尔夫球场的街道上,为高尔夫球车设立特殊的横穿区域。这些横穿区域应与道路呈90度角。该计划必须在生效前由当地执法机构进行安全审查和批准,并且必须安装适当的标志或灯光。
重要的是,这并不意味着高尔夫球车可以在这些横穿区域之外的任何街道上行驶。“高尔夫球车”一词也包括低速车辆。
Section § 2111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堤坝、运河堤岸、天然水道岸边或管道通行权区域内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都是非法的,除非他们已获得负责维护这些区域的机构的许可,或者该道路已正式向公众开放。
必须设置标志,告知驾驶员需要许可,并说明任何特殊规定或条件。每个负责机构都必须备有一份详细声明,解释哪些车辆可以获得许可以及如何申请。
重要的是,这项法律允许在这些区域建立自行车道。
Section § 21117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分担管理生态保护区或环境敏感区域附近公路的责任。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控制公共通行,例如在特定时间限制或禁止车辆通行,修建路障将行人与车辆分开,以及仅为教育目的或残疾人提供车辆通行。地方当局还可以为短期特殊活动签发临时许可证。“生态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域”这两个术语由其他法律定义。
Section § 21118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规则,以控制旅游巴士在某些街道上行驶的路线,如果其运营被认为不安全。此外,地方政府可以要求旅游巴士使用耳机而非扬声器来提供乘客信息或演示,以避免噪音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