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23247(a) 任何人明知他人驾驶特权已根据第 13352、13352.1、13353.6、13353.75、23575、23575.3 或 23700 条规定受到限制,而向其租赁、出租或出借机动车,除非该车辆配备有正常运行的、经认证的酒精锁装置,否则即属非法。根据第 13352、13352.1、13353.6、13353.75、23575、23575.3 或 23700 条规定驾驶特权受限的人,应告知任何向其租赁、出租或出借机动车的其他人,其根据该条文所受的驾驶限制。
(b)CA 车辆 Code § 23247(b) 任何根据第 13352、13352.1、13353.6、13353.75、23575、23575.3 或 23700 条规定驾驶特权受限的人,请求或唆使任何其他人对酒精锁装置吹气或启动装有该装置的机动车,以向该受限人员提供可操作的机动车,即属非法。
(c)CA 车辆 Code § 23247(c) 为向根据第 13352、13352.1、13353.6、13353.75、23575、23575.3 或 23700 条规定驾驶特权受限的人提供可操作的机动车,而对酒精锁装置吹气或启动装有该装置的机动车,即属非法。
(d)CA 车辆 Code § 23247(d) 拆除、绕过或篡改酒精锁装置,即属非法。
(e)CA 车辆 Code § 23247(e) 任何根据第 13352、13352.1、13353.6、13353.75、23575、23575.3 或 23700 条规定驾驶特权受限的人,驾驶任何未配备正常运行的酒精锁装置的车辆,即属非法。
(f)CA 车辆 Code § 23247(f) 任何被判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g)Copy CA 车辆 Code § 23247(g)
(1)Copy CA 车辆 Code § 23247(g)(1) 如果任何根据第 13352、13352.1、13353.6 或 13353.75 条规定驾驶特权受限的人被判违反 (e) 款,法院应通知机动车辆管理局,该局应立即终止限制,并暂停或吊销该人的驾驶特权,期限为原有暂停或吊销的剩余期限,直至满足第 13352 或 13353.3 条中的所有恢复要求。
(2)CA 车辆 Code § 23247(g)(2) 如果任何根据第 23575.3 条、第 23575 条 (a) 款或 (i) 款,或第 23700 条规定受限的人被判违反 (e) 款,该局应自定罪之日起暂停该人的驾驶特权一年。
(h)CA 车辆 Code § 23247(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已安装正常运行的、经认证的酒精锁装置的车辆被扣押,该装置的制造商或安装商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车辆中拆除该装置。不得收取拆除该装置的费用,制造商或安装商也不对与扣押相关的任何拆除、拖曳、扣押、保管、放行或行政费用或罚款承担责任。应要求,寻求拆除该装置的人应出示文件以证明从车辆中拆除该装置的合理性。因拆除该装置而对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拆除人负责。
(i)CA 车辆 Code § 23247(i) 本条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j)CA 车辆 Code § 23247(j) 本条仅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