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和遗弃车辆的清除移除车辆的权限
Section § 22650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像警官这样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合法地将无人看管的车辆从公路上拖走。这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
法律指出,拖走车辆属于宪法修正案下的“扣押”,因此必须有正当理由并遵守法律限制。移走车辆必须服务于社区需求,例如确保交通安全或保护车辆免遭盗窃或破坏。
获得授权的机构,例如警察部门,有权在车辆被拖走后举行听证会。在这些听证会上,他们必须证明拖车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最后,这项法律不阻止法院根据其他州法律进行审查或采取行动。
Section § 22651
根据加州法律,某些官员和雇员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拖走车辆。如果车辆造成危险或阻碍,例如堵塞桥梁交通、高速公路危险,或阻碍私人车道或消防栓的通行,则可被移走。如果车辆被举报失窃、在高速公路上停留过久且驾驶员无法自行移动,或有大量未缴停车罚单,也可能被移走。其他拖车原因包括缺乏可见的注册信息或处于废弃状态,以及如果车辆妨碍了街道清洁或维修等活动。此外,如果车辆非法停放在张贴有临时或永久禁停标志的区域,或者在没有适当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自动驾驶技术,车辆也可能被扣押。
Section § 22651.1
这项法律规定,保管被拖车辆的设施必须接受现金和有效的银行信用卡,供车辆的登记车主、法定车主或其代理人支付费用。信用卡必须是持卡人本人的。如果保管设施拒绝接受有效的银行信用卡,他们可能面临最高 500 美元的罚款,罚款金额是拖车和保管费用的四倍。此外,保管设施应备有足够的现金以便找零。最后,拖车和保管服务的信用卡收费应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并且与信用卡支付相关的成本可能会影响执法部门与保管服务提供商之间商定的费率。
Section § 22651.2
这项法律允许和平官员或某些交通管理人员移走车辆,如果车辆停放在公共土地或公路上,主要目的是为私人财产上或租用的公共财产上的活动做广告。要移走车辆,该车辆必须已经收到一份停车违规通知,其中包含关于扣押的警告,并且车主必须已经收到一份关于违规和可能被扣押的邮寄通知。
然而,宣传其自身业务或企业的车辆不受此规定限制。此外,移走车辆时必须遵循另一条款(22852)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22651.3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官或交通执法人员从公共停车场拖走车辆,条件是该车辆不是租赁车辆,且在五天或更长时间内有五张或更多未支付的停车罚单,或者该车辆阻碍了合法停放的车辆。对于外州车辆或没有当前加州注册的车辆,如果重复违规,必须警告其可能被扣押。
车辆可以被扣留,直到车主提供身份证明、加州地址以及已为未支付罚单缴纳保释金的证明。车主也可以选择收到出庭通知,或者要求立即被带到当地治安法官面前。
车辆被扣押后,必须出示当前注册证明。如果车辆在周末或节假日被扣押,车主可能会因没有当前注册而被发出出庭通知。
Section § 22651.4
本节允许某些官员在特定情况下扣押车辆及其货物。执法人员可以在其他法律规定授权的情况下这样做,部门成员也可以出于类似原因进行扣押。如果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未支付某些费用或在加州有逮捕令,他们的车辆可能会被扣押。车辆将在支付费用或交纳保释金后被释放。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对扣押提出异议。
Section § 22651.05
这项法律允许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的受训志愿者在特定情况下移走车辆。如果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放超过72小时未移动,或者在已张贴清洁或施工项目标志的区域非法停放,或者妨碍了特殊设备的移动,则可以拖走该车辆。如果张贴了适当的标志,当地规定禁止停车的区域或属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车辆也可以被拖走。从事这项志愿工作的人员都经过培训、认证,并且不收取报酬。
Section § 22651.5
如果一辆车的警报或喇叭在学校、社区学院、大学、住宅区或商业区附近响个不停,并且在20分钟内找不到车主,治安官或交通执法人员可以拖走该车辆。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警报持续响或反复响的时候。拖走车辆后,该警官或雇员必须向失窃车辆系统报告拖车情况和车辆的新位置。
Section § 22651.07
本法律条款要求任何对车辆收取拖车或存储费用的实体,向车主提供关于费用和权利的明确信息。他们必须张贴《拖车和存储费用及访问通知》,并应车主要求提供副本。费用必须在发票上清晰列明,车主有权免费取回个人财物、检查车辆,并可使用多种支付方式支付费用。存储设施必须在正常营业时间开放,并及时回复电话。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民事责任,任何人都可以举报。某些实体,如汽车维修经销商,享有特定豁免,并且有保险公司支付费用的规定。如果公司试图因未支付费用而出售车辆,该法律还通过设定收费限制和程序来保护车主。
Section § 22651.7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官或授权雇员在公共场所发现车辆时,如果该车辆有五次或更多未支付的停车违规或交通违规,可以给车辆安装一个装置使其无法移动。车辆可以被固定,直到司机提供身份证明、加州地址,以及已支付所有停车罚款和交通违规保释金的证明。如果仍有未解决的违规,该人可以要求面见法官或听证审查员。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固定车辆。
Section § 22651.8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付清了停车罚单,你可以出示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的收据作为付款证明。一旦处理你罚单的机构收到这份证明,他们必须在72小时内更新他们的记录。如果该机构在四个月内没有从部门收到实际付款,他们可以更改记录,显示没有收到付款。
Section § 22651.9
这项法律允许警官或授权雇员移走停放在公共街道或土地上的车辆,如果该车辆主要用于广告其出售。如果该车辆在过去30天内曾被开具停车违规通知,并且该通知警告车主再次违规可能导致车辆被扣押,那么车辆可以被移走。具体的移车细节必须由当地政府的决议或条例授权。最后,停车罚单必须在车辆被拖走前至少24小时开具。移车过程也受第22852条规定的一些一般程序的约束。
Section § 22652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或员工移走非法停放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车辆。要这样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车辆必须违反残疾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并且必须通知当地警察局、治安官部门或加州公路巡警局。
此外,对于私人或公共运营的停车场,残疾人停车位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志或标记要求,本法律才能适用。
Section § 22652.5
这项法律规定,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负责人,或运营此类设施的当地政府机构,如果他们移走车辆,只要事先通知了附近的警察局、治安官部门或加州公路巡警局,就可以免于被起诉。这确保了当车辆从停车场被拖走时,当局事先知情,从而保护了负责管理该场所的人员免受民事责任。
Section § 22652.6
这项法律允许和平官员以及某些交通或停车执法人员,拖走在其管辖范围内非法停放在街道、公路或停车位上的车辆。如果车辆违反了与无障碍停车位相关的当地规定或类似条例,就可以采取此行动。
Section § 2265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警官何时可以合法地从私人财产上移走车辆。首先,如果车辆被报告失窃或涉及侵占,警方可以移走它。其次,如果车辆在交通事故现场被遗弃且未经车主许可,警官可以在合理等待后移走它,除非车主明确表示不同意。第三,如果警方逮捕了司机并需要将被捕人员带到法官面前,他们可以移走车辆。
Section § 2265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种机构何时以及如何移动或拖走非法停放或阻碍交通的车辆。警官或授权雇员可以将违反停车规定或交通条例的车辆移至附近的合法停车位,必要时也可以拖走。如果车辆阻碍了高速公路或公共设施上的交通或施工,官员可以将其移至最近的合法停车区。如果车辆的新位置从原停车位不易看到,他们必须通知车主。如果无法通知车主,他们必须告知当地执法部门。如果因即将进行的施工而实行停车限制,必须提前24小时张贴告示。如果车辆阻碍了紧急服务或灾害响应,且最初是合法停放的,则可以移动或存放该车辆,且不向车主收取费用。
Section § 2265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警官在合理认为某车辆涉及肇事逃逸事故且驾驶员未遵守事故后的法律程序时,移走该车辆。警官可以从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私人财产上移走车辆,以进行检查。
如果车辆没有提前放行,车主可以在车辆被移走48小时后认领,但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对于商用车辆,货物可以转移到另一辆车上。本法律不允许从不对公众开放的建筑物中移走车辆。
Section § 22655.3
Section § 22655.5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官在有合理根据相信车辆曾用于犯罪或包含犯罪证据时,将其从公路或财产上移走。此外,如果车辆是在车主许可下使用的,则不能对其施加留置权。如果有人因涉及该车辆的犯罪被定罪,他们可能会被命令支付拖车、保管和行政费用。这项法律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656
这项法律允许警官移走停放或遗弃在离铁路、有轨电车或轻轨轨道太近的车辆——具体来说,是在距离最近的铁轨7.5英尺以内。如果张贴了告示,警告车辆可能会被从该区域拖走,警官也可以移走停放得更远的车辆。
Section § 22658
本法规定了财产所有人或授权人员可以从私人财产拖走车辆的条件。它要求设置清晰可见的标志,说明拖车政策,包括执法部门和拖车公司的联系信息。
如果车辆已收到停车违规通知并已停留超过96小时,或缺少关键部件,或停放在独户住宅的地块上,则允许拖车。
拖车操作员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车主车辆被移走和存放的地点,包括里程数和移走时间等详细信息。如果无法查明车主,则必须遵循特定的通知程序。
本法明确,它不限制其他关于车辆移走的法律权利。车主可以就因故意或疏忽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坏追偿。
未能遵守某些通知或程序要求的财产所有人,可能需要承担双倍的存储或拖车费用,或面临可处以罚款的违规行为。
该法规旨在确保从私人财产移走车辆过程中的程序规范性和责任明确性。
Section § 22658.1
Section § 22659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警官和授权人员,在车辆停放不当、涉及逮捕、此前被报告为被盗,或者车辆负责人因受伤或疾病而丧失能力时,将车辆从州有或州租赁的财产上移走。警官在移走车辆前必须通知当地警察或治安官,并且还必须遵守法律其他章节中规定的具体通知程序。
Section § 22659.5
本节允许市和县制定法律,将用于某些非法活动的车辆视为公共滋扰,这些车辆可以被扣押并扣留长达30天。这适用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在过去三年内曾因类似罪行被定罪的情况。法律规定,只有在驾驶员根据这些规定被逮捕的情况下,车辆才能被扣押。它还概述了扣押后所需的通知和听证会,以及车辆可以提前释放的情况。这包括逮捕不当、车辆被盗或释放车辆可以避免困难的情况。具体规则规定了谁支付拖车和保管费,特别是涉及合法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如机动车经销商和租车公司)的情况。
法律还明确规定,合法所有人可以在某些条件下,无需扣押后听证会即可在扣押期结束前取回车辆。但是,如果存在未结费用,车辆不应归还给登记所有人,除非登记所有人是租车公司。租车公司在结清扣押费用后可以收回并出租车辆,但在扣押期内不得将车辆租给原违规驾驶员。
Section § 2266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当地政府制定规则,处理废弃、报废或无法运行的车辆。他们可以将这些车辆视为公共滋扰物,并将其从私人和公共财产上移走。该法律还允许地方当局收取移走和管理费用。
Section § 226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市或县在制定废弃车辆移走规定时必须包含的步骤。车辆被移走后,当地机动车辆管理部门需在五天内收到通知。如果车辆合法地存放在看不见的地方,或者属于持证经营的业务(如废品站),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如果车辆被视为滋扰,必须发出10天通知,除非符合某些低价值车辆的条件。财产所有人会收到通知,如果他们否认对车辆的责任,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车辆移走后,通常不能重建,除非是历史车辆。如果车辆未经土地所有人许可被放置在其土地上,他们将无需支付移走费用。
Section § 22662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处置车辆或其部件。如果常规的商业处理方式不可用或不够用,地方当局可以将车辆或部件送到废料场、汽车拆解厂或其他合适的场所进行废料处理。地方当局也可以自己运营处置场所,或者将车辆或部件转让给其他方,但最终都必须作为废料处理。
Section § 22663
Section § 22664
如果拆解商或企业购买了根据特定条例移走的车辆,他们无需遵守通常的报告规定。此外,他们也无需向DMV支付任何费用或罚款。但是,他们必须将允许移走该车辆的官方文件副本保存在其记录中。
Section § 22666
Section § 22667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制定车辆移走和清理工作程序时,优先处理从州高速公路走廊、公共土地和公园以及河流和野生动物区域移走废弃车辆。
Section § 22668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 22665 条管理其废弃车辆计划的地方当局,不能从第 22710 条所述的废弃车辆信托基金中获得任何资金。
Section § 22669
本法律允许警官以及指定的州、县或市雇员,在合理相信车辆已被遗弃(根据第22523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将车辆从公路或公共和私人财产上移走。
如果是非警官的雇员被指定移走车辆,他们必须首先向离车辆最近的加州公路巡警局办公室报告。缺少安全运行所需基本部件的车辆被视为公共危害,警官或指定雇员发现后可立即移走。
Section § 22670
本法律解释了为留置权出售目的而移走或拖走的车辆的价值确定步骤。首先,负责移走车辆的公共机构必须评估其估计价值是低于 $500,介于 $500 和 $4,000 之间,还是高于 $4,000。如果该机构未能在三天内作出此估价,则由车库保管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在伪证罪的处罚下确定该价值。
Section § 227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设立一个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废弃车辆的清除工作。可以对车辆注册征收1美元的费用来资助这项计划,但这需要获得县和多数城市的批准。该机构可以处理被认定为废弃、损坏或无法运行的车辆的清除过程,并可以追回与此过程相关的费用。
通过这项费用收取的资金专门用于清除废弃车辆,不能用于其他拖车费用。每个县或服务区必须制定详细的计划,遵守州政府的指导方针,并每年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如果服务机构未能遵守某些规定,州审计长可能会暂停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