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像警官这样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合法地将无人看管的车辆从公路上拖走。这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

法律指出,拖走车辆属于宪法修正案下的“扣押”,因此必须有正当理由并遵守法律限制。移走车辆必须服务于社区需求,例如确保交通安全或保护车辆免遭盗窃或破坏。

获得授权的机构,例如警察部门,有权在车辆被拖走后举行听证会。在这些听证会上,他们必须证明拖车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最后,这项法律不阻止法院根据其他州法律进行审查或采取行动。

(a)CA 车辆 Code § 22650(a) 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否则,警官或未经授权的人员将无人看管的车辆从公路移至车库或任何其他地方是违法的。
(b)CA 车辆 Code § 22650(b) 任何车辆的移走均构成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3款所规定的扣押,并且应合理并受第四修正案判例法所规定的限制。根据包括但不限于第22651条所规定的基于社区照护的授权进行的移走,仅在为实现社区照护需求(例如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或保护财产免遭盗窃或破坏)所必需时,方为合理。
(c)CA 车辆 Code § 22650(c) 本章中确定有权移走车辆的执法机构及其他机构,也应有权根据第22852条的规定提供听证会。在这些听证会期间,保管机构应承担证明移走车辆的授权和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d)CA 车辆 Code § 22650(d) 本节不阻止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本州法律允许的审查或其他行动。

Section § 22651

Explanation

根据加州法律,某些官员和雇员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拖走车辆。如果车辆造成危险或阻碍,例如堵塞桥梁交通、高速公路危险,或阻碍私人车道或消防栓的通行,则可被移走。如果车辆被举报失窃、在高速公路上停留过久且驾驶员无法自行移动,或有大量未缴停车罚单,也可能被移走。其他拖车原因包括缺乏可见的注册信息或处于废弃状态,以及如果车辆妨碍了街道清洁或维修等活动。此外,如果车辆非法停放在张贴有临时或永久禁停标志的区域,或者在没有适当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自动驾驶技术,车辆也可能被扣押。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或在车辆所在城市、县或州机构管辖范围内,从事指挥交通或执行停车法律法规的正式受雇且领取薪水的雇员,可以在该官员或雇员的管辖区域内,在以下情况下移走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2651(a) 如果车辆被遗留在桥梁、高架桥、堤道或隧道内无人看管,且该车辆构成交通障碍。
(b)CA 车辆 Code § 22651(b) 如果车辆停放或停留在高速公路上,其位置阻碍了交通的正常通行,或其状况对高速公路上的其他交通造成危险。
(c)CA 车辆 Code § 22651(c) 如果在高速公路或公共土地上发现车辆,且此前已报告该车辆被盗,或已提出控告并签发了指控该车辆被侵占的逮捕令。
(d)CA 车辆 Code § 22651(d) 如果车辆非法停放,阻碍了私人车道的入口,且将车辆从车道前移至高速公路上的其他地点不切实际。
(e)CA 车辆 Code § 22651(e) 如果车辆非法停放,阻碍了消防设备接近消防栓,且将车辆从消防栓前移至高速公路上的其他地点不切实际。
(f)CA 车辆 Code § 22651(f) 如果车辆(高速公路养护或施工设备除外)在完全控制出入且无平面交叉口的快速路路权范围内停放、停车或停留超过四小时,且驾驶员(如果在场)无法自行移动车辆。
(g)CA 车辆 Code § 22651(g) 如果在高速公路或公共土地上,车辆的负责人因身体受伤或疾病而丧失能力,无法看管或移走车辆。
(h)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h)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h)(1) 如果警官因涉嫌犯罪逮捕驾驶或控制车辆的人员,且根据本法典或其他法律,警官被要求或允许(除第23109.3条规定外)将该人员拘留。
(2)CA 车辆 Code § 22651(h)(2) 如果警官根据第13388条或第13389条送达暂停或吊销命令通知。
(i)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i)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i)(1) 如果在高速公路或公共土地上发现车辆(租赁车辆除外),或根据本法典被移走,且已知该车辆已被发出五次或更多停车违规通知,而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未在罚单开具通知或罚单开具之日起21个日历日内,或在向负责处理停车违规通知的机构邮寄逾期停车违规通知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作出回应,或已知该车辆的注册所有人已被发出五次或更多因未支付或未出庭处理交通违规的通知,且审理案件的治安法官或法院书记官尚未出具证明案件已裁决的证书,或注册所有人的记录尚未根据第17编第6章(第41500条起)予以清除,该车辆可被扣押,直至该人员向扣押执法机构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车辆 Code § 22651(i)(1)(A) 其身份证明。
(B)CA 车辆 Code § 22651(i)(1)(B) 在本州内可找到他们的地址。
(C)CA 车辆 Code § 22651(i)(1)(C) 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车辆以及扣押车辆的注册所有人名下所有其他车辆的所有应缴停车罚款,以及注册所有人的所有交通违规均已结清。
(2)CA 车辆 Code § 22651(i)(2) 第 (1) 款 (C) 项的要求应由扣押执法机构在机动车辆管理局能够提供必要记录访问权限之时起全面执行。
(3)CA 车辆 Code § 22651(i)(3) 针对非法停放车辆发出的停车违规通知书,应附带警告,告知重复违规可能导致车辆被扣押。如果未能提供已全额缴纳停车罚款或保释金的满意证据,该人可以要求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被带到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发生所在县的治安法官(针对交通违规)或听证审查员(针对停车违规)面前,该法官或审查员须对这些违规行为具有管辖权,并且是距离车辆被扣押地点最近或最易到达的。车辆被扣押后,应出示当前注册证明;或者,由扣押车辆的执法机构酌情决定,向该人发出违反第 4000 条 (a) 款的传票。
(4)CA 车辆 Code § 22651(i)(4) 如果法定车主(定义见第 370 条)完成以下所有事项,车辆应放行给法定车主:
(A)CA 车辆 Code § 22651(i)(4)(A) 支付车辆拖曳和保管费用。
(B)CA 车辆 Code § 22651(i)(4)(B) 提交根据第 9561 条规定支付费用的证据。
(C)CA 车辆 Code § 22651(i)(4)(C) 填写一份扣押执法机构可接受的宣誓书,声明在发生与停放或停车相关的违规行为时,车辆不在法定车主占有之下。根据本款规定放行给法定车主的车辆,就处置或出售而言,属于被收回的车辆。扣押机构对车辆出售后可能剩余的、注册车主有权获得的任何盈余享有留置权,作为该车辆所有停车违规通知书所列停车罚款总额以及根据第 22850.5 条征收的所有地方行政费用的担保。法定车主应在收到该盈余后,立即将该盈余中用于支付该车辆所有停车违规通知书所列停车罚款总额以及根据第 22850.5 条征收的所有地方行政费用的款项汇交并存入负责处理停车违规通知书的机构。
(5)CA 车辆 Code § 22651(i)(5) 根据第 (4) 款规定,扣押机构对车辆出售后注册车主有权获得的剩余盈余享有留置权,该机构对注册车主享有差额索赔权,索赔金额为该车辆所有停车违规通知书所列停车罚款总额以及根据第 22850.5 条征收的所有地方行政费用,减去车辆出售所得金额。
(j)CA 车辆 Code § 22651(j) 如果发现车辆非法停放且未显示牌照或其他注册证明,车辆可能会被扣押,直到车主或车辆控制人向扣押执法机构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在本州内可被找到的地址。
(k)CA 车辆 Code § 22651(k) 如果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放或滞留连续 72 小时或更长时间,违反了授权移走的当地条例。
(l)CA 车辆 Code § 22651(l) 如果车辆非法停放在高速公路上,违反了禁止停放或停车的当地条例,并且高速公路或其部分路段的使用对于高速公路的清洁、维修或建设,或地下公用设施的安装是必要的,且当地政府根据该条例在移走车辆前至少 24 小时竖立或放置了告知车辆可能被移走的标志。
(m)CA 车辆 Code § 22651(m) 如果当地政府授权使用高速公路或其部分路段用于非正常交通流量或运输异常尺寸设备、物品或结构的目的,且车辆停放会妨碍或干扰该使用或运输,并且当地政府根据该条例在移走车辆前至少 24 小时竖立或放置了告知车辆可能被移走的标志。
(n)CA 车辆 Code § 22651(n) 凡车辆停放或滞留在当地政府通过决议或条例禁止停车并授权移走车辆的区域。除 (v) 和 (w) 款另有规定外,除非张贴了告知移走车辆的标志,否则不得移走车辆。
(o)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o)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o)(1) 如果车辆在高速公路、公共土地或路外停车设施中被发现或驾驶,且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A)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o)(1)(A)
(i)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o)(1)(A)(i) 其注册到期日早于在高速公路、公共土地或路外停车设施中被发现或驾驶之日六个月以上。
(ii)CA 车辆 Code § 22651(o)(1)(A)(i)(ii) 在根据本分段移除车辆之前,警官或雇员应使用可用的机动车辆管理局记录核实该车辆没有当前注册。如果车辆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有当前注册,则不得根据本分段移除该车辆,无论该车辆是否符合第5204条(a)款的规定。如果警官或雇员无法立即查阅这些记录,则不得根据本分段移除车辆。
(B)CA 车辆 Code § 22651(o)(1)(B) 在车辆内或车辆上展示未为该车辆签发或未根据本法典合法用于该车辆的注册卡、身份卡、临时收据、牌照、特殊牌照、注册贴纸、根据第4853条签发的设备或许可证。
(C)CA 车辆 Code § 22651(o)(1)(C) 在车辆内或车辆上展示经涂改、伪造、仿制或虚假的注册卡、身份卡、临时收据、牌照、特殊牌照、注册贴纸、根据第4853条签发的设备或许可证。
(D)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o)(1)(D)
(i)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o)(1)(D)(i) 车辆在使用自动驾驶技术运行,而车辆的注册所有人或制造商未首先申请并获得根据第38750条、加州法规第13篇第3.7条(自第227.00条起)和第3.8条(自第228.00条起)要求在公共道路上运行该车辆的有效许可证。
(ii)CA 车辆 Code § 22651(o)(1)(D)(i)(ii) 车辆在使用自动驾驶技术运行,而车辆的注册所有人或控制人已收到通知,告知根据第38750条、加州法规第13篇第3.7条(自第227.00条起)和第3.8条(自第228.00条起)要求运行该车辆的许可证已被暂停、终止或吊销。
(iii)CA 车辆 Code § 22651(o)(1)(D)(i)(iii) 就本款而言,“自动驾驶技术”和“自动驾驶车辆”的含义与第38750条中的含义相同。
(iv)CA 车辆 Code § 22651(o)(1)(D)(i)(iv) 本分段不授权治安官仅为确定车辆是否在没有根据第38750条、加州法规第13篇第3.7条(自第227.00条起)和第3.8条(自第228.00条起)要求在公共道路上运行自动驾驶车辆的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动驾驶技术运行而停车检查自动驾驶车辆。
(2)CA 车辆 Code § 22651(o)(2) 如果第 (1) 款所述车辆内有人,则只有《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中定义的治安官方可移除该车辆。
(3)CA 车辆 Code § 22651(o)(3) 就本款而言,车辆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被放行:
(A)CA 车辆 Code § 22651(o)(3)(A) 如果车辆已根据第 (1) 款的 (A)、(B) 或 (C) 分段被移除,则只有在车主或控制人向保管该车辆的执法机构提供当前注册证明和有效驾驶执照以驾驶该车辆后,方可将车辆放行给注册所有人或控制人。
(B)CA 车辆 Code § 22651(o)(3)(B) 如果车辆已根据第 (1) 款的 (D) 分段被移除,则在注册所有人或控制人向保管该车辆的执法机构提供当前注册证明和有效驾驶执照(如果驾驶自动驾驶车辆需要)以及以下任一证明后,方可将车辆放行给自动驾驶车辆的注册所有人或控制人:
(i)CA 车辆 Code § 22651(o)(3)(B)(i) 证明拥有根据第38750条、加州法规第13篇第3.7条(自第227.00条起)和第3.8条(自第228.00条起)要求在公共道路上使用自动驾驶技术运行自动驾驶车辆的有效许可证。
(ii)CA 车辆 Code § 22651(o)(3)(B)(ii) 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的声明或宣誓书,声明在未首先获得根据第38750条、加州法规第13篇第3.7条(自第227.00条起)和第3.8条(自第228.00条起)要求运行该车辆的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动驾驶车辆将不会在公共道路上使用自动驾驶技术运行。
(C)CA 车辆 Code § 22651(o)(3)(C) 向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机构,无需支付停车罚单或注册的任何费用、罚款或滞纳金,也无需提供当前注册证明,如果车辆仅根据第4022条规定的豁免进行运输,并且合法所有人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i)CA 车辆 Code § 22651(o)(3)(C)(i) 支付车辆拖曳和保管费用。
(ii)CA 车辆 Code § 22651(o)(3)(C)(ii) 填写一份扣押执法机构接受的宣誓书,声明在发生与停放或停车相关的违规行为时,车辆不属于合法所有人占有。根据本款释放给合法所有人的车辆,就处置或出售而言,属于被收回的车辆。扣押机构对车辆出售后可能归注册所有人所有的任何盈余拥有留置权,作为该车辆所有停车违规通知所产生的全部停车罚款以及根据第22850.5条征收的所有地方行政费用的担保。收到任何盈余后,合法所有人应立即将该盈余中该车辆所有停车违规通知所产生的全部停车罚款以及根据第22850.5条征收的所有地方行政费用汇交并存入负责处理停车违规通知的机构。
(4)CA 车辆 Code § 22651(o)(4) 对车辆出售后注册所有人有权获得的盈余拥有留置权的扣押机构,对注册所有人拥有差额索赔权,索赔金额为该车辆所有停车违规通知所产生的全部停车罚款以及根据第22850.5条征收的所有地方行政费用,减去车辆出售所得金额。
(5)CA 车辆 Code § 22651(o)(5) 在本款中,“路外停车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供车辆停放的路外设施,包括公共所有的路外停车设施和私人所有的路外停车设施,条件是停车不收取费用且向零售客户普遍开放使用。
(p)CA 车辆 Code § 22651(p) 如果治安官因违反第12500、14601、14601.1、14601.2、14601.3、14601.4、14601.5或14604条而向车辆驾驶员发出出庭通知,且车辆未根据第22655.5条被扣押。从公路或公共土地上,或从曾位于公路或公共土地上的私人财产上移走的车辆,不得释放给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除非向扣押执法机构出示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当前有效的驾驶执照以驾驶该车辆以及当前车辆注册证明,或根据法院命令。
(q)CA 车辆 Code § 22651(q) 如果车辆在位于《民法典》第4100或6534条所定义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边界内的部分公路上停放超过24小时,并且在该部分公路上已张贴本法典第22658条(a)款(1)项所要求的标志,告知驾驶员在此停放超过24小时的车辆将根据地方当局通过的决议或条例由车主承担费用移走。
(r)CA 车辆 Code § 22651(r) 如果车辆非法停放并阻碍了合法停放车辆的移动。
(s)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s)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s)(1) 如果车辆(公路养护或施工设备、授权应急车辆,或经交通部适当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的车辆除外)在路边休息区或观景点内停靠、停放或停留超过八小时。
(2)CA 车辆 Code § 22651(s)(2) 尽管有第(1)项规定,如果商用机动车辆(定义见第15210条(b)款(1)项)在路边休息区或观景点内停靠、停放或停留超过10小时。
(3)CA 车辆 Code § 22651(s)(3) 就本款而言,路边休息区或观景点是指由公共部门维护的、毗邻公路的车辆停放区,用于方便、安全地停车,以便驾驶员休息或观赏风景。如果两个或更多路边休息区位于公路两侧或中央分隔带上,且彼此相距七英里以内,则这些休息区的组合被视为同一休息区。
(t)CA 车辆 Code § 22651(t) 如果治安官因违反第25279条而发出出庭通知。
(u)CA 车辆 Code § 22651(u) 如果治安官因违反第11700条而发出传票,且车辆正在出售。

Section § 226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管被拖车辆的设施必须接受现金和有效的银行信用卡,供车辆的登记车主、法定车主或其代理人支付费用。信用卡必须是持卡人本人的。如果保管设施拒绝接受有效的银行信用卡,他们可能面临最高 500 美元的罚款,罚款金额是拖车和保管费用的四倍。此外,保管设施应备有足够的现金以便找零。最后,拖车和保管服务的信用卡收费应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并且与信用卡支付相关的成本可能会影响执法部门与保管服务提供商之间商定的费率。

依据第 22651 条规定存放车辆的任何保管设施的经营者或负责人,应当接受有效的银行信用卡或现金,用于车辆的登记车主、法定车主或其代理人(认领车辆者)支付拖车和保管费用。信用卡应为持卡人本人名下。“信用卡”指《民法典》第 1747.02 条 (a) 款所定义的“信用卡”,但就本条而言,信用卡不包括零售商发行的信用卡。任何保管设施的经营者或负责人,如果拒绝接受有效的银行信用卡,应对车辆所有人或支付费用的人承担责任,赔偿拖车和保管费用的四倍,但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此外,保管设施的经营者或负责人应在场所内备有足够的资金,以便在合理的货币交易中找零。
拖车和保管服务的信用卡收费应符合《民法典》第 1748.1 条的规定。执法机构在与拖车或保管服务提供商商定费率时,可以计入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的成本。

Section § 226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和平官员或某些交通管理人员移走车辆,如果车辆停放在公共土地或公路上,主要目的是为私人财产上或租用的公共财产上的活动做广告。要移走车辆,该车辆必须已经收到一份停车违规通知,其中包含关于扣押的警告,并且车主必须已经收到一份关于违规和可能被扣押的邮寄通知。

然而,宣传其自身业务或企业的车辆不受此规定限制。此外,移走车辆时必须遵循另一条款(22852)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a)CA 车辆 Code § 22651.2(a) 任何根据《刑法典》第二编第三章第4.5章(第830条及后续条款)定义的和平官员,或任何受雇并领取薪金的雇员,其职责是指导交通或执行车辆所在城市、县或州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停车法律和法规,当车辆在公路或任何公共土地上被发现时,可在该官员或雇员可采取行动的属地范围内移走该车辆,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 Code § 22651.2(a)(1) 由于车辆上标志或标牌的大小和放置方式,车辆停放在该地点的主要目的似乎是向公众宣传在私人财产上或为私人活动或功能租用的公共财产上举行的、且公众受邀参加的活动或功能。
(2)CA 车辆 Code § 22651.2(a)(2) 该车辆已知此前曾收到停车违规通知,该通知附带警告,指出再次停车违规可能导致车辆被扣押。
(3)CA 车辆 Code § 22651.2(a)(3) 车辆的注册车主已收到一份邮寄通知,告知存在停车违规行为,并且再次违规可能导致车辆被扣押。
(b)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2(b)
(a)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2(b)(a)款不适用于带有任何标志或标牌,宣传通过使用该车辆进行或开展的任何业务或企业的车辆。
(c)CA 车辆 Code § 22651.2(c) 第22852条适用于根据本条移走任何车辆的情况。

Section § 226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官或交通执法人员从公共停车场拖走车辆,条件是该车辆不是租赁车辆,且在五天或更长时间内有五张或更多未支付的停车罚单,或者该车辆阻碍了合法停放的车辆。对于外州车辆或没有当前加州注册的车辆,如果重复违规,必须警告其可能被扣押。

车辆可以被扣留,直到车主提供身份证明、加州地址以及已为未支付罚单缴纳保释金的证明。车主也可以选择收到出庭通知,或者要求立即被带到当地治安法官面前。

车辆被扣押后,必须出示当前注册证明。如果车辆在周末或节假日被扣押,车主可能会因没有当前注册而被发出出庭通知。

(a)CA 车辆 Code § 22651.3(a) 任何治安官,其定义见《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或任何受雇并领取薪金的雇员,在指挥交通或执行停车法律法规方面,在车辆(租赁车辆除外)所在地的市、县或州机构管辖范围内,当车辆已知在五天或更长时间内被发出五次或更多停车违规通知,且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未予回应,或当任何车辆非法停放以阻碍合法停放车辆的移动时,可将该车辆从位于该官员或雇员可采取行动的属地范围内的非街道公共停车场移走。
对在外国管辖区注册或没有当前加州注册的车辆,且已知在五天或更长时间内被发出五次或更多停车违规通知的,其停车违规通知应附带警告,告知重复违规可能导致车辆被扣押。
(b)CA 车辆 Code § 22651.3(b) 车辆可被扣押,直至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向扣押车辆的执法机构提供其身份证明和在本州可被找到的地址,并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已为该车辆的所有停车违规通知缴纳了保释金。扣押车辆的执法机构可自行决定,不要求提供已缴纳保释金的令人满意证据,而是根据第17部第2章第2条(自第40500条起)的规定,就所指控的违法行为发出出庭通知。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可选择不提供已缴纳保释金的令人满意证据或不接受出庭通知,而是要求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被带到据称发生所指控违法行为的县内,对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且距离车辆被扣押地点最近或最易到达的治安法官面前。
(c)CA 车辆 Code § 22651.3(c) 车辆被扣押后,应出示当前注册证明。如果扣押日后的两天是周末或节假日,扣押车辆的执法机构可自行决定向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发出违反第4000条(a)款的出庭通知。

Section § 22651.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某些官员在特定情况下扣押车辆及其货物。执法人员可以在其他法律规定授权的情况下这样做,部门成员也可以出于类似原因进行扣押。如果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未支付某些费用或在加州有逮捕令,他们的车辆可能会被扣押。车辆将在支付费用或交纳保释金后被释放。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对扣押提出异议。

(a)CA 车辆 Code § 22651.4(a) 一名执法人员,如《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定义,可以根据第34517条扣押车辆及其货物。
(b)CA 车辆 Code § 22651.4(b) 一名部门成员可以根据第34518条扣押车辆及其货物。
(c)CA 车辆 Code § 22651.4(c) 部门成员在确定车辆登记人或车辆驾驶员未支付注册费、管理费、燃油许可证费或其他费用,或在本州某个县有未执行的逮捕令时,可以存储或扣押车辆。扣押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存储或扣押的车辆应在支付相关费用或罚款或交纳保释金后释放。车辆驾驶员或所有人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扣押的合法性。

Section § 2265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的受训志愿者在特定情况下移走车辆。如果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放超过72小时未移动,或者在已张贴清洁或施工项目标志的区域非法停放,或者妨碍了特殊设备的移动,则可以拖走该车辆。如果张贴了适当的标志,当地规定禁止停车的区域或属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车辆也可以被拖走。从事这项志愿工作的人员都经过培训、认证,并且不收取报酬。

(a)CA 车辆 Code § 22651.05(a) 州或地方执法机构的受训志愿者,在车辆所在城市、县或州机构管辖范围内,从事指挥交通或执行停车法律法规的,可在该机构官员或雇员可采取行动的地域范围内,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移走或授权移走车辆:
(1)CA 车辆 Code § 22651.05(a)(1) 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放或停滞72小时或更长时间,违反授权移走的当地法令时。
(2)CA 车辆 Code § 22651.05(a)(2) 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非法停放或停滞,违反禁止停放或停滞的当地法令,且高速公路或其部分路段的使用对于高速公路的清洁、维修或施工,或地下公用设施的安装是必要的,并且当地政府根据该法令,在移走车辆前至少24小时竖立或放置了告知车辆可能被移走的标志时。
(3)CA 车辆 Code § 22651.05(a)(3) 无论何时,高速公路或其部分路段的使用经当地政府授权用于非正常交通流量或非异常尺寸设备、物品或结构的移动目的,且车辆停放会妨碍或干扰该使用或移动,并且当地政府根据该法令,在移走车辆前至少24小时竖立或放置了告知车辆可能被移走的标志时。
(4)CA 车辆 Code § 22651.05(a)(4) 无论何时,车辆停放或停滞在当地政府已通过决议或法令禁止停车并授权移走车辆的地点。除非张贴了告知移走车辆的标志,否则不得移走车辆。
(5)CA 车辆 Code § 22651.05(a)(5) 无论何时,车辆在位于《民法典》第4100或6534条所定义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边界内的高速公路部分停放超过24小时,并且根据第22658.2条的要求,在该高速公路部分张贴了告知驾驶员在此停放超过24小时的车辆将由车主承担费用移走的标志,且此举是根据当地政府通过的决议或法令执行的。
(b)CA 车辆 Code § 22651.05(b) 本章适用于根据第22651条移走的车辆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a)款移走的车辆。
(c)CA 车辆 Code § 22651.05(c) 就(a)款而言,“受训志愿者”是指自愿向地方或州执法机构提供服务,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并经地方或州执法机构正式培训和认证可移走车辆的人员。

Section § 22651.5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车的警报或喇叭在学校、社区学院、大学、住宅区或商业区附近响个不停,并且在20分钟内找不到车主,治安官或交通执法人员可以拖走该车辆。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警报持续响或反复响的时候。拖走车辆后,该警官或雇员必须向失窃车辆系统报告拖车情况和车辆的新位置。

(a)CA 车辆 Code § 22651.5(a) 任何治安官,如《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定义,或任何受雇并领取薪金的、负责指挥交通或执行停车法律法规的雇员,可根据任何人的投诉,移走在学校、社区学院或大学的任何有人使用的建筑物500英尺范围内,在正常运营时间内停放的车辆,或停放在住宅区或商业区内的车辆,无论该车辆是从公路还是从公共或私人财产上移走,如果车辆内的警报装置或喇叭已被激活,无论是持续激活还是间歇性反复激活,且治安官或指定雇员在抵达车辆所在地20分钟内无法找到车辆所有人,并且在移走前警报装置或喇叭尚未完全停止。
(b)CA 车辆 Code § 22651.5(b) 根据本条规定,从公路或公共或私人财产上移走车辆后,下令移走车辆的治安官或指定雇员应当立即向司法部失窃车辆系统报告移走情况和车辆被移往的地点。

Section § 2265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参与街头赛车被捕,警察或授权雇员可以在车辆位于其管辖范围内时,移走该人的车辆。

Section § 2265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任何对车辆收取拖车或存储费用的实体,向车主提供关于费用和权利的明确信息。他们必须张贴《拖车和存储费用及访问通知》,并应车主要求提供副本。费用必须在发票上清晰列明,车主有权免费取回个人财物、检查车辆,并可使用多种支付方式支付费用。存储设施必须在正常营业时间开放,并及时回复电话。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民事责任,任何人都可以举报。某些实体,如汽车维修经销商,享有特定豁免,并且有保险公司支付费用的规定。如果公司试图因未支付费用而出售车辆,该法律还通过设定收费限制和程序来保护车主。

(a)CA 车辆 Code § 22651.07(a) 任何人,包括执法机构、市、县、市县联合政府、州政府、拖车场、存储设施或扣押场,凡收取拖车费或存储费,或两者兼收的,均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07(a)(1)
(A)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07(a)(1)(A) 除分段 (B) 另有规定外,在存储设施的办公区域,公众清晰可见之处张贴《拖车和存储费用及访问通知》,并备有副本供公众随时取阅。
(B)CA 车辆 Code § 22651.07(a)(1)(A)(B)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20.3章第3条(第9884节起)注册的汽车维修经销商,若不提供拖车服务,则免除在办公区域张贴《拖车和存储费用及访问通知》的要求。
(2)CA 车辆 Code § 22651.07(a)(2) 应请求,向任何被拖曳或存储车辆的所有人或操作人提供《拖车和存储费用及访问通知》的副本。
(3)CA 车辆 Code § 22651.07(a)(3) 在任何拖车或存储费用(或两者兼有)的明细发票上提供一份明确的通知,说明:“应要求,您有权获得《拖车和存储费用及访问通知》的副本。”此通知应包含在带边框的文本框内,字体不小于10磅。
(b)CA 车辆 Code § 22651.07(b) 在收取任何拖车、回收或存储相关费用之前,收取拖车或存储费用(或两者兼有)的设施,应向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实际费用的明细发票。如果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20.3章第3条(第9884节起)注册的汽车维修经销商未提供拖车服务,并根据分段 (g) 将拖车方要求的明细发票上的任何信息转交给消费者,则该汽车维修经销商不对未更改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c)CA 车辆 Code § 22651.07(c) 在支付任何拖车、回收或存储相关费用之前,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持牌收回人,在车辆存储的任何设施处,均有权享有以下所有权利:
(1)CA 车辆 Code § 22651.07(c)(1) 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免费领取其个人财物。释放抵押品和个人财物的正常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下午5:00(含),州法定节假日除外。
(2)CA 车辆 Code § 22651.07(c)(2) 在存储的前72小时内取回其车辆,且无需支付留置权费。
(3)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07(c)(3)
(A)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1.07(c)(3)(A) 免费检查车辆。
(B)CA 车辆 Code § 22651.07(c)(3)(A)(B) 在正常营业时间内,由其保险公司在存储设施处免费检查车辆。但是,存储设施可以限制检查时间为每次连续45分钟,以便为其他等待的客户提供服务,之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恢复检查,每次额外连续45分钟。
(4)CA 车辆 Code § 22651.07(c)(4) 要求获得《拖车和存储费用及访问通知》的副本。
(5)CA 车辆 Code § 22651.07(c)(5) 允许通过现金、保险公司支票或有效的银行信用卡支付。拖车和存储服务的信用卡收费应符合《民法典》第1748.1节的规定。执法机构在与拖车或存储服务提供商商定费率时,可以包含提供信用卡支付的成本。
(d)CA 车辆 Code § 22651.07(d) 存储设施应在分段 (c) 定义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开放并可访问。在正常营业时间之外,设施应提供一个允许来电者留言的电话号码。对此号码的来电应在留言后不超过六个工作小时内回复。
(e)CA 车辆 Code § 22651.07(e) 《拖车和存储费用及访问通知》应为一份标准化文件,清晰打印,字体不小于10磅。任何人可以使用自己的信头分发此表格,但《拖车和存储费用及访问通知》的措辞应如下:
拖车和存储费用及访问通知
注意:以下信息旨在作为部分法律的概括性摘要,这些法律规定了车辆在被拖曳时车主享有的某些权利。本信息无意总结所有可能适用的法律,也无意完整地阐述所列任何领域的全部法律。请查阅适用的加州法典,以获取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明确规定。
(h)CA 车辆 Code § 22651.07(h) 就本节而言,“人”包括(a)分节所述的实体,并具有第470节所述的相同含义。
(i)CA 车辆 Code § 22651.07(i)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拖车服务商,应被允许通过有效的银行信用卡、保险公司支票或银行汇票支付拖车和仓储费用。
(j)CA 车辆 Code § 22651.07(j) 除本节另有豁免规定外,本节要求适用于任何收取车辆仓储费用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修理厂或服务站,但不包括新机动车经销商。
(k)CA 车辆 Code § 22651.07(k) 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应对车辆的登记车主或合法车主,或登记车主的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最高可达所收取费用的两倍。根据本节提起的任何诉讼中的责任,每辆车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
(l)CA 车辆 Code § 22651.07(l) 任何人都可举报涉嫌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合法车主或登记车主或其保险公司。
(m)CA 车辆 Code § 22651.07(m) 本节不适用于受《抵押品收回法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1章(第7500节起))约束或豁免的任何人对被收回车辆的拖车或仓储。
(n)CA 车辆 Code § 22651.07(n) 本节不免除任何人遵守任何其他法律的义务。
(o)CA 车辆 Code § 22651.07(o) 尽管有本节规定,保险公司仍应遵守其在《加州法规》第10篇第5章第2695.8节项下的所有义务。

Section § 226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官或授权雇员在公共场所发现车辆时,如果该车辆有五次或更多未支付的停车违规或交通违规,可以给车辆安装一个装置使其无法移动。车辆可以被固定,直到司机提供身份证明、加州地址,以及已支付所有停车罚款和交通违规保释金的证明。如果仍有未解决的违规,该人可以要求面见法官或听证审查员。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固定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2651.7(a) 除移走车辆外,或作为移走车辆的替代方案,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或车辆所在司法管辖区内,从事指挥交通或执行停车法律法规的正式受雇且领取薪资的雇员,可以在该治安官或雇员可采取行动的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或任何公共土地上,使用专门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固定装置来固定车辆,如果车辆在公路或公共土地上被发现,并且已知其已被发出五份或更多逾期停车违规通知,原因是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未在罚单开具通知或罚单开具之日起21个日历日内,或逾期停车违规通知邮寄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回复负责处理停车违规通知的机构;或已知该车辆的注册所有人已被发出五份或更多因未支付或未出庭处理交通违规的通知,且审理该案件的治安法官或法院书记员未出具证明该案件已裁决的证书,或注册所有人的记录尚未根据第17部第6章(第41500条起)予以清除。车辆可以被固定,直到该人向固定车辆的执法机构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车辆 Code § 22651.7(a)(1) 其身份证明。
(2)CA 车辆 Code § 22651.7(a)(2) 其在本州内可被找到的地址。
(3)CA 车辆 Code § 22651.7(a)(3) 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已为该车辆以及固定车辆的注册所有人名下的任何其他车辆的所有停车违规通知缴纳了全额停车罚款,并且已为注册所有人所有尚未结清的交通违规缴纳了保释金。本款中的要求应由固定车辆的执法机构在机动车辆管理局能够提供必要记录访问权限之时起全面执行。向车辆发出的停车违规通知应附带警告,告知重复违规可能导致车辆被扣押或固定。该人可以不提供已缴纳全额停车罚款或保释金(或两者兼有)的令人满意证据,而是要求被立即带到被指控犯罪发生所在县的治安法官(针对交通违规)或听证审查员(针对停车违规)面前,该治安法官或听证审查员对这些违规行为拥有管辖权,并且是距离车辆被固定地点最近或最易到达的。车辆被固定后,应出示当前注册证明;或者,由固定车辆的执法机构酌情决定,向该人发出违反第4000条(a)款的传票。
(b)CA 车辆 Code § 22651.7(b) 除(a)款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固定车辆。

Section § 226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付清了停车罚单,你可以出示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的收据作为付款证明。一旦处理你罚单的机构收到这份证明,他们必须在72小时内更新他们的记录。如果该机构在四个月内没有从部门收到实际付款,他们可以更改记录,显示没有收到付款。

为第22651条第(i)款第(1)项和第22651.7条之目的,“令人满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部门根据第4760条第(a)款开具的收据副本,用于支付在付款时出现在部门记录中的停车违规通知。处理机构应在收到该令人满意的证据后72小时内,更新其记录以反映向部门支付的款项。如果处理机构在出具该令人满意的证据之日起四个月内未从部门收到停车罚款和行政费用的金额,处理机构可以修改其记录,以反映未收到停车违规通知的任何付款。

Section § 2265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官或授权雇员移走停放在公共街道或土地上的车辆,如果该车辆主要用于广告其出售。如果该车辆在过去30天内曾被开具停车违规通知,并且该通知警告车主再次违规可能导致车辆被扣押,那么车辆可以被移走。具体的移车细节必须由当地政府的决议或条例授权。最后,停车罚单必须在车辆被拖走前至少24小时开具。移车过程也受第22852条规定的一些一般程序的约束。

(a)CA 车辆 Code § 22651.9(a) 任何执法人员,如《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定义,或任何正式受雇并领取薪资的雇员,其职责是指挥交通或执行停车法律法规,在车辆所在地的市、县或市县范围内,当车辆被发现停放在街道或任何公共土地上时,可以在该执法人员或雇员可采取行动的管辖范围内移走车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 Code § 22651.9(a)(1) 由于车辆上张贴的标志或告示,表明车辆停放在该地点的主要目的是向公众宣传该车辆的私人出售。
(2)CA 车辆 Code § 22651.9(a)(2) 在过去30天内,该车辆已知曾根据当地条例被开具停车违规通知,且该通知附带了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告知:
(A)CA 车辆 Code § 22651.9(a)(2)(A) 警告称再次停车违规可能导致车辆被扣押。
(B)CA 车辆 Code § 22651.9(a)(2)(B) 警告称根据本条规定,车辆可能被扣押,即使车辆被移至另一条街道,只要车辆上仍保留着出售车辆的标志或告示。
(C)CA 车辆 Code § 22651.9(a)(2)(C) 列出根据第 (4) 款通过的决议或条例所涵盖的街道或公共土地,或者,如果所有街道均涵盖在内,则作出相应说明。
(3)CA 车辆 Code § 22651.9(a)(3) 停车违规通知是在车辆被移走前至少24小时发出的。
(4)CA 车辆 Code § 22651.9(a)(4) 市、县或市县的当地主管机关已通过决议或条例,授权根据本条规定从车辆所在街道或公共土地上移走车辆。
(b)CA 车辆 Code § 22651.9(b) 第22852条适用于根据本条规定移走任何车辆。

Section § 22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或员工移走非法停放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车辆。要这样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车辆必须违反残疾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并且必须通知当地警察局、治安官部门或加州公路巡警局。

此外,对于私人或公共运营的停车场,残疾人停车位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志或标记要求,本法律才能适用。

(a)CA 车辆 Code § 22652(a)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条起),或任何受雇并领取薪金的员工,负责指挥交通或执行市、县或州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停车法律和法规,可将任何车辆从根据第22511.7条或第22511.8条指定供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或空间移走,前提是该停车位或空间位于该官员或员工有权采取行动的管辖范围内,且该车辆违反第22507.8条停放,并且已通知警察局、治安官部门或加州公路巡警局。
(b)CA 车辆 Code § 22652(b) 在私人或公共所有或运营的非路边停车场,本条仅适用于那些已遵守第22511.8条(a)款和(d)款规定的张贴要求,并且有清晰标志或标记的停车位和空间。

Section § 226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负责人,或运营此类设施的当地政府机构,如果他们移走车辆,只要事先通知了附近的警察局、治安官部门或加州公路巡警局,就可以免于被起诉。这确保了当车辆从停车场被拖走时,当局事先知情,从而保护了负责管理该场所的人员免受民事责任。

停车场(offstreet parking facility)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或任何拥有或运营停车场的当地政府机构,依照第22511.8条规定将车辆从停车场移走者,或任何州、市或县的雇员,如果停车场或停车位所在的管辖区内的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或加州公路巡警局已在移走前接到通知,则对该移走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Section § 226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和平官员以及某些交通或停车执法人员,拖走在其管辖范围内非法停放在街道、公路或停车位上的车辆。如果车辆违反了与无障碍停车位相关的当地规定或类似条例,就可以采取此行动。

任何根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条起)定义的和平官员,或任何受雇于市或县,并领取薪金,负责指挥交通或执行停车法律法规的雇员,当车辆违反了根据第22511.57条通过的当地条例或决议时,可以移走停放或停留在街道或公路上的任何车辆,或从市或县管辖范围内私人或公共拥有或运营的非街边停车设施的停车位或空间中移走任何车辆。

Section § 22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警官何时可以合法地从私人财产上移走车辆。首先,如果车辆被报告失窃或涉及侵占,警方可以移走它。其次,如果车辆在交通事故现场被遗弃且未经车主许可,警官可以在合理等待后移走它,除非车主明确表示不同意。第三,如果警方逮捕了司机并需要将被捕人员带到法官面前,他们可以移走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2653(a) 任何执法人员,如《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所定义,除了指挥交通或执行停车法律法规的雇员外,当车辆已被报告失窃,或已提出控告并签发了指控车辆被侵占的逮捕令时,可在其有权采取行动的管辖区域内,从私人财产上移走车辆。
(b)CA 车辆 Code § 22653(b) 任何执法人员,如《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所定义,在合理的时间后,如果车辆涉及交通事故并遗留在事故现场,且没有车主在场授权移走车辆,可在其有权采取行动的管辖区域内,从私人财产上移走车辆。本款不授权移走车主已被联系并拒绝授权移走车辆的情况。
(c)CA 车辆 Code § 22653(c) 任何执法人员,如《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所定义,应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任何私人财产的人的请求,当警官逮捕了驾驶或控制车辆的涉嫌犯罪人员,且警官根据本法典或其他法律被要求或授权,并将被捕人员毫不迟延地带到治安法官面前时,可在其有权采取行动的管辖区域内,从私人财产上移走车辆。

Section § 22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种机构何时以及如何移动或拖走非法停放或阻碍交通的车辆。警官或授权雇员可以将违反停车规定或交通条例的车辆移至附近的合法停车位,必要时也可以拖走。如果车辆阻碍了高速公路或公共设施上的交通或施工,官员可以将其移至最近的合法停车区。如果车辆的新位置从原停车位不易看到,他们必须通知车主。如果无法通知车主,他们必须告知当地执法部门。如果因即将进行的施工而实行停车限制,必须提前24小时张贴告示。如果车辆阻碍了紧急服务或灾害响应,且最初是合法停放的,则可以移动或存放该车辆,且不向车主收取费用。

(a)CA 车辆 Code § 22654(a) 任何警官,其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或指挥交通或执行停车法律法规的其他雇员,在其有权采取行动的管辖范围内,发现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上,违反第22500条和第22504条规定时,该警官或雇员可以移动该车辆,或要求驾驶员或车辆的其他负责人将其移至路面外最近的可用位置或最近的停车位,如果将其移离路面至停车位不切实际,则可以拖走并存放该车辆。
(b)CA 车辆 Code § 22654(b) 警官或雇员在其有权采取行动的管辖范围内,发现车辆停放在街道上,违反地方当局为防止邻近财产被洪水淹没而颁布的交通条例时,他或她可以移动该车辆,或要求驾驶员或车辆负责人将其移至附近允许停车的最近可用位置。
(c)CA 车辆 Code § 22654(c) 任何负责维护高速公路的州、县或市当局,可以将被禁用或遗弃的车辆,或构成交通障碍的车辆,从其在高速公路上的位置移至同一高速公路上最近的可用位置,以确保高速公路畅通或对公众出行安全。此外,交通部雇员可以将被禁用且构成高速公路交通障碍的车辆,从其所在位置移至最近的允许停车的位置;如果车辆无人占用,交通部应遵守 (d) 款的通知要求。
(d)CA 车辆 Code § 22654(d) 任何负责维护或运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设施或公共工程设施的州、县或市当局,在需要迅速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设施或公共工程设施进行任何工作或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将任何阻碍或干扰工作或服务进行的无人看管车辆,移至最近的允许停车的位置,如果将其移离路面至允许停车的位置不切实际,则可以拖走并存放该车辆。如果车辆被移至从其原停车位置不易看到的其他位置,或被存放,造成车辆移动或存放的人员应立即通过最快捷的方式通知车主其位置。如果因任何原因无法通知车主,造成车辆移动或存放的人员应立即通过最快捷的方式通知车辆停放所在城市的警察局,或者,如果车辆停放在县的非建制区域,则通知该县的治安官部门和加州公路巡警最近的办公室。除非在移动或拖走和存放车辆前至少24小时,已设置标牌指示任何人在标牌所标示区域内不得停车、停放或停靠任何车辆,因为将进行工作或服务,否则不得根据本款规定拖走和存放车辆。
(e)CA 车辆 Code § 22654(e) 任何警官发现车辆停放或停靠在高速公路上,以致阻碍必要的紧急服务,或阻碍灾害现场的交通路线时,该警官可以移动该车辆,或要求驾驶员或车辆的其他负责人将其移至最近的可用停车位。如果车辆无人占用,且将车辆移至停车位不切实际,警官可以根据第22850条和第22852条以及第22853条的 (a) 款或 (b) 款存放车辆。如果如此移动或存放的车辆原本是合法停放的,则不得向驾驶员或车主收取任何移动或存放费用。

Section § 226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警官在合理认为某车辆涉及肇事逃逸事故且驾驶员未遵守事故后的法律程序时,移走该车辆。警官可以从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私人财产上移走车辆,以进行检查。

如果车辆没有提前放行,车主可以在车辆被移走48小时后认领,但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对于商用车辆,货物可以转移到另一辆车上。本法律不允许从不对公众开放的建筑物中移走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2655(a) 当任何警官(该术语的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条及后续条款))或任何受雇并领取薪金,负责指挥交通或执行停车法规和条例的雇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高速公路或向公众开放且公众被明示或默示邀请进入的私人财产上,位于该警官有权采取行动的管辖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涉及肇事逃逸事故,且车辆驾驶员未能停车并遵守第20002条至第20006条(含)的规定时,该警官可将车辆从高速公路或公共或私人财产上移走,以进行检查。
(b)CA 车辆 Code § 22655(b) 除非提前放行,车辆应在从高速公路或私人财产移走48小时后,经车主请求予以放行。在计算48小时期限时,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c)CA 车辆 Code § 22655(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当根据 (a) 款规定进行检查的机动车辆是商用车辆时,车辆内的任何货物可以被移走或转移到另一辆车上。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授权从不对公众开放的私人财产上的封闭结构中移走任何车辆。

Section § 226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和平官员在驾驶员逃逸或躲避并将车辆遗弃在他人财产上时,移除并存放该车辆。车主必须支付拖车和存放费用,除非车辆被盗。但是,如果驾驶员在拖车到达前被捕,或者登记车主在车内,则不能扣押该车辆。“移除并存放”意味着车辆将被运往私人停车场。这项法律不改变现有的搜查和扣押规定。

Section § 226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官在有合理根据相信车辆曾用于犯罪或包含犯罪证据时,将其从公路或财产上移走。此外,如果车辆是在车主许可下使用的,则不能对其施加留置权。如果有人因涉及该车辆的犯罪被定罪,他们可能会被命令支付拖车、保管和行政费用。这项法律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可在其可采取行动的管辖范围内,在下列情况下将机动车辆从公路或公共或私人财产上移走:
(a)CA 车辆 Code § 22655.5(a) 当在公路或公共或私人财产上发现任何车辆,且治安官有合理根据相信该车辆被用作实施公共犯罪的工具时。
(b)CA 车辆 Code § 22655.5(b) 当在公路或公共或私人财产上发现任何车辆,且治安官有合理根据相信该车辆本身是证明犯罪已发生的证据,或该车辆载有不易移除的、证明犯罪已发生的证据时。
(c)CA 车辆 Code § 22655.5(c) 尽管有《民法典》第3068条或本法典第22851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移走的车辆不应附带留置权,除非该车辆是由被指控的犯罪实施者在车辆所有人的明示或默示许可下使用的。
(d)CA 车辆 Code § 22655.5(d) 对于根据本条规定扣押车辆所涉犯罪的任何起诉,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可以命令,如果罪犯被定罪,支付车辆的拖曳和保管费用,以及根据第22850.5条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
(e)CA 车辆 Code § 22655.5(e) 本条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官移走停放或遗弃在离铁路、有轨电车或轻轨轨道太近的车辆——具体来说,是在距离最近的铁轨7.5英尺以内。如果张贴了告示,警告车辆可能会被从该区域拖走,警官也可以移走停放得更远的车辆。

任何治安官,依照《刑法典》第二编第三章第4.5节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830) 的定义,如果车辆停放或遗弃在任何轨道上或距离最近的铁轨71/2英尺以内,则可在该警官有权采取行动的管辖区域内,将车辆从铁路、有轨电车或轻轨线路的路权范围内移走。如果张贴了告示,告知车辆可能会被移走,警官也可以移走停放在距离最近的铁轨超过71/2英尺但仍在铁路、有轨电车或轻轨路权范围内的车辆。

Section § 2265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财产所有人或授权人员可以从私人财产拖走车辆的条件。它要求设置清晰可见的标志,说明拖车政策,包括执法部门和拖车公司的联系信息。

如果车辆已收到停车违规通知并已停留超过96小时,或缺少关键部件,或停放在独户住宅的地块上,则允许拖车。

拖车操作员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车主车辆被移走和存放的地点,包括里程数和移走时间等详细信息。如果无法查明车主,则必须遵循特定的通知程序。

本法明确,它不限制其他关于车辆移走的法律权利。车主可以就因故意或疏忽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坏追偿。

未能遵守某些通知或程序要求的财产所有人,可能需要承担双倍的存储或拖车费用,或面临可处以罚款的违规行为。

该法规旨在确保从私人财产移走车辆过程中的程序规范性和责任明确性。

(a)CA 车辆 Code § 22658(a) 私人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包括《民法典》第4080条和第4100条或第6528条和第6534条所定义的共有利益开发协会,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将停放在该财产上的车辆移至符合分节 (n) 要求的存储设施:
(1)CA 车辆 Code § 22658(a)(1) 在财产所有入口处清晰可见地展示一个尺寸不小于17英寸乘22英寸、字高不小于一英寸的标志,禁止公共停车并表明车辆将由车主承担费用移走,且包含当地交通执法机构的电话号码以及与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签订书面一般拖车授权协议的每家拖车公司的名称和电话号码。该标志也可表明可能因违规行为开具罚单。
(2)CA 车辆 Code § 22658(a)(2) 车辆已收到停车违规通知,且自该通知发出以来已过去96小时。
(3)CA 车辆 Code § 22658(a)(3) 车辆停放在私人财产上,且缺少发动机、变速箱、车轮、轮胎、车门、挡风玻璃或任何其他在公路上安全行驶所需的关键部件或设备,私人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已通知当地交通执法机构,且自该通知以来已过去24小时。
(4)CA 车辆 Code § 22658(a)(4) 车辆停放的地块或宗地建有独户住宅。
(b)CA 车辆 Code § 22658(b) 移走车辆的拖车操作员,如果该操作员知道或能够从财产所有人、财产合法占有人或机动车辆管理局的登记记录中查明车辆的登记车主和合法车主的姓名和地址,应立即书面通知或促使书面通知登记车主和合法车主移走的事实、移走的理由,并指明车辆已被移往的地点。如果车辆存放在存储设施中,通知副本应提供给存储设施的经营者。本节规定的通知应包括移走时车辆的里程数(如果车辆有可见的里程表)以及从财产上移走的时间。如果拖车操作员不知道且无法查明车主姓名,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按照本节规定向车主发出通知,则拖车操作员应遵守第22853条分节 (c) 关于通知的要求,其方式与官员从私人财产移走车辆时适用的方式相同。
(c)CA 车辆 Code § 22658(c) 本节不限制或影响私人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根据授权移走停放在私人财产上的车辆的其他法律规定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d)CA 车辆 Code § 22658(d) 根据分节 (a) 从私人财产移走的车辆的车主,可就导致移走或移走车辆的人的任何故意或疏忽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坏追偿。
(e)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e)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e)(1) 私人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或共有利益开发协会,如果未能遵守分节 (a) 的第 (1)、(2) 或 (3) 款,或未能根据分节 (f) 的要求在车辆的合法或登记车主请求时说明移走车辆的理由,则应承担双倍的存储费或拖车费。
(2)CA 车辆 Code § 22658(e)(2) 财产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承租人,如果根据分节 (l) 第 (1) 款子段 (A) 中规定的豁免导致移走停放在该财产上的车辆,但未能遵守该分节,则犯有违规行为,可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f)CA 车辆 Code § 22658(f) An owner or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private property, or an association of a common interest development, causing the removal of a vehicle parked on that property shall notify by telephone or, if impractical, by the most expeditious means available, the local traffic law enforcement agency within one hour after authorizing the tow. An owner or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private property, an association of a common interest development, causing the removal of a vehicle parked on that property, or the tow truck operator who removes the vehicle, shall state the grounds for the removal of the vehicle if requested by the legal or registered owner of that vehicle. A towing company that removes a vehicle from private property in compliance with subdivision (l) is not responsible in a situation relating to the validity of the removal. A towing company that removes the vehicle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following:
(1)CA 车辆 Code § 22658(f)(1) Damage to the vehicle in the transit and subsequent storage of the vehicle.
(2)CA 车辆 Code § 22658(f)(2) The removal of a vehicle other than the vehicle specified by the owner or other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g)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g)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g)(1) (A) Possession of a vehicle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be deemed to arise when a vehicle is removed from private property and is in transit.
(B)CA 车辆 Code § 22658(g)(1)(B) Upon the request of the owner of the vehicle or that owner’s agent, the towing company or its driver shall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release a vehicle that is not yet removed from the private property and in transit.
(C)CA 车辆 Code § 22658(g)(1)(C) A person failing to comply with subparagraph (B) is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2)CA 车辆 Code § 22658(g)(2) If a vehicle is released to a person in compliance with subparagraph (B) of paragraph (1), the vehicle owner or authorized agent shall immediately move that vehicle to a lawful location.
(h)CA 车辆 Code § 22658(h) A towing company may impose a charge of not more than one-half of the regular towing charge for the towing of a vehicle at the request of the owner, the owner’s agent, or the person in lawful possession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f the owner of the vehicle or the vehicle owner’s agent returns to the vehicle after the vehicle is coupled to the tow truck by means of a regular hitch, coupling device, drawbar, portable dolly, or is lifted off the ground by means of a conventional trailer, and before it is removed from the private property. The regular towing charge may only be imposed after the vehicle has been removed from the property and is in transit.
(i)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i)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i)(1) (A) A charge for towing or storage, or both, of a vehicle under this section is excessive if the charge exceeds the greater of the following:
(i)CA 车辆 Code § 22658(i)(1)(i) That which would have been charged for that towing or storage, or both, made at the request of a law enforcement agency under an agreement between a towing company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that exercises primary jurisdiction in the city in which is located the private property from which the vehicle was, or was attempted to be, removed, or if the private property is not located within a city, then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that exercises primary jurisdiction in the county in which the private property is located.
(ii)CA 车辆 Code § 22658(i)(1)(ii) That which would have been charged for that towing or storage, or both, under the rate approved for that towing operator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 for the jurisdiction in which the private property is located and from which the vehicle was, or was attempted to be, removed.
(B)CA 车辆 Code § 22658(i)(1)(B) A towing operator shall make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 and copying their rate approved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 if any, within 24 hours of a request without a warrant to law enforcement, the Attorney General, district attorney, or city attorney.
(2)CA 车辆 Code § 22658(i)(2) If a vehicle is released within 24 hours from the time the vehicle is brought into the storage facility, regardless of the calendar date, the storage charge shall be for only one day. Not more than one day’s storage charge may be required for a vehicle released the same day that it is stored.
(l)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l)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l)(1) (A) 拖车公司不得在未首先获得物业业主或承租人(包括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协会)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移走或开始移走私人财产上的车辆。该授权人应在移走时在场并核实所称违规行为,但如果授权拖车的人是业主,或业主在15个或更少单元的住宅租赁物业(该物业没有现场业主、业主代理人或雇员)的非拖车运营商代理人,且租户已核实违规行为,要求从该租户的指定停车位拖车,并提供了签署的请求或电子邮件,或已致电并在24小时内向业主或业主代理人提供了签署的请求或电子邮件(业主或代理人应在授权拖车后48小时内提供给拖车公司),则无需在场和核实。签署的请求或电子邮件应包含租户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租户请求拖车的日期和时间。拖车公司应在收到拖车书面授权后48小时内,获得本分段要求提供的租户请求的副本。就本分段而言,提供书面授权且在拖车时需在私人财产上在场的人员,无需实际在私人财产上待移走车辆的指定位置。
(B)CA 车辆 Code § 22658(l)(1)(B) 分段(A)项下的书面授权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车辆 Code § 22658(l)(1)(B)(i) 被移走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号和车牌号。如果车辆是共享出行设备或没有可识别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号或车牌号,则授权应包括车辆上的任何识别号,包括但不限于二维码或序列号。
(ii)CA 车辆 Code § 22658(l)(1)(B)(ii) 分段(A)所述授权移走车辆的人员的姓名、签名、职务、住址或营业地址以及工作电话号码。
(iii)CA 车辆 Code § 22658(l)(1)(B)(iii) 移走车辆的理由。
(iv)CA 车辆 Code § 22658(l)(1)(B)(iv) 首次观察到车辆停放在私人财产上的时间。
(v)CA 车辆 Code § 22658(l)(1)(B)(v) 授权拖车的时间。
(C)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l)(1)(C)
(i)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l)(1)(C)(i) 当车主或其代理人认领车辆时,拖车公司在收取拖车费或保管费之前,应向车主或代理人提供书面授权的复印件。
(ii)CA 车辆 Code § 22658(l)(1)(C)(i)(ii) 如果车辆是从住宅物业拖走的,拖车公司应在根据子句(i)提供给车主或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中,编辑分段(B)的子句(ii)中规定的信息。
(iii)CA 车辆 Code § 22658(l)(1)(C)(i)(iii) 拖车公司还应向车主或代理人提供一份单独的通知,其中包含适当的当地执法或检察机构的电话号码,并说明“如果您认为您的车辆被错误拖走,请联系当地执法或检察机构,电话号码为[插入适当的电话号码]。”该通知应以英文和该管辖区内除英文外人口最多的语言提供。
(D)CA 车辆 Code § 22658(l)(1)(D) 拖车公司不得移走或开始移走第22953条(a)款所述私人财产上的车辆,除非拖车公司已善意查询以确定业主或物业业主代理人已遵守第22953条。
(E)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l)(1)(E)
(i)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8(l)(1)(E)(i) 授权拖车公司自行决定移走或开始移走车辆的一般授权,不得委托给拖车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除非车辆非法停放在消防栓15英尺内或消防通道上,或以妨碍私人财产进出的方式停放。
(ii)CA 车辆 Code § 22658(l)(1)(E)(i)(ii) 在授予拖车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一般授权以进行或开始移走非法停放在消防栓15英尺内或消防通道上,或妨碍私人财产进出的车辆的情况下,拖车公司和物业业主、或业主代理人、或私人财产的合法占有人应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授予该一般授权。
(3)CA 车辆 Code § 22658(3) 立法机关通过 (g) 款的意图是,通过要求拖车公司无条件释放其不合法占有的车辆,从而促进公众安全,避免车辆所有者和拖车操作员之间发生危险和暴力冲突以及人身伤害的可能性,避免车辆所有者及其乘客在危险时间和地点滞留,并避免阻碍车辆的快速取回,同时不浪费执法部门的有限资源。
(p)CA 车辆 Code § 22658(p)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制裁、限制和程序并非排他性的,而是对法律其他规定中可能提供的其他补救措施、制裁、限制或程序的补充,包括但不限于第 12110 节和第 34660 节中规定的。
(q)CA 车辆 Code § 22658(q) 根据本节移走和保管的车辆,应由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占有车辆的人员,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在合法所有者或合法所有者的代理人出示以下文件后释放: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500.1 节 (b) 款定义的转让文件;负责的政府机构出具的放行文件(仅在该机构要求时);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由合法所有者或合法所有者的代理人确定的以下任一文件:车辆收回证明、车辆担保协议,或显示车辆合法所有权证明的产权证书(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版)。提交的任何文件可以是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存储设施不得要求任何文件经过公证。存储设施可以要求合法所有者的代理人出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3 编第 11 章(自第 7500 节起)颁发的收回机构执照或注册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或向存储设施证明,该代理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500.2 节或第 7500.3 节免于许可。

Section § 226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拖车公司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在移走车辆时损坏或敞开围栏,他们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之一:要么通知财产所有人或负责人,提供拖车公司和车辆的详细信息;要么将这些信息显眼地留在财产上,并立即通知当地警方或相关部门损坏情况和位置。 如果拖车公司未能遵守这些步骤,他们就犯了违规行为,这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

Section § 226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警官和授权人员,在车辆停放不当、涉及逮捕、此前被报告为被盗,或者车辆负责人因受伤或疾病而丧失能力时,将车辆从州有或州租赁的财产上移走。警官在移走车辆前必须通知当地警察或治安官,并且还必须遵守法律其他章节中规定的具体通知程序。

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的任何治安官,或经拥有州有财产或由州从他人处租赁的财产的州机构正式授权的任何人,以及向区农业协会财产提供警务服务的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局的任何治安官,在通知市警察或县治安官(视情况而定)后,可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将车辆从该财产移至最近的公共车库:
(a)CA 车辆 Code § 22659(a) 当车辆非法停放在已张贴违规和移走通知标志的地点时。
(b)CA 车辆 Code § 22659(b) 当警官逮捕任何驾驶或控制车辆的人员,罪名是涉嫌犯罪,且本法典或其他法律要求警官将该被捕人员在不必要的延迟下带到治安法官面前时。
(c)CA 车辆 Code § 22659(c) 当在该财产上发现任何车辆,且此前已报告该车辆被盗,或已提出控告并签发了指控该车辆被侵占的逮捕令时。
(d)CA 车辆 Code § 22659(d) 当在该财产上的车辆的负责人因身体受伤或疾病而丧失能力,以至于无法提供其保管或移走时。
造成车辆移走的人员应遵守与通知相关的第22852条和第22853条的规定。

Section § 22659.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市和县制定法律,将用于某些非法活动的车辆视为公共滋扰,这些车辆可以被扣押并扣留长达30天。这适用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在过去三年内曾因类似罪行被定罪的情况。法律规定,只有在驾驶员根据这些规定被逮捕的情况下,车辆才能被扣押。它还概述了扣押后所需的通知和听证会,以及车辆可以提前释放的情况。这包括逮捕不当、车辆被盗或释放车辆可以避免困难的情况。具体规则规定了谁支付拖车和保管费,特别是涉及合法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如机动车经销商和租车公司)的情况。

法律还明确规定,合法所有人可以在某些条件下,无需扣押后听证会即可在扣押期结束前取回车辆。但是,如果存在未结费用,车辆不应归还给登记所有人,除非登记所有人是租车公司。租车公司在结清扣押费用后可以收回并出租车辆,但在扣押期内不得将车辆租给原违规驾驶员。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市或县可以制定一项条例,宣布当机动车辆被用于实施或企图实施违反《刑法典》第266h条或266i条、第374.3条(h)款或第647条(b)款的行为,且该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在过去三年内曾因相同罪行被定罪时,该机动车辆为公共滋扰,可被扣押并扣留长达30天。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可以包含这些罪行的任何组合或全部。车辆只能在驾驶员因违反这些规定之一而被有效逮捕后方可被扣押。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至少应包含以下所有规定:
(a)CA 车辆 Code § 22659.5(a) 扣押后两个工作日内,扣押机构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从部门获取地址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发送通知,告知所有人车辆已被扣押。通知还应包含关于举行扣押后听证会的机会的通知,以确定扣押的有效性或确定证明车辆应被释放的减轻情节。如果扣押机构未能在扣押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合法所有人,则在合法所有人赎回被扣押车辆时,扣押机构不得收取超过五天的保管费。扣押机构应保持一个公开的电话号码,全天24小时提供关于车辆扣押以及合法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信息。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车辆 Code § 22659.5(a)(1) 提供通知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车辆 Code § 22659.5(a)(2) 存放地点和车辆描述,如果可行,应包括型号或品牌、制造商、车牌号和里程数。
(3)CA 车辆 Code § 22659.5(a)(3) 移走车辆的依据和目的。
(4)CA 车辆 Code § 22659.5(a)(4) 一份声明,说明为了获得扣押后听证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在通知上注明的日期起10天内亲自、书面或通过电话请求听证。
(b)CA 车辆 Code § 22659.5(b) 扣押后听证会应在请求提出后48小时内举行,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如果听证官不是指挥扣押车辆的同一个人,公共机构可以授权其一名官员或员工主持听证会。
(c)CA 车辆 Code § 22659.5(c) 合法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未能请求或出席预定的听证会,应视为满足扣押后听证会的要求。
(d)CA 车辆 Code § 22659.5(d) 如果在扣押后听证会中确定扣押没有合理依据,雇用指挥扣押人员的机构应负责拖车和保管所产生的费用。
(e)CA 车辆 Code § 22659.5(e) 车辆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被扣押的任何时期,应计入扣押期。
(f)CA 车辆 Code § 22659.5(f)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扣押机构应在扣押期结束前将车辆释放给登记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1)CA 车辆 Code § 22659.5(f)(1) 被扣押车辆的驾驶员在没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被逮捕。
(2)CA 车辆 Code § 22659.5(f)(2) 该车辆是被盗车辆。
(3)CA 车辆 Code § 22659.5(f)(3) 该车辆受托保管,且由商业机构(包括停车服务或修理厂)的无证员工驾驶。
(4)CA 车辆 Code § 22659.5(f)(4) 车辆驾驶员不是车辆的唯一登记所有人,且车辆被释放给车辆的另一位登记所有人,该所有人同意在扣押期结束后才允许该驾驶员使用车辆。
(5)CA 车辆 Code § 22659.5(f)(5) 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并非在涉嫌违规时车辆的驾驶员或乘客,或不知道驾驶员正在使用车辆从事受《刑法典》第266h条或266i条或第647条(b)款约束的活动。
(6)CA 车辆 Code § 22659.5(f)(6) 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其他受影响的第三方反对扣押车辆,理由是如果涉事车辆是家庭中唯一的车辆,这将造成困难。如果扣押涉事车辆或扣押期限给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其他受影响的第三方造成的困难,超过了车辆被用于的行为的严重性和严重程度,听证官应释放该车辆。
(g)CA 车辆 Code § 22659.5(g)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因司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被捕而在扣押期结束前被释放,被捕者和机动车的注册车主均不承担拖车和保管费用。
(h)CA 车辆 Code § 22659.5(h) 除(g)款另有规定外,注册车主或其代理人应负责与扣押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保管费用。
(i)CA 车辆 Code § 22659.5(i) 根据本节通过的条例被移走和扣押的车辆,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应在扣押期结束前释放给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
(1)CA 车辆 Code § 22659.5(i)(1) 合法所有人是机动车经销商、银行、信用合作社、承兑公司或在本州合法经营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者是并非注册车主但对车辆拥有担保权益的其他人。
(2)CA 车辆 Code § 22659.5(i)(2) 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支付与车辆扣押和保管相关的所有拖车和保管费用。
(j)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9.5(j)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9.5(j)(1) 在扣押期第15天之前赎回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不应被收取留置权销售处理费。扣押机构和任何拥有车辆的人,均不得向(i)款(1)项所述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收取根据第22850.5节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除非合法所有人自愿要求进行保管后听证。
(2)CA 车辆 Code § 22659.5(j)(2) 根据本节存放车辆的保管设施的经营者或负责人,应接受认领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或注册车主或其代理人使用有效的银行信用卡或现金支付拖车费、保管费和相关费用。信用卡或借记卡应为持卡人本人的姓名。就本节而言,“信用卡”的定义见《民法典》第1747.02节(a)款。信用卡不包括零售商发行的信用卡。
(3)CA 车辆 Code § 22659.5(j)(3) 违反(2)款的(2)款所述保管设施的经营者或负责人,应向车辆所有人或支付费用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拖车费、保管费和相关费用金额的四倍,但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美元)。
(4)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9.5(j)(4)
(2)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9.5(j)(4)(2)款所述保管设施的经营者或负责人,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主要保管设施的场所备有足够的资金,以便进行合理的货币交易并找零。
(5)CA 车辆 Code § 22659.5(j)(5) 拖车和保管服务的信用卡收费应符合《民法典》第1748.1节的规定。执法机构在与拖车公司就费率达成协议时,可以包含提供信用卡支付的成本。
(6)CA 车辆 Code § 22659.5(j)(6) 保管设施未能遵守本款规定的任何适用条件,不应影响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取回车辆的权利,如果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的代理人已满足本款要求的所有条件。
(k)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9.5(k)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9.5(k)(1) 法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执法机构、扣押机构、车辆占有人或代表这些机构的任何人出示以下文件:一份转让书副本(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500.1条(b)款),一份由负责的政府机构出具的放行证明(仅在该机构要求时),一份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卡,以及由法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确定的以下任一文件:车辆的收回证明、车辆的担保协议,或显示车辆法定所有权证明的产权证(无论是否为无纸化或电子形式)。所出示的任何文件可以是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或以电子方式传输。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的任何人,不得要求任何文件经过公证。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的任何人,可以要求法定所有人的代理人出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11章(自第7500条起)颁发的收回机构执照或注册证明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或向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的任何人证明,该代理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500.2条或第7500.3条免于许可。
(2)CA 车辆 Code § 22659.5(k)(2) 除非法定所有人自愿要求进行存储后听证会,否则不得向赎回车辆的、符合(i)款(1)项规定的法定所有人收取根据第22850.5条(a)款授权的行政费用。市、县、市县或州机构不得要求法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进行存储后听证会作为向法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放行车辆的条件。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的任何人,不得要求本款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其他文件。法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获得其被要求签署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车辆证据保留日志除外。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或代表这些机构的任何人,或车辆的任何占有人,可以复印并保留法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出示的任何文件的副本。法定所有人应赔偿并使存储设施免受因向法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放行车辆而产生的任何索赔,以及车辆放行后发生的任何损坏,包括与辩护此类索赔相关的合理费用。
(l)CA 车辆 Code § 22659.5(l) 符合根据(i)款放行车辆要求的法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被要求请求进行存储后听证会作为向法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放行车辆的条件。
(m)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9.5(m)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9.5(m)(1) 符合根据(i)款放行车辆要求的法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将车辆放行给车辆的注册所有人或注册所有人的代理人,除非注册所有人是租车公司,且须在扣押期结束后方可放行。
(2)CA 车辆 Code § 22659.5(m)(2) 在交还车辆之前,法定所有人可以要求注册所有人支付与扣押和保管相关的所有拖车和存储费用。
(n)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9.5(n)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659.5(n)(1) 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移除和扣押的车辆,如果租车公司是车辆的法定所有人或注册所有人,并且该机构支付了与车辆扣押和保管相关的所有拖车和存储费用,则应在扣押期结束前放行给该租车公司。
(2)CA 车辆 Code § 22659.5(n)(2) 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扣押的租赁车辆的所有人,在车辆收回后可以继续租赁该车辆。但是,在扣押期届满之前,租车公司不得向被扣押车辆的驾驶员租赁另一辆车。
(3)CA 车辆 Code § 22659.5(n)(3) 租车公司可以要求租用该车辆的人支付与扣押和保管相关的所有拖车和存储费用。

Section § 22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当地政府制定规则,处理废弃、报废或无法运行的车辆。他们可以将这些车辆视为公共滋扰物,并将其从私人和公共财产上移走。该法律还允许地方当局收取移走和管理费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市、县或市县可以制定一项条例,规定将废弃、损坏、拆解或无法运行的车辆或其部件作为公共滋扰物,从私人或公共财产上清除和移走的程序,并根据《政府法典》第25845条或第38773.5条,由地方当局收回或承担管理和移走费用。

Section § 22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市或县在制定废弃车辆移走规定时必须包含的步骤。车辆被移走后,当地机动车辆管理部门需在五天内收到通知。如果车辆合法地存放在看不见的地方,或者属于持证经营的业务(如废品站),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如果车辆被视为滋扰,必须发出10天通知,除非符合某些低价值车辆的条件。财产所有人会收到通知,如果他们否认对车辆的责任,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车辆移走后,通常不能重建,除非是历史车辆。如果车辆未经土地所有人许可被放置在其土地上,他们将无需支付移走费用。

任何规定移走废弃车辆程序的条例,应包含以下所有规定:
(a)CA 车辆 Code § 22661(a) 要求在移走之日起五日内向机动车辆管理局发出通知,识别车辆或其部件以及任何可用的登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卡、所有权证书或牌照。
(b)CA 车辆 Code § 22661(b) 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 (1) 以合法方式完全封闭在建筑物内,从街道或其他公共或私人财产上看不到的车辆或其部件,或 (2) 与持证拆解商、持证车辆经销商或废品站的业务相关,以合法方式停放或存放于私人财产上的车辆或其部件。然而,此例外不应授权维持本章以外的法律规定所定义的公共或私人滋扰。
(c)CA 车辆 Code § 22661(c) 要求发出不少于10天的意向通知,以消除和移走作为公共滋扰的车辆或其部件,除非财产所有人和车辆所有人已签署授权移走并放弃对车辆或其部件进一步权益的弃权书。然而,对于移走以下车辆或其部件,无需发出意向通知:因缺少发动机、变速箱或车轮而无法运行且无法被拖走,经第22855条规定的人员估价低于二百美元 ($200),并经地方机构认定为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威胁的公共滋扰,前提是财产所有人已签署授权移走并放弃对车辆或其部件进一步权益的弃权书。在根据 (a) 款已找回登记证据的此类低价值车辆或部件根据第22662条最终处置之前,地方机构应向登记所有人和法定所有人发出处置车辆或部件的意向通知,如果车辆或部件在通知寄出后12天内未从第22662条规定的地点认领并移走,则可进行最终处置。任何地方机构或其承包商均不对根据本条移走车辆或其部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款仅适用于位于以下地块上的无法运行的车辆:(1) 划为农业用途,或 (2) 未建造包含一个或多个住宅单元的住宅结构。
(d)CA 车辆 Code § 22661(d) 根据本条要求发出的10天意向通知,旨在消除和移走车辆或其部件,应包含一份关于车辆所在地财产所有人和车辆所有人的听证权利声明。该声明应告知财产所有人,他或她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会,或提交一份经宣誓的书面声明,否认对车辆出现在其土地上的责任,并说明否认的理由,以代替出席。消除意向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送给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土地所有人,以及记录在案的最后登记所有人和法定所有人,除非车辆状况导致无法通过识别号码确定所有权。
(e)CA 车辆 Code § 22661(e) 要求在市、县或市县的理事机构,或由理事机构指定的市、县或市县的任何其他委员会、委员或官员面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应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所在地土地所有人的听证请求。此请求应在消除和移走车辆的意向通知寄出后10天内,或在根据 (c) 款签署弃权书时,提交给相应的公共机构、部门或官员。如果车辆所在地土地所有人在该期限内提交一份经宣誓的书面声明,否认对车辆出现在其土地上的责任,该声明应被视为听证请求,且不要求提交请求的所有人出席。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收到请求,相应的公共机构、部门或官员有权移走车辆。
(f)CA 车辆 Code § 22661(f) 要求车辆移走后,不得重建或使其可运行,除非它是根据第5004条符合无马车牌照或历史车辆牌照条件的车辆,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可以重建或使其可运行。

Section § 22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处置车辆或其部件。如果常规的商业处理方式不可用或不够用,地方当局可以将车辆或部件送到废料场、汽车拆解厂或其他合适的场所进行废料处理。地方当局也可以自己运营处置场所,或者将车辆或部件转让给其他方,但最终都必须作为废料处理。

车辆或其部件可以通过移送至废料场、汽车拆解厂,或由地方当局运营的任何合适场所作为废料进行处理,或根据第22661条 (e) 款进行其他最终处置。当地方当局的管理机构认定商业处置渠道不可用或不足时,地方当局可以运营此类处置场所,并可以对这些车辆或部件进行最终处置,或者地方机构可以将这些车辆或部件转让给其他方,但此类处置仅限于作为废料。

Section § 2266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关于处理废弃车辆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由市或县的全职雇员来执行。但是,除了这些雇员之外,其他经授权的个人也可以负责移走车辆或其部件。这些授权人员可以进入私人财产,检查车辆,收集车辆识别信息,并移走根据地方条例被视为妨害物的车辆。

Section § 22664

Explanation

如果拆解商或企业购买了根据特定条例移走的车辆,他们无需遵守通常的报告规定。此外,他们也无需向DMV支付任何费用或罚款。但是,他们必须将允许移走该车辆的官方文件副本保存在其记录中。

任何根据此类条例收购被移走车辆的持证拆解商或商业企业,应免除第11520条的报告要求;并且特此免除原本应向机动车辆管理局缴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但前提是,授权处置该车辆的决议或命令副本须保留在拆解商或商业企业的业务记录中。

Section § 22665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地方政府提出请求时,管理地方政府处理废弃车辆的计划。这与任何其他服务机构是分开的。

Section § 22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部门运行车辆清除计划时,它会遵循某些规则,以确保废弃车辆得到妥善处理。这些规则主要类似于另一项法律(第22661条)中的规定,但也包括由地方当局主持的公开听证会。该法律还允许部门向财产所有人追回清除车辆的费用。只有部门的全职人员管理此事,但经授权的人员可以进入私人财产处理车辆妨害物。其他相关法律(第22662条和第22664条)也适用于部门进行的车辆清除。

Section § 22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制定车辆移走和清理工作程序时,优先处理从州高速公路走廊、公共土地和公园以及河流和野生动物区域移走废弃车辆。

在制定废弃车辆的清除和移走程序时,该部门应优先考虑从州高速公路系统走廊、公共土地和公园以及河流和野生动物区域移走废弃车辆。

Section § 22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 22665 条管理其废弃车辆计划的地方当局,不能从第 22710 条所述的废弃车辆信托基金中获得任何资金。

任何根据第 22665 条管理其废弃车辆清除和移走计划的地方当局,均无资格根据第 22710 条从废弃车辆信托基金获得任何拨款。

Section § 2266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警官以及指定的州、县或市雇员,在合理相信车辆已被遗弃(根据第22523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将车辆从公路或公共和私人财产上移走。

如果是非警官的雇员被指定移走车辆,他们必须首先向离车辆最近的加州公路巡警局办公室报告。缺少安全运行所需基本部件的车辆被视为公共危害,警官或指定雇员发现后可立即移走。

(a)CA 车辆 Code § 22669(a) 任何警官,其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或由州机构或部门、或由县监事会或市议会指定履行此职能的任何其他州、县或市雇员,在其有权行事的管辖范围内,有合理理由相信车辆已被遗弃(根据第22523条确定),可将车辆从公路或公共或私人财产上移走。
(b)CA 车辆 Code § 22669(b) 任何根据第22710条(a)款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或合同履行职责的人,在车辆所在州、县或市的警官(其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或其他指定雇员确定车辆已被遗弃(根据第22523条确定)之后,可将车辆从公路或根据第22654条(c)款移走的地点,或从公共或私人财产上移走。
(c)CA 车辆 Code § 22669(c) 根据本条指定移走车辆的州、县或市雇员,警官或县治安部门或市警察部门的雇员除外,只有在他们已将一份书面报告(载明车辆及其位置)邮寄或亲自送达至离该车辆最近的加州公路巡警局办公室后方可执行。
(d)CA 车辆 Code § 22669(d) 停放、停滞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任何公路或公共通行权上的机动车辆,且缺少发动机、变速箱、车轮、轮胎、车门、挡风玻璃或任何其他在本州公路上安全运行所需部件或设备,特此宣布为对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的危害,经警官或州、县或市其他指定雇员发现后可立即移走。

Section § 226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为留置权出售目的而移走或拖走的车辆的价值确定步骤。首先,负责移走车辆的公共机构必须评估其估计价值是低于 $500,介于 $500 和 $4,000 之间,还是高于 $4,000。如果该机构未能在三天内作出此估价,则由车库保管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在伪证罪的处罚下确定该价值。

(a)CA 车辆 Code § 22670(a) 为留置权出售目的,导致车辆被移走的公共机构应确定已被命令移走、拖走或存放的车辆的估计价值是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下,超过五百美元 ($500) 但四千美元 ($4,000) 或以下,还是超过四千美元 ($4,000)。
(b)CA 车辆 Code § 22670(b) 如果公共机构在车辆移走之日起三天内未能或拒绝为车辆估价,或估计车辆的价值,则第 22851 条中规定的车库保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伪证罪的处罚下确定,被命令移走、拖走或存放的车辆的估计价值是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下,超过五百美元 ($500) 但四千美元 ($4,000) 或以下,还是超过四千美元 ($4,000)。

Section § 22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或签订合同的方式,与公司合作,按照特定规定移走废弃车辆。

Section § 22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设立一个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废弃车辆的清除工作。可以对车辆注册征收1美元的费用来资助这项计划,但这需要获得县和多数城市的批准。该机构可以处理被认定为废弃、损坏或无法运行的车辆的清除过程,并可以追回与此过程相关的费用。

通过这项费用收取的资金专门用于清除废弃车辆,不能用于其他拖车费用。每个县或服务区必须制定详细的计划,遵守州政府的指导方针,并每年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如果服务机构未能遵守某些规定,州审计长可能会暂停拨款。

(a)CA 车辆 Code § 22710(a) 如果县监事会以三分之二投票,并且县内拥有多数建制人口的多数城市已通过决议,规定设立废弃车辆清除服务机构并征收该费用,则可在县内设立废弃车辆清除服务机构,并征收一美元 ($1) 车辆注册费。该机构的成员构成应由县监事会和县内拥有多数建制人口的多数城市的多数投票共同决定。
(b)CA 车辆 Code § 22710(b) 该机构可签订合同,并可采取任何便利或必要的行动以执行与该机构相关的法律。该机构应由市、县或县交通委员会的现有人员配备。
(c)Copy CA 车辆 Code § 22710(c)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710(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服务机构可制定一项条例,确立将废弃、损坏、拆解或无法运行的车辆或车辆部件作为公共滋扰从私人或公共财产中清除、移走和处置的程序;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25845条或第38773.5条追回,或由服务机构承担与执行该条例相关的费用。费用追回只能由可能是县、市或部门的实体,根据与本节规定的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进行。
(2)Copy CA 车辆 Code § 22710(c)(2)
(A)Copy CA 车辆 Code § 22710(c)(2)(A) 机构根据第9250.7条和本节收到的款项,只能用于将任何废弃、损坏、拆解或无法运行的车辆或车辆部件作为公共滋扰从私人或公共财产中清除、移走或处置。收到的款项不得用于抵消根据第 (1) 款通过的条例以外的授权拖走的车辆费用,或根据第22850.5条追回费用时。
(B)CA 车辆 Code § 22710(c)(2)(A)(B) 服务机构根据第9250.7条和本节收到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未使用的款项,经服务机构及其成员机构同意,可由服务机构结转至下一财政年度用于废弃车辆清除计划。
(d)Copy CA 车辆 Code § 22710(d)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710(d)(1) 服务机构的废弃车辆清除计划和方案,只能在获得县和拥有多数建制人口的多数城市的批准后实施。
(2)Copy CA 车辆 Code § 22710(d)(2)
(A)Copy CA 车辆 Code § 22710(d)(2)(A) 部门应为废弃车辆清除计划提供指导方针。机构的废弃车辆清除计划和方案应与这些指导方针保持一致,并应规定,但不限于,废弃车辆数量的估算、包括合同协议在内的处置和执行策略,以及适当的财政控制。
(B)CA 车辆 Code § 22710(d)(2)(A)(B) 部门根据本款提供的指导方针应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每个从废弃车辆信托基金获得资金的服务机构,按照部门规定的方式,并根据经批准的废弃车辆清除计划,每年向审计长报告,依据第9250.7条 (c) 款。
(C)CA 车辆 Code § 22710(d)(2)(A)(C) 服务机构可在提供管辖区根据第22660条通过的当地条例规定的通知且该通知已过期后,从公共财产中执行废弃车辆清除。
(3)CA 车辆 Code § 22710(d)(3) 计划根据第 (1) 款获得批准后,服务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批准当年的8月1日将其提交给部门审查,部门应不迟于同年的10月1日,要么批准提交的计划,要么提出修改建议。计划获得部门批准并符合部门指导方针后,服务机构应将其提交给审计长。
(4)CA 车辆 Code § 22710(d)(4)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当服务机构未能遵守第9250.7条规定的条款时,审计长不得在审计长决定暂停服务机构后的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进行拨款。

Section § 22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路巡警局,或任何设有处理废弃车辆计划的市或县,在满足某些报告要求的情况下,将这些车辆运送并处置到特定的州立机构。他们需要获得署长的同意,并且这些机构必须为此目的设立一个计划。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公路巡警局、任何设有废弃车辆清除计划的市、县或市县,以及根据第 22710 条设立的任何服务机构,在满足本章规定的所有适用报告要求后,经惩教署署长同意,可以将任何废弃车辆运送至署长管辖下设有根据《刑法典》第 2813.5 条设立的计划的任何机构,并在该机构处置任何废弃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