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21215(a) 第467.5条(c)款所定义的脚踏车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运行:
(1)CA 车辆 Code § 21215(a)(1) 该脚踏车应具有不超过15名乘客的载客量。
(2)CA 车辆 Code § 21215(a)(2) 该脚踏车应经当地法令或决议授权,方可在适用的当地管辖区内运行。
(3)CA 车辆 Code § 21215(a)(3) 该脚踏车的操作员应年满21岁,并持有有效的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
(4)CA 车辆 Code § 21215(a)(4) 该脚踏车应配备所有乘客的安全带、座椅靠背、刹车、反光镜、前照灯和扶手。该脚踏车应由授权其运行的当地管辖区指定的实体每年检查,以确保符合本款要求。该实体可收取合理费用以弥补检查成本。不符合这些要求的脚踏车,应在2017年1月1日前达到这些要求方可继续运行。
(5)CA 车辆 Code § 21215(a)(5) 该脚踏车的操作员应始终能够证明其具备至少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一般责任保险覆盖和额外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涵盖该脚踏车的一般伞式保险的财务责任能力。授权该脚踏车运行的当地管辖区可要求提供额外的财务责任证明。
(6)CA 车辆 Code § 21215(a)(6) 脚踏车不得在当地主管机关管辖的任何公路上运行,除非经决议或法令授权。脚踏车不得在任何高速公路上运行,也不得在任何限速超过每小时30英里的公路上运行,除非是在交叉路口横穿公路。
(7)CA 车辆 Code § 21215(a)(7) 脚踏车操作员应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向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报告由脚踏车造成或经历的任何事故。
(8)CA 车辆 Code § 21215(a)(8) 脚踏车不得在行车道上或公路中央装载或卸载乘客。
(9)CA 车辆 Code § 21215(a)(9) 脚踏车应尽可能靠近行车道的右侧路缘或边缘行驶,除非需要超车、避开静止物体或准备左转。
(b)CA 车辆 Code § 21215(b) 本条仅适用于第467.5条(c)款所定义的脚踏车,不适用于第467.5条(a)款或(b)款所定义的脚踏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