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4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使用交通灯或信号时,它们只能显示绿色、黄色和红色,行人信号灯除外。这些灯光指示驾驶员、骑自行车的人和行人如何通行、停车或让行,具体细节在本章相关规定中阐述。

Section § 214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交通感应信号灯,即根据交通检测情况而变化的交通灯。它要求在安装新信号灯或更换检测器时,在可行的情况下,这些信号灯应能检测到自行车和摩托车。然而,市县政府在交通部为此类检测制定统一标准之前,无需遵守。此外,当安装或更换州拥有或运营的交通信号灯时,必须包含先行行人间隔和供视障人士使用的无障碍信号灯等功能。先行行人间隔是指在车辆信号灯变绿之前,行人可以提前通行。在住宅区、商业区和学校区域等特定区域进行维护时,也应将这些功能添加到现有信号灯中。

(a)CA 车辆 Code § 21450.5(a) 交通感应信号灯是第445节中规定的官方交通控制信号灯,它根据通过机械、视觉、电气或其他方式检测到的交通存在情况,显示其一个或多个指示。
(b)CA 车辆 Code § 21450.5(b) 首次安装交通感应信号灯或更换交通感应信号灯的环形检测器时,该交通感应信号灯应在可行范围内,并符合专业交通工程实践,进行安装和维护,以检测道路上合法的自行车或摩托车交通。
(c)CA 车辆 Code § 21450.5(c) 市、县以及市县政府在交通部与这些实体协商后,制定出用于交通感应信号灯检测自行车和摩托车以及相关信号配时的统一标准、规范和指南之前,无需遵守 (b) 款所载规定。
(d)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0.5(d)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0.5(d)(1) 首次安装或更换州拥有或运营的交通感应信号灯时,该交通感应信号灯应安装并维护以具有先行行人间隔,并应包括安装、启用和维护符合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生效的《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第4E.08至4E.13节规定的无障碍行人信号灯和检测器。
(2)CA 车辆 Code § 21450.5(d)(2) 现有的州拥有或运营的交通感应信号灯,如果能够通过远程安装或现场编程实现,则在对交通感应信号灯所在交叉路口进行维护工作时,应编程先行行人间隔,如果该交通感应信号灯位于以下任何区域:
(A)CA 车辆 Code § 21450.5(d)(2)(A) 住宅区。
(B)CA 车辆 Code § 21450.5(d)(2)(B) 商业区。
(C)CA 车辆 Code § 21450.5(d)(2)(C) 商业活动区。
(D)CA 车辆 Code § 21450.5(d)(2)(D) 安全走廊。
(E)CA 车辆 Code § 21450.5(d)(2)(E) 学校区域。
(F)CA 车辆 Code § 21450.5(d)(2)(F) 经交通部根据第22358.7节确定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高度集中的区域。
(3)CA 车辆 Code § 21450.5(d)(3) 当《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禁止时,(1) 和 (2) 款中的要求不适用。
(4)CA 车辆 Code § 21450.5(d)(4) 在本款中,“先行行人间隔”指一种官方交通控制信号灯,它提前三到七秒显示“WALK”(行人通行)信号,同时阻止平行直行或转弯交通的红灯继续显示。
(5)CA 车辆 Code § 21450.5(d)(5) 在本款中,“无障碍行人信号灯和检测器”指一种集成设备,它以非视觉形式(包括声音提示、语音信息和振动触觉表面)向盲人或低视力行人传达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WALK”(行人通行)和“DON’T WALK”(禁止通行)间隔的信息。

Section § 21451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开车看到绿灯,你可以直行、右转、左转或掉头,除非有标志禁止掉头。但一定要确保让其他车辆和正在过马路的人先行。如果出现绿色箭头灯,你只能按照箭头指示的方向行驶,以及同时显示的其他允许的行驶方向。如果出现左转绿色箭头,你也可以掉头,除非有标志禁止。

对于行人来说,如果看到绿灯,你可以过马路,但必须让已经进入交叉路口的车辆先行。如果出现绿色转弯箭头灯,你不应该进入车行道,除非有标志或信号指示可以。警察通常不会因为行人违反这些规定而拦停,除非有明显的碰撞危险。驾驶员和行人都必须保持谨慎,互相注意安全。

(a)CA 车辆 Code § 21451(a) 面对圆形绿灯信号的驾驶员应直行、右转或左转,或掉头,除非有标志禁止掉头。任何驾驶员,包括正在转弯的驾驶员,都应让行给合法地在交叉路口或相邻人行横道内的其他车辆和行人。
(b)CA 车辆 Code § 21451(b) 面对绿色箭头信号(单独显示或与其他指示结合显示)的驾驶员,只能进入交叉路口进行该绿色箭头所指示的行驶,或同时显示的其他指示所允许的任何其他行驶。面对左转绿色箭头的驾驶员也可以掉头,除非有标志禁止。驾驶员应让行给合法地在交叉路口或相邻人行横道内的其他车辆和行人。
(c)CA 车辆 Code § 21451(c) 面对圆形绿灯信号的行人,除非有标志禁止或行人控制信号(如第21456节所规定)另有指示,可以在任何有标记或无标记的人行横道内穿过车行道,但应让行给在信号首次显示时已合法地在交叉路口内的车辆。
(d)CA 车辆 Code § 21451(d) 面对绿色箭头转弯信号的行人,除非行人控制信号(如第21456节所规定)另有指示,不得进入车行道。
(e)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1(e)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1(e)(1)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节起))不得因行人违反(c)或(d)款而拦停行人,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车辆或其他完全由人力驱动的设备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
(2)CA 车辆 Code § 21451(e)(2) 本款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责任。
(3)CA 车辆 Code § 21451(e)(3) 本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对其车行道内任何行人安全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责任。

Section § 21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驾驶员和行人在看到黄色交通信号灯时应如何做。对于驾驶员来说,稳定的黄灯意味着绿灯即将结束或红灯即将亮起。对于行人来说,黄灯信号警告他们没有足够时间过马路,因此不应进入车行道。

警察只有在行人闯黄灯构成即时碰撞危险时才能拦停行人。然而,行人仍需谨慎以确保自身安全,驾驶员也必须对行人保持警惕。

(a)CA 车辆 Code § 21452(a) 驾驶员面对稳定的圆形黄灯或黄色箭头信号时,该信号警告其相关的绿灯通行即将结束,或紧接着将显示红灯指示。
(b)CA 车辆 Code § 21452(b) 行人面对稳定的圆形黄灯或黄色箭头信号时,除非行人控制信号(根据第21456条规定)另有指示,该信号警告其没有足够时间穿过车行道,且不得进入车行道。
(c)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2(c)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2(c)(1)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不得因行人违反(b)款而拦停行人,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车辆或其他完全由人力驱动的设备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
(2)CA 车辆 Code § 21452(c)(2) 本款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责任。
(3)CA 车辆 Code § 21452(c)(3) 本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对车行道内任何行人安全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责任。

Section § 21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驾驶员和行人在红灯时应该怎么做。如果你开车遇到圆形红灯,你需要在线、人行横道或路口前停车,并等待信号灯变色,除非允许转弯。

如果没有禁止转弯的标志,你可以在停车后右转,或者从单行道左转进入另一条单行道,但如果行人和其他车辆距离很近构成危险,你必须让他们先行。

如果是红色箭头灯,你不能进行箭头指示的转弯。行人在红灯或红色箭头灯时,不应进入车行道,除非有其他信号指示可以通行。警察只会在行人可能立即造成碰撞危险时才会拦下他们,并且道路上的每个人都需要小心谨慎,注意安全。

(a)CA 车辆 Code § 21453(a) 驾驶员面对稳定的圆形红灯时,应在标线停车线处停车;如果没有停车线,则应在进入交叉路口近侧的人行横道之前停车;如果也没有人行横道,则应在进入交叉路口之前停车,并应保持停车状态,直至显示允许通行的指示,但分款 (b) 规定的情况除外。
(b)CA 车辆 Code § 21453(b) 除设有禁止转弯标志的情况外,驾驶员在按照分款 (a) 的要求停车后,面对稳定的圆形红灯时,可以右转,或从单行道左转进入另一条单行道。进行此类转弯的驾驶员应让行在相邻人行横道内合法通行的行人,以及任何已接近或正在接近并对驾驶员构成即时危险的车辆,并应继续让行该车辆,直至驾驶员能够合理安全地通行。
(c)CA 车辆 Code § 21453(c) 驾驶员面对稳定的红色箭头信号时,不得进入交叉路口进行箭头指示的动作,除非进入交叉路口进行由其他信号允许的动作,否则应在清晰标明的停车线处停车;如果没有停车线,则应在进入交叉路口近侧的人行横道之前停车;如果也没有人行横道,则应在进入交叉路口之前停车,并应保持停车状态,直至显示允许通行的指示。
(d)CA 车辆 Code § 21453(d) 除非行人控制信号另有指示(如第 21456 条所规定),面对稳定的圆形红灯或红色箭头信号的行人不得进入车行道。
(e)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3(e)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3(e)(1)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 2 部分第 3 篇第 4.5 章(自第 830 条起))不得因行人违反分款 (d) 而将其拦下,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车辆或其他仅靠人力移动的设备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
(2)CA 车辆 Code § 21453(e)(2) 本分款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责任。
(3)CA 车辆 Code § 21453(e)(3) 本分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对其车行道内任何行人安全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责任。

Section § 21454

Explanation
本节告知驾驶员,当他们看到设置在单独车道上方的车道使用控制信号灯时应如何操作。如果信号灯是绿色的,驾驶员可以在该车道内行驶。稳定的黄灯表示车道控制正在发生变化,因此请谨慎。稳定的红灯表示您不能进入或行驶在该车道内。如果是闪烁的黄灯,您只能使用该车道进行从公路驶入或驶出公路的左转。

Section § 2145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了如何遵守设置在非交叉路口(例如高速公路或公路匝道上)的交通信号灯。如果有标志、人行横道或停止线指示您在哪里停车,您必须在那里停车。如果没有这些指示,那么就直接在交通信号灯处停车。

如果官方交通控制信号灯设置并维护在非交叉路口处,包括高速公路或公路匝道,则本条适用,但其性质不适用的条款除外。必须在指示停车位置的标志、人行横道或停止线处停车,但如果没有该标志或标记,则必须在信号灯处停车。

Section § 2145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例如闯红灯摄像头)如何在交叉路口使用。它要求使用此类系统的政府机构张贴标志以表明其存在,并确保系统符合特定标准。在开具罚单之前,机构必须先发出为期30天的警告通知,并公开宣布该系统。

只有政府和执法机构才能操作这些系统,并且它们必须遵循严格的违规处理和数据处理指南,这些数据应保密并在一定期限后销毁。与设备供应商的合同不得以罚单收入为基础。

此外,机构必须向司法委员会报告违规和事故统计数据,并且不能将收入作为安装这些系统的理由。驾驶员可以查看违规的摄影证据。

(a)CA 车辆 Code § 21455.5(a) 停车线、交叉路口或第21455节中指定的驾驶员必须停车的地点,如果使用该系统的政府机构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可配备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
(1)CA 车辆 Code § 21455.5(a)(1) 通过在系统运行的交叉路口200英尺范围内张贴标志来识别系统,这些标志应清楚表明系统的存在,并对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用于开具罚单的所有方向驶来的车辆可见。使用此类系统的政府机构无需张贴对从不受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管辖的方向驶来的车辆可见的标志。截至2013年1月1日安装的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最迟应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识别。
(2)CA 车辆 Code § 21455.5(a)(2) 将系统设置在交叉路口,并确保系统符合第21455.7节中规定的标准。
(b)CA 车辆 Code § 21455.5(b) 在根据本节开具罚单之前,使用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的当地管辖区应启动一个为期30天的仅发出警告通知的计划。当地管辖区还应在执法计划开始前至少30天发布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的公开声明。
(c)CA 车辆 Code § 21455.5(c) 只有政府机构与执法机构合作,方可操作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操作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的政府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车辆 Code § 21455.5(c)(1) 制定统一的指导方针,用于筛选和开具违规罚单以及处理和存储机密信息,并建立程序以确保遵守这些指导方针。对于截至2013年1月1日安装的系统,操作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的政府机构应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制定这些指导方针。
(2)CA 车辆 Code § 21455.5(c)(2) 执行行政职能和日常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A)CA 车辆 Code § 21455.5(c)(2)(A) 制定选址指导方针。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安装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之前,政府机构应作出并采纳事实认定,认定该系统因安全相关原因在特定地点是必需的。
(B)CA 车辆 Code § 21455.5(c)(2)(B) 确保设备定期检查。
(C)CA 车辆 Code § 21455.5(c)(2)(C) 证明设备已正确安装和校准,并且运行正常。
(D)CA 车辆 Code § 21455.5(c)(2)(D) 定期检查和维护根据(a)款第(1)项设置的警告标志。
(E)CA 车辆 Code § 21455.5(c)(2)(E) 监督信号相位(灯色顺序)的设置或更改及其计时。
(F)CA 车辆 Code § 21455.5(c)(2)(F) 保持必要的控制,以确保只有经过执法部门审查和批准的罚单才送达违规者。
(d)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5.5(d)
(c)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5.5(d)(c)款中列出的与系统操作相关的活动可由政府机构外包,如果其保持对系统的全面控制和监督。然而,(c)款第(1)项以及第(2)项的(A)、(D)、(E)和(F)分项中列出的活动不得外包给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e)CA 车辆 Code § 21455.5(e) 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存储的计算机生成信息、视频或照片图像的打印件,不构成根据《证据法》第10编(第1200节起)证人在庭外作出的传闻陈述。
(f)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5.5(f)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5.5(f)(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编第10分编第3部第1章第1条(第7922.500节起)和第2条(第7922.525节起)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自动化交通执法系统制作的摄影记录应保密,且仅向政府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并仅用于本条的目的。
(2)CA 车辆 Code § 21455.5(f)(2) 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得的用于本条的行政管理或执法的机密信息应予保密,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214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在决定使用自动化执法系统(例如闯红灯摄像头)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市或县可以聘请私人公司来操作这些系统,但不能聘请系统制造商来执行某些特定任务,除非相关合同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已经存在且此后未作更改。此外,该法律不允许使用拍照雷达系统来抓拍超速行为。

(a)CA 车辆 Code § 21455.6(a) 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应当在授权市或县签订使用根据第21455.5条授权的自动化执法系统的合同之前,就拟议使用该系统举行公开听证会。
(b)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5.6(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5.6(b)(1) 第21455.5条(c)款中列出的与自动化执法系统运行相关的活动可以由市或县外包,但第21455.5条(c)款第(1)项以及第(2)项的(A)、(D)、(E)或(F)分项中列出的活动不得外包给自动化执法系统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2)CA 车辆 Code § 21455.6(b)(2) 第(1)项不适用于市或县与自动化执法设备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在200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除非该合同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后续签、延长或修订。
(c)CA 车辆 Code § 21455.6(c) 第21455.5条中关于使用自动化执法系统的授权,不授权任何司法管辖区使用拍照雷达进行超速执法。

Section § 214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使用自动摄像头系统的交叉路口,黄灯持续时间的规则。黄灯必须至少持续《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中指南所规定的时长。这些指南根据驶近车辆的速度,提供了黄灯应亮的最短时间。然而,如果需要,黄灯的持续时间可以超过这些最短时间。

Section § 214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人行横道处行人控制信号的规则。当信号显示“WALK”或行走人符号时,行人可以过马路,但必须让行已在交叉路口内的车辆。骑自行车的人也可以通行,但需要让行已在路口内的任何行人或车辆。如果信号闪烁“DON’T WALK”或“WAIT”并带有倒计时,行人可以开始过马路,但必须在倒计时结束前完成穿行。稳定的“DON’T WALK”或“WAIT”表示你不应该开始过马路,但如果你已经开始,则应继续走到对面。除非存在明显的碰撞危险,否则警察不得因这些违规行为拦停行人。每个人仍需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并保持谨慎。本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A 车辆 Code § 21456(a) 如果设有显示“WALK”或“WAIT”或“DON’T WALK”字样或其他经批准符号的行人控制信号,该信号应指示如下:
(1)CA 车辆 Code § 21456(a)(1) “WALK”或经批准的“行走人”符号表示面向该信号的行人可以沿信号方向穿过车行道,但应让行在信号首次显示时合法处于交叉路口的车辆。除非第21456.3节所述的自行车控制信号另有指示,面向显示“WALK”或经批准的“行走人”符号的行人控制信号的自行车操作者可以沿信号方向穿过车行道,但应让行合法处于交叉路口的任何车辆或行人。
(2)CA 车辆 Code § 21456(a)(2) 闪烁的“DON’T WALK”或“WAIT”或经批准的“举手”符号,并带有指示行人穿过车行道剩余时间的“倒计时”信号,表示面向该信号的行人可以开始沿信号方向穿过车行道,但必须在“倒计时”结束时显示稳定的“DON’T WALK”或“WAIT”或经批准的“举手”符号之前完成穿行。
(3)CA 车辆 Code § 21456(a)(3) 稳定的“DON’T WALK”或“WAIT”或经批准的“举手”符号,或没有指示行人穿过车行道剩余时间的“倒计时”信号的闪烁“DON’T WALK”或“WAIT”或经批准的“举手”符号,表示面向该信号的行人不应开始沿信号方向穿过车行道,但任何在显示“WALK”或经批准的“行走人”符号期间开始穿行并已部分完成穿行的行人,应在显示稳定的“WAIT”或“DON’T WALK”或经批准的“举手”符号时,继续前往人行道或安全区,或以其他方式离开车行道。
(b)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6(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456(b)(1)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5章(第830节起))不得因违反本节而拦停行人,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车辆或其他仅靠人力移动的设备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
(2)CA 车辆 Code § 21456(b)(2) 本款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应有注意的责任。
(3)CA 车辆 Code § 21456(b)(3) 本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对其车行道内任何行人的安全尽到应有注意的责任。
(c)CA 车辆 Code § 21456(c) 本节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14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行人看到交通信号显示“行人行走”符号、“举手”符号、“行走”、“等待”或“禁止行走”时,他们必须遵守这些行人信号,而不是“通行”、“注意”或“停止”等其他车辆信号。这些行人信号指示在交叉路口何时可以安全通行或不安全通行。

当显示经批准的“行人行走”符号、经批准的“举手”符号,或“行走”、“等待”或“禁止行走”字样的官方交通控制信号,与显示“通行”、“注意”或“停止”字样,或依次单独显示或带有箭头的不同颜色灯光的官方交通控制信号同时出现时,面向这些交通控制信号的行人应依照第21456条的规定,服从“行人行走”、“举手”、“行走”、“等待”或“禁止行走”控制信号。

Section § 214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骑自行车的人必须像驾驶员一样遵守交通规则,除非有专门的自行车信号灯另有指示。如果自行车信号灯显示不同颜色的自行车标志,并与普通交通灯或行人信号灯同时出现,骑自行车的人应遵守自行车信号灯的指示。这项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车辆 Code § 21456.2(a) 除非第21456.3条规定的自行车信号灯另有指示,或第21456条 (a) 款另有规定,自行车操作者应遵守本条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规定。
(b)CA 车辆 Code § 21456.2(b) 凡官方交通控制信号灯显示不同颜色的自行车标志,并与显示不同颜色灯光或箭头的官方交通控制信号灯或行人控制信号灯同时出现时,面向这些交通控制信号灯的自行车操作者应遵守第21456.3条规定的自行车信号灯。
(c)CA 车辆 Code § 21456.2(c)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1456.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骑自行车者在设有自行车专用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的规则。如果是绿灯,骑自行车者可以直行、转弯或掉头,除非有标志另有规定,但他们必须让行行人和其他车辆。黄灯警示绿灯即将结束或变为红灯。骑自行车者必须在红灯时停车,并保持停车状态直到出现绿灯信号,除非在允许的情况下,他们停车后可以从单行道转弯。他们仍然必须让行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和迎面而来的车辆。自行车信号灯只能安装在符合交通部指导方针中特定道路或交通条件的地方。

(a)CA 车辆 Code § 21456.3(a) 面临绿色自行车信号灯的自行车操作者应直行、右转、左转或掉头,除非有标志禁止掉头。自行车操作者,包括正在转弯的,应让行合法地在交叉路口内或相邻人行横道内的其他车辆和行人。
(b)CA 车辆 Code § 21456.3(b) 面临稳定的黄色自行车信号灯的自行车操作者,该信号灯警示相关的绿色通行即将结束,或紧接着将显示红色信号。
(c)CA 车辆 Code § 21456.3(c) 除(d)款另有规定外,面临稳定的红色自行车信号灯的自行车操作者应在标线停车线处停车;如果没有标线停车线,则在进入交叉路口近侧的人行横道前停车;如果也没有人行横道,则在进入交叉路口前停车,并应保持停车状态,直到显示通行信号。
(d)CA 车辆 Code § 21456.3(d) 除非有标志禁止转弯,面临稳定的红色自行车信号灯的自行车操作者,在按照(c)款要求停车后,可以右转,或从单行道左转进入单行道。正在转弯的自行车操作者应让行合法地在相邻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和合法地使用交叉路口的车辆。
(e)CA 车辆 Code § 21456.3(e) 自行车信号灯只能用于符合交通部采纳的几何标准或交通流量标准,或两者兼有的地点。

Section § 21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驾驶员在遇到交通信号灯的闪烁红灯或黄灯时应该怎么做。如果你看到闪烁的红灯,就把它当作停车标志:在标线、人行横道或能看到来车的地方停车,然后才能继续行驶。如果你看到闪烁的黄灯,你可以继续行驶,但需要格外小心。

Section § 2145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用于停车规定的路缘石颜色编码系统。红色表示禁止停车或泊车,但公共汽车在公共汽车上下客区除外。黄色表示允许根据当地规定装卸乘客或货物时停车。白色表示为装卸乘客或在邮箱投递邮件而停车。绿色表示允许泊车,但有当地政府设定的时间限制。蓝色专用于残疾人士和残疾退伍军人的车辆。这些规定在当地法令规定的日期和时间生效。

(a)CA 车辆 Code § 21458(a) 地方当局制定当地停车规定并使用路缘石上的油漆进行指示时,只能使用以下颜色,并且这些颜色表示如下:
(1)CA 车辆 Code § 21458(a)(1) 红色表示禁止停车、驻车或泊车,无论车辆是否有人看管,但公共汽车可在标有或指示为公共汽车上下客区的红色区域内停车。
(2)CA 车辆 Code § 21458(a)(2) 黄色表示仅为装卸乘客或货物而停车,停车时间可由当地法令规定。
(3)CA 车辆 Code § 21458(a)(3) 白色表示为以下任一目的停车:
(A)CA 车辆 Code § 21458(a)(3)(A) 装卸乘客,停车时间可由当地法令规定。
(B)CA 车辆 Code § 21458(a)(3)(B) 在相邻邮箱投递邮件。
(4)CA 车辆 Code § 21458(a)(4) 绿色表示限时泊车,限时由当地法令规定。
(5)CA 车辆 Code § 21458(a)(5) 蓝色表示泊车仅限于残疾人及残疾退伍军人的车辆。
(b)CA 车辆 Code § 21458(b) 根据 (a) 款通过的规定应在当地法令规定的日期和时间生效。

Section § 214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交通部和地方当局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设置特殊标记。这些标记用于交通量大或道路弯曲,导致在标记左侧行驶危险的路段。这些标记旨在防止在高速公路的特定路段向左行驶。它们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并且任何其他标记都不能强制执行这项规定。

(a)CA 车辆 Code § 21459(a) 交通部就州高速公路而言,以及地方当局就其管辖下的高速公路而言,被授权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和维护第21460条所述并具有该条规定效力的特殊路面标记。
(b)CA 车辆 Code § 21459(b) 该特殊路面标记应被用于指定高速公路的任何部分,在这些部分,交通量或道路的垂直或其他弯曲度使得在标记左侧行驶变得危险,或用于指示不得向左行驶,如第21460条所规定,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c)CA 车辆 Code § 21459(c) 任何非本条所述的由交通部或任何地方当局设置的路面标记,不得有效指示不得越过标记或在标记左侧行驶。

Section § 214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关于驾驶和越过路面标线的规则。如果你看到双实线黄线,除非法律明确允许,否则你不能驶入其左侧。双实线白线也是如此,但可能在其他法律中提及例外情况。如果实线旁边有一条虚线,并且虚线在你一侧,你可以在超车等情况下越过这些线。但是,如果你在交叉路口左转、驶入或驶出车道,或者进行经授权的掉头,你可以越过这些线。有时,凸起路面标记可以代替标线,只要它们符合交通部门的设置标准。

(a)CA 车辆 Code § 21460(a) 如果设有双平行实线黄线,驾驶车辆的人不得驶入线左侧,除非本节允许。
(b)CA 车辆 Code § 21460(b) 如果设有双平行实线白线,驾驶车辆的人不得越过该双实线白线的任何部分,除非本节或第21655.8节允许。
(c)CA 车辆 Code § 21460(c) 如果设有双平行线,其中一条为虚线,驾驶车辆的人不得驶入线左侧,除非有以下情况:
(1)CA 车辆 Code § 21460(c)(1) 如果驾驶员位于设有虚线一侧的车道上,驾驶员在超车或超越其他车辆时,可以越过双线或驶入双线左侧。
(2)CA 车辆 Code § 21460(c)(2) 依照第21460.5节的规定。
(d)Copy CA 车辆 Code § 21460(d)
(a)Copy CA 车辆 Code § 21460(d)(a)、(b)或(c)款中规定的标记不禁止驾驶员越过标记,如果 (1) 在交叉路口左转或驶入或驶出车道或私人道路,或 (2) 依照管理该转弯的规则进行掉头,并且当已竖立经授权的标志,指定根据第21657节允许的偏置车道时,应忽略这些标记。
(e)CA 车辆 Code § 21460(e) 如果凸起路面标记是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标准放置的,则可用于模拟本节所述的标线。

Section § 214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和地方当局在公路中央划定双向左转车道,供车辆双向左转使用。这些车道通过实线和虚线组合的黄线进行标记,以显示其边界。车辆可以使用这些车道准备或进行左转或掉头,但在进行这些操作时,行驶距离不应超过 200 英尺。在有双向左转车道的情况下,不应从其他车道进行左转或掉头,尽管驾驶员可以横穿这些车道。此外,可以按照交通部的标准,使用凸起路面标记代替标线。

(a)CA 车辆 Code § 21460.5(a) 交通部和地方当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可以在公路上划定双向左转车道。双向左转车道是指靠近公路中央的车道,专门供车辆从公路驶出或驶入公路时进行双向左转使用。
(b)CA 车辆 Code § 21460.5(b) 双向左转车道应通过独特的道路标线进行划定,该标线由车道两侧的平行双黄线组成,其中内侧为虚线,外侧为实线。交通部可以确定并规定管辖独特路面标线长度、宽度和位置的标准和规范。所有划定双向左转车道的路面标线应符合交通部的标准和规范。
(c)CA 车辆 Code § 21460.5(c) 车辆不得在指定的双向左转车道内行驶,除非是准备或正在从公路驶出或驶入公路进行左转,或在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下准备或正在进行掉头,并且在准备和进行转弯或准备并入相邻车道时,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距离不得超过 200 英尺。在已划定双向左转车道的情况下,不得从任何其他车道进行左转或掉头。
(d)CA 车辆 Code § 21460.5(d) 本节不禁止横穿双向左转车道。
(e)CA 车辆 Code § 21460.5(e) 当凸起路面标记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标准放置时,可以使用这些标记来模拟本节所述的标线。

Section § 2146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驾驶员不遵守联邦《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或类似州批准的补充文件中描述的、旨在规范交通的交通标志或信号是违法的。设置这些标志是为了确保交通顺畅和安全。此外,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共机构设置的交通控制设备。但是,如果该行为属于从第22500条开始在其他地方提及的特定交通违规行为,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车辆 Code § 21461(a) 车辆驾驶员不遵守联邦《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中定义为管制性的标志或信号,或交通部批准的、具有管制性质的该手册补充文件(这些标志、信号或补充文件旨在提高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或旨在指示和执行本法典的规定、或根据地方交通条例通过的地方交通条例或决议),或不遵守由公共机构或官员合法授权设置或维护的设备,均属违法。
(b)Copy CA 车辆 Code § 21461(b)
(a)Copy CA 车辆 Code § 21461(b)(a)款不适用于构成本分部第9章(自第22500条起)项下违规行为的行为,也不适用于构成根据第9章(自第22500条起)通过的地方交通条例的违规行为的行为。

Section § 214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行人不遵守旨在传达交通规则的交通标志、信号或装置是违法的。除非行人有被车辆或其他人力驱动装置撞到的即时危险,否则警察不得仅仅因为行人违反此规定而拦停他们。无论是步行还是驾驶,每个人仍有责任注意自身安全。

(a)CA 车辆 Code § 21461.5(a) 任何行人不遵守为指示或执行本法典规定、或根据地方交通条例通过的任何地方交通条例或决议而设置或维护的任何标志或信号,或不遵守根据第21352条设置或维护的任何装置,均属违法。
(b)Copy CA 车辆 Code § 21461.5(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461.5(b)(1) 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车辆或其他完全由人力驱动的装置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否则,根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5章(自第830条起)定义的和平官员,不得因违反(a)款而拦停行人。
(2)CA 车辆 Code § 21461.5(b)(2) 本款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3)CA 车辆 Code § 21461.5(b)(3) 本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对其在道路内的任何行人安全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Section § 21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驾驶员、行人、动物看管人以及有轨电车操作员遵守官方交通信号,除非警官另有指示,或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事故,或根据特定条款获得豁免。对于行人,治安官只有在存在明显碰撞危险时,才能因其不遵守信号而将其拦下。然而,行人与车辆驾驶员都必须保持谨慎以避免事故发生。

(a)CA 车辆 Code § 21462(a) 车辆驾驶员、动物负责人、行人以及有轨电车驾驶员,应遵守适用于他们并依法设置的官方交通信号指示,除非有警察或交通警官另行指示,或为避免碰撞或其他紧急情况所必需,但须遵守第21055条规定的豁免。
(b)Copy CA 车辆 Code § 21462(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1462(b)(1)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不得因行人违反 (a) 款而将其拦下,除非一个合理谨慎的人会意识到存在与移动车辆或仅靠人力移动的其他装置发生碰撞的即时危险。
(2)CA 车辆 Code § 21462(b)(2) 本款不免除行人对其自身安全负有尽职注意的义务。
(3)CA 车辆 Code § 21462(b)(3) 本款不免除车辆驾驶员对其在道路内的任何行人安全负有尽职注意的义务。

Section § 21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是手动操作还是自动的交通信号灯,你都不能将其用于除了让行人或车辆过马路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它不允许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Section § 2146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车辆法律规定,除非获得许可,否则您不得损坏任何交通标志、信号灯或相关设备。这意味着您不能损坏、附着物品于或射击它们。此外,除非您获得授权(例如紧急车辆),否则您不能使用或拥有能够改变交通信号的设备。如果您违反这些规定并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您可能会被判入狱并面临高达1万美元的巨额罚款。如果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罚款最高为5千美元。您也可能被允许通过社区服务来代替支付部分或全部罚款。

(a)CA 车辆 Code § 21464(a) 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污损、损坏、附着任何材料或物质于、撞倒或移除,也不得射击任何依法授权或要求设置或竖立的官方交通管制设备、交通导向柱、交通标志杆、驾驶员求助电话亭或历史标志;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也不得污损、损坏、附着任何材料或物质于或移除,也不得射击任何设备、导向或标志上的铭文、盾牌或徽章。
(b)CA 车辆 Code § 21464(b) 任何人不得使用,除授权的紧急车辆或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外,任何车辆也不得配备任何能够发送中断或改变官方交通管制信号序列模式的信号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红外发射器,除非该设备或其使用已根据第21350条由交通部授权或根据第21351条由地方当局授权。
(c)CA 车辆 Code § 21464(c) 任何人不得购买、持有、制造、安装、销售、要约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subdivision (b)中描述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红外发射器 (MIRT),除非该购买、持有、制造、安装、销售、要约销售或分发是为了执法人员或其他被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操作授权紧急车辆或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的人员使用该设备。
(d)CA 车辆 Code § 21464(d) 任何故意违反subdivision (a)、(b)或(c)并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的行为,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subdivision (h)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并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且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e)CA 车辆 Code § 21464(e) 任何故意违反subdivision (a)、(b)或(c)但未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
(f)CA 车辆 Code § 21464(f) 法院应允许违法者执行法院指定的社区服务,以代替根据本条施加的全部或部分罚款。

Section § 21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在公路之上或附近放置、保留或展示任何看起来像官方交通标志的非官方标志。这包括那些试图控制或混淆交通,或者遮挡任何真实交通标志的仿制品。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公路之上或其视线范围内设置、保持或展示任何非官方的标志、信号、装置或标记,或任何声称是、模仿或类似官方交通管制装置的、或试图指挥交通流动的、或遮挡任何官方交通管制装置视线的标志、信号、装置或标记。

Section § 21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路之上或附近放置灯光,其方式应使驾驶员难以清楚地看到官方交通标志或信号。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公路之上或其视野范围内设置、保持或展示任何灯光,其位置应妨碍车辆驾驶员轻易识别任何官方交通控制设备。

Section § 214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公路附近设置或展示任何可能损害驾驶员视力的强光。如果光源的亮度超过驾驶员所见其他亮度的1,000倍,并使用特定仪表从驾驶员视角测量,则该光源被视为过亮。如果正常亮度较低,则不应超过某个特定水平。铁路不受此规定影响。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公路之上或其视野范围内设置、维持或展示任何颜色的灯光,其亮度足以损害公路驾驶员的视力。当光源亮度超过下列数值时,应被视为损害视力。
令人反感的光源的亮度读数,应使用放置在驾驶员视点的11/2度光电亮度计测量。光源在驾驶员正常视线10度范围内的最大测量亮度,不得超过驾驶员视野内最小测量亮度的1,000倍;但当视野内最小测量亮度为10英尺朗伯或更低时,光源的测量亮度(以英尺朗伯计)不得超过500加上100乘以驾驶员视线与光源之间的角度(以度为单位)。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公共事业法典》第229条所定义的铁路。

Section § 21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非法的标志、信号、装置或灯光都被视为公共滋扰。交通部、加州公路巡警队和地方当局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移除这些物品。或者,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消除这些滋扰。

Section § 214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本分部的规定不改变或削弱公用事业委员会依法设立和维护交通管制设备(例如标志和信号)的权力。

本分部不修改或限制公用事业委员会依法授权设立或维护,或促使设立和维护标志、信号或其他交通管制设备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