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车辆,例如卡车,必须始终配备至少三个红色紧急反光器。如果车辆在夜间发生故障,这些反光器必须放置在车辆周围的特定距离处,以警告其他驾驶员。例如,一个应放置在距离车辆10英尺处,其他则根据弯道或山丘等道路情况,放置在100英尺或更远的地方。

如果车辆只是停在路边但仍靠近行车道,也必须放置反光器以提醒其他驾驶员。暂时可以使用信号灯或闪烁灯,直到反光器正确放置。

如果故障车辆载有易燃或爆炸性材料,建议特别注意不要使用产生火焰的信号。此时应使用反光三角牌或电动灯笼。

放置这些反光器的要求不适用于车辆在城市内合法停放或在有路缘石的道路上停放的情况。此外,车辆可以使用额外的紧急标志或横幅以确保安全。

(a)CA 车辆 Code § 25300(a) 每一辆在夜间行驶时须遵守第25100条规定的车辆,以及每一辆牵引车,无论其宽度如何,应始终配备至少三个红色紧急反光器。在组合车辆中,反光器只需由其中一辆车携带。
所有反光器应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b)CA 车辆 Code § 25300(b) 当车辆在夜间于行车道上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按以下方式放置(a)款规定的反光器:
(1)CA 车辆 Code § 25300(b)(1) 一个放置在故障车辆的交通侧,距离车辆前方或后方不超过10英尺。
(2)CA 车辆 Code § 25300(b)(2) 一个放置在故障车辆后方约100英尺处,位于该车辆所占用的行车道中央。
(3)CA 车辆 Code § 25300(b)(3) 一个放置在故障车辆前方约100英尺处,位于该车辆所占用的行车道中央。
(4)CA 车辆 Code § 25300(b)(4) 如果车辆故障发生在弯道、山顶或其他视线受阻区域的500英尺范围内,驾驶员应将反光器放置在该方向,以便向公路上的其他使用者提供充分警告,但距离故障车辆不得少于100英尺,也不得超过500英尺。
(5)CA 车辆 Code § 25300(b)(5) 如果车辆故障发生在分隔式公路或单向公路的任何行车道上,驾驶员应在停止车辆所占车道中央,将一个反光器放置在车辆后方约200英尺处,另一个反光器放置在车辆后方约100英尺处,并在车辆交通侧放置一个反光器,距离车辆后方不超过10英尺。
(c)CA 车辆 Code § 25300(c) 当车辆在夜间于行车道外但距离行车道10英尺以内发生故障或停放时,驾驶员应立即按以下方式放置(a)款规定的警告反光器:一个放置在车辆后方约200英尺处,另一个放置在车辆后方约100英尺处,并在车辆交通侧放置一个反光器,距离车辆后方不超过10英尺。反光器应尽可能放置在行车道边缘和车辆之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车辆或其所载货物最宽部分左侧两英尺。
(d)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d)
(1)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d)(1) 在本条规定的反光器能够正确放置之前,本条要求可暂时通过在规定位置放置点燃的红色信号棒或液体燃烧式信号灯来遵守,或通过使用转向信号灯,但前提是两侧的前转向信号灯和两侧的后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
(2)CA 车辆 Code § 25300(d)(2) 配备信号棒或液体燃烧式信号灯的商用机动车驾驶员,应在(b)款规定的每个位置放置一个点燃的信号棒或液体燃烧式信号灯。只要商用机动车停止,每个规定位置都应至少有一个点燃的信号棒或液体燃烧式信号灯。在停止的商用车辆移动之前,驾驶员应正确熄灭并移除每个信号棒或液体燃烧式信号灯。
(3)CA 车辆 Code § 25300(d)(3) 如果汽油或任何其他易燃或可燃液体或气体从停在公路上的燃料容器或商用机动车中渗漏,则不得点燃或放置产生火焰的紧急警告信号,除非其与液体或气体的距离足以确保防止火灾或爆炸。
(4)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d)(4)
(A)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d)(4)(A) 驾驶员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任何产生火焰的紧急信号来保护以下任何车辆:
(i)CA 车辆 Code § 25300(d)(4)(A)(i) 运输美国交通部分类的1.1类、1.2类或1.3类爆炸物的商用车辆。
(ii)CA 车辆 Code § 25300(d)(4)(A)(ii) 无论装载与否,用于运输美国交通部分类的任何3类易燃液体或2.1类易燃气体的罐式货运机动车。
(iii)CA 车辆 Code § 25300(d)(4)(A)(iii) 使用压缩气体作为机动车燃料的商用机动车。
(B)CA 车辆 Code § 25300(d)(4)(A)(B) 代替产生火焰的紧急信号,应使用紧急反光三角牌、红色电动灯笼或红色紧急反光器,其放置方式应与《联邦法规》第49卷第392.22(b)条的规定相同。
(e)CA 车辆 Code § 25300(e) 在夜间,只要车辆在行车道上保持故障状态,或停放或故障在距离行车道10英尺以内,反光器应持续展示。
(f)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f)
(b)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f)(b)、(c)、(d)和(e)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车辆:

Section § 25301

Explanation

当公用事业车辆在道路上作业并停放时,它们需要设置警示装置以提醒其他驾驶员。白天,它们必须在车辆上直接使用旗帜或标志,或在车辆50英尺范围内设置。在高速区域,该距离可延长至500英尺。夜间,它们必须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或其他警示灯。如果车辆已配备全向闪烁警示灯,则无需额外警示装置。允许在任何时候同时使用白天和夜间的警示装置。

当公用事业车辆或公共事业车辆在第22512条所述的作业现场停放、停止或驻留时,应按以下方式展示警示装置:
(a)CA 车辆 Code § 25301(a) 白天,警示装置应包括以下任一:
车辆前后部的警示旗或路障条纹。
在车辆前方不超过50英尺和后方不超过50英尺的公路上设置警示旗、标志或路障,但限速超过每小时25英里的区域除外,在此类区域,该50英尺的距离可根据情况需要增加至距车辆500英尺。
(b)CA 车辆 Code § 25301(b) 夜间,警示装置应包括以下任一:
车辆上一个或多个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向来自各个方向的驶近车辆发出警示。
在车辆前方不超过50英尺和后方不超过50英尺的公路上设置警示灯、信号弹、引信或反光器,但限速超过每小时25英里的区域除外,在此类区域,该50英尺的距离可根据情况需要增加至距车辆500英尺。
(c)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1(c)
(a)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1(c)(a)款或(b)款的规定不阻止在白天或夜间同时展示两种类型的警示装置。
(d)CA 车辆 Code § 25301(d) 在白天或夜间,如果车辆已配备(b)款规定的、对来自各个方向的驶近车辆可见的闪烁警示灯,则无需其他警示装置。

Section § 25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公路或其附近使用点燃的信号弹(紧急照明弹)的规则。你只能使用信号弹来警告车辆或火车前方有危险。使用发出非红色光线的信号弹是违法的,并且你不能将点燃的信号弹附着在车辆上。铁路公司在使用信号弹方面有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