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25300(a) 每一辆在夜间行驶时须遵守第25100条规定的车辆,以及每一辆牵引车,无论其宽度如何,应始终配备至少三个红色紧急反光器。在组合车辆中,反光器只需由其中一辆车携带。
所有反光器应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b)CA 车辆 Code § 25300(b) 当车辆在夜间于行车道上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按以下方式放置(a)款规定的反光器:
(1)CA 车辆 Code § 25300(b)(1) 一个放置在故障车辆的交通侧,距离车辆前方或后方不超过10英尺。
(2)CA 车辆 Code § 25300(b)(2) 一个放置在故障车辆后方约100英尺处,位于该车辆所占用的行车道中央。
(3)CA 车辆 Code § 25300(b)(3) 一个放置在故障车辆前方约100英尺处,位于该车辆所占用的行车道中央。
(4)CA 车辆 Code § 25300(b)(4) 如果车辆故障发生在弯道、山顶或其他视线受阻区域的500英尺范围内,驾驶员应将反光器放置在该方向,以便向公路上的其他使用者提供充分警告,但距离故障车辆不得少于100英尺,也不得超过500英尺。
(5)CA 车辆 Code § 25300(b)(5) 如果车辆故障发生在分隔式公路或单向公路的任何行车道上,驾驶员应在停止车辆所占车道中央,将一个反光器放置在车辆后方约200英尺处,另一个反光器放置在车辆后方约100英尺处,并在车辆交通侧放置一个反光器,距离车辆后方不超过10英尺。
(c)CA 车辆 Code § 25300(c) 当车辆在夜间于行车道外但距离行车道10英尺以内发生故障或停放时,驾驶员应立即按以下方式放置(a)款规定的警告反光器:一个放置在车辆后方约200英尺处,另一个放置在车辆后方约100英尺处,并在车辆交通侧放置一个反光器,距离车辆后方不超过10英尺。反光器应尽可能放置在行车道边缘和车辆之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车辆或其所载货物最宽部分左侧两英尺。
(d)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d)
(1)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d)(1) 在本条规定的反光器能够正确放置之前,本条要求可暂时通过在规定位置放置点燃的红色信号棒或液体燃烧式信号灯来遵守,或通过使用转向信号灯,但前提是两侧的前转向信号灯和两侧的后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
(2)CA 车辆 Code § 25300(d)(2) 配备信号棒或液体燃烧式信号灯的商用机动车驾驶员,应在(b)款规定的每个位置放置一个点燃的信号棒或液体燃烧式信号灯。只要商用机动车停止,每个规定位置都应至少有一个点燃的信号棒或液体燃烧式信号灯。在停止的商用车辆移动之前,驾驶员应正确熄灭并移除每个信号棒或液体燃烧式信号灯。
(3)CA 车辆 Code § 25300(d)(3) 如果汽油或任何其他易燃或可燃液体或气体从停在公路上的燃料容器或商用机动车中渗漏,则不得点燃或放置产生火焰的紧急警告信号,除非其与液体或气体的距离足以确保防止火灾或爆炸。
(4)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d)(4)
(A)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d)(4)(A) 驾驶员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任何产生火焰的紧急信号来保护以下任何车辆:
(i)CA 车辆 Code § 25300(d)(4)(A)(i) 运输美国交通部分类的1.1类、1.2类或1.3类爆炸物的商用车辆。
(ii)CA 车辆 Code § 25300(d)(4)(A)(ii) 无论装载与否,用于运输美国交通部分类的任何3类易燃液体或2.1类易燃气体的罐式货运机动车。
(iii)CA 车辆 Code § 25300(d)(4)(A)(iii) 使用压缩气体作为机动车燃料的商用机动车。
(B)CA 车辆 Code § 25300(d)(4)(A)(B) 代替产生火焰的紧急信号,应使用紧急反光三角牌、红色电动灯笼或红色紧急反光器,其放置方式应与《联邦法规》第49卷第392.22(b)条的规定相同。
(e)CA 车辆 Code § 25300(e) 在夜间,只要车辆在行车道上保持故障状态,或停放或故障在距离行车道10英尺以内,反光器应持续展示。
(f)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f)
(b)Copy CA 车辆 Code § 25300(f)(b)、(c)、(d)和(e)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