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暗中,车辆应配备本章对该车辆所要求的点亮的照明设备。
照明设备总则
Section § 24251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灯光必须使人或另一辆车在多远距离内可见的要求,适用于天黑时、在没有路灯的笔直平坦道路上以及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如果法律中提到了不同的情况,那么就应该适用那些具体条件。
车辆照明 可见距离 黑暗条件
Section § 24252
《加州车辆法典》第24252条规定,所有必要的车辆灯光都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灯泡必须使用正确的电压。所需的照明设备包括法典和联邦法规中规定的灯光。灯座处的电压不应低于灯泡设计电压的85%,并且测试应在发动机运转时进行。
您可以组合多个灯光功能,但每个功能都必须符合特定要求。例如,转向信号灯不能与刹车灯组合,除非在使用转向信号灯时刹车灯熄灭。此外,示廓灯不能与尾灯或识别灯组合。
(a)Copy CA 车辆 Code § 24252(a)
(1)Copy CA 车辆 Code § 24252(a)(1) 车辆上安装的所有规定类型的照明设备应始终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灯具应配备与灯座标称电压相符的正确额定电压灯泡。
(2)CA 车辆 Code § 24252(a)(2) 就本节而言,“规定类型的照明设备”包括本法典明确要求的照明设备以及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49卷第393部分或第571部分要求的照明设备。
(b)CA 车辆 Code § 24252(b) 车辆尾灯、刹车灯、牌照灯、侧标志灯或示廓灯灯座处的电压不得低于灯泡设计电压的85%。电压测试应在发动机运转时进行。
(c)CA 车辆 Code § 24252(c) 两个或多个灯具或反光器功能可以组合,前提是每个受部门规定要求约束的功能都符合这些要求。
(1)CA 车辆 Code § 24252(c)(1) 转向信号灯不得与刹车灯光学组合,除非在转向信号灯闪烁时刹车灯熄灭。
(2)CA 车辆 Code § 24252(c)(2) 示廓灯不得与尾灯或识别灯光学组合。
车辆照明维护 正确电压灯泡 所需照明设备
Section § 24253
这项规定要求,所有在1970年1月1日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汽车,以及所有在1971年1月1日之后制造并注册的摩托车,必须配备尾灯,以便在发动机停止运转时,尾灯能持续亮至少15分钟。汽车为此使用一个储能系统,该系统由车辆自身充电。
(a)CA 车辆 Code § 24253(a) 所有在1970年1月1日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使其所有尾灯在发动机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能够保持亮起至少一刻钟。此要求应通过一个储能系统来满足,该系统由车辆产生的能量进行充电。
(b)CA 车辆 Code § 24253(b) 所有在1971年1月1日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摩托车,应当配备,使其所有尾灯在开启后,如果发动机停止运转,将自动保持亮起至少一刻钟。
尾灯 机动车辆 储能系统
Section § 24255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安装使用红外线和显示屏帮助驾驶员夜间看得更清楚的系统。这些系统不能阻挡驾驶员视线,也不能发出可能分散他人注意力的刺眼光线。这些系统只能在汽车大灯亮起时使用,并且必须与大灯开关联动,确保它们协同工作。这些系统的灯光不能与其他车灯结合,但可以安装在同一个外壳内,只要不影响其他车灯的功能。
(a)CA 车辆 Code § 24255(a) 车辆可以配备一套系统,以在黑暗中辅助驾驶员观察车辆前方或后方的道路。该系统可包含一个照明装置,该装置主要发射电磁波谱红外区域的辐射,以及一个显示器,用于向驾驶员提供可见图像。该系统或其任何部分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且不得发出任何在任何方向或对任何人可见的眩光。该照明装置可安装在车辆内部,但其构造和安装应防止任何直射或反射光(除了从该装置发出的监控指示灯)对驾驶员可见。
(b)CA 车辆 Code § 24255(b) 该系统只能在车头灯亮起时操作。该系统的照明装置应与车头灯开关联锁,使其仅在车头灯亮起时可操作。
(c)Copy CA 车辆 Code § 24255(c)
(1)Copy CA 车辆 Code § 24255(c)(1) 照明装置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与任何其他强制性或允许的照明装置进行物理上或光学上的结合。
(2)CA 车辆 Code § 24255(c)(2) 照明装置可以安装在包含其他强制性或允许的照明装置的外壳内,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装置的功能。
驾驶员视野增强 红外照明 夜间驾驶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