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1968年前制造的旧款载客车辆使用绿色识别灯。公共汽车可以安装照明标志来显示目的地或识别信息,只要这些标志不产生刺眼的光线。如果符合特定规定,此类标志可以安装在公共汽车内部。对于其他商用车辆,允许在前方安装照明识别标志,但其尺寸必须符合规定(长度不超过24英寸,宽度不超过8英寸),并发出柔和的无眩光白光。

1968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任何载客公共承运机动车,可配备绿色识别灯。任何公共汽车可配备照明终点站标志、照明识别标志或其任意组合,但不得投射任何刺眼光线。符合第25400条规定的内部照明终点站标志、识别标志或其任意组合,可安装在公共汽车内部。任何商用车辆,除载客公共承运机动车外,可在其前方配备照明识别标志,其长度不得超过24英寸,宽度不得超过8英寸,并发出无眩光的漫射白光。

Section § 25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车辆(特别是商用车辆以及其他宽度为80英寸或更宽的车辆)上识别灯的规则。1968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其识别灯前部可以显示琥珀色、绿色或白色灯光,后部显示红色灯光。

对于196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前部识别灯只能显示琥珀色灯光,而后部灯光必须仍然是红色。这种区别是基于车辆的制造日期。

(a)CA 车辆 Code § 25351(a) 商用车辆以及任何其他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的车辆,可以配备安装在车辆前部或后部的识别灯。
(b)Copy CA 车辆 Code § 25351(b)
(a)Copy CA 车辆 Code § 25351(b)(a)款所述的、于1968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上的识别灯,前部可显示琥珀色、绿色或白色灯光,后部显示红色灯光。
(c)Copy CA 车辆 Code § 25351(c)
(a)Copy CA 车辆 Code § 25351(c)(a)款所述的、于196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上的识别灯,前部只能显示琥珀色灯光,后部显示红色灯光。

Section § 25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由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的巴士使用一种可以改变交通灯模式的装置。它规定了具体条件:如果该装置是闪光灯,则其亮度不应过高。巴士系统必须获得交通部门或地方当局的许可才能在特定路线上使用该装置。最后,在改变交通信号时,它们必须优先让行紧急车辆。

任何由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的定期班车,可以配备一种能够发送信号以中断或改变官方交通控制信号序列模式的装置,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车辆 Code § 25352(a) 如果此类装置是闪烁气体放电灯,则该灯发出的可见光在10英尺距离处测得的任何颜色每闪平均值不得超过0.0003坎德拉。
(b)CA 车辆 Code § 25352(b) 除非并直至由交通部根据第21350条或地方当局根据第21351条授权在特定路线上使用,否则不得安装或使用此类装置。
(c)CA 车辆 Code § 25352(c) 任何在此处规定的条件下运营的巴士或系统,应允许根据第25258条或第21055条运营的紧急车辆在改变官方交通控制信号序列模式时享有优先权。

Section § 25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的巴士安装发光标志,用于显示目的地、路线编号和公共服务公告。这些标志应发出柔和、不刺眼的光,并且面向前方的标志不能使用红光。它们的尺寸不得超过720平方英寸,并且不应干扰巴士上的任何安全设备。标志可以显示与公共交通服务相关的信息,如果显示动态信息,则必须遵守特定的显示时间规定。该法律还确保遵守联邦法规,例如《美国残疾人法案》。

(a)CA 车辆 Code § 25353(a) 尽管有第25400条和第25950条的规定,由公共交通系统在定期班次服务中运营的巴士可以配备发光标志,包括目的地标志、路线编号标志、班次编号标志、公共服务公告标志或其组合,从车辆的任何方向可见,发出任何颜色的光,但面向前方的标志不得发出红色光,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车辆 Code § 25353(a)(1) 每个发光标志应发出漫射的非眩光。
(2)CA 车辆 Code § 25353(a)(2) 每个发光标志的显示区域尺寸不得超过720平方英寸。
(3)CA 车辆 Code § 25353(a)(3) 每个发光标志不得与车辆上所需的灯具、反光器或其他装置相似,也不得安装在会妨碍其可见性或有效性的位置。
(4)CA 车辆 Code § 25353(a)(4) 每个发光标志应显示与公共交通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路线编号、目的地描述、班次编号和公共服务公告。
(5)CA 车辆 Code § 25353(a)(5) 允许混合单独着色的发光二极管元件,包括红色,只要由发光二极管元件组合形成的发出颜色不是红色。
(b)Copy CA 车辆 Code § 25353(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5353(b)(1) 发光标志可以作为动态信息标志以分页或流式模式运行。
(2)CA 车辆 Code § 25353(b)(2) 以下定义应适用于第(1)款的解释:
(A)CA 车辆 Code § 25353(b)(2)(A) “分页”是指字符元素或其他信息显示一段时间后一次性消失,然后显示相同或新的元素,如果每条信息的显示时间在2.7到10秒之间,则允许。每条信息之间的空白时间应在0.5到25秒之间。
(B)CA 车辆 Code § 25353(b)(2)(B) “流式”是指字符元素或其他信息在显示屏上平滑连续地移动,如果字符从显示屏一端移动到另一端的时间至少为2.7秒,并且整个信息的移动时间不超过10秒,则允许。
(c)CA 车辆 Code § 25353(c) 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应遵守适用的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