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备商用和公共承运车辆
Section § 25350
这项法律允许1968年前制造的旧款载客车辆使用绿色识别灯。公共汽车可以安装照明标志来显示目的地或识别信息,只要这些标志不产生刺眼的光线。如果符合特定规定,此类标志可以安装在公共汽车内部。对于其他商用车辆,允许在前方安装照明识别标志,但其尺寸必须符合规定(长度不超过24英寸,宽度不超过8英寸),并发出柔和的无眩光白光。
Section § 25351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车辆(特别是商用车辆以及其他宽度为80英寸或更宽的车辆)上识别灯的规则。1968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其识别灯前部可以显示琥珀色、绿色或白色灯光,后部显示红色灯光。
对于196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前部识别灯只能显示琥珀色灯光,而后部灯光必须仍然是红色。这种区别是基于车辆的制造日期。
Section § 25352
这项法律允许由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的巴士使用一种可以改变交通灯模式的装置。它规定了具体条件:如果该装置是闪光灯,则其亮度不应过高。巴士系统必须获得交通部门或地方当局的许可才能在特定路线上使用该装置。最后,在改变交通信号时,它们必须优先让行紧急车辆。
Section § 25353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的巴士安装发光标志,用于显示目的地、路线编号和公共服务公告。这些标志应发出柔和、不刺眼的光,并且面向前方的标志不能使用红光。它们的尺寸不得超过720平方英寸,并且不应干扰巴士上的任何安全设备。标志可以显示与公共交通服务相关的信息,如果显示动态信息,则必须遵守特定的显示时间规定。该法律还确保遵守联邦法规,例如《美国残疾人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