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黑暗中,所有未与其他车辆连接的机动车,或组合车辆中的最后一辆车,必须在后部安装正常工作的尾灯。每辆车至少需要一个尾灯,但1958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汽车和卡车至少需要两个,某些小型拖车除外。组合车辆末端的车辆也必须有两个尾灯。当需要两个尾灯时,它们应安装在左右两侧,且高度相同。尾灯应为红色,在500英尺外清晰可见;如果车辆是1969年之后制造的,则在1,000英尺外也应清晰可见。1969年之后制造的车辆的尾灯应安装在特定高度,拖车可以在特定位置安装额外的尾灯,并与前照灯一同开启。

During darkness every motor vehicle which is not in combination with any other vehicle and every vehicle at the end of a combination of vehicles shall be equipped with lighted taillamps mounted on the rear as follows:
(a)CA 车辆 Code § 24600(a) Every vehicle shall be equipped with one or more taillamps.
(b)CA 车辆 Code § 24600(b) Every vehicle, other than a motorcycle, manufactured and first registered on or after January 1, 1958, shall be equipped with not less than two taillamps, except that trailers and semitrailers manufactured after July 23, 1973, which are less than 30 inches wide, may be equipped with one taillamp which shall be mounted at or near the vertical centerline of the vehicles. If a vehicle is equipped with two taillamps, they shall be mounted as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 (d).
(c)CA 车辆 Code § 24600(c) Every vehicle or vehicle at the end of a combination of vehicles, subject to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22406 shall be equipped with not less than two taillamps.
(d)CA 车辆 Code § 24600(d) When two taillamps are required, at least one shall be mounted at the left and one at the right side respectively at the same level.
(e)CA 车辆 Code § 24600(e) Taillamps shall be red in color and shall be plainly visible from all distances within 500 feet to the rear except that taillamps on vehicles manufactured after January 1, 1969, shall be plainly visible from all distances within 1,000 feet to the rear.
(f)CA 车辆 Code § 24600(f) Taillamps on vehicles manufactured on or after January 1, 1969, shall be mounted not lower than 15 inches nor higher than 72 inches, except that a tow truck, in addition to being equipped with the required taillamps, may also be equipped with two taillamps which may be mounted not lower than 15 inches nor higher than the maximum allowable vehicle height and as far forward as the rearmost portion of the driver’s seat in the rearmost position. The additional taillamps on a tow truck shall be lighted whenever the headlamps are lighted.

Section § 24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您的车辆后牌照在夜间必须用白光照明,以便在50英尺外能清晰辨认。如果牌照有单独的灯,它必须与尾灯使用同一个开关来开启和关闭。

尾灯或单独的灯应如此构造和放置,以便在黑暗中用白光照亮后牌照,并使其在后方50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可辨。当后牌照由非必需尾灯的其他灯具照明时,这两盏灯应始终只能通过同一个控制开关开启或关闭。

Section § 24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后部安装最多两个红色雾灯,这些雾灯只能在雾、雨、雪或灰尘等天气条件导致能见度低于500英尺,难以看清其他车辆时使用。如果安装两个灯,它们必须在左右两侧处于同一高度。如果只安装一个灯,它应该在车辆的左侧或中心位置。这些灯必须安装在离地面12到60英寸之间,并且距离刹车灯至少四英寸。它们只能在前照灯开启时才能工作,并且应该有一个开关,即使前照灯开着也能将其关闭。当雾灯开启时,驾驶员应该能看到一个琥珀色的指示灯。

(a)CA 车辆 Code § 24602(a) 车辆后部可配备不超过两个红色雾灯,除必需的尾灯外,仅当雾、雨、雪、烟或灰尘等大气条件导致白天或夜间其他车辆的能见度低于500英尺时方可点亮。
(b)CA 车辆 Code § 24602(b) 根据 (a) 款授权的灯具应按以下方式安装:
(1)CA 车辆 Code § 24602(b)(1) 当安装两个灯具时,一个应安装在左侧,一个应安装在右侧,两者应处于同一水平,并尽可能靠近车辆两侧。当安装一个灯具时,应尽可能靠近车辆左侧或安装在车辆中心。
(2)CA 车辆 Code § 24602(b)(2) 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2英寸,也不得高于60英寸。
(3)CA 车辆 Code § 24602(b)(3) 灯具透镜的边缘与任何刹车灯透镜的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四英寸。
(4)CA 车辆 Code § 24602(b)(4) 灯具的接线方式应使其仅在前照灯开启时才能打开,并且应设有一个开关,允许在前照灯开启时将其关闭。
(5)CA 车辆 Code § 24602(b)(5) 当灯具开启时亮起的非闪烁琥珀色指示灯应安装在驾驶员易于看到的位置。

Section § 24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车辆制动灯(刹车灯)的要求。所有车辆都必须至少有一个制动灯,但1958年之后生产的车辆(以及1973年之后生产的拖车)通常需要两个,除非它们非常窄。这些灯必须在特定距离内可见,并安装在特定高度,通常在15到72英寸之间。现代汽车在制动时必须显示红光,但老式汽车可以是红光或黄光。该法律还涉及拖车等专用车辆的附加灯光,以及商用车辆和自动驾驶车辆的豁免情况。允许安装辅助制动灯,但必须符合颜色和位置等特定要求。所有安装都必须遵守适用的联邦安全标准。

每个未与其他车辆组合的机动车以及组合车辆末端的每个车辆,应始终配备安装在后部的制动灯,具体如下:
(a)CA 车辆 Code § 24603(a) 每辆车应配备一个或多个制动灯。
(b)CA 车辆 Code § 24603(b) 除摩托车外,于195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每辆车,应配备两个制动灯,但1973年7月23日之后制造的宽度小于30英寸的拖车和半挂车,可配备一个制动灯,该制动灯应安装在拖车的垂直中心线处或附近。如果此类车辆配备两个制动灯,则应按照 (d) 款的规定安装。
(c)CA 车辆 Code § 24603(c)  除 (h) 款另有规定外,1969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上的制动灯,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英寸,也不得高于72英寸,但拖车或收回车辆的拖车,除了配备所需的制动灯外,还可以配备两个制动灯,其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英寸,也不得高于车辆的最大允许高度,并且可以尽可能靠前安装,直至驾驶员座椅在最后位置的最后部分。
(d)CA 车辆 Code § 24603(d) 当需要两个制动灯时,应分别在左侧和右侧各安装一个,且高度相同。
(e)Copy CA 车辆 Code § 24603(e)
(1)Copy CA 车辆 Code § 24603(e)(1) 1979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上的制动灯应发出红光。1979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上的制动灯应发出红光或黄光。
(2)Copy CA 车辆 Code § 24603(e)(2)
(1)Copy CA 车辆 Code § 24603(e)(2)(1) 款不适用于第15210节或第34500节中定义的商用机动车。商用机动车上的制动灯应发出红光。商用机动车不得配备琥珀色制动灯、琥珀色尾灯或与制动灯或尾灯光学组合的其他琥珀色灯。
(f)CA 车辆 Code § 24603(f) 所有制动灯在正常日光和夜间都应在车辆后方300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可见并可理解,但对于需要配备示廓灯的尺寸车辆,其制动灯在上述时间应在车辆后方500英尺的距离内可见。
(g)Copy CA 车辆 Code § 24603(g)
(1)Copy CA 车辆 Code § 24603(g)(1) 制动灯应在踩下行车(脚)制动器以及操作气动、真空或电动制动器的手控头时激活。此外,所有制动灯可由一种机械装置激活,该装置仅在车辆行驶中突然松开加速器时起作用。配备手动变速器的车辆上的制动灯,在车辆降档时可通过机械装置手动激活,前提是该装置在车辆加速时自动失效。
(2)CA 车辆 Code § 24603(g)(2) 对于第38750节中定义的、无法由坐在车内的人类驾驶员操作的自动驾驶车辆,制动灯应在制动系统远程或自动激活时激活,前提是此修改符合或经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或豁免授权。
(h)Copy CA 车辆 Code § 24603(h)
(1)Copy CA 车辆 Code § 24603(h)(1) 任何车辆除了必须安装在车辆后部的灯具外,还可以配备辅助制动灯,安装在驾驶员座椅最后位置的最后部分之后。1979年1月1日之后安装的辅助制动灯应为红色,安装高度不得低于路面15英寸。车辆转向一侧的辅助制动灯可以作为辅助转向信号灯的一部分闪烁。
(2)CA 车辆 Code § 24603(h)(2) 辅助制动灯可以安装在车辆后窗内部,前提是它安装在车辆的中心线上,并且其构造和安装方式应能防止除设备发出的监控指示灯以外的任何光线(无论是直射还是反射)被驾驶员看到。
(i)CA 车辆 Code § 24603(i) 1987年1月1日之后安装的任何辅助制动灯应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108号(49 C.F.R. 571.108)。任何配备符合适用于该品牌和型号车辆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的制动灯的车辆,应符合该适用的安全标准,除非经过修改以符合本款中指定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Section § 24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车辆的载荷或任何部分超出车尾四英尺或更远时,需要设置特殊标记。夜间,超出部分必须显示两个红色灯,这些灯应能从500英尺外被看到。白天,则必须使用至少18英寸见方的红色或荧光橙色旗帜或布料。

如果载荷宽度仅为两英尺或更小,末端只需一面旗帜或布料。如果宽度超过两英尺,则需要两面旗帜或布料来显示其完整宽度。

(a)CA 车辆 Code § 24604(a) 任何车辆的载荷或任何组成部分向车辆后方伸出或突出四英尺或以上时,从尾灯处测量,在黑暗中,除了所需的尾灯外,应在载荷或车辆突出部分的末端显示两个红色灯,灯泡额定功率不超过六烛光,从至少500英尺的距离内,从侧面和后方清晰可见。在任何其他时间,应在载荷或车辆突出部分的末端显示一面不小于18英寸见方的纯红色或荧光橙色旗帜或布料。
(b)CA 车辆 Code § 24604(b) 如果突出载荷的宽度为两英尺或更小,则在最末端应有一面旗帜或布料。如果突出载荷的宽度超过两英尺,则需要两面警示旗帜或布料。旗帜或布料应放置在能指示超出车辆侧面或后方的载荷最大宽度的位置。

Section § 246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拖车和汽车拆解商的拖车在拖曳时,为了安全必须安装特定的灯光。它们必须为被拖曳车辆携带尾灯、刹车灯和转向信号灯。如果这些灯无法在被拖曳车辆上使用,则必须将灯安装在被拖曳车辆上,某些情况除外。夜间,如果被拖曳车辆的尾灯不亮,则必须在被拖曳车辆的后部显示尾灯。但是,如果拖车后部的灯光从被拖曳车辆的后方清晰可见,那么被拖曳车辆就不需要单独的灯光,驾驶-拖曳联运作业除外。

(a)CA 车辆 Code § 24605(a) 拖车或汽车拆解商用于拖曳车辆的拖车,应当配备并携带尾灯、刹车灯和转向信号灯,以供被拖曳车辆后部使用。
(b)CA 车辆 Code § 24605(b) 凡是拖车或汽车拆解商的拖车正在拖曳车辆,且刹车灯和转向信号灯无法在被拖曳车辆的后部点亮和显示时,拖车或汽车拆解商拖车的操作员应当向后方显示安装在被拖曳车辆上的刹车灯和转向信号灯,除非(c)款另有规定。在黑暗中,如果被拖曳车辆上的尾灯无法点亮,拖车或汽车拆解商拖车的操作员应当向后方显示安装在被拖曳车辆上的尾灯。被拖曳车辆上无需显示其他照明设备。
(c)CA 车辆 Code § 24605(c) 凡是任何机动车正在拖曳另一辆机动车时,被拖曳的机动车上不需要刹车灯和转向信号灯,但仅限于拖车后部两侧的刹车灯和转向信号灯从被拖曳车辆的后方清晰可见。本款不适用于驾驶-拖曳联运作业。

Section § 24606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是在1969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那么它需要安装倒车灯,在您倒车时发出白光。这些灯的照射距离不应超过车后75英尺。倒车灯只能在车辆倒车时亮起,除非它们是某个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可在车辆熄火后暂时点亮它们。

此外,您的车辆可以在后部两侧安装额外的灯,以帮助照亮倒车灯未覆盖的区域,但这些灯只能与倒车灯同时使用。

(a)CA 车辆 Code § 24606(a) 除摩托车外的所有须注册登记且于1969年1月1日及之后制造的机动车,应配备一个或多个倒车灯,可单独安装或与其他灯具组合安装。任何车辆均可配备倒车灯。
(b)CA 车辆 Code § 24606(b) 倒车灯应定向投射白光,照亮车辆后方道路,距离不得超过75英尺。倒车灯可通过邻近、靠近或作为灯具总成一部分的反射器或透镜投射附带的红色、琥珀色或白色光。
(c)CA 车辆 Code § 24606(c) 倒车灯不得点亮,除非车辆即将倒车或正在倒车,或除非与在点火系统关闭后暂时激活灯光的照明系统配合使用。
(d)CA 车辆 Code § 24606(d) 任何机动车均可在车辆后部附近或后部两侧配备一个发出白光的灯,该灯旨在为倒车灯未照亮的侧面和后方区域提供补充照明。这些灯只能与倒车灯同时点亮。

Section § 24607

Explanation
需要注册的车辆必须在后部安装红色反光器。所有车辆都应至少有一个反光器,在夜间100到350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可见。1965年以后制造并注册的大多数车辆需要两个反光器,但某些宽度小于30英寸的拖车可以只安装一个。1969年以后制造的重型卡车和长拖车等大型车辆需要两个反光器,在100到600英尺的距离内可见。如果有两个反光器,则应一个在左,一个在右,离地面15到60英寸高。牵引车可以将反光器安装在驾驶室后部。如果符合能见度标准,反光材料可以替代反光器。
本法规规定须注册的每辆车应始终配备安装在后部的红色反光器,如下:
(a)CA 车辆 Code § 24607(a) 每辆车应配备至少一个反光器,并维护良好,以便在夜间直接位于合法远光灯束前方时,在距离车辆350英尺至100英尺的所有距离内清晰可见。
(b)CA 车辆 Code § 24607(b) 1965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每辆车,摩托车或低速车辆除外,应配备至少两个符合(a)款能见度要求的反光器,但1973年7月23日之后制造的宽度小于30英寸的拖车和半挂车,可配备一个反光器,该反光器应安装在拖车的垂直中心线处或附近。如果车辆配备两个反光器,则应按照(d)款的规定安装。
(c)CA 车辆 Code § 24607(c) 每辆空载重量超过5,000磅的载重汽车、每辆旅居挂车、每辆野营挂车、每辆车,或车辆组合末端的车辆(受第22406条(a)款约束的),以及1969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的每辆车,应配备至少两个反光器,并保持其在夜间直接位于合法远光灯束前方时,在距离车辆600英尺至100英尺的所有距离内清晰可见。
(d)CA 车辆 Code § 24607(d) 当需要一个以上反光器时,应分别在左侧和右侧各安装一个,且高度相同。所需反光器的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英寸,也不得高于60英寸,但拖车(指救援拖车),除了配备所需反光器外,还可配备两个反光器,其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英寸,也不得高于车辆最大允许高度,且可尽可能靠前安装至驾驶员座椅在最后位置时的最靠后部分。符合部门规定类型的额外反光器可安装在任何高度。
(e)CA 车辆 Code § 24607(e) 牵引车上的反光器可安装在驾驶室后部。1941年1月1日之前作为车辆原厂设备安装的反光器,只要符合(a)款的能见度要求,则无需符合部门的规定。
(f)CA 车辆 Code § 24607(f) 区域反光材料可用于替代(a)、(b)、(c)、(d)和(e)款要求或允许的反光器,但每次安装的尺寸应足以满足这些反光器的光度要求。

Section § 24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的大型车辆(如卡车、拖车、半挂车、房车和公共汽车)的反光器要求。这些于1968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车辆,需要在前侧安装琥珀色反光器,后侧安装红色反光器。此外,那些长度也达到30英尺或以上的车辆,需要在每侧的中间位置安装一个琥珀色反光器。 反光器必须安装在15到60英寸的高度之间,并且在夜间,从100到600英尺的距离内都应清晰可见。法律还允许使用区域反光材料来替代传统的反光器,只要它们符合相同的可见度标准。

Section § 24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可以在前部安装白色或琥珀色反光器,只要它们距离地面15到60英寸之间。此外,校车可以安装两个与琥珀色灯集成的琥珀色反光器,安装在校车的左右两侧,并且高度相同。

Section § 24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车辆上使用的反光器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如果反光器是按钮式或由多个部件组成,它必须至少有七个部件,并且反光面积至少为三平方英寸。这些红色反光器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尾灯的一部分,但它们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条款(第 24600、24602 和 24609 条)中描述的特定标准,包括它们反射光的质量(光度要求)。

根据第 24609 条规定安装在车辆上的反光器,如果是按钮式或其他多单元式,应包含不少于七个单元,反光总面积不少于三平方英寸。所需的红色反光器可以是独立的单元,也可以是红色尾灯的一部分,但无论哪种情况,反光器和尾灯都应符合第 24600、24602 和 24609 条的所有要求,任何构成尾灯组成部分的反光器应符合适用于独立反光器的所有光度要求。

Section § 24611

Explanation

如果拖车宽度超过80英寸,且重量超过10,000磅,并且已经按照联邦安全标准安装了红白反光膜或反光器,那么它就不需要再安装加州法律在其他条款中要求的额外反光器了。

如果拖车两侧和后部配备了红白反光膜或反光器,且其展示方式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法规 (49 C.F.R. 571.108) 中对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且总车辆额定载重超过10,000磅的拖车的要求,则无需配备第24607条或第24608条所要求的反光器。

Section § 24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大型挂车、半挂车和牵引车配备提高可见度的功能,称为“醒目系统”。如果这些车辆的总宽度达到或超过80英寸,且重量超过10,000磅,并且是在1993年12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它们就必须配备反光膜或反射器,以符合联邦安全标准。在该日期之前生产的卡车也可以自愿配备这些提高可见度的功能。

此外,总宽度超过80英寸且重量超过10,000磅,但在1993年12月1日之前生产的挂车和半挂车,必须符合另一项联邦要求。

(a)CA 车辆 Code § 24612(a) 所有总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且车辆总重额定值超过10,000磅,并于1993年12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挂车和半挂车,专门用于居住或办公的除外,以及所有于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牵引车,均应配备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108号 (49 C.F.R. 571.108) 中规定的醒目系统。该醒目系统应由反光膜或反射器,或反光膜和反射器的组合构成,具体应按照车辆制造日期适用的联邦标准规定。
(b)CA 车辆 Code § 24612(b) 任何总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且于1993年12月1日之前制造的载重汽车,以及任何于1997年7月1日之前制造的牵引车,可以配备 (a)款中描述的醒目系统。
(c)CA 车辆 Code § 24612(c) 所有总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且车辆总重额定值超过10,000磅,并于1993年12月1日之前制造的挂车和半挂车,均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393.13节的规定。

Section § 24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驾驶速度为每小时25英里或更低的车辆是违法的,除非车辆后部有“慢速行驶车辆标志”。公用事业车辆或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公路工人有例外。该标志必须是特定的三角形设计,并安装在车辆的特定高度。它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在公共高速公路上驾驶设计为且实际以每小时25英里或更低速度行驶的任何车辆或车辆组合是违法的,除非最末端的车辆显示“慢速行驶车辆标志”,但公用事业(无论是公共或私人所有)用于其自身设施的建设、维护或修理的车辆,或公路管理部门或桥梁或公路区用于公路维护、检查、测量或施工工作的车辆,且该车辆正在公路上施工现场作业时除外。任何其他车辆或车辆组合,当以每小时25英里或更低速度行驶时,可以显示该标志。该标志应安装在车辆后部,底边朝下,且从地面到标志底边的高度不得低于三英尺,不得高于五英尺。该标志应由一个最小高度为14英寸的截头等边三角形组成,带有宽度不小于13/4英寸的红色反光边框和荧光橙色中心。
除本节允许或要求外,不得显示此标志。

Section § 24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安装一个或两个后向辅助灯,这些灯安装在汽车后部。这些灯必须发出白光,并照亮汽车正后方不超过50英尺的地面,不能向前或向侧面照射。

这些灯只能在汽车停放时开启。如果汽车是自动挡,灯在驻车模式下激活;如果是手动挡,则在空挡且手刹拉起时激活。开启灯的开关可以设置在汽车后部。

(a)CA 车辆 Code § 24616(a) 机动车可配备一个或两个后向辅助灯。就本节而言,后向辅助灯是指安装在车辆上朝向后方的灯。该灯应符合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J1424标准对货舱灯的光度学和性能要求。
(b)CA 车辆 Code § 24616(b) 后向辅助灯只能投射白光,其主光锥应同时向后和向下投射。主光锥应照亮车辆后部平行线后方不超过50英尺的道路表面或地面。主光锥不得投射到车辆前方或侧面。
(c)CA 车辆 Code § 24616(c) 后向辅助灯只能在车辆停止时激活。配备后向辅助灯的车辆还应配备一个系统,该系统仅在车辆处于“驻车”档位(如果车辆配备自动变速器)或处于“空档”且驻车制动器已接合(如果车辆配备手动变速器)时才允许激活该灯。
(d)CA 车辆 Code § 24616(d) 配备后向辅助灯的车辆可以有一个可供操作员从车辆后部操作的激活开关。

Section § 24617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允许公交车在车尾安装让行标志,该标志可以是静态贴花,也可以是闪烁的LED灯,旨在提醒其他司机公交车正在驶入车流。这个标志可以与后转向灯同时闪烁,但并非强制要求。当公交车在停车接送乘客后准备驶入车道时,该标志应亮起红色闪烁灯。

公交机构没有义务安装这些标志,公交车司机仍必须优先考虑安全并遵守现有交通法规。这项法律仅在公交机构的理事会在公开听证会后批准其适用时才生效。如果使用了这些标志,公交机构必须开展教育,鼓励司机在标志激活时向公交车让行。

(a)CA 车辆 Code § 24617(a) 公交车可被授权在车辆左后方配备一个让行标志。该让行标志可与后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但并非必须如此。该标志也可以是固定在车辆左后方的静态贴花。如果该标志是闪烁的发光二极管(LED)标志,则应符合以下两点:
(1)CA 车辆 Code § 24617(a)(1) 旨在提醒从公交车后方驶来的机动车驾驶员,公交车正在驶入车流。
(2)CA 车辆 Code § 24617(a)(2) 当公交车在停车接送乘客后准备驶入车道时,由红色闪烁灯光照明。
(b)CA 车辆 Code § 24617(b) 本节不要求公交机构安装 (a) 款所述的让行标志。
(c)CA 车辆 Code § 24617(c) 本节不免除公交车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时对所有人员和财产安全给予应有注意的责任。本节不免除公交车驾驶员遵守第21804节的义务。
(d)CA 车辆 Code § 24617(d) 本节仅在公交机构的理事会在就此问题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通过一项决议,请求本节对其适用时方可适用。
(e)CA 车辆 Code § 24617(e) 参与的公交机构应开展一项公共教育计划,以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在 (a) 款规定的标志被激活时,向公交车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