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备后部照明设备
Section § 24600
这项法律规定,在黑暗中,所有未与其他车辆连接的机动车,或组合车辆中的最后一辆车,必须在后部安装正常工作的尾灯。每辆车至少需要一个尾灯,但1958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汽车和卡车至少需要两个,某些小型拖车除外。组合车辆末端的车辆也必须有两个尾灯。当需要两个尾灯时,它们应安装在左右两侧,且高度相同。尾灯应为红色,在500英尺外清晰可见;如果车辆是1969年之后制造的,则在1,000英尺外也应清晰可见。1969年之后制造的车辆的尾灯应安装在特定高度,拖车可以在特定位置安装额外的尾灯,并与前照灯一同开启。
Section § 24601
这项法律要求您的车辆后牌照在夜间必须用白光照明,以便在50英尺外能清晰辨认。如果牌照有单独的灯,它必须与尾灯使用同一个开关来开启和关闭。
Section § 24602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后部安装最多两个红色雾灯,这些雾灯只能在雾、雨、雪或灰尘等天气条件导致能见度低于500英尺,难以看清其他车辆时使用。如果安装两个灯,它们必须在左右两侧处于同一高度。如果只安装一个灯,它应该在车辆的左侧或中心位置。这些灯必须安装在离地面12到60英寸之间,并且距离刹车灯至少四英寸。它们只能在前照灯开启时才能工作,并且应该有一个开关,即使前照灯开着也能将其关闭。当雾灯开启时,驾驶员应该能看到一个琥珀色的指示灯。
Section § 24603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车辆制动灯(刹车灯)的要求。所有车辆都必须至少有一个制动灯,但1958年之后生产的车辆(以及1973年之后生产的拖车)通常需要两个,除非它们非常窄。这些灯必须在特定距离内可见,并安装在特定高度,通常在15到72英寸之间。现代汽车在制动时必须显示红光,但老式汽车可以是红光或黄光。该法律还涉及拖车等专用车辆的附加灯光,以及商用车辆和自动驾驶车辆的豁免情况。允许安装辅助制动灯,但必须符合颜色和位置等特定要求。所有安装都必须遵守适用的联邦安全标准。
Section § 24604
这项法律规定,当车辆的载荷或任何部分超出车尾四英尺或更远时,需要设置特殊标记。夜间,超出部分必须显示两个红色灯,这些灯应能从500英尺外被看到。白天,则必须使用至少18英寸见方的红色或荧光橙色旗帜或布料。
如果载荷宽度仅为两英尺或更小,末端只需一面旗帜或布料。如果宽度超过两英尺,则需要两面旗帜或布料来显示其完整宽度。
Section § 24605
本节规定,拖车和汽车拆解商的拖车在拖曳时,为了安全必须安装特定的灯光。它们必须为被拖曳车辆携带尾灯、刹车灯和转向信号灯。如果这些灯无法在被拖曳车辆上使用,则必须将灯安装在被拖曳车辆上,某些情况除外。夜间,如果被拖曳车辆的尾灯不亮,则必须在被拖曳车辆的后部显示尾灯。但是,如果拖车后部的灯光从被拖曳车辆的后方清晰可见,那么被拖曳车辆就不需要单独的灯光,驾驶-拖曳联运作业除外。
Section § 24606
如果您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是在1969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那么它需要安装倒车灯,在您倒车时发出白光。这些灯的照射距离不应超过车后75英尺。倒车灯只能在车辆倒车时亮起,除非它们是某个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可在车辆熄火后暂时点亮它们。
此外,您的车辆可以在后部两侧安装额外的灯,以帮助照亮倒车灯未覆盖的区域,但这些灯只能与倒车灯同时使用。
Section § 24607
Section § 24608
Section § 24609
Section § 24610
这项法律规定了车辆上使用的反光器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如果反光器是按钮式或由多个部件组成,它必须至少有七个部件,并且反光面积至少为三平方英寸。这些红色反光器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尾灯的一部分,但它们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条款(第 24600、24602 和 24609 条)中描述的特定标准,包括它们反射光的质量(光度要求)。
Section § 24611
如果拖车宽度超过80英寸,且重量超过10,000磅,并且已经按照联邦安全标准安装了红白反光膜或反光器,那么它就不需要再安装加州法律在其他条款中要求的额外反光器了。
Section § 24612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大型挂车、半挂车和牵引车配备提高可见度的功能,称为“醒目系统”。如果这些车辆的总宽度达到或超过80英寸,且重量超过10,000磅,并且是在1993年12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它们就必须配备反光膜或反射器,以符合联邦安全标准。在该日期之前生产的卡车也可以自愿配备这些提高可见度的功能。
此外,总宽度超过80英寸且重量超过10,000磅,但在1993年12月1日之前生产的挂车和半挂车,必须符合另一项联邦要求。
Section § 24615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驾驶速度为每小时25英里或更低的车辆是违法的,除非车辆后部有“慢速行驶车辆标志”。公用事业车辆或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公路工人有例外。该标志必须是特定的三角形设计,并安装在车辆的特定高度。它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Section § 24616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安装一个或两个后向辅助灯,这些灯安装在汽车后部。这些灯必须发出白光,并照亮汽车正后方不超过50英尺的地面,不能向前或向侧面照射。
这些灯只能在汽车停放时开启。如果汽车是自动挡,灯在驻车模式下激活;如果是手动挡,则在空挡且手刹拉起时激活。开启灯的开关可以设置在汽车后部。
Section § 24617
加州法律允许公交车在车尾安装让行标志,该标志可以是静态贴花,也可以是闪烁的LED灯,旨在提醒其他司机公交车正在驶入车流。这个标志可以与后转向灯同时闪烁,但并非强制要求。当公交车在停车接送乘客后准备驶入车道时,该标志应亮起红色闪烁灯。
公交机构没有义务安装这些标志,公交车司机仍必须优先考虑安全并遵守现有交通法规。这项法律仅在公交机构的理事会在公开听证会后批准其适用时才生效。如果使用了这些标志,公交机构必须开展教育,鼓励司机在标志激活时向公交车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