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24951(a) 任何车辆均可配备灯式转向信号系统,该系统应能清楚表明向右或向左转弯的意图。
(b)CA 车辆 Code § 24951(b) 以下车辆应配备符合本章要求的灯式转向信号系统。
(1)CA 车辆 Code § 24951(b)(1) 195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载重汽车、牵引卡车、公共汽车和乘用车,摩托车除外。
(2)CA 车辆 Code § 24951(b)(2) 1957年12月31日至1969年1月1日之间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总重量为6,000磅或以上的拖车和半挂车。
(3)CA 车辆 Code § 24951(b)(3) 1969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的拖车和半挂车。
(4)CA 车辆 Code § 24951(b)(4) 1973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摩托车,但一英里内可达速度为每小时30英里或以下的机动脚踏车除外。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特种移动设备或辅助拖车。
(c)CA 车辆 Code § 24951(c) 1969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上的转向信号灯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英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