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机动车和车辆组合上的气闸必须进行调整和维护,以确保它们始终能提供完全的制动能力。完全制动应用意味着当制动器应用时,制动气室必须接收到气罐中剩余气压的至少90%。

该法律还允许使用特殊装置或系统,根据车辆载荷自动调整输送到制动气室的最大气压。这些系统不得增加车辆的停车距离,并且必须是故障安全的。

(a)CA 车辆 Code § 26502(a) 每辆机动车和车辆组合的气闸应进行调整和维护,使其始终能够提供完全制动应用,除非第26311条(b)款另有规定。完全制动应用应向所有制动气室输送不低于制动器应用时剩余的气罐压力的90%。
(b)CA 车辆 Code § 26502(b) 本部门可以通过法规授权使用特殊装置或系统,以自动降低输送到制动气室的最大气压,从而补偿载荷变化并实现平衡制动。允许的系统应为故障安全型,且不得增加车辆的制动距离。

Section § 26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配备空气制动器的车辆,或者设计用于拖车空气制动器的车辆,必须安装一个直接连接到储气罐的安全阀。该阀门必须设定在压力超过150磅/平方英寸(psi)时打开并释放空气。它应该在空气系统调压器设定的最大空气压力限制之上略高一点时关闭。但是,如果车辆的空气系统是为此设计的,交通部门可以允许更高的压力。

每一辆配备空气制动器或配备用于操作拖车空气制动器的机动车,均应配备一个标准型安全阀,该安全阀的安装应确保与储气罐或气罐保持不间断连接。该安全阀应进行调整和维护,使其在任何情况下,当压力不超过每平方英寸150磅时,能够打开并排出空气系统中的空气,并在高于最大空气调压器设定点时关闭并复位。部门可以通过法规规定,对于设计用于且能够安全运行更高开启压力的压力安全阀的空气压力系统,允许更高的最大开启压力。

Section § 26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配备空气制动器的车辆,其气压设置必须在部门规定的特定限值内进行调整。这些调整旨在确保制动器安全运行,并以空气制动系统设计所能承受的能力为依据。

Section § 26505

Explanation

如果车辆装有气闸,或者配置了用于拖车气闸的系统,它必须配备一个可靠的压力表。这个压力表需要运行良好,准确显示气压(误差在10%以内),并且从驾驶座上要容易看到和读取。

装有气闸或配备用于操作牵引车辆气闸的机动车,应当配备一个结构可靠且令人满意的压力表,并保持在高效的工作状态,其准确度应在实际储气罐压力的10%以内,且在驾驶位置上的人员能够看到并清晰辨读。

Section § 26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机动车气压制动系统都必须配备低气压警报装置。该装置必须符合车辆制造时的联邦安全标准,或者遵循特定的州法规。它应该对驾驶员来说显而易见且易于看到或听到,并且需要在气压降至某个特定水平(55到75磅/平方英寸之间)以下时发出持续警报。一个简单的压力表不足以满足这项要求。

(a)CA 车辆 Code § 26506(a) 每一辆用于操作机动车或牵引车制动器的机动车气压制动系统,都应配备一个低气压警报装置,该装置须符合制造时生效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或符合 (b) 款的要求。
(b)CA 车辆 Code § 26506(b) 该装置应易于驾驶员看到或听到,并在发动机运转时,当气源压力下降到固定压力以下时,发出令人满意的持续警报,该固定压力不得高于每平方英寸75磅,也不得低于每平方英寸55磅。指示压力的压力表不符合此要求。

Section § 26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配备气刹,其供气系统必须安装并妥善维护一个止回阀。这个阀门可以安装在空压机和第一个储气罐之间,或者安装在第一个储气罐(称为湿气罐)和第二个储气罐(称为干气罐)之间。此外,制动器的供气不能来自第一个储气罐,并且两个储气罐之间只能通过一根管道连接。

每辆配备气刹的机动车的供气管道中,应安装并妥善维护一个止回阀,该止回阀可位于空压机与第一个储气罐或气罐之间,紧邻该储气罐的进气口;或位于No. 1储气罐(湿气罐)与No. 2储气罐(干气罐)之间,紧邻No. 2储气罐的进气口;但前提是,制动器的供气不得取自No. 1储气罐,且No. 1和No. 2储气罐仅通过一根管道连接。

Section § 26508

Explanation

如果您驾驶的车辆或车辆组合使用压缩空气来制动,那么您必须配备一个紧急制动系统,以防主制动系统失灵。本法律规定了这些系统应如何运作。例如,您需要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来启动紧急制动。1964年之前制造的汽车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稍微放宽要求,但它们仍然必须有可靠的制动器。

被牵引车辆也有特定要求,例如确保在脱离时制动器能自动施加。对于任何车辆,主系统故障后仍应保留一个可用的停车方式。如果主制动系统失灵,您只能将车辆开到足以驶离路面到达最近安全地点的地方。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某些专用车辆或仅临时通行的车辆。

驾驶员和车主必须了解这些规定,并能够演示如何使用紧急制动器。

每一车辆或车辆组合,凡使用压缩空气在车轮处施加行车制动器者,均应配备符合本节要求且能够在行车制动气压系统发生故障时使车辆或车辆组合停车的紧急制动系统,具体如下:
(a)CA 车辆 Code § 26508(a) 每一单独运行或作为车辆组合运行的机动车以及每一被牵引车辆,均应配备紧急制动系统。
(b)CA 车辆 Code § 26508(b) 用于牵引使用压缩空气在车轮处施加行车制动器的车辆的机动车,均应配备一个或多个装置,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来启动被牵引车辆的紧急制动系统,具体如下:
(1)CA 车辆 Code § 26508(b)(1) 自动装置应在牵引车辆的行车制动气源供应减少至一个固定压力时自动运行,该压力不应低于每平方英寸20磅,也不应高于每平方英寸45磅。
(2)CA 车辆 Code § 26508(b)(2) 手动装置应易于由坐在驾驶座上的人员操作,其紧急位置或操作方法应清晰标明。在任何情况下,手动方式均不得被安排成允许其使用来阻止自动方式的运行。
(c)CA 车辆 Code § 26508(c) 1964年之前制造的机动车,当配备轴对轴保护式气压制动器,为至少两个车轴中的每一个使用独立的储气罐系统时,应被视为符合 (e) 和 (f) 款的规定,前提是每个系统独立地符合本节的所有其他要求。每个系统应能够从驾驶座手动施加、释放和重新施加,但在任何重新施加后,不得能够从驾驶座释放,除非有可从驾驶座施加的装置来停车并保持车辆或车辆组合。
(d)CA 车辆 Code § 26508(d) 被牵引车辆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1)CA 车辆 Code § 26508(d)(1) 被牵引车辆配备有无回流继动紧急阀或等效装置,其设计应确保用于为制动器提供空气的供气储气罐能够防止空气从储气罐通过供气管线回流,
(2)CA 车辆 Code § 26508(d)(2) 制动器在与牵引车辆脱离时自动且迅速施加,并保持施加至少15分钟,以及
(3)CA 车辆 Code § 26508(d)(3) 车辆组合能够在第26454节规定的距离和条件下停车。
(e)CA 车辆 Code § 26508(e) 如果行车制动系统和紧急制动系统以任何方式连接,它们应被构造为,任一系统中的任何一个部件发生故障或失灵,包括制动气室膜片故障,但不包括制动鼓、制动蹄或其他车轮制动总成的机械部件故障,均不应导致车辆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制动系统,该系统能够符合第26454节的性能要求。
(f)CA 车辆 Code § 26508(f) 每一个紧急制动系统都应设计成能够由坐在驾驶座上的人员手动施加、释放和重新施加。该系统应设计成在任何重新施加后,不能从驾驶座释放,除非可以从驾驶座立即进行进一步施加,以停车并保持车辆或车辆组合。紧急制动系统也可以自动施加。
(g)CA 车辆 Code § 26508(g) 车辆或车辆组合在行车制动气压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得在公路上自行驾驶,除非是为了将车辆驶离路面至最近的安全地点所必需的程度。
(h)CA 车辆 Code § 26508(h) 车辆或车辆组合不得配备紧急制动系统,该系统在公路上造成危险,或增加车辆或车辆组合的行车制动停车距离,或以任何方式干扰任何车辆或车辆组合的行车制动器的施加。
(i)CA 车辆 Code § 26508(i) 作为紧急制动系统一部分的任何储能装置,应设计成通过车辆产生的压缩空气或其他能量进行再充电或复位,但释放紧急制动系统的能量可以由驾驶员从驾驶座通过肌肉力量产生。不得使用可设置以阻止在行车制动气源系统有空气时,向机动车紧急制动系统的受保护气源储气罐自动供气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