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空气制动器
Section § 26502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机动车和车辆组合上的气闸必须进行调整和维护,以确保它们始终能提供完全的制动能力。完全制动应用意味着当制动器应用时,制动气室必须接收到气罐中剩余气压的至少90%。
该法律还允许使用特殊装置或系统,根据车辆载荷自动调整输送到制动气室的最大气压。这些系统不得增加车辆的停车距离,并且必须是故障安全的。
Section § 26503
这项法律规定,配备空气制动器的车辆,或者设计用于拖车空气制动器的车辆,必须安装一个直接连接到储气罐的安全阀。该阀门必须设定在压力超过150磅/平方英寸(psi)时打开并释放空气。它应该在空气系统调压器设定的最大空气压力限制之上略高一点时关闭。但是,如果车辆的空气系统是为此设计的,交通部门可以允许更高的压力。
Section § 26504
Section § 26505
如果车辆装有气闸,或者配置了用于拖车气闸的系统,它必须配备一个可靠的压力表。这个压力表需要运行良好,准确显示气压(误差在10%以内),并且从驾驶座上要容易看到和读取。
Section § 26506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机动车气压制动系统都必须配备低气压警报装置。该装置必须符合车辆制造时的联邦安全标准,或者遵循特定的州法规。它应该对驾驶员来说显而易见且易于看到或听到,并且需要在气压降至某个特定水平(55到75磅/平方英寸之间)以下时发出持续警报。一个简单的压力表不足以满足这项要求。
Section § 265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配备气刹,其供气系统必须安装并妥善维护一个止回阀。这个阀门可以安装在空压机和第一个储气罐之间,或者安装在第一个储气罐(称为湿气罐)和第二个储气罐(称为干气罐)之间。此外,制动器的供气不能来自第一个储气罐,并且两个储气罐之间只能通过一根管道连接。
Section § 26508
如果您驾驶的车辆或车辆组合使用压缩空气来制动,那么您必须配备一个紧急制动系统,以防主制动系统失灵。本法律规定了这些系统应如何运作。例如,您需要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来启动紧急制动。1964年之前制造的汽车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稍微放宽要求,但它们仍然必须有可靠的制动器。
被牵引车辆也有特定要求,例如确保在脱离时制动器能自动施加。对于任何车辆,主系统故障后仍应保留一个可用的停车方式。如果主制动系统失灵,您只能将车辆开到足以驶离路面到达最近安全地点的地方。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某些专用车辆或仅临时通行的车辆。
驾驶员和车主必须了解这些规定,并能够演示如何使用紧急制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