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40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加州注册的车辆,如果重量超过14,000磅,必须配备动力制动器。然而,重量不足18,000磅的车辆,可以使用两级液压执行器来代替动力制动器,以提高制动效果。

任何在本州于1940年1月1日之后首次注册的机动车,如果其总重量超过14,000磅,应当配备动力制动器;但任何总重量不足18,000磅的此类车辆,可以代替动力制动器,配备旨在增加其制动器制动效果的两级液压执行器。

Section § 263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1973年1月1日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乘用车(摩托车除外),都必须配备紧急制动系统。该系统必须设计成这样:如果常规制动系统的一个部件发生故障(除非是制动主缸体或效能指示器的结构性部件),当你持续踩下制动踏板时,制动器仍然能够工作。

Section § 26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拖车和半挂车的制动要求。如果拖车是在1940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重量达到6,000磅或以上,并且行驶速度达到每小时20英里或更快,那么它必须配备制动器。1966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重量达到3,000磅或以上的拖车,至少需要有两个车轮配备制动器。1982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配备空气制动器的拖车,所有车轮都应配备制动器。这些制动器必须与牵引车的制动器协同工作,以满足特定的停车距离要求。但是,用于支撑起重机吊臂或桅杆等设备的拖车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

(a)CA 车辆 Code § 26302(a) 于1940年1月1日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每辆拖车或半挂车,且总重量为6,000磅或以上,并以每小时20英里或以上的速度运行的,应配备制动器。
(b)CA 车辆 Code § 26302(b) 于1966年1月1日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每辆拖车或半挂车,且总重量为3,000磅或以上的,应在至少两个车轮上配备制动器。
(c)CA 车辆 Code § 26302(c) 于1982年1月1日之后制造并配备空气制动器的每辆拖车或半挂车,应在所有车轮上配备制动器。
(d)CA 车辆 Code § 26302(d) 拖车或半挂车所需的制动器应足够,作为牵引车制动器的补充,以使车辆组合符合第26454节的停车距离要求。
(e)CA 车辆 Code § 26302(e)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用于支撑移动式起重机或挖掘机所附吊臂或桅杆的车辆。

Section § 26303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辆重量达到1,500磅或以上(不含乘客)的拖挂式房车或露营拖车,它必须在至少两个车轮上安装制动器。这些制动器应与牵引车的制动器协同工作,以确保车辆组合能在法定距离内停下。

每一辆总重量为1,500磅或以上(但不包括乘客)的拖挂式房车和露营拖车,应当在至少两个车轮上配备制动器,这些制动器应足够,并作为牵引车辆制动器的补充,以使车辆组合符合第26454条规定的停车距离要求。

Section § 26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955年底之后制造的、需要配备刹车的拖车和半挂车,必须配备动力刹车。当它们与牵引车脱离时,这些刹车会自动启动,并应能使拖车保持静止至少15分钟。此外,1955年之后制造的卡车和牵引车,必须配备行车刹车,以便在行驶过程中,如果被牵引的拖车或其他车辆脱离时,能够使卡车或牵引车停下来。

Section § 2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辅助拖车或牵引拖车在需要时安装制动器。这不是强制性要求,而是这些设备的用户或所有者可以选择的选项。

Section § 26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1970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叉车,只有在其后轮配备制动器的情况下,才能被其他车辆牵引。这些制动器必须作为牵引车辆制动器的补充,以确保两辆车能够在规定的距离内停车。

1970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叉车,除非在牵引位置时其最末轴的车轮配备有制动器,否则不得被其他车辆牵引。这些制动器应充足,并作为牵引车辆制动器的补充,以使车辆组合能够符合第26454节规定的停车距离要求。

Section § 26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都必须在所有与路面接触的车轮上安装制动器,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1980年7月25日之前制造的旧款货车和牵引车,除非有多个转向轴,否则不需要前轮制动器。1930年之前的车辆、某些旧款牵引车、1966年之前制造的摩托车以及摩托车边车也属于例外情况。此外,公共汽车和大型货车可以配备一种系统,用于在湿滑路面上减少前轮制动。所有这些车辆仍必须符合特定的停车距离规定。

(a)CA 车辆 Code § 26311(a) 每辆机动车都应在所有与路面接触的车轮上配备行车制动器,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车辆 Code § 26311(a)(1) 1980年7月25日之前制造的、具有三个或更多车轴的货车和牵引车,无需在前轮上安装制动器,但当此类车辆配备至少两个可转向车轴时,其中一个此类车轴的车轮无需配备制动器。
(2)CA 车辆 Code § 26311(a)(2) 三鞍座式自行牵引作业中的最终被牵引车辆。
(3)CA 车辆 Code § 26311(a)(3) 1930年之前制造的任何车辆。
(4)CA 车辆 Code § 26311(a)(4) 1964年之前制造的任何双轴牵引车。
(5)CA 车辆 Code § 26311(a)(5) 附在摩托车上的任何边车。
(6)CA 车辆 Code § 26311(a)(6) 1966年之前制造的任何摩托车。此类摩托车应至少在一个车轮上配备制动器。
(b)CA 车辆 Code § 26311(b) 任何公共汽车、货车或牵引车可配备手动或自动装置,以减少前轮的制动力。手动装置仅应在恶劣路况下使用,例如湿滑、积雪或结冰的路面。
(c)CA 车辆 Code § 26311(c) 在 (a) 和 (b) 款中豁免了所有车轮制动器要求的车辆和车辆组合,应遵守第26454条的停车距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