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动系统制动要求
Section § 26301
这项法律规定,在1940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加州注册的车辆,如果重量超过14,000磅,必须配备动力制动器。然而,重量不足18,000磅的车辆,可以使用两级液压执行器来代替动力制动器,以提高制动效果。
Section § 26301.5
Section § 26302
这项法律规定了拖车和半挂车的制动要求。如果拖车是在1940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重量达到6,000磅或以上,并且行驶速度达到每小时20英里或更快,那么它必须配备制动器。1966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重量达到3,000磅或以上的拖车,至少需要有两个车轮配备制动器。1982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配备空气制动器的拖车,所有车轮都应配备制动器。这些制动器必须与牵引车的制动器协同工作,以满足特定的停车距离要求。但是,用于支撑起重机吊臂或桅杆等设备的拖车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26303
如果你拥有一辆重量达到1,500磅或以上(不含乘客)的拖挂式房车或露营拖车,它必须在至少两个车轮上安装制动器。这些制动器应与牵引车的制动器协同工作,以确保车辆组合能在法定距离内停下。
Section § 26304
Section § 2630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1970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叉车,只有在其后轮配备制动器的情况下,才能被其他车辆牵引。这些制动器必须作为牵引车辆制动器的补充,以确保两辆车能够在规定的距离内停车。
Section § 26311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都必须在所有与路面接触的车轮上安装制动器,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1980年7月25日之前制造的旧款货车和牵引车,除非有多个转向轴,否则不需要前轮制动器。1930年之前的车辆、某些旧款牵引车、1966年之前制造的摩托车以及摩托车边车也属于例外情况。此外,公共汽车和大型货车可以配备一种系统,用于在湿滑路面上减少前轮制动。所有这些车辆仍必须符合特定的停车距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