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4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都必须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除摩托车外的所有车辆还必须配备驻车制动系统。这两个系统必须彼此独立运作。

如果它们是连接的,其设计必须确保大部分部件的故障不会导致车辆失去可操作的制动器,除非故障发生在制动鼓或制动蹄片等部件。

每辆机动车均应配备一套行车制动系统,除摩托车以外的每辆机动车均应配备一套驻车制动系统。行车制动器和驻车制动器均应单独作用。
如果这两个系统以任何方式连接,其构造应确保任何一个部件的故障(鼓、制动蹄片或车轮制动总成的其他机械部件的故障除外)不会导致机动车失去可操作的制动器。

Section § 26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辆车的驻车制动系统必须能够使车辆保持静止,无论载荷如何,在任何坡度或斜坡上,只要路面没有结冰、积雪或覆盖松散碎屑。制动器必须足够强大,能够将车轮锁止到牵引力的极限。

驻车制动器可以通过驾驶员手动操作、弹簧作用,或使用专门用于驻车制动器的独立能源来启动。一旦启动,驻车制动器必须仅通过机械方式保持在位。

每一机动车的驻车制动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车辆 Code § 26451(a) 驻车制动器应足以使车辆或车辆组合在其运行的任何坡度上,在所有载荷条件下,在没有雪、冰或松散材料的表面上保持静止。无论如何,驻车制动器应能够将制动车轮锁止到牵引力的极限。
(b)CA 车辆 Code § 26451(b) 驻车制动器应通过驾驶员的肌肉力量、弹簧作用,或通过专门用于驻车制动器或组合驻车制动器和紧急制动系统操作的独立能量施加。
(c)CA 车辆 Code § 26451(c) 驻车制动器应仅通过机械方式保持在施加位置。

Section § 26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配备制动器,即使发动机停止工作,也能使车辆停下来。制动器必须能够在法定要求的停车距离内使车辆完全停止。

所有机动车辆应配备,以允许在发动机失效后,至少施加一次制动,以便在法定停车距离内使车辆停下。

Section § 26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的刹车及其零部件保持良好状态并正常工作。刹车应调整到在车辆两侧尽可能均匀地起作用。

Section § 2645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不同类型车辆在各种载荷条件下的制动要求。它指出,行车制动器必须足够有效,能够使车辆停止并保持静止。每种车辆类型,无论是载客车辆还是载货车辆,都有特定的停车距离和制动力要求。行车制动器的停车距离是针对每小时20英里的速度定义的,紧急制动器也必须在没有其他制动器辅助的情况下满足特定的停车距离。此外,还规定了车辆的减速度,以确保它们能够安全停车。这些要求的测试条件包括平坦、干燥和光滑的路面。

(a)CA 车辆 Code § 26454(a) 每辆机动车或车辆组合的行车制动器应足以在所有载荷条件下控制其行驶、停车和保持静止。
(b)CA 车辆 Code § 26454(b) 每辆机动车或车辆组合,在任何时候和所有载荷条件下,施加行车制动时,应能从每小时20英里的初始速度停车,并符合以下要求:
最大
停车
距离
(英尺)
(1)CA 车辆 Code § 26454(1) 载客量为10人或以下(包括驾驶员)且基于乘用车底盘制造的载客车辆  ........................
20
(2)CA 车辆 Code § 26454(2) 载客量超过10人(包括驾驶员)且基于乘用车底盘制造的载客车辆;基于卡车或客车底盘制造且车辆总重额定值(GVWR)为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  ........................
25
(3)CA 车辆 Code § 26454(3) 所有其他载客车辆  ........................
35
(4)CA 车辆 Code § 26454(4) 车辆总重额定值(GVWR)为10,000磅或以下的单一单元载货车辆  ........................
25
(5)CA 车辆 Code § 26454(5) 车辆总重额定值(GVWR)超过10,000磅的单一单元载货车辆(卡车牵引车除外);两轴牵引车与车辆总重额定值(GVWR)为3,000磅或以下的拖车组合;在自行驾驶或拖运操作中由2辆或更少车辆组成的所有组合  ........................
35
(6)CA 车辆 Code § 26454(6) 所有其他载货车辆和载货车辆组合  ........................
40
(c)CA 车辆 Code § 26454(c) 每辆机动车或车辆组合,在任何时候和所有载荷条件下,施加行车制动时,应能产生至少等于其总重量百分比的制动力,并符合以下要求:
制动力占车辆或组合总重量的百分比
(1)CA 车辆 Code § 26454(1) 载客量为10人或以下(包括驾驶员)且基于乘用车 底盘制造的载客车辆  ........................
65.2
(2)CA 车辆 Code § 26454(2) 载客量超过10人(包括驾驶员)且基于乘用车底盘制造的载客车辆;基于卡车或客车底盘制造且车辆总重额定值(GVWR)为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  ........................
52.8
(3)CA 车辆 Code § 26454(3) 所有其他载客车辆   ........................
43.5
(4)CA 车辆 Code § 26454(4) 总重额定值 (GVWR) 为 10,000 磅或以下的单单元载货车辆   ........................
52.8
(5)CA 车辆 Code § 26454(5) 总重额定值 (GVWR) 超过 10,000 磅的单单元载货车辆,卡车牵引车除外;两轴牵引车与总重额定值 (GVWR) 为 3,000 磅或以下的拖车组合;所有两辆或更少车辆的自行驾驶或拖运作业组合  ........................
43.5
(6)CA 车辆 Code § 26454(6) 所有其他载货车辆和载货车辆组合  ........................
43.5
(d)CA 车辆 Code § 26454(d) 任何机动车辆或车辆组合,在任何时候和所有空载条件下,在施加行车制动器时,应能够以不低于以下要求中规定的速率,从每小时 20 英里的速度减速至停止:
减速度(以
每秒英尺计)
(1)CA 车辆 Code § 26454(1) 载客量为 10 人或以下(包括驾驶员)且基于乘用车底盘制造的载客车辆   ........................
21
(2)CA 车辆 Code § 26454(2) 载客量超过 10 人(包括驾驶员)且基于乘用车底盘制造的载客车辆;基于卡车或巴士底盘制造且总重额定值 (GVWR) 为 10,000 磅或以下的车辆  ........................
17
(3)CA 车辆 Code § 26454(3) 所有其他载客车辆  ........................
14
(4)CA 车辆 Code § 26454(4) 总重额定值 (GVWR) 为 10,000 磅或以下的单单元载货车辆  ........................
17
(5)CA 车辆 Code § 26454(5) 总重额定值 (GVWR) 超过 10,000 磅的单单元载货车辆,卡车牵引车除外;两轴牵引车与总重额定值 (GVWR) 为 3,000 磅或以下的拖车组合;所有两辆或更少车辆的自行驾驶或拖运作业组合  ........................
14
(6)CA 车辆 Code § 26454(6) 所有其他载货车辆和载货车辆组合  ........................
14
(e)CA 车辆 Code § 26454(e) 施加其行车制动器时,机动车或机动车组合在公共高速公路上发现的任何载荷条件下,应能够在分项 (b) 中规定的距离内停车,并仅产生分项 (c) 中规定的制动力,如果制动力由符合商用机动车基于性能的制动测试仪功能规范要求的基于性能的制动测试仪测量,且制动力是车辆或车辆组合每个车轮制动力之和占车辆总重或组合总重百分比。
(f)CA 车辆 Code § 26454(f) 施加其紧急制动系统且未施加其他制动系统时,机动车或机动车组合在公共高速公路上发现的任何载荷条件下,应能够以每小时20英里的速度停车,停车距离(从紧急制动控制装置开始移动的点测量)不得大于以下规定的距离:
最大
停车
距离
(英尺)
(1)CA 车辆 Code § 26454(1) 载客量为10人或以下(包括驾驶员)且基于乘用车底盘制造的载客车辆 ........................
54
(2)CA 车辆 Code § 26454(2) 载客量超过10人(包括驾驶员)且基于乘用车底盘制造的载客车辆;基于卡车或客车底盘制造且GVWR为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 ........................
66
(3)CA 车辆 Code § 26454(3) 所有其他载客车辆 ........................
85
(4)CA 车辆 Code § 26454(4) GVWR为10,000磅或以下的单体载货车辆 ........................
66
(5)CA 车辆 Code § 26454(5) GVWR超过10,000磅的单体载货车辆,牵引车除外;两轴牵引车与GVWR为3,000磅或以下的拖车组合;所有两辆或更少车辆的自行驾驶或拖运组合 ........................
85
(6)CA 车辆 Code § 26454(6) 所有其他载货车辆和载货车辆组合 ........................
90
(g)CA 车辆 Code § 26454(g) 本节停车距离要求的符合性应在以下条件下确定:
(1)CA 车辆 Code § 26454(g)(1) 任何测试都应在车辆位于基本平坦、干燥、光滑且无松散物质的硬质路面上进行。
(2)CA 车辆 Code § 26454(g)(2) 测试开始时,车辆应位于12英尺宽车道的中央,并且在测试期间不得偏离该车道。
(h)CA 车辆 Code § 26454(h) 就本节而言,“GVWR”指制造商的车辆总重额定值,定义见第350节。

Section § 264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某些用于运输货物但没有制造商重量额定值牌照的机动车辆的重量分类,以满足停车距离要求。如果车辆少于六个车轮,则其重量被视为小于10,000磅。如果车辆有六个或更多车轮,则其重量被视为等于或大于10,000磅。

对于任何主要设计、使用或维护用于运输财产,但未配备显示制造商车辆总重额定值的牌照或标记的机动车辆,为满足停车距离要求,车辆的重量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车辆 Code § 26455(a) 任何少于六个车轮的机动车辆,等同于制造商车辆总重额定值小于10,000磅的车辆。
(b)CA 车辆 Code § 26455(b) 任何有六个或更多车轮的机动车辆,等同于制造商车辆总重额定值等于或大于10,000磅的车辆。

Section § 2645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车辆停车距离测试应进行的条件。测试必须在平坦、干燥、光滑且没有松散碎屑的路面上进行,并且应从大约每小时20英里的速度开始。此外,此类测试不得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每小时25英里的速度进行。

停车距离要求测试应在基本平坦、干燥、光滑、硬质路面上进行,该路面应无松散物料,且坡度不超过正负1%。停车距离应从制动控制装置启动的瞬间开始测量,并从大约每小时20英里的初始速度开始。任何制动性能测试均不得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每小时25英里的速度进行。

Section § 26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车辆,例如特种移动设备、伐木车辆、持有特殊许可证的车辆或没有车身或载货的车辆,不需要符合标准的制动距离规定。但是,如果这些车辆中的任何一种无法在15英里/小时的速度下于32英尺内停车,那么它们的驾驶速度就不能超过允许其在32英尺内停车的速度。

特种移动设备、伐木车辆、特许操作设备以及无车身或载荷的底盘不受制动距离要求的限制,但如果任何此类车辆或设备无法在15英里/小时的初始速度下于32英尺内停车,则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允许在32英尺内停车的速度。

Section § 26458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牵引车辆,制动系统应这样安排:牵引车的制动器能控制两辆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这适用于牵引车或被牵引车配备动力制动器的情况。

不过,可以有一个额外的控制装置来单独操作挂车的制动器。这条规定不适用于某些车辆组合,例如从动牵引作业中的车辆或被牵引的故障车辆,只要它们符合特定的停车距离要求。对于配备特殊制动器的挂车也有例外,这种制动器在挂车脱离时能自动启动,并能使挂车保持静止15分钟。

(a)CA 车辆 Code § 26458(a) 牵引另一车辆的每辆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应如此布置,即当施加牵引车辆上的一个控制装置时,应操作动力单元和车辆组合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当存在以下任一或两种情况时:
(1)CA 车辆 Code § 26458(a)(1) 牵引车辆需要配备动力制动器。
(2)CA 车辆 Code § 26458(a)(2) 被牵引车辆需要配备制动器并配备动力制动器。
(b)Copy CA 车辆 Code § 26458(b)
(a)Copy CA 车辆 Code § 26458(b)(a)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机动车配备用于操作挂车或多辆挂车制动器的附加控制装置。
(c)Copy CA 车辆 Code § 26458(c)
(a)Copy CA 车辆 Code § 26458(c)(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车辆组合,如果该车辆组合符合第26454节的停车距离要求:
(1)CA 车辆 Code § 26458(c)(1) 从动牵引作业中的车辆。
(2)CA 车辆 Code § 26458(c)(2) 被牵引的故障车辆。
(3)CA 车辆 Code § 26458(c)(3) 被牵引的机动车。
(4)CA 车辆 Code § 26458(c)(4) 配备惯性控制制动器的挂车,该制动器设计用于在与牵引车辆分离时自动施加,并能够使挂车静止停放不少于15分钟。

Section § 264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车辆有单独的拖车制动控制装置,您不能用它来代替您的主车辆制动器,除非主制动系统发生故障。

根据第26458条规定,凡机动车配备有额外的控制装置用于操作拖车制动器时,该控制装置不得替代行车制动器控制装置使用,除非行车制动系统发生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