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或使用干扰驾驶员注意力监控系统的设备是违法的,尤其是在使用高级驾驶辅助或自动驾驶技术时。此类设备不得购买、持有、销售或广告。

违反此法律将导致违规。但是,对于制造商进行车辆测试、遵循安全标准进行维修的人员、系统更新、修复缺陷以及为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而进行的修改,都有例外情况。该法律还明确了驾驶辅助系统包含哪些内容,并确保必要的维修或更新不受限制。

(a)CA 车辆 Code § 28155(a) 车辆不得配备专门设计用于、销售用于或正在用于中和、禁用或以其他方式干扰驾驶员监控系统的设备,该系统在驾驶员使用高级驾驶辅助系统功能或第38750条所定义的自动驾驶技术时启用。
(b)CA 车辆 Code § 28155(b) 任何人不得使用、购买、持有、制造、销售、广告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专门设计用于中和、禁用或以其他方式干扰驾驶员监控系统的设备,该系统在驾驶员使用高级驾驶辅助系统功能或第38750条所定义的自动驾驶技术时启用。
(c)CA 车辆 Code § 28155(c) 违反 (a) 款或 (b) 款的行为属于违规。
(d)CA 车辆 Code § 28155(d) 以下各项免于受 (a) 款或 (b) 款的约束:
(1)CA 车辆 Code § 28155(d)(1) 制造商在根据第38750条颁发的测试许可证下运营时。
(2)CA 车辆 Code § 28155(d)(2) 个人或实体在符合原始设备制造商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车辆诊断服务、维修或改进,无论是物理操作还是远程操作。
(3)CA 车辆 Code § 28155(d)(3) 与原始设备制造商对驾驶员监控系统进行更新或改进相关。
(4)CA 车辆 Code § 28155(d)(4) 与制造商或制造商批准的第三方供应商纠正的车辆故障维修相关。
(5)CA 车辆 Code § 28155(d)(5) 为纠正制造商或制造商批准的第三方供应商纠正的缺陷。
(6)CA 车辆 Code § 28155(d)(6) 根据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的适用规定进行修改或合规。
(e)CA 车辆 Code § 28155(e) 就本节而言,“高级驾驶辅助系统”是指SAE国际《道路机动车驾驶自动化系统术语分类与定义》J3016标准(2021年4月版)的2级。
(f)CA 车辆 Code § 28155(f) 就本节而言,“直接驾驶员监控系统”包括外部摄像头系统、内部摄像头系统或其他专门设计用于在符合SAE国际《道路机动车驾驶自动化系统术语分类与定义》J3016标准(2021年4月版)的3级、4级或5级定义的高级驾驶辅助系统技术或自动驾驶技术启用时监控驾驶员警觉性的检测设备,要求驾驶员双手保持在方向盘上的系统、压力传感器、安全传感器、分心驾驶员传感器、帮助驾驶员持续关注交通状况的系统、在驾驶员分心时发出警告的系统,以及任何其他已被证明在驾驶员使用高级驾驶辅助系统或自动驾驶技术时有效监控驾驶员的系统。
(g)CA 车辆 Code § 28155(g)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车辆 Code § 28155(g)(1) 限制或禁止访问机动车的车载计算机系统,以进行符合原始设备制造商安全标准的诊断、维修或改进,无论是物理操作还是远程操作。
(2)CA 车辆 Code § 28155(g)(2) 阻止任何人采取紧急措施保护驾驶员或车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