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设备轮胎
Section § 27450
这项法律规定了车辆实心轮胎所需的最小厚度。如果轮胎宽度在3英寸到小于6英寸之间,其厚度必须至少为1英寸。对于宽度在6英寸到9英寸之间的轮胎,厚度必须为1.25英寸。宽度超过9英寸的轮胎,厚度应至少为1.5英寸。
Section § 27451
Section § 27453
本法律规定,当车辆装有双实心橡胶轮胎时,两个轮胎之间的直径尺寸差异不得超过八分之一英寸。
Section § 27454
这项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轮胎不得有金属或木质部件突出超出轮胎胎面。但是,在某些情况和针对特定类型的轮胎,存在例外。例如,在冰雪路面上为了增加抓地力,可以使用防滑链。一些特殊的充气轮胎(气胎)如果只含有极少量暴露的金属,尤其是在恶劣天气或特定条件下,也是允许的。参与道路施工或维修的车辆以及应急车辆也可以使用专用轮胎。法律还允许使用带有可伸缩金属防滑钉的轮胎,前提是防滑钉在收缩时不得突出,并且通常只允许在每年的1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使用,除非获得特殊许可。
Section § 27455
Section § 27459
这项法律规定,当在指定需要轮胎牵引装置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必须使用这些装置。如果加州交通部或地方当局要求空载重量为6,000磅或以下的车辆安装牵引装置,驾驶员必须将它们安装在至少两个驱动轮上。另外,如果条件允许,车辆可以使用带有特定标记或为雪地设计的雪地花纹轮胎,前提是它们状况良好。如果这些轮胎带有M-S或M/S等标记,表明它们适用于雪地条件,或者它们符合特定的胎面花纹要求,则可以接受。
Section § 27459.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销售、租赁、安装或更换用于公路的轮胎牵引装置,除非它们符合第605条中规定的某些安全要求。这些装置的制造商在销售前,必须有实验室测试的证明,表明这些装置符合这些要求。
Section § 27460
Section § 27460.5
Section § 2746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非商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其轮胎经过了翻新切割或重新刻槽,那么驾驶或允许驾驶该车辆是违法的。翻新切割或重新刻槽的轮胎是指通过切割或烧蚀方式在轮胎上增加新花纹的轮胎,而不仅仅是翻新或重新包覆。
Section § 2746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持有零售商许可证的人,销售或安装用于公路的轮胎时,如果胎面深度低于规定标准,都是违法的。通常,轮胎在任意两条沟槽中的深度至少应为一英寸的1/32,但某些车辆的转向轴轮胎需要一英寸的4/32,而牵引区域的雪地轮胎则需要一英寸的6/32。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安装备用轮胎,也不适用于农业设备。胎面深度不测量轮胎某些特定部位(如连接杆、凸起或圆角)的深度,并且如果出于安全需要,相关部门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Section § 27470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非充气轮胎的标准和法规,这类轮胎不依赖气压。首先,这些轮胎必须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571部分中列出的联邦标准。在某些情况下,非充气轮胎在特定的车辆法规条文中被视为与传统充气轮胎相同。
部门有权制定额外的法规以确保公共安全,任何在高速公路上使用或安装此类轮胎的人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在制定这些标准时,部门将考虑联邦指导方针和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建议。
最后,“非充气轮胎”的定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571.129节中的联邦定义保持一致。
Section § 27500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制定关于车辆轮胎质量和安全的规定,以保障公共安全。在制定这些规定时,他们应参考联邦公路管理局和橡胶制造商协会设定的标准作为指导。
Section § 27501
Section § 27502
Section § 27503
本节要求专员举行公开听证会,然后制定关于轮胎噪音限度的规定。这些噪音规定必须在保持安静与当前技术、成本和安全需求所能达到的程度之间取得平衡。这些规定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轮胎和车辆有所不同。制造商必须向专员证明其轮胎符合这些噪音规定,专员也可以进行检查以确保合规。专员必须在联邦轮胎噪音研究报告发布后将这些规定提交给立法机关,并且这些规定将在提交一年后生效。
该法律还强调,专员在独立制定这些噪音标准之前,应考虑美国交通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