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防虹吸装置”定义为一种阻止燃油从车辆油箱中被吸出的工具。

Section § 281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辆 1993 年或之后生产的、能够使用甲醇或乙醇作为燃料的车辆,并且你将其带入加州,或者在加州出售、购买、租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它,那么这辆车就需要安装一个防止燃油被虹吸出来的装置。

Section § 28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制定规则,豁免1993年或之后生产的某些类型车辆安装防虹吸装置。如果委员会认定这些车辆不易被虹吸燃油,则这些豁免适用。

Section § 28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某些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任何为有偿载客而运营的轻型和中型车辆,都必须是低排放车辆。这些车辆必须遵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关于空气质量的规定。在这些受污染区域运行时,它们应尽可能使用清洁燃料。这项规定适用于在特定日期之后购买的车辆,例如出租车、公共汽车、机场穿梭车和公共交通车辆——轻型车适用于1997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中型车适用于1998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地方空气质量管理区可以根据州规定执行这些标准。

(a)CA 车辆 Code § 28113(a) 在未达到所有适用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内,所有为有偿载客而运营的轻型和中型机动车,均应为低排放车辆,其定义依照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车辆能够使用多种燃料运行,则在任何未达标区域内,应尽可能地使用该低排放车辆获得认证的指定清洁燃料,或使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指定为该指定清洁燃料替代品的任何其他燃料运行。任何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均可制定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规定一致的本条实施细则。
(b)CA 车辆 Code § 28113(b) 在本条中,“为有偿载客而运营的机动车”包括出租车、公共汽车、机场穿梭车、交通管理局或交通区车辆,或由与交通区或交通管理局签订合同提供交通服务的私人实体拥有的车辆。
(c)CA 车辆 Code § 28113(c) 在本条中,“轻型”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03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车辆 Code § 28113(d) 在本条中,“中型”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037.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车辆 Code § 28113(e) 本条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所有新型轻型机动车,以及1998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所有新型中型车辆。

Section § 28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交通管理局、交通区或签约私人实体用于载客的任何重型车辆,都必须遵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排放标准。这确保了这些车辆是环保的。“重型”一词的定义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这些要求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所有新型重型车辆和发动机。

(a)CA 车辆 Code § 28114(a) 由公共交通管理局或公共交通区运营的,或由与公共交通区或交通管理局签订合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私人实体拥有的,并用于有偿运载人员的每一辆重型车辆,应当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3806条采纳的排放标准。
(b)CA 车辆 Code § 28114(b) 在本节中使用的“重型”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033条中定义的相同。
(c)CA 车辆 Code § 28114(c) 本节适用于所有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新型重型机动车辆,以及所有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用于重型车辆的新发动机或替换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