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28060(a)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配备有烹饪设备或加热设备的新型休闲车或新型露营车;任何经销商或持有零售商许可证的人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配备有烹饪或加热设备的二手休闲车或二手露营车,除非该新型或二手车辆或新型或二手露营车配备至少一个已充装并可随时使用的干粉型或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其综合额定值至少为4-B:C单位,并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62条规定的要求。
(b)CA 车辆 Code § 28060(b) 休闲车或附有露营车的车辆的驾驶员,如果该休闲车或露营车按照 (a) 款要求配备灭火器,则应在该休闲车或露营车内携带该灭火器,并应使该灭火器保持高效运行状态。
(c)CA 车辆 Code § 28060(c) 在本条中:
(1)CA 车辆 Code § 28060(c)(1) “烹饪设备”指设计用于烹饪并使用可燃材料的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木炭或任何易燃气体或液体等材料;“加热设备”指设计用于加热并使用可燃材料的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木炭或任何易燃气体或液体等材料。
(2)CA 车辆 Code § 28060(c)(2) “休闲车”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