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设备噪声限值
Section § 2720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不得注册噪音超过特定限制的新车,某些越野车除外。加州公路巡警局负责制定噪音测试程序,并会考虑汽车工程师协会的指导方针。经销商可以提供证明符合噪音法规的证书。根据《噪音控制法》,销售噪音超过这些限制或违反环境保护局 (EPA) 噪音排放标准的新车是违法的。这里的“注册”一词与相关联邦法律中的“许可”含义相同。
Section § 27201
这项法律规定,(1970) 年之前制造的摩托车有 (92) 分贝 (dB) 的噪音限制。这意味着它们的噪音不应超过以分贝衡量的这个特定噪音水平。
Section § 27202
本法律条款根据摩托车的制造年份,规定了摩托车的噪音限制,但不包括机动脚踏车。如果摩托车是在1969年之后、1973年之前制造的,其噪音限制为88分贝。对于1972年之后、1975年之前制造的摩托车,限制为86分贝。1974年之后、1986年之前制造的摩托车不得超过83分贝,而1985年之后制造的摩托车则应保持在80分贝以下。
Section § 27202.1
Section § 27203
本法规定,1972年之后制造的雪地摩托车噪音水平不得超过82分贝(dbA)。
Section § 27204
本法律条款根据机动车辆的重量和制造日期,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辆的特定噪音限制。对于1968年至1972年间制造的、重量超过6,000磅的车辆,噪音限制为88分贝(dbA)。对于1973年至1974年间制造的车辆,噪音限制为86分贝(dbA);对于1975年至1977年间制造的车辆,噪音限制为83分贝(dbA)。1978年至1981年间制造的、重量超过8,500磅的车辆,噪音限制也为83分贝(dbA)。
对于1977年之后制造的、重量超过6,000磅但未超过8,500磅的车辆,以及1981年之后制造的、重量超过8,500磅但未超过10,000磅的车辆,噪音限制为80分贝(dbA)。最后,1982年至1987年间制造的、重量超过10,000磅的车辆必须遵守83分贝(dbA)的限制,而1987年之后生产的车辆则必须符合80分贝(dbA)的限制。
日期
限制—分贝A
超过8,500
超过10,000
且1988年之前
Section § 27206
这项法律根据机动车辆的制造年份,为其设定了具体的噪音限制,适用于法规中未另行提及的车辆。1967年之后、1973年之前制造的车辆,噪音限制为86分贝。1972年之后、1975年之前制造的车辆,噪音限制为84分贝。1974年之后制造的车辆,噪音限制为80分贝。这些规定旨在帮助管理车辆产生的噪音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