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乘用车”一词指另一条款(具体而言是第34710条)中提供的定义。

在本条文中,“乘用车”指第34710条所定义的“乘用车”。

Section § 28071

Explanation

在加州注册的所有乘用车都必须有前后保险杠,除非有某些例外情况。保险杠是一种旨在防止车身撞到其他车辆的装置。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法律要求配备能量吸收系统的车辆,也不适用于首次销售时就没有保险杠的车辆。

在本州注册的每辆乘用车均应配备前保险杠和后保险杠。在本条中,“保险杠”指制造商设计并旨在防止车辆车身前部或后部与任何其他机动车接触的任何装置。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州法或联邦法要求配备能量吸收系统的任何乘用车,也不适用于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首次销售和注册时未配备前保险杠或后保险杠(或两者均未配备)的任何乘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