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装备一般规定
Section § 24000
在这部分法律里,提到“部门”这个词,就是指加州公路巡警局。
Section § 24001
本法律规定,本部中的规定以及自第2900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无论其所有权性质如何。这包括公共或私人实体拥有的车辆以及所有授权的紧急车辆。
Section § 24001.5
Section § 24002
本法律规定,驾驶不安全或装载不当的车辆是违法的,因为它们可能造成即时安全隐患。车辆必须符合法典规定的特定设备标准。
对于商用车辆,驾驶员及其雇主都必须确保驾驶员在检查和固定车辆货物方面受过培训并有经验。他们必须遵守关于货物安全的联邦法规。
“商用机动车辆”一词指的是法律中列出的特定车辆类型,包括载客或载货车辆。
Section § 24002.5
这项法律规定,操作存在立即安全隐患的农用劳务车辆或违反特定车辆法规是违法的。如果被发现,违法者可能被处以1,000至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重要的是,任何罚款都必须全额支付,不得暂缓执行。立即安全隐患由具体的设备违规行为界定。此外,加州公路巡警局有权扣押任何被发现违规的农用劳务车辆。
Section § 24003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不得安装灯具或其他照明装置,除非交通法规明确允许。但有例外情况:车辆内部使用的灯(如仪表板灯或车顶灯)、某些服务车辆上的灯,以及应急车辆内部的警示灯。
Section § 24004
Section § 24005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租赁或安装任何不符合加州安全和监管标准的车辆设备,例如玻璃、车灯、刹车、消音器或软管,都是非法的。这适用于任何个人行为或代表他人(包括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
Section § 24006
本条规定,任何需要符合特定标准的新车设备或部件,除非附有正确的标签和说明,否则不得销售。这些标签应按部门要求显示品牌、型号或类型。此外,还可能附有安装、使用或设置说明,以确保所有内容均符合相关规定。
Section § 240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销售新车或二手车的规则。经销商或零售商不能销售不符合州法规的车辆,除非是卖给其他经销商、用于拆解,或仅用于非公路用途。例外情况包括拆解商或报废车辆集中处理机构在有适当文件的情况下进行的销售,以及租赁车辆出售给其承租人。销售时,必须向购买者提供有效的合规或不合规证明,报废车辆等特殊情况除外。报废车辆的销售必须附带安全系统合规证明。
Section § 24007.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应急车辆设备制造商必须向地方消防部门报销维修费用,前提是维修是为了纠正制造商的缺陷,并且车辆因此缺陷被召回。如果这些车辆的零部件出现保修争议,负责组装应急车辆的最终阶段设备制造商将被视为原始制造商。该法律强调,消防服务机构应拥有安全的设备,任何缺陷都应尽快修复,且不给消防部门带来任何费用,以确保消防员和公众的安全。
Section § 24007.2
Section § 24007.5
在加州,不符合特定法规的车辆不能由拍卖师或公共机构在公开拍卖中出售,除非这些车辆是为了拆解、非公路使用,或出售给经销商。对于某些在拍卖中出售的车辆,必须提供特定的合规证明,除非它们属于司法销售或留置权销售等例外情况。如果公共事业机构或公共机构认为车辆的维修成本超过其价值,则在出售前必须将注册文件和牌照交回机动车辆管理局。购买者必须被告知,注册车辆需要合规证明,少数特殊情况(如法院命令下的销售)除外。最后,在出售车辆前,必须取下牌照,并提供一份包含最后牌照号码的销售单据。
Section § 24007.6
本法律适用于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这些机构处理被认为无法修复的车辆,但不包括出售给经销商、用于报废、拆解或非公路用途的车辆。报废车辆集中处理场必须做两件主要事情:首先,他们需要提供法律另一条款中提及的特定通知。其次,他们必须告知买方,加州法律要求为这类车辆获取并登记合规或不合规证明。如果买方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拥有的任何车辆都可能面临留置权。买方必须签字确认已收到此通知。
Section § 24008.5
这项法律禁止驾驶车架或车身地板高度超过规定限制的车辆。对于乘用车,车架高度不得超过 23 英寸。其他车辆根据其重量有不同的限制:总重不超过 4,500 磅的车辆可达 27 英寸,4,501 至 7,500 磅的车辆可达 30 英寸,7,501 至 10,000 磅的车辆可达 31 英寸。此外,车身地板不得高于车架顶部 5 英寸。“车架” 是车辆的主要结构,“车架高度” 是指地面到车架最低点的距离。“GVWR” 代表车辆总重额定值。
Section § 24009
这项法律意味着,除非新的卡车、牵引卡车或公共汽车上有一个牌子或标记,显示其制造商名称以及制造商规定的车辆重量限制,否则你不能销售它们。
Section § 24010
如果您出租车辆的期限为30天或更短,您必须确保它们符合某些安全标准。首先,向承租人提供或提供所有安全驾驶所需的设备。其次,确保车辆符合联邦安全标准。第三,车辆必须机械状况良好且驾驶安全。检查员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检查您的车辆和营业场所,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在修复之前不得出租。此外,租赁合同应列出租车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承租人决定不接受的任何安全设备。
Section § 24011
Section § 24011.3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新乘用车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车辆上张贴一份通知,说明其保险杠的强度。该通知说明保险杠是否符合联邦标准,即能承受每小时2.5英里的撞击而车辆车身和安全系统不受损坏,或者通过注明更强的保险杠能力来超越该标准。
如果制造商未包含此通知或包含虚假信息,则构成轻罪并处以罚款。在车辆交付给车主或承租人之前,任何更改或移除通知的人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此外,对于没有挡风玻璃的自动驾驶车辆等,通知必须按照联邦法律规定张贴在门框上。法律中包含了“制造商”、“无损坏”和“轻微损坏”等术语的定义,以澄清测试条件和损坏描述。
Section § 24011.5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经销商或制造商必须告知购买者新车中包含的任何部分驾驶自动化功能。在交付车辆或进行软件更新时,他们必须清楚说明这些功能的作用和局限性。此外,这些功能不得被误导性地宣传为完全自动驾驶。“部分驾驶自动化功能”一词指的是行业标准中定义的特定驾驶自动化级别。这项法律不改变经销商或制造商的任何责任或注意义务规定。制造商必须向经销商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经销商能恰当地告知购买者,但如果经销商依赖制造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则不承担责任。同样,如果制造商正确提供了所需信息,但经销商未能将其传达给购买者,制造商也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24011.7
Section § 24013
Section § 24013.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总车辆重量为8,500磅或以下的新型轻型卡车,在经销商销售、要约销售或展示销售之前,必须在挡风玻璃或侧窗上贴有标签。该标签需要显示关键信息,包括卡车的品牌、型号、识别号、零售价、随附配件的价格、任何运送给经销商的费用,以及这些金额的总和。此规定适用于1988年9月1日之后制造并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展示的卡车。
Section § 240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摩托车经销商在销售、展示或提供新摩托车时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则。每辆新摩托车的车把上必须有制造商提供的吊牌,上面显示其建议零售价、任何附加可选设备的价格以及车辆识别号(VIN)。
如果经销商想展示高于制造商建议零售价(MSRP)的价格,则必须使用补充标签。该标签应声明该价格是经销商的要价,而非MSRP。它还需要显示MSRP以及经销商收取的任何额外费用,例如组装费或运输费。如果补充价格与MSRP加上经销商费用总和之间存在差价,则必须将其注明为“额外加价”。
Section § 24015
Section § 24016
本法律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要求和规定。首先,这些自行车必须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设定的特定安全标准,并且在刹车时或开关激活时,有系统能使电机脱离。骑电动自行车的人不需要驾驶执照、注册或保险,因为这些自行车不被视为机动车。制造商必须证明其符合安全标准。个人不允许改装电动自行车以超过法定速度限制,除非他们正确地重新贴上标签。此外,销售能使电动自行车超出速度能力且不再符合电动自行车法定定义的产品或设备是违法的。
Section § 24017
这项法律要求机动运输公司运营的商用车辆必须配备一个正常工作的车速表,该车速表应准确显示每小时英里数或公里数,且在车速为每小时50英里时,允许的误差范围为每小时5英里。无法由人类手动驾驶的自动驾驶车辆,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则可免除此要求。
Section § 24018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由汽车运输公司(无论是私营公司还是公共机构)运营的公交车,都必须配备双向通讯设备。这种设备必须让司机在紧急情况下能联系到运输公司,并且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法律将这类设备定义为无线电、手机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由学区运营或为学区服务的公交车。汽车运输公司如果需要,可以申请一年的延期。现有设备如果符合当前要求,则无需更换。
Section § 24019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辆总重超过14,000磅的重型非汽油车辆,其警告灯(MIL)亮起,表明排放控制系统存在问题,则不得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道路上行驶。如果被发现,这属于机械违规,意味着车主有45天时间来修复,但在此期间车辆仍可使用。然而,用于农业作业的车辆至少有75天时间来纠正问题。如果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被故意篡改,则完全不得驾驶。
Section § 24020
这项法律规定,经销商或持有零售销售许可证的人销售的任何新车或二手车,其催化转化器必须永久标记有车辆的VIN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盗窃,并帮助追查被盗的催化转化器。
然而,某些车辆可免除此规定,例如收藏型汽车、摩托车,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出售的车辆,如被拆解的车辆或通过拍卖出售的车辆。
此外,如果买方决定不标记催化转化器,经销商必须告知买方此情况,并将其作为销售的一部分进行披露。不遵守此法律将导致罚款。这项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