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车辆已注册并支付了费用,否则不得在公共道路或某些停车场驾驶或停放车辆,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您的车辆注册刚刚过期,在过期月份后的两个月内,您不会仅仅因此而受到处罚;但如果您违反了其他法律,则可能会提前因此受到罚单。此外,某些越野车、被拖走的车辆和被收回的车辆也有特定的豁免。如果您的车辆正在接受税务调查,这些规定不适用。此外,持有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表明您可能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

(a)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a)
(1)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a)(1) 任何人不得在公路或路外公共停车场驾驶、移动或停放任何机动车、拖车、半挂车、杆式或管式拖车、或伐木拖车,除非该车辆已根据本法典注册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或已根据永久拖车识别计划注册;但根据第38010条由部门签发识别牌或装置的越野机动车,可在路外公共停车场驾驶、移动或停放,而无需注册或支付注册费。
(2)CA 车辆 Code § 4000(a)(2) 就本款而言,“路外公共停车场”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车辆 Code § 4000(a)(2)(A) 任何公共所有的停车场。
(B)CA 车辆 Code § 4000(a)(2)(B) 任何私人所有的停车场,不收取停车特权费,并向零售顾客开放供公众共同使用。
(3)CA 车辆 Code § 4000(a)(3) 本款不适用于由私人所有路外停车场的车主或经其明确许可,停放在私人所有路外停车场的任何机动车。
(4)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a)(4)
(A)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a)(4)(A) (i) 违反本款规定,不得作为在车辆注册到期月份后的第二个月之前采取任何执法行动的唯一依据。
(ii)CA 车辆 Code § 4000(a)(4)(A)(ii) 尽管有(i)项规定,如果车辆因违反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而被拦下,则可在到期月份后的第二个月之前对违反本款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
(B)CA 车辆 Code § 4000(a)(4)(A)(B) 本款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30年1月1日(含)止施行。
(b)CA 车辆 Code § 4000(b) 任何人不得在公路上驾驶、移动或停放任何机动车,该机动车系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1部分第2章(自第39010条起)所定义的,且其注册违反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5部分(自第43000条起)的规定。
(c)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c)
(a)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c)(a)款和(b)款不适用于根据第38025条和第38026.5条操作的越野机动车。
(d)CA 车辆 Code § 4000(d) 在支付了注册应缴费用后,如果部门因调查《税收法典》项下任何应缴使用税而暂缓注册和过户,则本条不适用。
(e)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e)
(a)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e)(a)款不适用于根据法院命令或根据本法典行事的治安官、法警或其他官员的命令,由拖车拖走的车辆。
(f)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f)
(a)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f)(a)款适用于在公路服务组织的指示下,当该组织向车辆提供紧急路边援助时,从公路或路外停车场拖走的车辆。但是,向该车辆提供援助的拖车操作员不对该车辆违反(a)款的行为负责。停放在私人财产上且已损坏的未注册车辆的车主,在将车辆拖到公路上之前,应根据第4003条从部门获得许可。
(g)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g)
(1)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g)(1) 根据第4022条以及第22651条(o)款第(3)项(B)分项的规定,持牌收回人作为抵押品解除而获得的车辆,为收回人将车辆移至其存储设施或合法所有人的设施之目的,可根据本条免于注册。执法机构、扣押机构、拖车场、存储设施或任何其他占有抵押品的人员,应在不要求当前注册的情况下,并根据第14602.6条(f)款的规定,释放该车辆。
(2)CA 车辆 Code § 4000(g)(2) 抵押品的合法所有人应在法律规定下,无需进一步行动,赔偿并使执法机构、市、县、市县、州、拖车场、存储设施或扣押场免受因向持牌人释放抵押品而产生的索赔,以及抵押品释放后的任何损坏,包括与辩护索赔相关的合理律师费和成本,前提是抵押品的释放符合本款规定。
(h)CA 车辆 Code § 4000(h) 就本条而言,车辆注册所有人持有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应产生可反驳的推定,即该所有人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

Section § 4000.1

Explanation
在加州注册或过户车辆时,通常需要有效的烟雾检测合格证,除非是持有特定证明的新车。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家庭内部车辆过户、1976 年之前制造的车辆,或车龄在四年及以下的车辆(需支付 8 美元费用)。对于车龄超过 35 年、已投保并符合特定排放标准的收藏型车辆,有特殊规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也可以对特定类型的车辆进行其他豁免。
(a)CA 车辆 Code § 4000.1(a) 除本条 (b)、(c) 或 (d) 款,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43654 条 (b) 款另有规定外,部门应在任何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6 编第 5 部分(自第 43000 条起)管辖的机动车首次注册以及所有权和注册转移时,要求提供一份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44015 条签发的有效合规证明或不合规证明(视情况而定)。
(b)CA 车辆 Code § 4000.1(b) 对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6 编第 5 部分第 2 章(自第 43100 条起)认证的新机动车,部门应接受根据第 24007 条 (b) 款填写的声明,以代替合规证明。
(c)CA 车辆 Code § 4000.1(c) 为确定根据本条要求提交的合规证明或不合规证明的有效性,应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6 编第 1 部分第 2 章(自第 39010 条起)中包含的新旧机动车定义为准。
(d)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1(d)
(a)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1(d)(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下的所有权和注册转移:
(1)CA 车辆 Code § 4000.1(d)(1) 首次转移申请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44015 条规定的烟雾证明 90 天有效期内提交。
(2)CA 车辆 Code § 4000.1(d)(2) 转让人是受让人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或配偶。
(3)CA 车辆 Code § 4000.1(d)(3) 注册在独资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转移给该独资企业主作为所有者。
(4)CA 车辆 Code § 4000.1(d)(4) 转移发生在主要业务为租赁机动车的公司之间,如果机动车的承租人或操作员没有变化,或在出租人与已担任承租人机动车操作员至少一年的人之间。
(5)CA 车辆 Code § 4000.1(d)(5) 转移发生在机动车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如果机动车的承租人或操作员没有变化。
(6)CA 车辆 Code § 4000.1(d)(6) 该机动车制造于 1976 车型年之前。
(7)CA 车辆 Code § 4000.1(d)(7) 除柴油动力车辆外,转移的机动车车龄为四年或以下。部门应对车龄为四年或以下的机动车受让人征收八美元 ($8) 的费用。该费用产生的收入应存入车辆检查和维修基金。
(e)CA 车辆 Code § 4000.1(e)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6 编第 5 部分(自第 43000 条起),可根据需要豁免指定类别的机动车不受 (a) 款的约束,并应将该行动通知部门。
(f)CA 车辆 Code § 4000.1(f) 当增加一名个人作为机动车的注册所有者时,(a) 款不适用于该机动车。
(g)CA 车辆 Code § 4000.1(g) 就 (a) 款而言,任何根据第 259 条定义的收藏型机动车,可免除《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44012 条 (f) 款所要求的测试部分,如果该收藏型机动车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车辆 Code § 4000.1(g)(1) 提交该机动车已作为收藏型机动车投保的证明,此为管理局法规所要求。
(2)CA 车辆 Code § 4000.1(g)(2) 该机动车车龄至少为 35 车型年。
(3)CA 车辆 Code § 4000.1(g)(3) 该机动车符合部门规定的其类别和车型年的废气排放标准,并且该机动车通过了油箱盖的功能检查和液体燃料泄漏的目视检查。

Section § 40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在加州注册一辆之前在其他州注册过的车辆时,您必须提交一份证明其是否符合加州排放标准的证书。除非该车辆在某些条件下获得豁免。新车或二手车的定义来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部分。

(a)CA 车辆 Code § 4000.2(a) 除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3654条 (b) 款另有规定,且自2005年4月1日起,除非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011条规定免于两年一次检查的车型年份,否则,对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5部分(自第43000条起)规定,在本州以外注册过的机动车进行注册时,部门应要求提供一份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015条规定签发的有效合规证明或不合规证明(视情况而定)。
(b)CA 车辆 Code § 4000.2(b) 为确定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合规证明或不合规证明的有效性,应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1部分第2章(自第39010条起)所载的新旧机动车定义为准。

Section § 40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每两年一次,在办理车辆注册续期时,特定区域的车主必须持有一份有效证书,证明其车辆符合排放标准。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与消费者事务部共同制定这些检查的时间表。消费者事务部还提供关于哪些车辆需要检查的信息。此外,续期通知中将附带一份关于检查流程和车辆预检选项的信息手册。

(a)CA 车辆 Code § 4000.3(a) 除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011条另有规定,否则,对于属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5部分(自第43000条开始)管辖范围的任何机动车,部门应在注册续期时,每两年要求提供一份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015条签发的有效合规证书。部门应与消费者事务部协商,制定一个时间表,根据该时间表,车辆应每两年获得合规证书。
(b)CA 车辆 Code § 4000.3(b) 消费者事务部应向部门提供关于哪些车辆类别属于机动车检查和维护计划管辖范围的信息。
(c)CA 车辆 Code § 4000.3(c) 部门应将消费者事务部提供的任何信息手册,随同检查要求通知和其续期通知一并发出。续期通知中的信息手册还应告知机动车车主,有权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011.3条对车辆进行预检。

Section § 400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非居民,并且拥有一辆主要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或停放的车辆,您必须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该车辆。如果您的车辆在注册期内停留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时间比停留在任何其他州的时间都长,则适用此规定。

(a)CA 车辆 Code § 4000.4(a) 除非第6700、6702和6703条另有规定,任何注册在非居民车主名下,且以加利福尼亚州为基地或主要在加利福尼亚州高速公路上使用的车辆,应当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
(b)CA 车辆 Code § 4000.4(b) 就本条而言,如果车辆在所涉注册期内在本州停留或运行的时间长于其在任何其他单个州停留或运行的时间,则该车辆被视为主要或经常在本州高速公路上使用。

Section § 4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将一种名为“自动车”的小型车辆注册为机动车。

如果有人拥有一辆自动车,并且该车被从自然岛屿(一个在其他地方定义的地点)移走,他们需要将自动车上的牌照拆下并将其交还给DMV。

(a)CA 车辆 Code § 4000.5(a) 部门应将第175条所定义的自动车注册为机动车。
(b)CA 车辆 Code § 4000.5(b) 当自动车从第175条所述的自然岛屿移走时,自动车车主应拆除车辆上的牌照并将其返还给部门。

Section § 40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重量超过10,000磅的商用车辆或车辆组合都必须按照特定规定进行注册。在注册这些车辆时,车主必须申报所有车辆的总组合重量。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重量为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例如皮卡车。如果治安官认为车辆超出了其申报的重量,他们可以将其拦下进行检查。驾驶员不得驾驶超出其注册重量限制的车辆,否则将根据另一条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商用机动车辆,无论是单独运行还是组合运行,如果其申报的总重或组合总重超过10,000磅,则应根据第9400.1条进行注册。
(a)CA 车辆 Code § 4000.6(a) 申请注册与半挂车、拖车或其任何组合一起运行的商用机动车辆的人员,在向部门申请注册时,应包含所有单元的申报组合总重,但根据第9400.1条 (a) 款豁免的情况除外。
(b)CA 车辆 Code § 4000.6(b) 本节不适用于皮卡车,也不适用于总车辆重量不超过10,000磅的任何商用机动车辆或组合。
(c)CA 车辆 Code § 4000.6(c)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5节(从第830条开始),如有理由相信商用机动车辆,无论是单独运行还是组合运行,其运行重量超过其注册申报的总重或组合总重,可要求驾驶员停车并接受车辆检查或称重以及注册文件的检查。
(d)CA 车辆 Code § 4000.6(d) 任何人不得操作商用机动车辆,无论是单独运行还是组合运行,使其重量超过其注册申报的总重或组合总重。
(e)CA 车辆 Code § 4000.6(e)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可处以与第42030.1条规定金额相同的罚款。

Section § 40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对重型柴油车辆进行空气污染控制合规性验证。自2020年1月1日起,任何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14,000磅的柴油车辆在注册或转让前必须符合空气质量标准。对于旧款柴油车辆的注册,根据其车型年份有具体的限制。例如,截至2020年,如果车辆重量在14,001至26,000磅之间,2004年或更早的车型将无法注册。对于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26,000磅的较大型车辆,2000年或更早的车型也面临类似的限制。然而,对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认定为符合规定或获得豁免的车辆,存在例外情况。这些车辆可能配备了更新的排放技术或符合特定标准,可以继续注册。

(a)CA 车辆 Code § 4000.15(a)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14,000磅的柴油动力车辆,部门应在首次注册或所有权及注册转让之前,确认该车辆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自第39000条起)以及根据该部通过的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法规中适用的空气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或获得豁免。
(b)CA 车辆 Code § 4000.15(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对于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3018条约束的柴油动力车辆,该条适用于减少在用柴油动力车辆的柴油颗粒物、氮氧化物和其他标准污染物排放,以及加州法规第13篇第2025条(以2017年1月1日版本为准,或经后续修订):
(1)CA 车辆 Code § 4000.15(b)(1) 对于总车辆额定重量在14,001磅至26,000磅之间的柴油动力车辆,部门应拒绝以下车型年份的注册、续期或转让注册:
(A)CA 车辆 Code § 4000.15(b)(1)(A) 自2020年1月1日起,2004年及更早的车型年份。
(B)CA 车辆 Code § 4000.15(b)(1)(B) 自2021年1月1日起,2007年及更早的车型年份。
(C)CA 车辆 Code § 4000.15(b)(1)(C) 自2023年1月1日起,2010年及更早的车型年份。
(2)CA 车辆 Code § 4000.15(b)(2) 对于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26,000磅的柴油动力车辆,部门应拒绝以下车型年份的注册、续期或转让注册:
(A)CA 车辆 Code § 4000.15(b)(2)(A) 自2020年1月1日起,2000年及更早的车型年份。
(B)CA 车辆 Code § 4000.15(b)(2)(B) 自2021年1月1日起,2005年及更早的车型年份。
(C)CA 车辆 Code § 4000.15(b)(2)(C) 自2022年1月1日起,2007年及更早的车型年份。
(D)CA 车辆 Code § 4000.15(b)(2)(D) 自2023年1月1日起,2010年及更早的车型年份。
(c)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15(c)
(1)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15(c)(1) 经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确定,尽管有(b)款中确定的生效日期和车型年份,部门可以允许已向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报告并正在使用经批准的豁免,或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自第39000条起)以及根据该部通过的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法规中适用的空气污染控制技术要求的柴油动力车辆进行注册、续期或转让注册,包括配备所需车型年份排放当量发动机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经批准的合规选项的车辆。
(2)CA 车辆 Code § 4000.15(c)(2)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将根据本(c)款允许注册的车辆通知部门。

Section § 400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针对总重超过14,000磅的非汽油重型车辆。它规定,在新法规生效一年内,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办理新车注册、所有权转让或注册续期之前,必须检查这些车辆是否符合重型车辆检查和维护计划的标准。但是,某些情况,例如在独资企业内部转让车辆,或在某些租赁公司之间转让车辆,可以免除此要求。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将告知DMV哪些车辆符合这些规定下的注册资格。

(a)CA 车辆 Code § 4000.17(a) 就本节而言,“重型车辆”指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14,000磅的非汽油重型公路机动车,其定义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152节确定。
(b)CA 车辆 Code § 4000.17(b) 在实施重型车辆检查和维护计划(《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5部分第5.5章(自第44150节起))的法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部门应在首次注册、所有权转让或注册续期之前,确认重型车辆符合重型车辆检查和维护计划的要求,或豁免于该计划。
(c)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17(c)
(b)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17(c)(b)款不适用于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发生的所有权和注册转让:
(1)CA 车辆 Code § 4000.17(c)(1) 注册在独资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转让给该独资企业主作为所有者。
(2)CA 车辆 Code § 4000.17(c)(2) 转让发生在主要业务为租赁机动车的公司之间,如果机动车的承租人或操作员没有变化;或发生在出租人与已担任该机动车承租人操作员至少一年的人之间。
(3)CA 车辆 Code § 4000.17(c)(3) 转让发生在机动车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如果机动车的承租人或操作员没有变化。
(4)CA 车辆 Code § 4000.17(c)(4) 增加一名个人作为机动车的注册所有者。
(d)CA 车辆 Code § 4000.17(d)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通知部门允许根据本节注册的机动车。

Section § 4000.3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在续期车辆注册时,证明车辆已投保的要求。你需要提供一份由你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表格,证明你拥有必要的汽车保险。该表格必须包含被保险人、车辆和保险单的详细信息。对于商用车辆,也需要类似的保险证明,但可能适用于整个车队。州政府可以批准其他形式的保险证明,特别是如果这些形式有助于更好地执行法律。如果你无法提供保险信息,可以出示替代证明,例如自保证明。

(a)CA 车辆 Code § 4000.37(a) 申请机动车注册续期时,部门应要求申请人提交部门批准但由保险公司出具的表格(如第 (1)、(2) 或 (3) 款所规定),或第 (4) 款规定的任何项目,作为申请人遵守本州财务责任法的证据。
(1)CA 车辆 Code § 4000.37(a)(1) 对于由私人乘用车责任险保单承保且其承保范围符合《保险法》第 660 条 (a) 和 (b) 款规定的车辆,或由汽车指定风险计划出具的、承保范围符合该条 (a) 和 (b) 款规定的私人乘用车保单和承保范围,该表格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车辆 Code § 4000.37(a)(1)(A) 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主要姓名或车辆所有人,或两者兼有。
(B)CA 车辆 Code § 4000.37(a)(1)(B) 车辆的年份、品牌和车辆识别号。
(C)CA 车辆 Code § 4000.37(a)(1)(C) 为该车辆提供保单或担保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名称、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NAIC) 编号和地址。
(D)CA 车辆 Code § 4000.37(a)(1)(D) 保单或担保编号,以及该保单或担保的生效日期和到期日期。
(E)CA 车辆 Code § 4000.37(a)(1)(E)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该保单或担保符合第 16056 条或第 16500.5 条的规定。就本条而言,《保险法》第 11629.71 条所述的保单被视为符合第 16056 条的规定。
(2)CA 车辆 Code § 4000.37(a)(2) 对于由商业或车队保单承保的车辆,且不属于第 (1) 款所述的私人乘用车责任险保单,该表格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车辆 Code § 4000.37(a)(2)(A) 车辆所有人或车队运营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车辆 Code § 4000.37(a)(2)(B) 为该车辆提供保单或担保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名称、NAIC 编号和地址。
(C)CA 车辆 Code § 4000.37(a)(2)(C) 保单或担保编号,以及保单或担保的生效日期和到期日期。
(D)CA 车辆 Code § 4000.37(a)(2)(D)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该保单或担保符合第 16056 条或第 16500.5 条的规定,并且是商业或车队保单。对于根据第 4 章第 9.5 节(自第 5301 条起)或第 4 节(自第 8050 条起)注册的车辆,可按部门规定每车队提交一份表格。
(3)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37(a)(3)
(A)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37(a)(3)(A) 如果局长执行以下所有操作,则可授权保险公司出具不符合第 (1) 或 (2) 款规定的表格:
(i)CA 车辆 Code § 4000.37(a)(3)(A)(i) 确定出具替代表格的实体正在或将开始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向部门报告第 (1) 或 (2) 款要求的保险信息。
(ii)CA 车辆 Code § 4000.37(a)(3)(A)(ii) 确定使用替代表格通过增强本州财务责任法的执行来增进国家利益。
(iii)CA 车辆 Code § 4000.37(a)(3)(A)(iii) 批准替代表格的内容,认为其为个人证明遵守财务责任法提供了充分的手段。
(B)CA 车辆 Code § 4000.37(a)(3)(A)(B) 局长可授权使用替代表格,以替代第 (1) 或 (2) 款另行要求的表格,期限为四年或更短,并可续期,每次续期四年或更短。
(4)CA 车辆 Code § 4000.37(a)(4) 替代第 (1)、(2) 和 (3) 款所述的保险证明,申请人可提供以下文件之一,作为替代形式财务责任承保的证据:
(A)CA 车辆 Code § 4000.37(a)(4)(A) 部门规定的证明表格,表明部门已根据第 16053 条或第 16054.2 条签发了自保证明或存款转让函。
(B)CA 车辆 Code § 4000.37(a)(4)(B) 根据《保险法》第 382 条或第 382.5 条出具的保险承保单或暂保单。
(C)CA 车辆 Code § 4000.37(a)(4)(C) 表明承保由根据《公司法》第 5005.1 条运营的慈善风险池提供的证明表格,如果车辆的注册所有人是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501 条 (c) 款第 (3) 项免税的非营利组织。该证明表格应包含:
(i)CA 车辆 Code § 4000.37(a)(4)(C)(i) 车辆所有人或车队运营人的姓名和地址。
(ii)CA 车辆 Code § 4000.37(a)(4)(C)(ii) 为该车辆提供保单的慈善风险池的名称和地址。
(iii)CA 车辆 Code § 4000.37(a)(4)(C)(iii) 保单编号,以及保单的生效日期和到期日期。
(iv)CA 车辆 Code § 4000.37(a)(4)(C)(iv) 慈善风险池出具的声明,证明该保单符合第16054.2条 (b) 款的规定。
(b)CA 车辆 Code § 4000.37(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车辆 Code § 4000.37(b)(1) 已根据第4604条提交证明的车辆,直至该车辆注册获准在公路上行驶。
(2)CA 车辆 Code § 4000.37(b)(2) 由美国或《政府法典》第811.2条所列任何公共实体拥有、租赁或受其管辖的车辆。
(3)CA 车辆 Code § 4000.37(b)(3) 涉及注册车主变更的车辆注册续期申请。
(4)CA 车辆 Code § 4000.37(b)(4) 已将责任保险信息证据电子备案至部门的车辆。

Section § 4000.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何时可以暂停、取消或吊销车辆登记。如果登记是通过虚假保险信息获得的,如果保险覆盖范围被取消且未替换,或者如果在登记后30天内未提供保险证明,则登记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采取行动之前,加州必须通知车主,并给予至少45天的时间来提交保险证明或证明车辆未在使用。通知中将包含针对特定居民的经济实惠汽车保险选项信息,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两种语言。

如果登记被暂停、取消或吊销,必须支付恢复费用,除非车主在处罚时是因战争在加州境外服役的军人。

(a)CA 车辆 Code § 4000.38(a) 部门应在确定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暂停、取消或吊销车辆登记:
(1)CA 车辆 Code § 4000.38(a)(1) 通过向部门提供虚假财务责任证明而获得登记。
(2)CA 车辆 Code § 4000.38(a)(2) 收到保险公司通知,告知所需保险已取消,且自取消通知以来,已根据部门的确定经过了足够长的时间,以便替代保险能够被处理并由部门收到。
(3)CA 车辆 Code § 4000.38(a)(3) 在车辆首次登记或过户登记的登记证书签发后30天内,未向部门提交财务责任证明。
(b)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38(b)
(1)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38(b)(1) 在暂停、取消或吊销车辆登记之前,部门应通知车主其暂停、取消或吊销登记的意图,并应给予车主合理时间,在(a)款第(2)项所述情况下不少于45天,以提供财务责任证明或证明该车辆未在运营。
(2)CA 车辆 Code § 4000.38(b)(2) 对于根据《保险法》第11629.7条设立的低成本汽车保险计划,部门应在通知文件上以不小于12磅的普通粗体字,并以英文和西班牙文两种语言向居民提供以下信息:
“加州低成本汽车保险:一项提供经济实惠汽车保险的计划现已推出。请访问(插入由保险部提供的互联网网站地址)或拨打免费电话(插入由保险部提供的加州汽车指定风险计划或其继任者的免费电话号码)。合格申请人必须年满19岁或以上,持有驾照至少三年,并符合收入资格要求(插入由保险部提供的收入示例)。”
(c)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38(c)
(1)Copy CA 车辆 Code § 4000.38(c)(1)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在暂停、取消或吊销后恢复登记之前,除本法典要求的任何其他费用外,还应向部门支付一笔足以支付由部门确定的重新签发费用的费用。
(2)CA 车辆 Code § 4000.38(c)(2) 自2011年1月1日起,第(1)项规定的重新签发费用不适用于在其车辆登记被暂停、取消或吊销时,根据《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18条的定义,在战争期间在州外服役,参与军事冲突的加州国民警卫队或美国武装部队成员。该人员在申请恢复登记时应提交其官方军事命令副本。

Section § 4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无需支付注册费的车辆,仍然需要按照本法典中规定的规则进行注册。负责该车辆的人必须在车辆上展示一个特殊的牌照。这个牌照上面有独特的符号或标记,将由相关部门免费提供。

所有免缴注册费的车辆,仍应由保管该车辆的人按照本法典的其他规定进行注册,且他应在车辆上展示一个带有识别标记或符号的牌照,该牌照应由部门免费提供。

Section § 4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车辆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下在特定情况下移动或操作,则无需注册。这些情况包括:将车辆从经销商处运到安装零件的地方、在存放地点之间移动、运到或运出修理厂、用于拆解、用于检查或称重,以及车辆尚未完工,直到根据其最终细节准备好注册。

根据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移动或操作时,以下车辆无需注册:
(a)CA 车辆 Code § 4002(a) 未曾注册的车辆,在从经销商、分销商或制造商的营业地点移动或操作到车辆主要部件将要改装或供应的地点时。
(b)CA 车辆 Code § 4002(b) 车辆在从一个存放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存放地点时。
(c)CA 车辆 Code § 4002(c) 车辆在为了修理或改装的目的而移动到或从车库或修理厂时。
(d)CA 车辆 Code § 4002(d) 车辆在为了拆解或报废该车辆并将其永久从公路上移除的目的而移动或操作时。
(e)CA 车辆 Code § 4002(e) 车辆在为了部门检查、分配车辆识别号、检查污染控制装置或称重车辆的目的而从一个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地点时。
(f)CA 车辆 Code § 4002(f) 尚未完成建造的车辆,直到其建造完成并且可以确定最终重量和成本以用于注册目的时。

Section § 4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为某些车辆操作签发特殊许可证,而无需完整注册,起重机除外。这些许可证适用于在特定情况下空载移动的车辆。其中一种情况是允许进行一次单一的连续行程,该行程可在加州境内开始或结束。另一种情况是允许进行一次最长100英里的往返行程,用于参加游行或展览,但该行程必须在60天内完成。这些许可证可以小册子形式购买,它们替代了加州注册的需求,并且必须展示在车辆的挡风玻璃或显眼位置。

部门可签发第9258节所述的许可证,用于操作以下任何车辆,但起重机除外:
(a)CA 车辆 Code § 4003(a) 车辆在空载移动或操作时,用于一次连续行程,即从本州内某地到本州内或本州外另一地,或从本州外某地到本州内某地。
(b)CA 车辆 Code § 4003(b) 车辆在移动或操作时,用于一次往返行程,需在60天内完成,从一地到另一地,目的在于作为车辆花车或展示品参加合法的游行或展览,但总往返行程不得超过100英里。
部门可在支付该小册子中每份许可证的适当费用后,根据本小节以小册子形式签发多份许可证。每份许可证仅对一辆车和一次连续行程有效。此类许可证应张贴在车辆的挡风玻璃或其他显眼位置,并应标明其所附车辆。如此张贴后,此类许可证可替代加州注册。

Section § 40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制造商或经销商办理一次性通行证,以便移动未注册的拖车、半挂车或辅助拖车,最长可达10天。这只能作为一次连续行程的一部分进行,新车从制造地出发,二手车从进入加州的地点出发,目的地都是销售地点。

通行证需要包含车辆识别信息、制造商或经销商信息等详细资料,并且必须方便警察检查。通行证可以由第三方使用,但只有在正确填写并妥善保管的情况下才有效。此通行证仅适用于与加州有车辆牌照互惠协议的州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拖车或其他车辆出售并注册之前,此通行证只能签发一次。

(a)CA 车辆 Code § 4003.5(a) 支付第9258.5节规定的费用后,部门应向制造商或经销商签发一次性通行证,授权从未在任何州注册过的新拖车、半挂车或辅助拖车,或目前未注册的二手拖车、半挂车或辅助拖车,在本州境内移动或载货运营、进入或离开本州,为期不超过10天,作为一次连续行程的一部分,对于新车,从制造地出发,对于二手车,从发货地或进入本州的地方出发,前往车辆将要出售的地方。
(b)CA 车辆 Code § 4003.5(b) 根据本节签发的任何通行证授权一辆拖车、半挂车或辅助拖车的运营,且通行证应通过品牌、型号和车辆识别号识别所授权的拖车、半挂车或辅助拖车。通行证应包括发送新车的制造商的名称和许可证号,或发送二手车的经销商的名称和许可证号,接收货物的人员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所载货物的描述,以及将出售该拖车、半挂车或辅助拖车的经销商的名称和许可证号。每份通行证应在拖车、半挂车或辅助拖车在公路上运营之前填写完毕。通行证应放置在其所适用的拖车、半挂车或辅助拖车上,放在驾驶室内部无法触及的适当容器中,并应随时可供治安官检查。每份通行证仅在按照部门要求填写完毕并按照本节要求放置在适当容器中时,在治安官检查时方为有效。获发通行证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可以允许第三方移动或运营该车辆。
(c)CA 车辆 Code § 4003.5(c) 根据本节授权获取和展示通行证的特权,不得授予位于本州与其没有车辆牌照互惠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制造商、承运人或经销商。
(d)CA 车辆 Code § 4003.5(d) 在拖车、半挂车或辅助拖车出售和注册之前,根据本节授权获取和展示通行证的特权不得授予超过一次。

Section § 4004

Explanation

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商用车辆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临时许可证以运营,而不是进行全面注册。此许可证最长可达90天,或更短的四天旅行许可证。旅行许可证仅适用于一辆车,并且在加州驾驶时必须填写完整并随车携带以备检查。在加州注册的车辆,即主要在加州运营、调度或停放的车辆,不能使用这些临时许可证。没有有效牌照进入加州的拖车必须支付全额识别费。

(a)Copy CA 车辆 Code § 4004(a)
(1)Copy CA 车辆 Code § 4004(a)(1) 符合外国司法管辖区注册要求,且须注册但无权根据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或根据第4章第3条(自第8000节起)达成的任何协议、安排或声明豁免注册或许可的商用机动车,可以作为注册的替代方案,获得临时注册以在本州运营,期限不超过90天;或获得旅行许可证以在本州运营,期限为连续四天。
(2)CA 车辆 Code § 4004(a)(2) 每份旅行许可证应授权一辆商用机动车运营,期限不超过连续四天,自首次使用之日起算,并包括其后的连续三天。每份许可证应按照部门可能要求的方式,识别其所签发的商用机动车。每份旅行许可证应在商用机动车在本州任何高速公路上运营之前填写完成,并应随车携带在所适用的商用机动车内,且应随时可供治安官检查。每份许可证仅在其已按部门要求填写完成并已按本节要求放置在适当容器内时,方可在治安官检查时有效。任何人不遵守本节规定均属违法。
(b)CA 车辆 Code § 4004(b) 获得和使用旅行许可证或不超过90天的临时注册的特权不适用于在本州注册且由在本州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人员运营的车辆。就本款而言,如果商用机动车主要在本州地址的地点运营或调度,或主要停放、维修或保养,则应视为在本州注册。
(c)CA 车辆 Code § 4004(c) 任何在第5014.1节(a)款(1)项中提及的拖车或半挂车,如果在没有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签发的当前有效牌照的情况下进入本州,应立即按照第5014.1节(e)款的规定缴纳全额识别费。

Section § 4004.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一辆车,并且在多个县居住超过30天,或者在其他县将您的车辆用于商业用途,您可以在注册或续期注册时告知DMV(机动车辆管理局)。您需要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详细说明您的地址或商业用途的时间线。DMV将提供必要的表格,并会考虑您的信息来确定各县的车辆注册数量。

Section § 40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居民在他们的按比例分摊注册已过期或终止的情况下,获得短期许可证来驾驶空载商用车辆或车辆组合。要获得此许可证,他们需要提交申请,支付30美元的费用,并提供保险证明。该许可证允许他们在没有货物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最长可达15天。

重要的是,如果车辆有往年未缴清的费用或罚款,则不能使用此许可证。此外,在此许可证下驾驶载有货物的车辆被视为违法行为。

(a)CA 车辆 Code § 4004.7(a)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最后注册的商用车辆或车辆组合,其根据第4章第4条(自第8050节起)签发的按比例分摊注册已过期或已终止,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三十美元($30)的费用以及该车辆的财务责任证明后,可签发空载运营许可证,以授权该车辆或车辆组合进行不超过15个连续日的空载运营。
(b)CA 车辆 Code § 4004.7(b)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车辆或车辆组合,如果其除本年度以外的任何车辆注册费、车辆牌照费、罚款或上述任何组合逾期未付。
(c)CA 车辆 Code § 4004.7(c) 根据本节签发的空载运营许可证下,载货车辆或车辆组合的运营属于违规行为。

Section § 4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通常需要注册的车辆在灾区运行,而无需注册,只要它们是为协助救灾工作。需要由交通部或地方当局签发一份特殊许可证,以确认该车辆对救灾工作的必要性。此许可证仅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期间有效。

任何需要注册的车辆,在灾区或区域内为协助救灾工作之目的,可在无需注册该车辆的情况下,凭由相关部门为此目的签发的特殊许可证进行操作。
该许可证仅在交通部或负责的地方当局已确定该车辆为此目的所必需时方可签发,并且仅在州长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的规定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有效。

Section § 4006

Explanation
如果你驾驶或移动车辆跨越公路,只是为了从一处地产到另一处地产,并且你持有交通部签发的许可证,那么这辆车就不需要注册。

Section § 400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三个政府机构——该部门、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州平衡委员会——共同合作,建立一个签发临时许可证的系统。这些许可证是为来自其他州或国家、使用机动车有偿运送乘客的公司准备的。其中一个机构将被指定为牵头机构,允许公司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办理许可证。该牵头机构负责加快办理流程,与其他相关机构协调,并处理相关费用,以确保许可证能够迅速签发。

该部门、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州平衡委员会应签订一份机构间协议,以建立一个协调系统,用于向在其他州或国家法律下运营的机动车有偿客运承运人签发临时运营许可。该协议应在协议各方中指定一个牵头机构,承运人可向该机构提交单一申请,以获取本州法律所要求的临时运营许可。牵头机构应与所有其他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协调并加快所有与临时运营许可签发以及相关费用收取和分配有关的事宜,以便及时准备并签发所需的运营许可。

Section § 4009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车在公路上移动,但其任何部分都没有接触地面,那么它就不需要注册。这可能适用于被运载或拖曳的车辆。

在公路上运输的车辆,如果其任何部分均未与公路接触,则免于注册。

Section § 4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特殊工程设备和特殊移动设备不需要注册。

Section § 4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门设计用于墓地维护且仅在墓地内使用的车辆和设备,如果仅偶尔在公路上行驶,则无需像普通车辆一样注册。

Section § 4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专门设计用于装载、卸载和堆叠物料的叉车,如果仅在这些过程中用于横穿公路,则无需注册。但是,它们在公路上行驶的距离不得超过四分之一英里。

Section § 4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拖车或汽车拆解商使用的卡车携带便携式或可折叠的辅助拖车架,用于在公路上牵引故障车辆,则该辅助拖车架无需注册。

Section § 4015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辆专门用于灭火的车辆,并且你仅在公共道路上使用它往返于紧急火灾现场,那么该车辆可以免于注册。

任何私人拥有的、设计用于或能够用于消防目的的车辆,当其仅在响应紧急火警并从紧急火警返回时在公路上行驶,可免于注册。

Section § 4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未注册车辆停放在汽车经销商营业场所旁的道路上,用于装卸车辆,只要这是经销商业务的一部分,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Section § 4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4000条中通常要求车辆注册的规定,在您可以根据第4152.5条的规定,无需支付罚款即可申请注册的期间内不适用。

Section § 4018

Explanation
伐木车辆无需注册。

Section § 4019

Explanation
如果您依照第21115条规定使用高尔夫球车,则无需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Section § 402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公路上骑机动自行车,你不需要给它办理登记。

Section § 4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辆车是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在公共机场给飞机加油的,它就不需要注册。但是,这项豁免只适用于该车辆在地方当局管辖的道路上行驶,且单程最远半英里,往返于散装燃料储存设施的情况。

Section § 40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收回了一辆车,他们不需要仅仅为了移动它而进行登记。这种豁免仅适用于他们将车辆从收回地点运到其存储设施、合法所有人或拍卖行时。在运输过程中,他们必须持有正确的文件,并应要求向执法人员出示。

根据担保协议条款收回的车辆,仅为将车辆从收回地点运至收回人的存储设施,以及从存储设施运至合法所有人或持牌机动车拍卖行的目的,可免于登记,前提是收回人在运输车辆时携带授权收回的适当文件,并应要求向执法人员出示这些文件。

Section § 402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第21115条或第21115.1条中提到的特定情况下驾驶低速车辆,您无需像普通汽车一样对其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