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首次登记和续期;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应登记的车辆
Section § 4000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车辆已注册并支付了费用,否则不得在公共道路或某些停车场驾驶或停放车辆,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您的车辆注册刚刚过期,在过期月份后的两个月内,您不会仅仅因此而受到处罚;但如果您违反了其他法律,则可能会提前因此受到罚单。此外,某些越野车、被拖走的车辆和被收回的车辆也有特定的豁免。如果您的车辆正在接受税务调查,这些规定不适用。此外,持有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表明您可能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
Section § 4000.1
Section § 4000.2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在加州注册一辆之前在其他州注册过的车辆时,您必须提交一份证明其是否符合加州排放标准的证书。除非该车辆在某些条件下获得豁免。新车或二手车的定义来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部分。
Section § 4000.3
本法律条款规定,每两年一次,在办理车辆注册续期时,特定区域的车主必须持有一份有效证书,证明其车辆符合排放标准。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与消费者事务部共同制定这些检查的时间表。消费者事务部还提供关于哪些车辆需要检查的信息。此外,续期通知中将附带一份关于检查流程和车辆预检选项的信息手册。
Section § 4000.4
如果您是非居民,并且拥有一辆主要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或停放的车辆,您必须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该车辆。如果您的车辆在注册期内停留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时间比停留在任何其他州的时间都长,则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4000.5
这项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将一种名为“自动车”的小型车辆注册为机动车。
如果有人拥有一辆自动车,并且该车被从自然岛屿(一个在其他地方定义的地点)移走,他们需要将自动车上的牌照拆下并将其交还给DMV。
Section § 4000.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重量超过10,000磅的商用车辆或车辆组合都必须按照特定规定进行注册。在注册这些车辆时,车主必须申报所有车辆的总组合重量。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重量为10,000磅或以下的车辆,例如皮卡车。如果治安官认为车辆超出了其申报的重量,他们可以将其拦下进行检查。驾驶员不得驾驶超出其注册重量限制的车辆,否则将根据另一条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Section § 4000.1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对重型柴油车辆进行空气污染控制合规性验证。自2020年1月1日起,任何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14,000磅的柴油车辆在注册或转让前必须符合空气质量标准。对于旧款柴油车辆的注册,根据其车型年份有具体的限制。例如,截至2020年,如果车辆重量在14,001至26,000磅之间,2004年或更早的车型将无法注册。对于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26,000磅的较大型车辆,2000年或更早的车型也面临类似的限制。然而,对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认定为符合规定或获得豁免的车辆,存在例外情况。这些车辆可能配备了更新的排放技术或符合特定标准,可以继续注册。
Section § 4000.17
这项法律主要针对总重超过14,000磅的非汽油重型车辆。它规定,在新法规生效一年内,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办理新车注册、所有权转让或注册续期之前,必须检查这些车辆是否符合重型车辆检查和维护计划的标准。但是,某些情况,例如在独资企业内部转让车辆,或在某些租赁公司之间转让车辆,可以免除此要求。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将告知DMV哪些车辆符合这些规定下的注册资格。
Section § 4000.3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在续期车辆注册时,证明车辆已投保的要求。你需要提供一份由你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表格,证明你拥有必要的汽车保险。该表格必须包含被保险人、车辆和保险单的详细信息。对于商用车辆,也需要类似的保险证明,但可能适用于整个车队。州政府可以批准其他形式的保险证明,特别是如果这些形式有助于更好地执行法律。如果你无法提供保险信息,可以出示替代证明,例如自保证明。
Section § 4000.38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何时可以暂停、取消或吊销车辆登记。如果登记是通过虚假保险信息获得的,如果保险覆盖范围被取消且未替换,或者如果在登记后30天内未提供保险证明,则登记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采取行动之前,加州必须通知车主,并给予至少45天的时间来提交保险证明或证明车辆未在使用。通知中将包含针对特定居民的经济实惠汽车保险选项信息,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两种语言。
如果登记被暂停、取消或吊销,必须支付恢复费用,除非车主在处罚时是因战争在加州境外服役的军人。
Section § 4001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无需支付注册费的车辆,仍然需要按照本法典中规定的规则进行注册。负责该车辆的人必须在车辆上展示一个特殊的牌照。这个牌照上面有独特的符号或标记,将由相关部门免费提供。
Section § 40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车辆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下在特定情况下移动或操作,则无需注册。这些情况包括:将车辆从经销商处运到安装零件的地方、在存放地点之间移动、运到或运出修理厂、用于拆解、用于检查或称重,以及车辆尚未完工,直到根据其最终细节准备好注册。
Section § 40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为某些车辆操作签发特殊许可证,而无需完整注册,起重机除外。这些许可证适用于在特定情况下空载移动的车辆。其中一种情况是允许进行一次单一的连续行程,该行程可在加州境内开始或结束。另一种情况是允许进行一次最长100英里的往返行程,用于参加游行或展览,但该行程必须在60天内完成。这些许可证可以小册子形式购买,它们替代了加州注册的需求,并且必须展示在车辆的挡风玻璃或显眼位置。
Section § 4003.5
这项法律允许制造商或经销商办理一次性通行证,以便移动未注册的拖车、半挂车或辅助拖车,最长可达10天。这只能作为一次连续行程的一部分进行,新车从制造地出发,二手车从进入加州的地点出发,目的地都是销售地点。
通行证需要包含车辆识别信息、制造商或经销商信息等详细资料,并且必须方便警察检查。通行证可以由第三方使用,但只有在正确填写并妥善保管的情况下才有效。此通行证仅适用于与加州有车辆牌照互惠协议的州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拖车或其他车辆出售并注册之前,此通行证只能签发一次。
Section § 4004
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商用车辆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临时许可证以运营,而不是进行全面注册。此许可证最长可达90天,或更短的四天旅行许可证。旅行许可证仅适用于一辆车,并且在加州驾驶时必须填写完整并随车携带以备检查。在加州注册的车辆,即主要在加州运营、调度或停放的车辆,不能使用这些临时许可证。没有有效牌照进入加州的拖车必须支付全额识别费。
Section § 4004.5
Section § 4004.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居民在他们的按比例分摊注册已过期或终止的情况下,获得短期许可证来驾驶空载商用车辆或车辆组合。要获得此许可证,他们需要提交申请,支付30美元的费用,并提供保险证明。该许可证允许他们在没有货物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最长可达15天。
重要的是,如果车辆有往年未缴清的费用或罚款,则不能使用此许可证。此外,在此许可证下驾驶载有货物的车辆被视为违法行为。
Section § 4005
这项法律允许通常需要注册的车辆在灾区运行,而无需注册,只要它们是为协助救灾工作。需要由交通部或地方当局签发一份特殊许可证,以确认该车辆对救灾工作的必要性。此许可证仅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期间有效。
Section § 4007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三个政府机构——该部门、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州平衡委员会——共同合作,建立一个签发临时许可证的系统。这些许可证是为来自其他州或国家、使用机动车有偿运送乘客的公司准备的。其中一个机构将被指定为牵头机构,允许公司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办理许可证。该牵头机构负责加快办理流程,与其他相关机构协调,并处理相关费用,以确保许可证能够迅速签发。
Section § 4009
如果一辆车在公路上移动,但其任何部分都没有接触地面,那么它就不需要注册。这可能适用于被运载或拖曳的车辆。
Section § 4013
Section § 4014
Section § 4015
如果你拥有一辆专门用于灭火的车辆,并且你仅在公共道路上使用它往返于紧急火灾现场,那么该车辆可以免于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