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登记和续期;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因未支付逃避通行费罚款而拒绝登记
Section § 4770
如果您有未支付的通行费罚款,除非您付清所有未结费用,否则车管局(DMV)将不会续签您的车辆注册。但是,如果您租赁车辆,如果相关机构报告了承租人的详细信息,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如果您能证明已结清所有罚款,车管局可以续签注册。此外,如果通行费违规发生在您取得车辆占有权之前,您在续签注册时将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Section § 4771
Section § 477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逃避通行费违规所收取的款项如何处理。首先,在扣除部门自身的行政费用后,所有收取的罚款和行政费用将汇给相关的管辖区。部门必须在45天内通知各管辖区已为其收取了哪些罚款。
其次,如果逃费发生的设施是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143条开发的,部门必须首先向开具机构支付未缴通行费、费用以及与追收逃费相关的成本。在扣除所有这些款项后,剩余资金将存入州交通基金的州公路账户。
Section § 4773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记录某人未支付通行费(即逃避通行费违规)的通知时收取费用。这笔费用必须覆盖部门管理相关行政事务的成本。这项规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4773.5
这项法律要求私营签发机构和某些地方当局向部门偿付建立通行费处理程序的全部初始费用。这些程序在始于第40250节的单独条款中有所概述。只需承担初始的一次性设置费用,不包括持续的行政管理开支。双方必须各支付这些初始费用的一半。
如果对偿付金额存在争议,签发机构可以自费要求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将确定实际费用。最后,处理机构可以通过在线或商定的方法访问部门的数据库。
Section § 477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车辆被转让或其注册在两个周期内未续期,并且原车主或承租人仍拖欠通行费逃避罚款,则相关部门将通知各管辖区,并停止尝试收取未支付的罚款和费用。
然而,这不适用于属于特定税法条款下的车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