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登记及续期;产权证书的颁发首次登记
Section § 4150
如果您想在加州注册或续期您的车辆,您需要填写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提供的表格。表格中必须包含您的全名、地址、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号码,以及车辆法定所有者(如果不同)的全名和地址。您还需要填写您居住的县,以及车辆的详细描述,例如品牌、型号、类型、识别号和首次销售日期。DMV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确保您的车辆符合注册资格。
Section § 4150.1
如果您拥有、租赁或被拥有超过10,000磅商用车辆的人指定,您需要填写部门提供的一份表格,以证明并报告车辆的重量。这可以用于一辆车,也可以在同一份表格上用于多辆车。
Section § 4150.2
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或续期摩托车注册时,车主必须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此申请应包含车主和法定所有者的全名、地址以及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如有)。
此外,申请还必须说明车主居住的县、摩托车的品牌、车身类型、准确的发动机和车辆识别号码,以及首次销售日期。如有需要,部门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以核实车辆的注册资格。
部门还会保存这些识别号码的交叉索引文件。
Section § 4150.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有多个共同所有人时,车辆所有权如何登记。共同所有人可以以联权共有或其他形式持有所有权,这会影响出售或传承车辆的权利。
如果车辆所有权在名字之间使用“或”字,任何共同所有人都可以对车辆做出决定,如果其中一人去世,幸存的共同所有人将获得所有权。
如果所有权被注明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按份共有,共同所有人只能在他们有生之年转让所有权。使用“和”字意味着所有共同所有人必须同意出售或转让所有权。州政府部门可以在官方文件上使用缩写来显示所有权的持有方式。
Section § 4150.7
这项法律允许车主指定在他们去世后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选定的受益人,只要只指定了一名车主和一名受益人。车辆产权证上将包含“transfer on death to”(死亡时转让给)字样或“TOD”缩写,后接受益人的姓名。在车主生前,受益人无需签署或同意任何车辆交易。以这种方式登记车辆的费用是10美元。
Section § 415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居民申请车辆注册,即使他们的车辆目前不在加州境内。为此,他们必须向部门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和费用。重要的是,任何已支付的费用均不予退还,即使车辆从未进入加州。
Section § 4152.5
Section § 4153
如果您要注册一辆特别制造或再制造的车辆,您需要在申请表上注明这一点。您还需要提供部门要求提供的额外信息,以帮助他们正确注册车辆。
Section § 4155
本法律规定了美国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等政府实体所拥有车辆的注册要求。这些车辆的牌照无需显示年份,但必须显示一个特殊符号或字母。注册无需每年更新,并且在所有权变更或被取消之前一直有效。如果车辆出售给私人,则必须重新注册,并且政府牌照必须交还。施工车辆或墓地车辆等特殊设备的牌照也无需显示符号或字母。
Section § 4156
本节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支付特定费用后,为车辆签发临时许可证。这些许可证允许车辆在DMV认为适当的条件下临时行驶。但是,如果车辆需要但尚未获得烟雾合规证书,DMV只会在有证据表明车辆未能通过其上次烟雾检测时才签发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每两年只能签发一份许可证,有效期为60天。对于因其他原因可能存在注册问题的车辆,除非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另行批准,否则只允许签发一份90天的许可证。
Section § 4156.5
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可以签发临时车辆行驶许可证,即使车辆的注册可能因排放标准而被拒绝,但前提是支付了特定费用。但是,如果车辆根据第 4000.17 节需要合规证书但尚未获得,则在没有最近一次检查失败证明的情况下,不会签发临时许可证。这种许可证每辆车只能签发一次,除非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允许更多次。许可证有效期为自注册到期或车辆解除停驶状态之日起 60 天,以先发生者为准。此许可证的费用为 50 美元,并可随通货膨胀进行调整。收取的费用用于资助重型车辆的排放检查计划。
Section § 4157
Section § 4160
Section § 4161
如果您在汽车中安装了新的马达或发动机,并且您的车辆所有权文件上通过号码注明了马达或发动机,您必须在10天内通知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您需要填写一份表格,提供马达的信息,并提交汽车和马达的所有权文件。
收到通知后,DMV会给您的汽车一个新的识别号码,但这不适用于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如果您更换摩托车的发动机箱,DMV会要求公路巡逻队进行检查。如果新发动机的号码与旧发动机相同,旧发动机必须被销毁,并且公路巡逻队会核实销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