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拆解一辆需要注册的汽车或任何车辆,除非你是一个持牌的拆解商,否则你必须在开始拆解之前,向相关部门提交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书》、《注册卡》和牌照。

如果你不遵守这些规定,第一次被抓到,你可能会面临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者支付50到5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如果你再次被抓到,处罚会加重,最高可达一年监禁,或者罚款250到1000美元,或者两者兼施。

(a)CA 车辆 Code § 5500(a) 任何个人,但持牌拆解商除外,凡意图拆解本法典要求注册的车辆,无论是部分拆解还是完全拆解,且意图仅用作零件、报废处理或用于制造另一辆车,均须在拆解开始之前,向部门提交该车辆最后签发的《所有权证书》、《注册卡》和牌照。
(b)CA 车辆 Code § 5500(b) 任何被判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初次定罪时,应处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五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但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并且,第二次或任何后续定罪时,应处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三十天但不超过一年,或处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5501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拆解车辆,某些规定(第4457、4458和4459节)将不适用。但是,您需要向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交出车辆的所有权证书、注册卡和牌照。如果您无法提供这些文件,您仍然可以申报拆解车辆,但DMV可能会要求您提供宣誓书或其他证明。对于已拆解的车辆,不会签发这些文件的新副本,并且除非车辆之后再次注册,否则您无需为宣誓书支付费用。

当车辆申报拆解时,第4457、4458和4459节的规定不适用。但是,任何希望拆解车辆的人员,应根据第5500节或第11520节的规定,向部门交出为该车辆最后签发的车辆所有权证书、注册卡和牌照。如果申报人无法提供为该车辆最后签发的车辆所有权证书、注册卡和牌照,或其中任何一项,部门可以接收该报告和申请,审查案件情况,并可能要求提交适当的宣誓书或其他信息或文件。当车辆申报拆解时,不会签发任何车辆所有权证书、注册卡、牌照的副本。除非车辆随后根据第11519节的规定注册,否则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任何宣誓书的接受,或因任何被盗、丢失或损坏的证书、卡片、牌照或其副本,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5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被报告为全损或已拆解的车辆。如果您想在加州注册此类车辆,机动车辆管理局(DMV)需要对其进行检查,或将其转交给加州公路巡警局(CHP)核实其身份。即使车辆经过修复,某些检查也能确保它没有使用盗窃或欺诈得来的零件,并符合安全标准,例如如果车辆最初配备了安全气囊,修复后也必须有。

对于那些试图注册重建或拆解车辆的人,他们必须出示所用零件的所有权证明,并提供零件来源的详细信息,例如卖家的信息。零部件有具体的定义,如果无法确定原始规格(如品牌或年份),卖家可能需要证明零件并非盗窃所得。

(a)CA 车辆 Code § 5505(a) 本节适用于根据第11515节报告为全损报废车辆的任何车辆,以及根据第5500节或第11520节报告拆解的任何车辆。
(b)CA 车辆 Code § 5505(b) 凡向机动车辆管理局申请注册(a)款所述车辆时,该局应检查该车辆以确定其真实身份,或要求加州公路巡警局进行检查。机动车辆管理局的检查不应妨碍该局在认为必要时将车辆转交加州公路巡警局进行额外检查。
(c)CA 车辆 Code § 5505(c) 加州公路巡警局应随机检查(a)款所述的、在重建过程完成后已提交给机动车辆管理局进行注册的车辆,以确定这些车辆的真实身份。提交检查的车辆应是完整车辆,并处于合法运行状态。如果车辆最初制造时配备了第593节定义的“辅助约束系统”,则重建后的车辆也应配备一个运行状况良好、符合适用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并符合制造商对该车辆规格的辅助约束系统。根据本款进行的检查应是全面的车辆识别号检查。
(d)CA 车辆 Code § 5505(d) 第543.5节定义的报废车辆重建商,或持有(a)款所述车辆并根据(b)款提交车辆注册的其他个人,应备有并在加州公路巡警局要求时出示零部件的销售单、发票或其他可接受的所有权证明,以及次要零部件的发票。此外,销售单和发票应包括零件拆卸或出售车辆的年份、品牌、型号和车辆识别号,零件获取来源人的姓名和签名,以及其地址和电话号码。为协助识别新旧零件的销售商,销售商应在销售单和发票上向买方提供销售商的驾驶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社会安全卡号码或联邦雇主识别号码。报废车辆的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应告知车辆购买者,本节要求的检查将需要车辆维修中使用的某些更换零件的所有权文件。
(e)CA 车辆 Code § 5505(e) 在本节中,“乘用机动车辆零部件”一词包括辅助约束系统、围板或防火墙、前端总成、后部剪切件(包括车顶板)、单独安装的车顶板、以及车架或其任何部分,或在一体式车身的情况下,作为车架的支撑结构、每扇车门、发动机罩、每个翼子板或侧围板、行李箱盖或掀背门、每个保险杠、两个T形顶、更换的变速器或驱动桥,以及更换的发动机。
(1)CA 车辆 Code § 5505(e)(1) 在本款中,“前端总成”包括以下所有部分:发动机罩、翼子板、保险杠以及这些部件的散热器支撑件。对于一体式车身车辆,前端总成还包括车架支撑件。
(2)CA 车辆 Code § 5505(e)(2) 在本款中,“后部剪切件”包括车顶、侧围板、行李箱盖、地板以及每个部件的支撑件。
(f)CA 车辆 Code § 5505(f) 在本节中,“卡车、卡车型或客车型车辆的主要零部件”包括驾驶室、车架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在一体式车身的情况下,作为车架的支撑结构、货厢地板或乘员舱地板、车顶板、更换的变速器或驱动桥、更换的发动机、每扇车门、发动机罩、每个翼子板或侧围板、每个保险杠以及后挡板。 (e)款中确定的、卡车、卡车型或客车型车辆共有的、未在本节中列出的所有零部件,如果被更换,应被视为包含在本节中。
(1)CA 车辆 Code § 5505(f)(1) “摩托车主要零部件”包括发动机或马达、变速器或驱动桥、车架、前叉以及曲轴箱。
(2)CA 车辆 Code § 5505(f)(2) “摩托车次要零部件”包括整流罩以及任何其他车身饰件。
(g)CA 车辆 Code § 5505(g) 如果根据 (d) 款要求提供的车辆识别号、年份、品牌或型号无法确定,加州公路巡警局可以接受由该部门提供表格的证明,该证明由提交车辆进行检查的人员签署,证明该部件并非通过盗窃或欺诈手段获得,以代替该信息。

Section § 5506

Explanation

报废车辆重建商不能出售或转让需要检查的车辆,除非他们向买方提供加州公路巡警局出具的检查合格证,或机动车辆管理局出具的车辆核查表。重建商有责任确保满足此要求。如果重建商已根据第5505条规定获得所有权证书,则此规定不适用。

任何报废车辆重建商不得转售或转让任何须根据第5505条规定进行检查的车辆的所有权,除非在出售或转让时向买方提供由加州公路巡警局出具的检查合格证,或由机动车辆管理局授权员工填写的车辆核查表。遵守本条规定的责任应由出售或转让该车辆的报废车辆重建商承担。本条不适用于已根据第5505条规定申请并获得所有权证书的报废车辆重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