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辆本应在加州注册的车辆,只要它有有效的州外牌照和注册,并且你在获得这些牌照和注册时是该州的居民,你就可以在加州驾驶它而无需注册,直到你在加州找到工作或成为加州居民。一旦你找到工作或成为居民,你需要在20天内将车辆在加州注册。

如果你是非居民,并且你的车辆已在你居住的州注册,你可以在加州驾驶它而无需在此注册,除非你让加州居民定期使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加州居民必须在使用该车辆后的20天内将其在加州注册。

(a)CA 车辆 Code § 6700(a) 除第6700.2条另有规定外,本法典规定应注册的任何类型车辆的所有人,但在一外国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商用车辆除外,可在本州驾驶该车辆,直至在本州接受有偿就业或在本州建立居留权,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条件是该车辆展示有效的牌照并持有向所有人签发的有效注册,且所有人为签发时该州的居民。车辆注册申请应在接受本州有偿就业或在本州建立居留权后20天内提出。
(b)CA 车辆 Code § 6700(b) 车辆的非居民所有人,根据本条或第6700.2条规定可免于注册的,可在本州驾驶或允许驾驶该车辆而无需在本州注册,条件是该车辆已在所有人居住地注册并展示该地签发的有效牌照。如果非居民所有人将车辆出租、租赁、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加州居民在本州公路上定期使用(如第4000.4条 (b) 款所定义),则此豁免不适用。
(c)CA 车辆 Code § 6700(c) 任何居民在本州公路上驾驶由非居民提供给该居民驾驶员在本州内定期使用(如第4000.4条 (b) 款所定义)的车辆,应在该居民首次在本州内驾驶该车辆后20天内,促使该车辆在加州注册。

Section § 6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其他国家的居民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新车后,在将车运出美国之前,获得一个特殊的驾驶许可。他们有最多30天的时间使用此许可,此许可取代了常规的注册、税费。但是,车辆必须在30天内离开美国,否则卖方将面临罚款,并必须支付注册费和税费。这仅适用于非商用车辆,并且需要提供外国居民身份证明。购买者必须支付60美元的许可费,并且许可必须清晰可见地展示。不会提供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权证书,并且在此条件下进行的任何销售都必须表明仅用于出口。如果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美国,制造商必须向零售商支付额外的费用和税款。

(a)CA 车辆 Code § 6700.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在外国居民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在美国制造的新机动车之日的前或后不超过30天内,向该外国居民签发临时通行证。该通行证授权所购车辆自首次运行之日起最多连续30天运行,并取代任何其他注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法典或《税收法典》要求的费用或税款。卖方应在自首次运行之日起30个连续日之前或届满时将车辆运出或驶出本国,否则此后应承担并支付本州应注册车辆的所有费用和注册要求。此外,如果车辆未如此移出本国,部门应评估,且卖方应支付,车辆注册和牌照费以及车辆应注册时应缴销售税的20%作为罚款。
(b)Copy CA 车辆 Code § 6700.1(b)
(a)Copy CA 车辆 Code § 6700.1(b)(a)款不适用于商用车辆。
(c)CA 车辆 Code § 6700.1(c) 为本节目的,外国居住证明应通过出示有效签证、护照或部门确定的其他适当文件来确立。
(d)CA 车辆 Code § 6700.1(d) 每签发一张临时通行证,应向部门支付六十美元($60)的费用。
(e)CA 车辆 Code § 6700.1(e) 根据本节签发的通行证应按照第26708节(b)款(3)项允许的方式展示。
(f)CA 车辆 Code § 6700.1(f) 部门签发的通行证应清晰显著地标明授权临时驾驶特权的到期日期。
(g)CA 车辆 Code § 6700.1(g) 不得签发加利福尼亚州所有权证书。
(h)CA 车辆 Code § 6700.1(h) 制造商原产地证书应显著标明,该证书仅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或波多黎各联邦以外地区对购买者进行所有权转让有效。
(i)CA 车辆 Code § 6700.1(i) 尽管有《税收法典》第2部第1部分(自第6001节起)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典》第6366.2节规定的条件出售给外国购买者的新机动车制造商,如果未满足本节规定的临时通行证条件,应向零售商偿还相当于销售税和所有注册费用及规费的金额,以及这些税款、费用和规费20%的罚款。

Section § 67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每天通勤的非居民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在本州注册即可在加州公路上驾驶车辆。车辆必须是乘用车或空载重量低于8,001磅且不超过两个车轴的轻型商用车辆,通常是皮卡车。车辆主要用于在邻州住所和加州工作地点之间运载人员,且不得在本州用于任何商业目的,除了携带个人物品。此外,通勤者必须拥有有效的外部车辆识别标志和相关的身份证件。这项规定不取代其他注册豁免,也不适用于外国居民。

(a)CA 车辆 Code § 6700.2(a) 尽管有第4000.4条、第6700条(a)款或第6702条的规定,非居民日常通勤者仅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驾驶机动车在本州公路上行驶:
(1)CA 车辆 Code § 6700.2(a)(1) 该机动车是乘用车或空载重量小于8,001磅且不超过两个车轴的商用车辆,通常指皮卡车。
(2)CA 车辆 Code § 6700.2(a)(2) 该机动车由车主定期用于在本州公路上主要往返于毗邻州的居住地和本州的就业地之间运载乘客,且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3)CA 车辆 Code § 6700.2(a)(3) 该机动车不得在本州境内用于商业活动,包括除附带个人物品外,在毗邻州的居住地和本州机动车车主的就业地之间或往返于两地运输财产。
(4)CA 车辆 Code § 6700.2(a)(4) 第 (2) 款和第 (3) 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显示当前有效外部车辆识别标志并持有根据第6700.25条签发的相应身份证件的非居民日常通勤者将该车辆用于其他合法目的。
(b)CA 车辆 Code § 6700.2(b) 本条规定的机动车注册豁免不取代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注册的任何其他豁免。
(c)CA 车辆 Code § 6700.2(c) 本条不适用于外国居民。

Section § 67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非居民日常通勤者需要为其车辆申请身份识别卡和特殊标记或“标识”。这应通过相关部门使用特定表格来完成。

申请人必须提供其车辆的牌照号和识别号、车辆注册车主的姓名,并确认他们是非居民日常通勤者。他们还必须证明其车辆符合特定规定,并且其工作地点在指定的35英里半径范围内。

(a)CA 车辆 Code § 6700.3(a) 非居民日常通勤者根据第6700.25条申请标识和身份识别卡,应向部门提交。
(b)CA 车辆 Code § 6700.3(b) 部门应规定一份由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车辆 Code § 6700.3(b)(1) 将展示非居民日常通勤者标识的车辆的牌照号码和车辆识别号 (VIN)。
(2)CA 车辆 Code § 6700.3(b)(2) 将展示标识的车辆的注册车主姓名。
(3)CA 车辆 Code § 6700.3(b)(3) 声明申请人是第435.5条所定义的非居民日常通勤者。
(4)CA 车辆 Code § 6700.3(b)(4) 声明该标识将展示在第6700.4条规定的合格车辆上。
(5)CA 车辆 Code § 6700.3(b)(5) 声明非居民日常通勤者的工作地点位于第6700.25条 (d) 款规定的35英里走廊内。

Section § 6700.4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常从其他州开车进入加州工作或其他原因,你需要在后车牌旁边展示一个特殊标识。你还需要在车里随身携带一张身份证件,如果加州警察要求,你需要出示它。

非居民日常通勤标识应当展示在车辆上清晰可见且紧邻后车牌的位置。相应的非居民日常通勤身份证件应当始终携带在指定车辆中,并应任何加州执法人员要求出示。

Section § 670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来自邻近州的非居民日常通勤者获得特殊的车辆识别标志和卡片,允许他们驾车进入加州,而无需满足某些注册要求。该识别标志有效期为两年,并且仅适用于那些为在当地工作的加州居民提供类似特权的州的车辆。外国居民不符合条件。车辆必须在其他国家注册,并且只能从边境进入加州境内不超过35英里。机动车辆管理局对每辆车收取15美元的服务费。

(a)CA 车辆 Code § 6700.25(a) 部门应在非居民日常通勤者提出申请并完成第6700.3条要求的表格后,为其提供外部车辆识别标志和相应的身份识别卡,该标志和卡片有效期为两年。车辆在符合要求并按照本章其他规定使用所需标志时,可免于遵守第4000.4条和第6700条的规定。
(b)Copy CA 车辆 Code § 6700.25(b)
(a)Copy CA 车辆 Code § 6700.25(b)(a)款仅适用于毗邻州的居民及其车辆,该毗邻州已颁布法律,为在该毗邻州就业的加州居民提供互惠特权。(a)款不适用于外国居民。
(c)Copy CA 车辆 Code § 6700.25(c)
(a)Copy CA 车辆 Code § 6700.25(c)(a)款仅适用于第6700.2条(a)款(1)项中规定的车辆。
(d)Copy CA 车辆 Code § 6700.25(d)
(a)Copy CA 车辆 Code § 6700.25(d)(a)款仅适用于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注册的车辆,这些车辆用于通勤进入加州,目的地位于本州内一个与加州和毗邻州边界平行,且从边界任何一点延伸至加州境内不超过35空英里的走廊区域内。如果车辆用于通勤目的超出该35英里走廊,(a)款所赋予的特权将被撤销。
(e)CA 车辆 Code § 6700.25(e) 部门应为每辆车收取十五美元 ($15) 的服务费。

Section § 6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军人及其配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驾驶在其他州注册的车辆,而无需办理加州注册。他们必须展示来自外国的有效牌照,并且这些牌照必须是签发给该军人或其配偶的。车辆应注册在军人最后一次被分配任务的州或其永久居住地,并且他们必须有适当的保险。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用于商业目的的商用车辆。

(a)CA 车辆 Code § 6701(a) 任何在外国注册车辆的非居民车主,如果其本人或配偶是美国武装部队成员,且在本州服现役;以及任何在外国注册车辆的居民车主,如果其本人或配偶是美国武装部队成员,且从外国服现役归来,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后,可以在本州驾驶该车辆而无需办理加州注册:
(1)CA 车辆 Code § 6701(a)(1) 车辆上展示的牌照是外国管辖区签发的有效牌照。
(2)CA 车辆 Code § 6701(a)(2) 车辆注册和牌照是签发给该军事人员或其配偶的。
(3)CA 车辆 Code § 6701(a)(3) 车辆注册和牌照是由该军事人员根据军事命令最后被正式分配和驻扎执行任务的外国管辖区,或由该非居民军事人员声称的永久居住州签发的。
(4)CA 车辆 Code § 6701(a)(4) 如果该车辆是机动车,车主或驾驶员必须持有第16021节规定的一种有效财务责任形式。
(b)CA 车辆 Code § 6701(b) 就(a)款第(3)项而言,军事命令不包括休假、临时勤务或任何其他性质的、要求军事人员离开其被正式分配和驻扎执行任务的外国管辖区的任务命令。
(c)CA 车辆 Code § 6701(c) 本节适用于该军事人员或其配偶拥有的所有车辆,但用于军事人员或其配偶获得报酬的任何商业用途的商用车辆除外。

Section § 6702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是加州居民,但您在加州有业务,并且经常使用需要注册的车辆,那么当您将车辆带入加州时,您必须立即注册它。

Section § 6703

Explanation
如果你刚从美国军队退役并来到加利福尼亚州,你不需要立即注册你的汽车、拖挂式房车或多用途拖车。这项豁免有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在另一个章节,即第 (6700) 条中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