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50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辆来自其他国家的商用车辆,并且您不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您必须在加州注册该车辆并支付所需费用,除非它已在您的本国注册为私人乘用车。在那种情况下,将适用不同的规定。

任何外国商用车辆的非居民车主,应当在本州注册该车辆并根据本法典支付相关费用,但本条和第3条(从第8000节开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如果该车辆已在车主居住的外国司法管辖区合法注册为私人乘用车,则适用第6700节。

Section § 6852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车辆是在其他国家注册的,你可能不需要支付加州的注册费或税费。但这有一个条件:只有当你的车辆注册国也给予在加州注册的车辆同样的特权时,你才能享受这种豁免。这些规定也可能包含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协议或安排中。

外国车辆的非居民车主,应享有本法典或《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五部分(自第10701条起)所规定的注册登记和费用支付的豁免权和自由,其程度应与该外国商用车辆注册或获得许可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给予根据本法典注册的类似车辆的特权相同,或与根据第三条(自第8000条起)所作出的协议、安排或声明的规定相同。

Section § 6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辆车是由州外人士拥有,但租赁或出租给在加州居住或工作的人,那么这辆车必须在加州道路上使用时进行注册。注册可以由车主或租用车辆的人办理,除非有特定的豁免规定或协议适用。

Section § 6854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租赁一辆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大型商用车辆,且该国家不向加州司机提供同等特权,那么您需要出示由获准在加州经营业务的公司提供的保险证明。这项规定适用于您的车辆空载重量超过7,000磅,并且用于商业目的运输货物的情况。

然而,除了保险之外,您还可以提供州际商务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者提供合同文件,证明您的拖车或半挂车将由经授权的卡车牵引。

(a)CA 车辆 Code § 6854(a) 任何在不向加州商用车辆所有人提供互惠特权的外国司法管辖区注册并获得牌照的商用车辆所有人或承租人,均应向部门提交由获准在加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财务责任证明。本节仅适用于空载重量超过7,000磅且用于商业经营中财产运输的商用车辆。
(b)CA 车辆 Code § 6854(b) 作为对(a)款要求的替代,财务责任证明可以通过向部门提交以下任一文件来满足:
(1)CA 车辆 Code § 6854(b)(1) 由州际商务委员会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1171部分颁发的作为外国汽车运输商或外国私人汽车运输商的注册证书。
(2)CA 车辆 Code § 6854(b)(2) 令部门满意的合同文件,表明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1171部分需注册的拖车或半挂车将由拥有公共事业委员会颁发的高速公路运输商运营许可的汽车运输商运营的卡车或牵引车牵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