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由州政府、任何地方政府实体(如县、市或区)或美国政府运营的车辆,无需支付通常的车辆运营费用。如果车辆租赁、租购或租用期限为30天或以上,则此豁免适用。

Section § 9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车辆由非营利性大学所有,且该大学至少有5,000名学生和5,000英亩土地,并且这些车辆在该大学拥有的道路上用于消防目的,那么可以免除这些车辆的某些费用。

本法典规定的费用,复制牌照、证书或卡片的费用除外,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车辆无需支付:该车辆由非营利性大学级别教育机构所有,且该机构招生人数达5,000名或以上,占地面积达5,000英亩或以上;同时,该车辆在该机构占地范围内用于消防目的,并主要在该机构拥有的道路上运行。

Section § 91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私人拥有的校车可以支付15美元的固定费用进行注册,而不是支付其他注册费,如果它们专门用于为非营利教育机构或公立学校运送学生和员工。这适用于校车由非营利机构拥有,或根据与公立学校或非营利机构的合同运营的情况。但是,如果合同要求学校支付额外的注册费用,则不适用减免后的费用,除非合同得到修订。如果需要,可以获得临时许可证,用于需要支付全额费用的短期使用。用于学校或非营利活动运送学生的校车也符合15美元的费用标准。运送发育障碍人士参加工作项目的校车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a)CA 车辆 Code § 9102.5(a) 代替本法典中规定的所有其他费用,但不包括补发牌照、证书或卡片的费用,任何私人拥有的校车(如第545节所定义)的注册和许可应支付十五美元($15)的费用,且该校车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车辆 Code § 9102.5(a)(1) 由私人非营利教育机构拥有,并根据教育部和加州公路巡警局的规章制度运营,专门用于运送该私人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学生,或学生和员工。
(2)CA 车辆 Code § 9102.5(a)(2) 根据教育部和加州公路巡警局的规章制度运营,专门用于根据公立学区或非营利教育机构与校车所有者或运营者之间的合同,运送任何公立学校或私人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学生,或学生和员工。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任何合同运营的校车,如果该合同要求公立学区或非营利教育机构支付任何代表注册费和重量费用的金额,除非且直到该合同被修订,仅要求支付代表本节所要求费用的金额。
(b)CA 车辆 Code § 9102.5(b) 当根据(a)款签订合同并注册的校车将以使其须缴纳本法典中规定的全额注册费的方式临时运营时,车主可在该运营之前,作为全额注册的替代方案,获得一份临时许可证,以在本州运营该车辆一个或多个日历月。该许可证应张贴在车辆的挡风玻璃或其他显著位置,并应标明其所附车辆。当如此张贴时,该许可证应作为许可证上指定期间的完整注册凭证。支付第9266.5节规定的费用后,部门可根据本节签发临时许可证。
(c)CA 车辆 Code § 9102.5(c)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专门用于运送12年级及以下学生往返任何学校、用于教育相关目的或用于非营利组织赞助活动的校车,应被视为本节所指的校车,并应支付十五美元($15)的费用,以代替本法典中规定的所有其他费用,但不包括补发牌照、证书或卡片的费用。
(d)CA 车辆 Code § 9102.5(d) 本节不适用于运营用于运送发育障碍人士(如《兰特曼发育障碍服务法》(《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第4500节起))所定义)往返由州发育服务部赞助的职业、职前或工作培训中心的校车。

Section § 9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美国、任何州或地方政府以及某些公共实体所有的车辆,可以免除某些车辆注册费。但此例外不包括补发牌照、证明或卡片的费用。

Section § 9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作为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公共或志愿消防部门使用的车辆,如果这些车辆仅用于消防、救援行动或作为救护车,则无需支付某些费用。

本法典规定的费用,重复号牌、证书或卡片的费用除外,无需为以下车辆支付:由作为非营利法人组建的公共消防部门所有,且专门用于消防或救援目的或专门用作救护车的任何属于本法典规定须注册登记的类型的车辆;以及由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志愿消防部门所有,且专门用于消防或救援目的或专门用作救护车的任何车辆。

Section § 9104.2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车由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所有,并且专门用于消防、救援或作为救护车,那么本法典中的某些注册登记费就不需要支付。这种豁免适用于该部落已与州、县、市或市政当局等其他政府实体签订了消防和应急响应互助协议的情况。

Section § 9104.5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车由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所有,并且只在他们的土地上使用,他们就不必支付通常的费用,第 (9250) 节规定的注册费除外。这包括在这些土地范围内的公路上少量使用。

Section § 9105

Explanation

根据加州法律,某些残疾退伍军人、前美国战俘和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如果车辆不用于商业用途,则可免除车辆注册费(补发费用除外)。如果前战俘和荣誉勋章获得者的在世配偶选择保留特殊牌照,此规定也适用。但是,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士只能免除一辆车的费用,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税收法规。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能会要求提供资格证明,例如残疾证明或身份证明。本法律适用于乘用车、摩托车和轻型商用车辆,并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a)CA 车辆 Code § 9105(a) 除补发牌照、补发证明或补发卡片的费用外,本法典规定的费用无需为符合本法典规定须注册登记的车辆支付,且该车辆未用于有偿运输、补偿或营利,当其为以下任何一方所有时:
(1)CA 车辆 Code § 9105(a)(1) 残疾退伍军人。
(2)CA 车辆 Code § 9105(a)(2) 前美国战俘。
(3)CA 车辆 Code § 9105(a)(3) 已选择保留根据第5101.5节签发的特殊牌照的前美国战俘的在世配偶。
(4)CA 车辆 Code § 9105(a)(4) 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
(5)CA 车辆 Code § 9105(a)(5) 已选择保留根据第5101.6节签发的特殊牌照的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的在世配偶。
(b)Copy CA 车辆 Code § 9105(b)
(a)Copy CA 车辆 Code § 9105(b)(a)款授予的豁免不适用于前美国战俘、残疾退伍军人、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或在世配偶所拥有的多于一辆的车辆,且适用于《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0783节(b)款或第10783.2节(b)款所述的同一车辆。
(c)Copy CA 车辆 Code § 9105(c)
(1)Copy CA 车辆 Code § 9105(c)(1) 部门可要求根据本节申请豁免的残疾退伍军人提交由内外科医生签署的证明,或在不导致联邦公路援助资金减少的情况下,由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医师助理、脊椎按摩师或验光师签署的证明,以证实其残疾。
(2)CA 车辆 Code § 9105(c)(2) 部门可要求因以下任何原因根据本节申请豁免的人员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车辆 Code § 9105(c)(2)(A) 因其前战俘身份,通过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前战俘身份。
(B)CA 车辆 Code § 9105(c)(2)(B) 因其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身份,通过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人员是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
(d)CA 车辆 Code § 9105(d) 就本节而言,“车辆”一词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车辆 Code § 9105(d)(1) 乘用机动车。
(2)CA 车辆 Code § 9105(d)(2) 摩托车。
(3)CA 车辆 Code § 9105(d)(3) 空载重量小于8,001磅的商用机动车。
(e)CA 车辆 Code § 9105(e)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9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免除了残疾退伍军人、前美国战俘、前战俘或勋章获得者的在世配偶以及紫心勋章获得者的某些车辆费用,前提是他们的车辆不用于商业用途。每人只能免除一辆车的费用,这适用于乘用车、摩托车或小型商用车辆。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其身份或残疾证明才能获得豁免。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a)CA 车辆 Code § 9105(a) 除补发牌照、补发证明或补发卡片的费用外,本法典规定的费用无需为以下任何一方拥有的、属于本法典规定应注册登记的类型且不用于有偿运输、报酬或营利的车辆支付:
(1)CA 车辆 Code § 9105(a)(1) 残疾退伍军人。
(2)CA 车辆 Code § 9105(a)(2) 前美国战俘。
(3)CA 车辆 Code § 9105(a)(3) 已选择保留根据第5101.5条签发的特殊牌照的前美国战俘的在世配偶。
(4)CA 车辆 Code § 9105(a)(4) 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
(5)CA 车辆 Code § 9105(a)(5) 已选择保留根据第5101.6条签发的特殊牌照的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的在世配偶。
(6)CA 车辆 Code § 9105(a)(6) 紫心勋章获得者。
(7)CA 车辆 Code § 9105(a)(7) 已选择保留根据第5101.8条签发的特殊牌照的紫心勋章获得者的在世配偶。
(b)Copy CA 车辆 Code § 9105(b)
(a)Copy CA 车辆 Code § 9105(b)(a)款授予的豁免不适用于由前美国战俘、残疾退伍军人、紫心勋章获得者或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或在世配偶拥有的超过一辆车辆,且适用于《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0783条(b)款或第10783.2条(b)款所述的同一车辆。
(c)Copy CA 车辆 Code § 9105(c)
(1)Copy CA 车辆 Code § 9105(c)(1) 部门可要求根据本条申请豁免的残疾退伍军人提交一份由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签署的证明,或在不导致联邦公路援助资金减少的情况下,由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医师助理、脊椎按摩师或验光师签署的证明,以证实其残疾。
(2)CA 车辆 Code § 9105(c)(2) 部门可要求因以下任何原因根据本条申请豁免的人员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车辆 Code § 9105(c)(2)(A) 因其前战俘身份,通过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前战俘身份。
(B)CA 车辆 Code § 9105(c)(2)(B) 因其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身份,通过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是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
(C)CA 车辆 Code § 9105(c)(2)(C) 因其紫心勋章获得者身份,通过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是紫心勋章获得者。
(d)CA 车辆 Code § 9105(d) 就本条而言,“车辆”一词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车辆 Code § 9105(d)(1) 乘用机动车。
(2)CA 车辆 Code § 9105(d)(2) 摩托车。
(3)CA 车辆 Code § 9105(d)(3) 空载重量小于8,001磅的商用机动车。
(e)CA 车辆 Code § 9105(e) 本条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9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民用航空巡逻队使用的车辆无需支付注册费(复制牌照的费用除外),前提是这些车辆由美国政府提供,并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巡逻队的活动。不过,这些车辆仍需照常注册,并且民用航空巡逻队必须展示免费提供的特殊牌照。如果车辆不再需要,则必须归还给政府。

本法典规定的费用,除复制牌照、证书或卡片的费用外,无需为民用航空巡逻队操作的、且根据本法典须注册的任何类型车辆支付,条件是该车辆已由美国政府或其任何机构转让给民用航空巡逻队,并且联邦法规或指令规定该车辆的使用仅限于民用航空巡逻队的特定活动,以及联邦法规或指令规定,当民用航空巡逻队不再需要或不适合使用该车辆时,该车辆必须归还给美国政府。此类车辆应由民用航空巡逻队按照本法典的其他规定进行注册,且民用航空巡逻队应展示本法典规定的带有识别标志或符号的牌照,该牌照应由部门免费提供。

Section § 9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某些商用车辆的重量费豁免情况。这些豁免包括:由特定旅客班车公司在城市内或邻近市区短途运营的车辆;仅在单一城市范围内作为公共承运人运营的车辆;拼车车辆;使用联邦资金购买用于运送老年人和残疾人的车辆;以及由非营利机构运营的专业运输服务车辆。简而言之,如果车辆符合这些条件,则无需支付常规的重量费。

第9400节和第9400.1节中规定的商用车辆重量费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车辆 Code § 9107(a) 由《公共事业法典》第226节所定义的、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的旅客班车公司运营的车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车辆 Code § 9107(a)(1) 该车辆仅在单程路线里程不超过15英里的任何线路或线路上运营,且每条线路都在以下任一区域内运营:
(A)CA 车辆 Code § 9107(a)(1)(A) 在城市或郊区,或在邻近城市之间。
(B)CA 车辆 Code § 9107(a)(1)(B) 在非邻近的城市或郊区之间,且其间的区域主要是住宅、商业或工业区,而非农村地区。
(2)CA 车辆 Code § 9107(a)(2) 该旅客班车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在第 (1) 款所定义的路线或线路上运营车辆。
(b)CA 车辆 Code § 9107(b) 由从事固定站点之间或固定路线客运的公共承运人运营的车辆,该车辆仅在单一城市范围内任何线路或线路上运营,其运营(按总路线里程计算)的98%仅在单一城市范围内,且因此不属于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的旅客班车公司。
(c)CA 车辆 Code § 9107(c) 拼车车辆。
(d)CA 车辆 Code § 9107(d) 根据《美国法典》第49卷第5310节 (a) 款第 (2) 项或《美国法典》第42卷第35章 (自第3001节起) 的授权,使用联邦资金购买的车辆,旨在由公共和私人非营利专业运输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专业运输服务。
(e)CA 车辆 Code § 9107(e) 仅用于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专业运输服务的车辆,由根据《政府法典》第15975节指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综合运输服务机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