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当汽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成为关键问题时,经认证的汽车产权证副本可以作为所有权证明。如果出现证据表明合法所有人未在产权证上列明,或者某人是在车主允许下使用或占有该车的,法院应给予额外时间,以便让车主出庭作证。

Section § 6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法院案件的参与方通知对方,他们将说明为何需要有关车辆的特定信息或证词。这可以在提审或审判前的其他听证会上进行。如果他们证明已发出适当通知并解释了他们的需求,法院将听取车辆所有人或负责人的证词,这些证词可以在审判中使用。

依照第6150条所述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表明将在提审或任何其他审前听证会上提出需求证明,并且在证明该通知和需求证明后,法院应听取机动车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证词,该证词在审判中应予采纳。

Section § 6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与某些法律程序(如第6150条所述)相关的听证会上,如果有人请求延期审理,法院可以要求记录并保存任何在场证人的证词。这些保存下来的证词可以在将来使用,无论是在庭审中还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

Section § 6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证人的证词被记录下来用于审判或其他诉讼程序时,传唤证人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询问。此外,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Section § 615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本法律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者不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或人群,这并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无效的部分可以被移除,而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执行。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法案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为此,本法案的条款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