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6150条所述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表明将在提审或任何其他审前听证会上提出需求证明,并且在证明该通知和需求证明后,法院应听取机动车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证词,该证词在审判中应予采纳。
杂项产权规定产权证书作为证据
Section § 6150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当汽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成为关键问题时,经认证的汽车产权证副本可以作为所有权证明。如果出现证据表明合法所有人未在产权证上列明,或者某人是在车主允许下使用或占有该车的,法院应给予额外时间,以便让车主出庭作证。
机动车所有权 车辆产权证据 刑事诉讼车辆
Section § 6151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法院案件的参与方通知对方,他们将说明为何需要有关车辆的特定信息或证词。这可以在提审或审判前的其他听证会上进行。如果他们证明已发出适当通知并解释了他们的需求,法院将听取车辆所有人或负责人的证词,这些证词可以在审判中使用。
需求通知 提审 审前听证
Section § 6152
这项法律规定,在与某些法律程序(如第6150条所述)相关的听证会上,如果有人请求延期审理,法院可以要求记录并保存任何在场证人的证词。这些保存下来的证词可以在将来使用,无论是在庭审中还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
听证延期 证人证词保存 庭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