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或权益转让文件背书和交付
Section § 5751
当加州的车辆所有者将其车辆转让给他人时,现任车主和新车主都必须在车辆所有权证书上提供的空白处签名并提供其地址。如果存在法定车主,他们也必须签名,表明他们将保留其法定所有权和权益。
Section § 5751.5
当车主出售车辆时,除非在上次注册续期时已提交排放合规证明,否则他们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声明,在伪证罪处罚下确认他们未改装车辆的排放系统,并且不知道有任何改装会导致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供所需表格,其中包含对买方关于潜在烟雾合规问题的警告。建议买方在最终确定购买前对车辆进行检测。如果通过检测,买方承担费用;但如果未通过,卖方必须承担维修和检测费用。
Section § 5752
如果您的汽车所有权证书遗失、被盗、损坏或弄坏了,您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一份新的专用表格。申请时,您需要签字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有留置权人(即对汽车拥有合法权益的人),您可能需要他们的公证签名,除非是保险公司正在处理全损索赔。
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公证要求,如果他们能证明留置权已解除,已支付车辆全损赔偿,且部门记录显示有留置权人,并且证书遗失或损坏。
Section § 5753
这项加州法规概述了个人和经销商在车辆所有权转让方面的责任。如果您出售或转让车辆,您必须在产权证上背书、注明日期,并将其与登记卡一并交给新车主。车辆经销商可以通过向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提交所需文件和费用来履行此义务。当担保权益被清偿,或租赁车辆被购买时,法定所有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解除其权益,并将车辆产权证提供给新车主。如果他们未能做到,将面临每天25美元的罚款,最高可达2,500美元;如果未能及时解决,罚款金额还会增加。此外,法定所有人必须应要求披露解除担保义务所需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