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00

Explanation

在加州出售或转让车辆时,车辆的所有权或权益不会正式易手,除非满足特定要求。首先,卖方需要正确签署并交付车辆所有权证书给买方,买方随后必须将此连同必要的费用和税款寄送给DMV(车辆管理局)。或者,卖方可以直接将所需的转让文件寄送给DMV。此外,如果需要披露车辆里程,可以使用安全表格来遵守联邦里程表披露要求。

(a)CA 车辆 Code § 5600(a) 任何根据本法典注册的车辆的所有权或任何权益的转让均不生效,任何试图进行的转让均无效,直至当事方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CA 车辆 Code § 5600(a)(1) 转让人已按照本法典的规定,对所有权证书进行了适当的背书并交付给受让人,且受让人已按照本法典的要求,将该证书连同适当的转让费交付给部门,或已将其通过美国邮件寄送至部门,连同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二部分第一章(自第6001条起)就受让人使用该车辆所需支付的金额,并因此申请办理注册转让,除非第5905、5906、5907和5908条另有规定。
(2)CA 车辆 Code § 5600(a)(2) 转让人已将根据出售或转让车辆所需的适当注册或注册转让文件交付给部门,或已通过美国邮件寄送至部门,除非第5602条另有规定。
(b)CA 车辆 Code § 5600(b) 凡个人转让车辆所有权并被要求披露车辆里程时,部门可以规定一种安全表格,用于满足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32705条(a)款的里程表里程披露要求。

Section § 56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车辆所有权如何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共享。如果共同所有人的名字之间使用“或”字连接,则每位共同所有人都有权出售车辆,并且当其中一人去世时,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另一人会自动继承其份额。如果他们声明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按份共有,即使使用“或”字连接,每位共同所有人也只能在双方生前转让其他共同所有人的份额。

当“和”字连接共同所有人时,所有人都必须同意才能出售车辆,但联权共有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共同所有人去世后,幸存的共同所有人会继承其份额。车辆管理部门可以在官方文件上使用缩写,以反映共同所有人所描述的所有权结构。

受登记约束的车辆所有权可根据《民法典》第682条的规定,转让给两名(或多名)共同所有人作为受让人持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车辆 Code § 5600.5(a) 车辆可以“或”字连接的方式,登记在两名(或多名)共同所有人名下。以此方式登记的车辆应被视为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每位共同所有人应被视为已授予其他共同所有人处置车辆所有权和权益的绝对权利。除非在办理登记转让申请时书面载明相反意图,否则共同所有人死亡时,死者的权益应转给幸存者,如同车辆所有权或权益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
(b)CA 车辆 Code § 5600.5(b) 车辆可以“或”字连接的方式,登记在两名(或多名)共同所有人名下,并且如果申请人在办理登记转让申请时书面声明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按份共有,则应授予每位共同所有人仅在共同所有人生前转让其他共同所有人所有权或权益的绝对权力。
(c)CA 车辆 Code § 5600.5(c) 车辆可以“和”字连接的方式,登记在两名(或多名)共同所有人名下,此后转让车辆所有权需要每位共同所有人或其个人代表的签名,但车辆所有权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仅在共同所有人生前需要每位共同所有人或其个人代表的签名,且共同所有人死亡时,所有权应转给幸存的共同所有人。
(d)CA 车辆 Code § 5600.5(d) 如果共同所有人在办理登记转让申请时载明了车辆权益或所有权的持有方式,部门可在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上采用适当的缩写来指明该持有方式。

Section § 56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当转让是非自愿时,第5600条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例如当贷款人因担保协议而收回车辆时。它也不适用于设立担保权益的情况,这些情况受从第6300条开始的另一套规则管辖。

Section § 560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出售或转让车辆并将其交给买方,那么在出售后,您无需对车辆的任何停放、遗弃或操作承担责任。这种保护适用于您已正确签署车辆所有权证书,或已将必要文件和费用寄送给车辆管理局(DMV)或美国邮政。

已善意出售或转让车辆并已将车辆占有权交付给购买者的车主,在出售或转让车主除了交付和善意出售或转让之外,还符合以下任一要求时,根据本法典的任何规定,不被视为车辆所有人,因此无需对他人此后停放、遗弃或操作该车辆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a)CA 车辆 Code § 5602(a) 他或她已按照本法典的规定,对所有权证书进行了适当的背书和交付。
(b)CA 车辆 Code § 5602(b) 他或她已将以下任一文件交付给部门,或已放入美国邮件并寄往部门:
(1)CA 车辆 Code § 5602(b)(1) 根据第4456条(b)款或第5900条或第5901条规定发出的通知。
(2)CA 车辆 Code § 5602(b)(2) 根据该出售或转让,将车辆登记到新车主名下的适当文件和费用。

Section § 5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车辆的法定所有人,您可以将您的权利或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无需车辆所有人的同意,并且这不会改变所有人的权利。

法定所有人可以将其根据本法典注册的车辆的所有权或权益转让给除车主以外的其他人,无需车主的同意,且不影响车主的权益。

Section § 5604

Explanation
当车辆经销商或贷款机构要求新车或二手车买家或借款人购买保险,并且由他们安排保险单时,如果该保单不涵盖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他们必须书面告知买家或借款人。此通知不能是保险单本身的一部分,并且必须由买家或借款人签署。 如果经销商或贷款机构因为买家或借款人未按销售或贷款协议要求提供自己的保险而购买了保险,他们也必须在 30 天内寄送书面通知。此通知应说明该保单不涵盖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并且必须支付邮资后邮寄给买家或借款人。

Section § 56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经销商告知买家,如果他们购买的保险单不允许他们在加州道路上合法驾驶车辆。如果经销商出售的单独保单缺乏责任险,他们必须向买家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该保单的局限性。该通知必须解释,如果没有责任险或保证金,驾驶车辆是违法的,可能导致巨额罚款或吊销驾驶执照。该通知必须由买家签署,并以英文和西班牙文提供。

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负责根据最新的全州选举材料,以多种语言提供此通知。

(a)CA 车辆 Code § 5604.5(a) 任何经销商,在通过销售、租赁或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需要注册的新车或二手车时,如果要求受让人为该机动车投保,且该经销商在转让时出售了所要求的保险单,而该保单不承保受让人因车辆所有权或操作导致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损害,则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保险单以外的文件上,将该事实告知受让人。该文件应由受让人签署,经销商应在签署时向受让人提供一份精确副本。
(b)CA 车辆 Code § 5604.5(b) 根据 (a) 款要求的文件,应当包含一份至少为10磅字体的英文和西班牙文通知,内容如下:
您正在购买的机动车物质损失保险单不允许您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街道上合法驾驶。通常,为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街道上合法驾驶,您必须购买一种名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或向机动车辆管理局存入保证金。如果您驾驶此车或任何其他机动车而没有责任保险或保证金,交通警察在截停检查时可能会要求您出示责任保险或保证金的证明。如果您在交通截停检查时未能出示责任保险或保证金的证明,罚款可能从数百美元到超过1,000美元不等。如果您发生事故而没有责任保险或保证金,您的驾驶执照将被吊销一年。如果您造成事故而没有责任保险或保证金,您可能需要自行赔偿受害人,且这些费用可能非常高昂。
责任保险以及为您的机动车获得贷款所需的保险,可以通过持牌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购买。这两种保险的价格可能高于或低于经销商向您提供的保险价格。加利福尼亚州建议您货比三家购买保险,因为价格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我已阅读本通知并理解,我即将购买的这种保险在其他地方也可获得,且不允许我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街道上合法驾驶该机动车。
我还理解,如果我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街道上驾驶而没有责任保险或保证金,我可能会面临严厉的经济处罚,包括罚款以及自行支付我在驾驶时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害。
(上述文本的西班牙语译文将由机动车辆管理局制定,并插入上述英文版本文本下方)
日期:
签署: ”
(c)CA 车辆 Code § 5604.5(c) 该部门还应提供 (b) 款中规定的“保险警告”通知的译文,使用最近一次全州选民手册中使用的任何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