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 1 章(自第 16000 条起)、第 2 章(自第 16250 条起)和第 4 章(自第 16500 条起)以及本章中使用的“机动车责任保单”,指由获准在本州经营该业务的保险公司签发给或为其中指定为被保险人的人的利益的,根据第 16431 条规定经认证作为财务责任证明的,所有人保单或驾驶人保单,或两者兼有的责任保险。第 1 章(自第 16000 条起)、第 2 章(自第 16250 条起)和第 4 章(自第 16500 条起)以及本章中规定的与机动车责任保单相关的任何要求,仅适用于根据第 16431 条规定已认证为财务责任证明的保单。
财务责任证明保险单
Section § 16450
本法律解释了在某些加州车辆法律中,“机动车责任保单”的含义。它指的是经过官方认证作为财务责任证明的,所有人或驾驶人的责任保险单。这些保单必须由经授权的保险公司签发,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本法律特别仅适用于根据特定条款,即第 16431 条,已获得认证的责任保险单。此认证是一项要求,旨在表明被保险人拥有相关车辆章节中规定的必要财务保障。
机动车责任保单 所有人保单 驾驶人保单
Section § 16451
加州法律规定,机动车责任保险必须承保车主以及经许可使用车辆的其他人。目前,其承保限额为:每次事故造成一人受伤或死亡的赔偿金额为15,000美元,每次事故造成所有人受伤或死亡的总赔偿金额为30,000美元,以及每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为5,000美元。
从2025年1月1日起,保险范围将提高至:每次事故造成一人受伤或死亡的赔偿金额为30,000美元,每次事故造成所有人受伤或死亡的总赔偿金额为60,000美元,以及每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为15,000美元。从2035年1月1日起,这些最低责任金额将进一步增加:每人增加20,000美元,所有人受伤总额增加40,000美元,以及财产损失增加10,000美元。
(a)Copy CA 车辆 Code § 16451(a)
(1)Copy CA 车辆 Code § 16451(a)(1) 机动车责任保险所有人保单应承保记名被保险人以及任何经记名被保险人明示或默示许可使用其名下注册机动车的其他人,针对因机动车所有权、维护或使用而产生的法定损害赔偿责任造成的损失,在美国大陆境内,就每辆机动车而言,不包括利息和费用,达到以下总金额和限额:每次事故造成每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赔偿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15,000),在一人限额的限制下,每次事故造成所有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赔偿金额为三万美元($30,000),以及每次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为五千美元($5,000)。
(2)CA 车辆 Code § 16451(a)(2) 尽管有 (1) 款规定,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机动车责任保险所有人保单,应承保记名被保险人以及任何经记名被保险人明示或默示许可使用其名下注册机动车的其他人,针对因机动车所有权、维护或使用而产生的法定损害赔偿责任造成的损失,在美国大陆境内,就每辆机动车而言,不包括利息和费用,达到以下总金额和限额:每次事故造成每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赔偿金额为三万美元($30,000),在一人限额的限制下,每次事故造成所有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赔偿金额为六万美元($60,000),以及每次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15,000)。
(b)CA 车辆 Code § 16451(b) 对于203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机动车责任保险所有人保单,最低责任保险范围应增加:每人身体伤害或死亡增加两万美元($20,000),所有人身体伤害或死亡增加四万美元($40,000),以及财产损失增加一万美元($10,000)。
(c)CA 车辆 Code § 16451(c) 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机动车责任保险 人身伤害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Section § 16452
这项法律规定,驾驶人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单必须承保保单中列明的个人,使其在驾驶非其所有的车辆时,免受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此外,它还承保被保险人购买的任何车辆,自购买之日起最长10天。这种承保的地域范围和条件必须与车主责任保险单中规定的相同。
机动车责任保险 驾驶人保单承保范围 非自有车辆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