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发生事故,如果造成超过 1,000 美元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驾驶人必须在 10 天内向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事故相关人员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受伤人员的信息。但是,政府拥有或使用的车辆可免除此报告要求。

如果事故发生一年内无人报告,DMV 则无需备案报告,且相关的驾驶执照吊销规定也不适用。这项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a)CA 车辆 Code § 16000(a) 机动车驾驶人,凡以任何方式卷入因在街道或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而发生的事故,或卷入第 16000.1 条所定义的应报告的非公路事故,且该事故导致任何一人财产损失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任何人死亡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10 天内,亲自或通过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法律代表,使用部门批准的表格,向部门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报告该事故,并受本章约束。驾驶人应在表格上注明事故中声称遭受人身伤害的任何人的姓名和当前住址(如可获取)。
(b)CA 车辆 Code § 16000(b) 如果事故中涉及的机动车由美国、本州、其他州或地方机构拥有、租赁或在其指导下使用,则无需根据 (a) 款提交报告。
(c)CA 车辆 Code § 16000(c) 如果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事故中的任何一方均未根据本条向部门报告事故,则部门无需就该事故备案报告,且第 16004 条或第 16070 条规定的驾驶执照吊销要求不适用。
(d)CA 车辆 Code § 16000(d) 本条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60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可报告的非公路事故”。它指的是发生在街道或公路之外、涉及可登记车辆,并且造成任何一人财产损失超过1000美元、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死亡的事故。然而,如果此类事故仅损坏车主财产,且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则不属于“可报告”范围。

这项规定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a)CA 车辆 Code § 16000.1(a) 就本分部而言,“可报告的非公路事故”是指包含以下所有情况的事故:
(1)CA 车辆 Code § 16000.1(a)(1) 发生在街道或公路之外。
(2)CA 车辆 Code § 16000.1(a)(2) 涉及根据本法典须登记的车辆。
(3)CA 车辆 Code § 16000.1(a)(3) 导致任何一人财产损失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造成人身伤害,或导致任何人死亡。
(b)CA 车辆 Code § 16000.1(b) “可报告的非公路事故”不包括任何发生在非公路区域的事故,其中损害仅限于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的财产,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人员死亡。
(c)CA 车辆 Code § 16000.1(c) 本条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000.7

Explanation
“未投保机动车”是指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按照法律特定条款要求购买所需财务保险的车辆。

Section § 160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一名涉及事故的驾驶人,但因为你的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你无法证明自己有汽车保险,那么只要你满足两个条件,你的驾驶特权就不应被吊销。首先,你需要提供加州保险局的证据,证明你的代理人或经纪人因欺诈行为受到指控。其次,你必须证明你目前拥有有效的汽车保险。这项法律的目的是确保那些因他人欺诈行为而未能购买保险的受害者,不会因此违反财务责任法律而受到惩罚。

(a)CA 车辆 Code § 16000.8(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涉及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未能根据第16020条的要求证明存在财务责任,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则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部门应终止根据第16070条采取的任何吊销行动:
(1)CA 车辆 Code § 16000.8(a)(1) 驾驶人提供保险局的文件,证明该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被发现从事汽车责任保险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或提供文件证明因与销售汽车责任保险相关的欺诈或盗窃行为,已对该代理人或经纪人提起刑事指控。
(2)CA 车辆 Code § 16000.8(a)(2) 驾驶人向部门提供证明,表明符合第16021条要求的财务责任目前有效。
(b)CA 车辆 Code § 16000.8(b)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遭受保险欺诈的个人不应因违反财务责任法律而受到处罚,当该违规行为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所致。拥有涉及其保险范围的欺诈书面证据的人,例如保险代理人接受了保险费但故意未能获得保险并让客户误以为保险有效的情况,应保留其驾驶特权,前提是他们提供证据证明有效的责任保险目前有效。

Section § 16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辆停放的车辆自行移动并造成事故,那么车辆所有人将被视为负有责任,如同他们当时正在驾驶车辆一样。这适用于车辆是在车主许可下停放的情况。

Section § 16002

Explanation

如果司机在经雇主允许的情况下驾驶雇主拥有或租赁的车辆发生事故,他们必须在五天内向雇主报告。然后,雇主必须在十天内向萨克拉门托的部门报告,除非满足某些保险条件。

如果车辆属于公共拥有或运营的交通系统,司机必须在十天内向交通系统报告事故。交通系统必须保留记录,并向萨克拉门托的部门报告,除非适用与保险相关的例外情况。

(a)CA 车辆 Code § 16002(a) 如果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由其雇主拥有、运营或租赁的机动车,且经雇主许可,则驾驶员应在事故发生后五日内使用雇主批准的表格向其雇主报告事故。雇主应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使用部门批准的表格向部门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提交报告,但如果事故车辆属于第16051条或第16052条所述的拥有或运营情况,或者由任何已向部门提交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证明(证明有符合第16056条要求的保单或担保书生效,且该保单或担保书在事故发生时对该车辆有效)的个人或公司拥有或运营,则雇主无需提交此类报告。
(b)CA 车辆 Code § 16002(b) 由公共拥有或运营的交通系统拥有或运营的车辆,或根据与公共拥有或运营的交通系统签订的合同运营的车辆,且用于向公众提供定期班次运输或用于系统的其他公务的车辆的驾驶员,应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向交通系统报告根据第16000条(a)款规定原本需要报告的任何类型事故。交通系统应保存根据本款提交的任何报告的记录。交通系统应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使用部门批准的表格向部门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提交报告,但如果事故车辆属于第16000条(b)款所述的拥有或运营情况,则交通系统无需提交报告。

Section § 16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驾驶员因身体原因无法报告交通事故,并且他们不是该车辆的车主,那么车主必须在得知事故后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Section § 160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按要求报告交通事故,DMV 将吊销您的驾照。吊销将持续有效,直到您报告事故或证明您拥有必要的保险。但是,如果您的驾照已因同一事故的判决而被吊销,DMV 不会根据本规定再次吊销。如果该其他吊销后来因非支付判决的原因被取消,DMV 可以恢复吊销,除非您已证明您具有财务责任能力。

(a)CA 车辆 Code § 16004(a) 部门应吊销任何未能、拒绝或疏忽按照本章要求报告事故的人的驾驶特权。
(b)CA 车辆 Code § 16004(b) 根据本条采取的吊销应保持有效,直至收到事故报告后终止,或收到证明第16021条规定的财务责任有效的证据后终止。
(c)CA 车辆 Code § 16004(c) 如果驾驶特权因根据本条要求报告事故的同一事故所产生的判决,而根据第16370条或第16381条被吊销,则不应根据本条被吊销;并且,如果根据本条已施加并生效的吊销,该吊销应予终止。如果根据第16370条或第16381条的吊销后来被撤销,原因并非该人已全额或在第2章(自第16250条起)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判决,并且已按照第3章(自第16430条起)的规定提供了财务责任证明,则部门可以根据本条吊销或重新施加对某人驾驶特权的吊销。

Section § 16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与车辆事故相关的报告,包括保险详情,通常是保密的,仅供本部门或其他州部门使用。然而,这些报告中的某些信息可应请求与特定方共享。这包括涉事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车辆详情、事故具体情况、部门采取的任何吊销措施以及保险信息。

可以获取这些信息的人是那些具有正当利益的各方,例如涉事司机、雇主、父母或监护人、事故受害者、车辆或财产所有人、执法部门和法院。

(a)CA 车辆 Code § 16005(a) 本章要求的所有报告和补充报告,包括保险信息表格,不得对报告人造成偏见,且仅供本部门和任何其他需要此类信息的州部门保密使用,但本部门应根据请求从报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CA 车辆 Code § 16005(a)(1) 事故相关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2)CA 车辆 Code § 16005(a)(2) 事故相关车辆的注册号和描述。
(3)CA 车辆 Code § 16005(a)(3) 事故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CA 车辆 Code § 16005(a)(4) 本部门采取的任何吊销措施。
(5)CA 车辆 Code § 16005(a)(5) 保险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b)Copy CA 车辆 Code § 16005(b)
(a)Copy CA 车辆 Code § 16005(b)(a)款中指定的信息可提供给任何对此有正当利益的人,包括:
(1)CA 车辆 Code § 16005(b)(1) 涉事司机,或其雇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CA 车辆 Code § 16005(b)(2) 事故相关人员的授权代表。
(3)CA 车辆 Code § 16005(b)(3) 事故中受伤的任何人。
(4)CA 车辆 Code § 16005(b)(4) 事故中受损车辆或财产的所有人。
(5)CA 车辆 Code § 16005(b)(5) 任何执法机构。
(6)CA 车辆 Code § 16005(b)(6) 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