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应如何处理车辆登记和驾驶执照申请。DMV必须为其处理的每辆车和每份申请保存详细记录。对于车辆,记录按登记号、车主姓名和车辆识别号进行整理。对于驾驶执照,DMV维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索引,包括被拒绝或批准的申请,以及涉及被吊销或撤销执照的申请。每个索引都包含拒绝或纪律处分的理由。

(a)CA 车辆 Code § 1800(a) 部门应归档收到的每份车辆登记申请,并按以下方式保存每份记录:
(1)CA 车辆 Code § 1800(a)(1) 在分配给该车辆的独特登记号下。
(2)CA 车辆 Code § 1800(a)(2) 按车主姓名字母顺序排列。
(3)CA 车辆 Code § 1800(a)(3) 在车辆的发动机号或由部门确定的永久识别号下。
(4)CA 车辆 Code § 1800(a)(4) 由部门酌情决定,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式。
(b)CA 车辆 Code § 1800(b) 部门应归档其收到的每份机动车驾驶执照申请,并维护以下所有记录:
(1)CA 车辆 Code § 1800(b)(1) 一份合适的索引,其中包含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所有被拒绝的申请。申请上应注明拒绝的理由。
(2)CA 车辆 Code § 1800(b)(2) 一份合适的索引,其中包含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所有被批准的申请。
(3)CA 车辆 Code § 1800(b)(3) 一份合适的索引,其中包含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每位被部门或法院吊销或撤销执照的持照人姓名,并在每个姓名后注明采取该行动的理由以及吊销或撤销的期限。

Section § 1801

Explanation

车辆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当你需要向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提交某些文件,例如报告或记录时,你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该部门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交。

此外,DMV 可以以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保存记录,包括使用电子存储。这些文件,无论如何存储,都被视为官方文件,可以在法庭或类似场合使用。

(a)CA 车辆 Code § 1801(a) 凡本法典要求向部门提交任何通知、报告、声明、法院摘要或记录时,该文件可以通过电子传输或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提交给部门。
(b)CA 车辆 Code § 1801(b) 部门保存的所有记录可以以任何可行的方式存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媒介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数据汇编。
(c)CA 车辆 Code § 180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这些记录应被视为原始文件,并应可在所有行政、准司法和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采纳。

Section § 18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以电子方式向部门提交所需文件,而不是提供原始纸质副本。如果交易需要签名,可以通过数字方式提供。部门有权制定关于交易量、安全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以批准电子提交。一旦电子文件被接受,它就被视为与原件一样有效,并可在法庭或其他程序中使用。

(a)CA 车辆 Code § 180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允许某人通过使用部门认为可行的电子媒介,提交需要提交给部门的文件,而不是要求实际提交原始文件。
(b)CA 车辆 Code § 1801.1(b) 如果法律要求文件上必须有签名以完成一项交易,并且该文件以电子方式提交,则该签名要求可以通过电子提交的签名来满足。
(c)CA 车辆 Code § 1801.1(c) 部门可以制定其认为批准此流程所必需的最低交易量水平、审计和安全标准、技术要求,或条款和条件,包括电子提交签名的认证方法。
(d)CA 车辆 Code § 1801.1(d) 电子提交的文件,一旦被部门接受,即被视为与原始文件相同,并且在所有行政、准司法和司法程序中均可采纳。

Section § 18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而非普通邮件发送通知,例如驾照更新或车辆登记信息。DMV必须首先确认个人身份并获得其接收电子通知的同意。个人可以选择退出电子通知,并且记录必须显示在发送信息之前他们尚未退出。如果通知以电子方式发送,可以使用个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个人需要告知DMV其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变更,并且可以以电子方式同意接收这些通知。DMV还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此流程。

(a)CA 车辆 Code § 1801.2(a) 对于本法典或《加州法规》第13篇中要求部门通过邮件、通知、挂号信或平信递送、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提及使用纸质文件、书面形式或邮件向某人传达信息(包括通知某人任何与许可证、执照、身份证、批注、证书或车辆登记相关的部门行动)的规定,该要求可以通过电子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来满足,但前提是部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车辆 Code § 1801.2(a)(1) 部门在接受个人同意接收以电子方式递送的文件或信息类型之前,已确认该个人的身份。
(2)CA 车辆 Code § 1801.2(a)(2) 个人已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所递送的文件或信息类型。
(3)CA 车辆 Code § 1801.2(a)(3) 部门允许个人撤回其以电子方式接收文件或信息类型的同意。
(4)CA 车辆 Code § 1801.2(a)(4) 截至文件或信息以电子方式发送之日,部门记录未显示该个人已撤回其以电子方式接收此类文件或信息的同意。
(b)CA 车辆 Code § 1801.2(b) 对于本法典中提及任何种类通知或邮件地址的规定,且邮件根据本节规定送达的,可以使用收件人向部门提供的电子邮件或电子递送地址。
(c)CA 车辆 Code § 1801.2(c) 向部门提供电子递送地址的个人应将该地址的任何变更通知部门。
(d)CA 车辆 Code § 1801.2(d) 接受电子通知的同意可以以电子方式作出。
(e)CA 车辆 Code § 1801.2(e) 部门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

Section § 1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那些不正式记录审判过程的法院里,法官必须为每一个被指控违反本特定法典的案件,保存一份完整的记录。

Section § 180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驾驶或船只相关罪行,法院书记员必须在五天内将定罪报告发送给萨克拉门托的州政府部门。这也适用于没收保释金,没收保释金等同于定罪。然而,某些轻微违规行为,如停车和设备违规,或涉及行人和自行车的违规行为,则无需报告。

此外,如果过去的酒驾定罪被审查其有效性,或者缓刑被终止或撤销,这也必须报告。该法律将一直有效至2027年1月1日,届时将被废止。

(a)Copy CA 车辆 Code § 1803(a)
(1)Copy CA 车辆 Code § 1803(a)(1) 某人被判违反本法典,被判违反《港口和航运法》第655条(a)、(b)、(c)、(d)、(e)或(f)款(涉及机械驱动船只,但不涉及操纵水橇、水上滑板或类似装置),被判违反《港口和航运法》第655.2、655.6、658或658.5条,违反《刑法典》第192.5条(a)款,或违反《公共事业法典》第5387条(b)款,被判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涉及使用或持有受控物质的罪行,被判犯有重罪(且该罪行的实施涉及或附带了第15210条(b)款所定义的商用机动车辆),或被判违反任何其他与车辆安全操作相关的法规,则作出该判决的法院书记员应在定罪后五日内准备一份法院记录摘要,并立即将其送交至萨克拉门托的部门办公室,该摘要应涵盖该人被定罪的案件。如果判决未与定罪同时宣判,则该摘要应在判决后五日内送交部门,并且该摘要应由负责准备的人员证明其真实和准确。
(2)CA 车辆 Code § 1803(a)(2) 就本条而言,没收保释金应等同于定罪。
(b)CA 车辆 Code § 1803(b) 以下违规行为无需根据(a)款报告:
(1)CA 车辆 Code § 1803(b)(1) 第3.5部(自第9840条起)。
(2)CA 车辆 Code § 1803(b)(2) 第21113条,涉及停车违规。
(3)CA 车辆 Code § 1803(b)(3) 第11部第9章(自第22500条起),但第22526条除外。
(4)CA 车辆 Code § 1803(b)(4) 第12部(自第24000条起),但第24002、24004、24250、24409、24604、24800、25103、26707、27151、27315、27360、27800和27801条以及第3章(自第26301条起)除外。
(5)CA 车辆 Code § 1803(b)(5) 第15部(自第35000条起),但第5章(自第35550条起)除外。
(6)CA 车辆 Code § 1803(b)(6) 某人作为行人或在操作自行车或电动滑板车时被传唤的违规行为。
(7)CA 车辆 Code § 1803(b)(7) 第16.5部(自第38000条起),但第38301、38301.3、38301.5、38304.1和38504.1条除外。
(8)CA 车辆 Code § 1803(b)(8) 第23221条(b)款、第23223条(b)款、第23225条(b)款和第23226条(b)款。
(c)CA 车辆 Code § 1803(c) 如果法院根据第41403条认定先前违反第23152或23153条的定罪判决有效或因宪法理由无效,则作出该认定的法院书记员应准备一份该认定的摘要,并按照(a)款规定的记录摘要方式将其送交部门。
(d)CA 车辆 Code § 1803(d) 在根据第23602条终止或撤销缓刑的命令发出后五日内,录入终止或撤销缓刑命令的法院书记员应准备一份法院终止或撤销缓刑命令的记录摘要以及法律要求送交部门的任何其他法院命令,并立即将其送交至萨克拉门托的部门办公室。
(e)CA 车辆 Code § 1803(e)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803

Explanation

当某人被判犯有某些违规行为时,法院书记员必须在五日内制作一份案件摘要(称为“记录摘要”),并将其发送给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这包括交通违规、涉及水上交通工具的犯罪,以及涉及车辆或受控物质的某些罪行。如果判决单独进行,记录摘要应在判决后发送。没收保释金等同于定罪。然而,一些轻微违规行为,例如停车或某些设备故障,以及行人或骑自行车者所犯的罪行,则无需报告。此外,关于过去酒驾定罪有效性的决定以及缓刑状态的变更也必须报告。此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车辆 Code § 1803(a)
(1)Copy CA 车辆 Code § 1803(a)(1) (A) 某人被判犯有(B)项所列违规行为的法院书记员,应在定罪后五日内准备一份涵盖该案件的法院记录摘要,并立即将该摘要送交管理局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
(B)CA 车辆 Code § 1803(a)(1)(B) 根据(A)项规定,法院书记员应准备一份涵盖以下任何违规行为的法院记录摘要:
(i)CA 车辆 Code § 1803(a)(1)(B)(i) 本法典。
(ii)CA 车辆 Code § 1803(a)(1)(B)(ii) 《港口和航行法典》第655条(a)至(f)款(含),涉及机械驱动船只,但不包括操纵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
(iii)CA 车辆 Code § 1803(a)(1)(B)(iii) 《港口和航行法典》第655.2、655.6、658或658.5条。
(iv)CA 车辆 Code § 1803(a)(1)(B)(iv) 《刑法典》第192.5条(a)款。
(v)CA 车辆 Code § 1803(a)(1)(B)(v) 《公共事业法典》第5387条(b)款。
(vi)CA 车辆 Code § 1803(a)(1)(B)(vi)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涉及使用或持有受控物质的犯罪。
(vii)CA 车辆 Code § 1803(a)(1)(B)(vii) 当一辆商用机动车(定义见第15210条(b)款)涉及或附带于该犯罪行为的实施时,所犯的重罪。
(viii)CA 车辆 Code § 1803(a)(1)(B)(viii) 任何其他与车辆安全操作相关的法规。
(C)CA 车辆 Code § 1803(a)(1)(C) 如果判决未与定罪同时宣判,摘要应在判决后五日内送交管理局,且摘要应由负责准备该摘要的人员证明其真实准确。
(2)CA 车辆 Code § 1803(a)(2) 就本条而言,保释金的没收应等同于定罪。
(b)CA 车辆 Code § 1803(b) 以下违规行为无需根据(a)款报告:
(1)CA 车辆 Code § 1803(b)(1) 第3.5部(自第9840条起)。
(2)CA 车辆 Code § 1803(b)(2) 第21113条,涉及停车违规。
(3)CA 车辆 Code § 1803(b)(3) 第11部第9章(自第22500条起),但第22526条除外。
(4)CA 车辆 Code § 1803(b)(4) 第12部(自第24000条起),但第24002、24004、24250、24409、24604、24800、25103、26707、27151、27315、27360、27800和27801条以及第3章(自第26301条起)除外。
(5)CA 车辆 Code § 1803(b)(5) 第15部(自第35000条起),但第5章(自第35550条起)除外。
(6)CA 车辆 Code § 1803(b)(6) 某人作为行人或在操作自行车或电动滑板车时被传唤的违规行为。
(7)CA 车辆 Code § 1803(b)(7) 第16.5部(自第38000条起),但第38301、38301.3、38301.5、38304.1和38504.1条除外。
(8)CA 车辆 Code § 1803(b)(8) 第23221条(b)款、第23223条(b)款、第23225条(b)款和第23226条(b)款。
(9)CA 车辆 Code § 1803(b)(9) 第40508条。
(c)CA 车辆 Code § 1803(c) 如果法院根据第41403条认定对第23152或23153条违规行为的先前定罪判决有效或因宪法理由无效,作出该认定的法院书记员应准备一份该认定的摘要,并以与根据(a)款提交记录摘要相同的方式将其送交管理局。
(d)CA 车辆 Code § 1803(d) 在根据第23602条终止或撤销缓刑的命令发出后五日内,录入终止或撤销缓刑命令的法院书记员应准备并立即将终止或撤销缓刑的法院命令记录摘要以及法律要求送交管理局的任何其他法院命令,送交管理局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
(e)CA 车辆 Code § 1803(e) 本条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803.3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推翻了与某些驾驶违法行为相关的定罪,法院书记员必须将案件的详细报告发送给位于萨克拉门托的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同样地,如果未出庭的指控被驳回,法院也应通知DMV。

撤销定罪的报告必须在30天内发送,驳回指控的通知也必须在此期限内送达DMV。一旦DMV收到这些信息,他们有30天时间将该定罪或通知从驾驶员记录中清除。

在此语境下,“撤销”一词指任何取消或撤销定罪的行为。

(a)CA 车辆 Code § 1803.3(a) 任何法院的书记员,如果撤销了第1803条 (a) 款所述的、且不属于该条 (b) 款豁免的罪行的定罪,应准备一份涵盖该定罪被撤销案件的法院记录摘要,并将其转交至部门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此外,如果法院驳回了违反第40508条的指控,且该指控已根据原第40509条或原第40509.5条通知了部门,法院应将驳回情况通知部门。
(b)CA 车辆 Code § 1803.3(b) 该摘要应在撤销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转交。驳回通知应不迟于驳回之日起30天送达部门。收到该摘要或通知后30天内,部门应将该定罪的任何记录,或根据原第40509条或原第40509.5条收到的通知,从驾驶员记录中移除。
(c)CA 车辆 Code § 1803.3(c) 在本条中,“撤销”包括任何导致定罪无效或被撤销的行为。

Section § 18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一份关于某人被告知其驾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的记录,该记录必须按以下方式共享:首先,应立即提供给任何正在履行职责的警察;其次,必须在提供给加州法院的任何记录中明确说明。

Section § 180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车辆违规被给予额外时间完成交通学校课程,并且一旦课程完成,他们的定罪被标记为保密,那么法院书记员或听证官必须准备一份记录,显示该人已被定罪并被命令参加交通学校。他们必须证明这份记录准确无误,并在收到完成证明或新的到期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后的五天内将其发送到萨克拉门托的部门。 本法律条款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8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制作交通违规摘要报告的要求。报告必须包含识别被告的详细信息,例如其驾驶执照号码、姓名、出生日期、违规行为详情、车辆或船只信息以及判决或定罪。如果违规行为涉及商用车辆或危险材料运输,这些详细信息也必须包含在内。

对于某些与酒精相关的违规行为,如果进行了测试,报告必须说明血液酒精浓度。此信息是保密的,只能用于研究和确定驾驶资格,不得与其他机构共享。法律强调了血液酒精水平在研究和法律背景下的重要性,但也指出,对于定罪而言,超过某个特定水平比确切的百分比更为关键。

(a)CA 车辆 Code § 1804(a) 摘要应使用由部门提供或批准的表格制作,并应包含识别被告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人的驾驶执照号码、姓名和出生日期、违法行为的日期和性质、所涉船舶的船舶编号(如有)、所涉车辆的车牌号码、听证日期以及判决,但对于法院未指示部门暂停或限制被告驾驶执照的轻微违规行为,摘要中只需列出定罪而非判决。摘要还应指明所涉车辆是否为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15210 所定义的商用机动车,该车辆是否属于要求驾驶员持有根据Section 2512, 12517, 12519, 12523, 或 12523.5 颁发的证书或根据paragraph (2) 或 (5)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5278 颁发的任何认可的类型,以及该车辆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是否正在运输危险材料,或者所涉船舶是否为Section 651 of the Harbors and Navigation Code 所定义的休闲船只。
(b)CA 车辆 Code § 1804(b) 对于原始逮捕和最终定罪是违反subdivision (b), (c), (d), (e), 或 (f) of Section 655 of the Harbors and Navigation Code 或 Section 23152 或 23153 of this code 的任何摘要,摘要应包含一份声明,指明通过化学测试确定的人血液中酒精的重量百分比。如果法院书记员可以获取化学测试信息,则应将其汇编。根据本分项规定需要汇编的所有信息应根据Section 1808.5 在部门记录中保密。部门可以使用该信息用于研究和统计目的,以及确定任何人在本州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该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发布,但用于研究和统计摘要目的除外,且为此目的,不得披露该人的姓名、地址和任何其他识别信息。
(c)CA 车辆 Code § 1804(c)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血液酒精百分比在提供关于受损驾驶员的统计摘要信息方面具有宝贵的研究潜力,但特定的血液酒精百分比仅是法律规定的刑事和执照制裁目的的证据项目。立法机关认识到,如果血液酒精百分比超过法定数量,确定特定血液酒精百分比的准确性并非受酒精饮料影响驾驶定罪的关键决定因素。

Section § 1805

Explanation
如果任何法官不遵守第 (1802)、(1803)、(1804) 和 (1816) 条中列出的具体规定,则被视为渎职,他们可能会因此被免职。

Section § 1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归档并跟踪交通事故报告以及与驾驶相关的法院定罪记录。他们应该为每份驾照保存个人记录,显示持照人的定罪情况和所涉及的事故,但当明显是他人过错时除外。DMV 可以电子化保存这些记录,并在电子存储后销毁纸质原件。电子记录可以在 DMV 的行政诉讼中用作证据。

此外,如果 DMV 被告知某事故与刑事申诉相关联,他们必须从受害者的驾驶记录中删除与该事件相关的任何事故记录。

(a)CA 车辆 Code § 1806(a) 部门应归档根据本法典收到的所有事故报告和法院定罪记录摘要,并就此维护便捷的记录或做出适当的标注,以便能够随时查明每份驾照的个人记录,其中显示持照人的定罪情况以及该个人所涉及的所有交通事故,但报告警官认为由他人过失造成的事故除外。部门可自行决定通过电子记录和存储介质归档和维护这些事故报告和摘要,并在将事故报告和定罪摘要中的所有可用数据电子转录后,可以销毁原始文件。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维护的任何电子记录和存储设备中的记录事实应构成部门提起的任何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证据。
(b)CA 车辆 Code § 1806(b) 当部门根据《保险法》第1872.45条(c)款收到通知时,部门应从每位受害者的驾照记录中删除其与作为刑事申诉标的的事故相关的任何记录。

Section § 18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根据特定的车辆法规签署了约定车辆放行协议,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自签署之日起七年内保留这份协议的记录。

Section § 18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分享某些信息会违反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设定的规则,那么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就不能分享这些信息。这意味着DMV必须谨慎对待其提供的信息,以确保不违反与信用报告相关的联邦隐私保护规定。

Section § 1807

Explanation

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不必永久保存驾驶员记录。如果交通违规定罪可能因多次违规导致驾照吊销或撤销,DMV则必须保存这些记录。具体来说,任何违反第38301.3条的记录必须保存七年。其他不再必要的记录可以在获得总务部批准后销毁。

(a)CA 车辆 Code § 1807(a) 部门无需在记录根据局长意见不再必要后,继续保存与机动车驾驶员相关的记录,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车辆 Code § 1807(a)(1) 定罪记录应予保存,只要它们可能作为先前定罪或与其他定罪记录一起构成某人“疏忽驾驶员”的执照吊销或撤销的依据。
(2)CA 车辆 Code § 1807(a)(2) 违反第38301.3条的定罪记录应保存七年。
(b)CA 车辆 Code § 1807(b) 无需保存的记录可在获得总务部批准后销毁。

Section § 18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某些与驾驶相关的定罪,在定罪日期五年后将不再属于公共记录。在此期限之后,这些定罪的详细信息将仅与法律授权的特定人员共享。

这些授权人员包括州法院、某些治安官、总检察长、地区检察官、市检察官以及缓刑或假释官。

(a)CA 车辆 Code § 1807.5(a) 尽管有第1808条规定,部门关于第23103.5条所规定的第23103条定罪的任何记录,或关于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定罪的任何记录,在该罪行定罪之日起五年后,不再是公共记录,此后,部门应仅向法律授权接收该信息的人员提供与该定罪相关的任何信息。
(b)CA 车辆 Code § 1807.5(b) 就本条而言,“法律授权接收信息的人员”指以下任何人员:
(1)CA 车辆 Code § 1807.5(b)(1) 本州的法院。
(2)CA 车辆 Code § 1807.5(b)(2)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830.1条;《刑法典》第830.2条(a)款;《刑法典》第830.3条(a)、(b)和(j)款;以及《刑法典》第830.5条(a)、(b)和(c)款。
(3)CA 车辆 Code § 1807.5(b)(3) 总检察长。
(4)CA 车辆 Code § 1807.5(b)(4) 本州任何县的地区检察官。
(5)CA 车辆 Code § 1807.5(b)(5) 本州任何市的市检察官或城市检察员。
(6)CA 车辆 Code § 1807.5(b)(6) 本州任何市或县的缓刑官。
(7)CA 车辆 Code § 1807.5(b)(7) 本州任何市或县的假释官。

Section § 18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保存记录的公众查阅规则。通常,车辆登记记录和某些驾驶信息对公众开放,除非有特定法律规定保密。但是,某些记录,如事故和定罪记录,可查阅的时间是有限制的。例如,严重的驾驶违规行为记录可查阅十年,而其他记录则仅可查阅三年或七年。

DMV 可以在驾照暂停或吊销生效期间以及生效结束后三年内披露相关信息。如果暂停或吊销已被合法撤销,则不会被披露。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仅在严格的隐私法律下共享。此外,与酒驾相关的定罪以及某些严重罪行的定罪,可供执法部门和法院查阅多年,以协助执行处罚。

(a)CA 车辆 Code § 1808(a) 除非法律有具体规定禁止披露记录或信息或规定保密,否则部门所有与车辆登记相关的记录、驾驶执照申请中包含的其他信息、定罪摘要以及要求发送至萨克拉门托部门的事故报告摘要,但报告警官认为由他人过失造成的事故摘要除外,均应在办公时间内向公众开放查阅。所有事故报告摘要均应提供给执法机构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b)CA 车辆 Code § 1808(b) 部门应提供或披露根据 (a) 款所述,要求发送至萨克拉门托部门的定罪摘要和事故报告摘要,如果事件发生日期不晚于以下期限:
(1)CA 车辆 Code § 1808(b)(1) 对于根据第 23140、23152 或 23153 条规定发生的违规行为,期限为十年。
(2)CA 车辆 Code § 1808(b)(2) 对于根据第 12810 条规定被指定为两分的违规行为,期限为七年,但本款 (1) 项规定的除外。
(3)CA 车辆 Code § 1808(b)(3) 对于事故和所有其他违规行为,期限为三年。
(c)CA 车辆 Code § 1808(c) 部门应提供或披露驾驶特权的暂停和吊销记录,在暂停或吊销生效期间以及行动终止或特权恢复后的三年内,但根据原第 13202.6 和 13202.7 条、家庭法典第 17520 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256 条或原第 11350.6 条采取的驾驶执照暂停行动,仅在暂停实际生效期间予以披露。
(d)CA 车辆 Code § 1808(d) 部门不得提供或披露已被司法撤销或暂缓执行的暂停或吊销记录。
(e)CA 车辆 Code § 1808(e) 部门不得提供或披露关于个人的个人信息,除非该披露符合 1994 年《驾驶员隐私保护法》(18 U.S.C. Sec. 2721 et seq.)。但是,任何披露均受第 12800.5 条 (a) 款 (2) 项中禁止规定的约束。
(f)CA 车辆 Code § 1808(f) 部门应向法院和执法机构提供或披露根据第 23103.5 条规定的第 23103 条定罪,或第 23140、23152 或 23153 条定罪,或《港口和航行法典》第 655 条定罪,或《刑法典》第 192 条 (c) 款 (1) 项定罪,自犯罪发生之日起十年内,以便根据本法典或加州法律其他适用规定施加强制性处罚。
(g)CA 车辆 Code § 1808(g) 部门应向法院和执法机构提供或披露根据《刑法典》第 191.5 条或第 192.5 条 (a) 款被判为重罪的定罪,以便根据第 23550.5 条或加州法律其他适用规定施加强制性处罚。

Section § 18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雇主雇用特定类型车辆驾驶员的义务,主要是那些需要特殊驾驶执照和附加许可的驾驶员。雇主在雇用前必须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驾驶员公共记录的最新报告,并积极参与“拉取通知系统”,该系统会提醒他们驾驶员记录的任何变化,例如新的违规行为或吊销。

雇主必须至少每年检查这些记录一次,并保留更新的副本以供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检查。如果驾驶员的执照被吊销或暂停,而雇主继续雇用该驾驶员,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或监禁。消防部门和引航员委员会适用特殊规定,他们参与该系统无需支付费用。

该法律还涵盖了不同类型的驾驶员,包括临时驾驶员和为出租车公司工作的驾驶员,并对管理其驾驶记录有具体指导。它强调这些要求不改变在其他语境中“雇主”、“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的定义。

(a)CA 车辆 Code § 1808.1(a) 驾驶 subdivision (k) 中规定的车辆的驾驶员的未来雇主,应获取一份显示该驾驶员由部门记录的当前公共记录的报告。就本 subdivision 而言,如果报告是在雇主雇用驾驶员之日前不到 30 天内签发的,则该报告为当前报告。该报告应由雇主审查、签署并注明日期,并保存在雇主的营业地点,直至收到根据 subdivisions (b) 和 (c) 规定的“拉取通知系统”报告。这些报告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要求出示给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部门的授权代表。
(b)CA 车辆 Code § 1808.1(b) 驾驶 subdivision (k) 中规定的车辆的驾驶员的雇主,应参与“拉取通知系统”,该系统旨在向雇主提供一份报告,显示驾驶员由部门记录的当前公共记录,以及在雇主的通知请求有效且未取消期间,添加到驾驶员记录中的任何后续定罪、未出庭、事故、驾驶执照吊销、驾驶执照撤销,或针对驾驶特权或证书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在本节中,“参与拉取通知系统”是指获取一个请求者代码,并将所有驾驶 subdivision (k) 中规定的车辆的受雇驾驶员在该请求者代码下进行注册。
(c)CA 车辆 Code § 1808.1(c) 驾驶 subdivision (k) 中规定的车辆的驾驶员的雇主,还应至少每 12 个月从部门获取一份定期报告。雇主应核实每位员工的驾驶执照是否未被吊销或撤销、员工的交通违规记分,以及员工是否曾因违反 Section 23152 或 23153 而被定罪。该报告应由雇主签署并注明日期,并保存在雇主的主要营业地点。该报告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要求出示给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部门的授权代表。
(d)CA 车辆 Code § 1808.1(d) 驾驶员雇佣关系终止后,雇主应通知部门停止该驾驶员在“拉取通知系统”中的注册。
(e)CA 车辆 Code § 1808.1(e) 就 subdivisions (b) 和 (c) 所要求的“拉取通知系统”和定期报告流程而言,除 Section 34624 中定义的“车主兼经营者”以外的车主,以及驾驶 subdivision (k) 中所述车辆的雇主,应像雇员一样进行注册。驾驶 subdivision (k) 中所述车辆的家庭成员和志愿驾驶员,也应像雇员一样进行注册。
(f)CA 车辆 Code § 1808.1(f) 雇主在根据本节收到驾驶记录后,雇用或继续雇用一名其驾驶特权或所需驾驶员证书已被采取取消资格行动的人作为驾驶员的,构成一项公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g)CA 车辆 Code § 1808.1(g) 作为根据 Section 34501 的 subdivision (c) 至少每 13 个月进行一次的公交车维护设施和终点站检查的一部分,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部门应确定每个在《公共事业法典》Section 99210 中定义的公共交通运营商是否符合本节和 Section 12804.6 的规定,并应认证每个被发现符合规定的运营商。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10 编第 11 部分第 4 章 (从 Section 99200 开始) 的规定,资金不得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部门未根据本节认证的公共交通运营商。
(h)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1(h)
(1)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1(h)(1) 参与本节设立的“拉取通知系统”的请求应附带一笔费用,该费用由部门确定,足以支付部门提供通知服务的全部实际成本。对于接收后续报告,雇主还应被收取部门根据 Section 1811 设立的费用。根据 Section 1812 获得资格的雇主应免除本节要求的任何费用。未能支付费用将导致雇主参与通知服务被自动取消。
(2)CA 车辆 Code § 1808.1(h)(2) 经其所在市、县、市县或区正式认可的常设消防部门,应参与“拉取通知计划”,且不受本 subdivision 设立的费用限制。
(3)CA 车辆 Code § 1808.1(h)(3) 旧金山、圣巴勃罗和苏伊逊湾引水员委员会及其港口代理人应参与本条设立的“拉取通知”系统,但须遵守《港口和航运法》第1178.5条的规定,且不受本分款所规定费用的约束。
(i)CA 车辆 Code § 1808.1(i) 部门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建立自动程序,以邮件或电子递送方式定期向雇主提供分款 (c) 所要求的定期报告,而无需单独请求。
(j)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1(j)
(1)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1(j)(1) 雇佣临时司机的雇主无需将该司机的姓名录入“拉取通知”系统,尽管分款 (a) 另有要求。但是,临时司机的雇主在允许临时司机驾驶分款 (k) 中规定的车辆之前,应持有部门记录的该司机当前公共记录的报告。如果报告是在雇主雇佣司机之日前不到六个月内签发的,则该报告为最新报告。
(2)CA 车辆 Code § 1808.1(j)(2) 就本分款而言,当雇主在过去六个月内雇佣司机不足30天时,该司机即被视为临时司机。“临时司机”不包括驾驶需要客运背书的车辆的司机。
(k)CA 车辆 Code § 1808.1(k) 本条适用于驾驶员需要持有A类或B类驾驶执照、根据第15278条签发的附有任何背书的C类执照、根据第12814.7条签发的C类执照,或根据第12517、12519、12520、12523、12523.5或12527条签发的证书的车辆;或由包车客运承运人或客运班车公司根据公共事业委员会签发的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或许可证为报酬运营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不超过10人的客运车辆;或《政府法典》第53075.5条所述的获准运营的出租车公司。
(l)CA 车辆 Code § 1808.1(l) 本条不得解释为改变“雇主”、“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的任何定义。
(m)CA 车辆 Code § 1808.1(m) 与他人签订合同驾驶分款 (k) 中所述的、由该汽车承运人拥有或租赁的车辆的汽车承运人,应遵守分款 (a)、(b)、(c)、(d)、(f)、(j)、(k) 和 (l) 以及这些分款中的雇主义务。
(n)CA 车辆 Code § 1808.1(n) 根据本条签发的报告,但仅限于《政府法典》第53075.5条分款 (a) 所述从事运输服务的出租车司机的报告,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据要求,提交给负责根据《政府法典》第53075.5条签发出租车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行政机构的授权代表。

Section § 18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官员的家庭住址,例如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检查员、调查员以及监狱假释委员会的和平警员,是保密的。他们的地址不会出现在公共记录中。

Section § 18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公职人员和雇员(包括法官、执法人员和其他特定职位)的家庭住址,如果他们提出要求,可以予以保密。这项保密规定也适用于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但是,如果配偶或子女被判重罪,这项保护就会终止。保密住址只能向法院、执法部门和某些政府机构等特定实体披露。在他们终止雇佣后,除非因刑事定罪或应其前雇主的要求而取消,否则家庭住址仍将保密三年。违反这项保密规定,特别是如果导致人身伤害,将被视为重罪。

(a)CA 车辆 Code § 1808.4(a) 对于以下所有人员,如果其要求对其住址信息保密,则其在部门记录中显示的住址应予保密:
(1)CA 车辆 Code § 1808.4(a)(1) 司法部长。
(2)CA 车辆 Code § 1808.4(a)(2) 州公设辩护人。
(3)CA 车辆 Code § 1808.4(a)(3) 立法机关成员。
(4)CA 车辆 Code § 1808.4(a)(4) 现任或退休法官或法庭专员。
(5)CA 车辆 Code § 1808.4(a)(5) 地方检察官。
(6)CA 车辆 Code § 1808.4(a)(6) 公设辩护人。
(7)CA 车辆 Code § 1808.4(a)(7) 受雇于司法部、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或县地方检察官或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律师。
(8)CA 车辆 Code § 1808.4(a)(8) 市检察官、市公诉人,或提交其公共雇主核实证明其代表市处理例行使其与因犯罪行为被调查、被指控或被定罪的人员进行个人接触的事务的律师,如果该律师受雇于市检察官或市公诉人。
(9)CA 车辆 Code § 1808.4(a)(9) 非宣誓警察调度员。
(10)CA 车辆 Code § 1808.4(a)(10) 在社会服务部门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工作的虐待儿童调查员或社会工作者。
(11)CA 车辆 Code § 1808.4(a)(11) 现任或退休的执法人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4.5章(第830条起)。
(12)CA 车辆 Code § 1808.4(a)(12) 《政府法典》第20403条和第20405条中规定的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或监狱工业管理局的雇员。
(13)CA 车辆 Code § 1808.4(a)(13) 市警察局、县治安官办公室、加州公路巡警局、联邦、州或地方拘留所,或地方少年管教所、营地、农场或之家的非宣誓雇员,其提交机构核实证明,在其正常雇佣过程中,该雇员控制或监督囚犯,或被要求照管或羁押囚犯。
(14)CA 车辆 Code § 1808.4(a)(14) 负责虐待儿童案件的县法律顾问。
(15)CA 车辆 Code § 1808.4(a)(15) 受雇于司法部、县地方检察官或县公设辩护人的调查员。
(16)CA 车辆 Code § 1808.4(a)(16) 市议会成员。
(17)CA 车辆 Code § 1808.4(a)(17) 监事会成员。
(18)CA 车辆 Code § 1808.4(a)(18) 在本州工作的联邦检察官、刑事调查员或国家公园管理局护林员。
(19)CA 车辆 Code § 1808.4(a)(19) 从事《车辆法典》或市政停车条例执法的现任或退休市执法人员。
(20)CA 车辆 Code § 1808.4(a)(20) 审判法院雇员。
(21)CA 车辆 Code § 1808.4(a)(21) 受雇于县的精神病社会工作者。
(22)CA 车辆 Code § 1808.4(a)(22) 由部门警察局长或县治安官指定为敏感职位的警察或治安官部门雇员。根据本款的指定,就本节而言,有效期为三年,可进行额外指定,就本节而言,额外指定有效期为额外的三年期。
(23)CA 车辆 Code § 1808.4(a)(23) 以下分类之一的州雇员:
(A)CA 车辆 Code § 1808.4(a)(23)(A) 机动车辆管理局执照注册审查员。
(B)CA 车辆 Code § 1808.4(a)(23)(B) 加州公路巡警局机动车运输专家I。
(C)CA 车辆 Code § 1808.4(a)(23)(C) 博物馆安全员和高级博物馆安全员。
(D)CA 车辆 Code § 1808.4(a)(23)(D) 州社会服务部执照项目分析师。
(24)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4(a)(24)
(A)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4(a)(24)(A) 第 (1) 至 (23) 款所列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无论其配偶或子女的居住地为何。
(B)CA 车辆 Code § 1808.4(a)(24)(A)(B) 执法人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4.5章(第830条起))的遗属配偶或子女,如果该执法人员因公殉职。
(C)CA 车辆 Code § 1808.4(a)(24)(A)(C) 法官或法庭专员的遗属配偶或子女,如果该法官或法庭专员在履行职责时死亡。
(D)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4(a)(24)(A)(D)
(i)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4(a)(24)(A)(D)(i) 如果 (A)、(B) 和 (C) 分款所列人员被判有罪且处于活跃假释或缓刑期,则这些分款不适用。
(ii)CA 车辆 Code § 1808.4(a)(24)(A)(D)(i)(ii) 对于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请求,请求为其在 (A)、(B) 或 (C) 分款中列出的配偶或子女保密的人员,应在提出保密请求时声明其配偶或子女是否已被判有罪且处于活跃假释或缓刑期。
(iii)CA 车辆 Code § 1808.4(a)(24)(A)(D)(i)(iii) 所列人员的雇主和部门均无需核实,也不负责核实 (A)、(B) 或 (C) 分款所列人员是否已被判有罪且处于活跃假释或缓刑期。
(ii)CA 车辆 Code § 1808.4(ii) 部门应在收到雇佣或曾雇佣被定罪人员的父母或配偶的机构发出的丧失资格定罪通知后,或在部门以其他方式知悉该丧失资格定罪后,遵守本分项规定。
(b)CA 车辆 Code § 1808.4(b) 列于 (a) 分节的个人的保密住址不得披露,除非披露给以下任何一方:
(1)CA 车辆 Code § 1808.4(b)(1) 法院。
(2)CA 车辆 Code § 1808.4(b)(2) 执法机构。
(3)CA 车辆 Code § 1808.4(b)(3) 州平衡委员会。
(4)CA 车辆 Code § 1808.4(b)(4) 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向法院证明需要住址的律师,如果披露是根据传票进行的。
(5)CA 车辆 Code § 1808.4(b)(5) 根据任何法律,需要从部门保存的记录中提供信息的政府机构。
(c)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4(c)
(1)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4(c)(1) 部门包含保密住址的记录应根据第 1808 节的规定向公众查阅,如果该住址已完全涂销或以其他方式从记录中移除。
(2)CA 车辆 Code § 1808.4(c)(2) 终止任职或雇佣后,保密住址应在三年内不向公众查阅,除非终止是因刑事犯罪定罪所致,或雇佣机构根据第 (6) 段提出移除保密保护的请求。如果终止或离职是因刑事投诉的提出所致,保密住址应在被终止个人可以提出终止上诉期间、终止上诉进行期间以及直至上诉程序穷尽期间不向公众查阅,此后,如果终止或离职被维持,保密性将由雇佣机构酌情决定。复职后,本节的保护措施将适用。
(3)CA 车辆 Code § 1808.4(c)(3) 对于退休治安官,其住址应在信息本应公开时根据保密请求永久不向公众查阅。列于 (a) 分节第 (24) 段分项 (B) 的遗属配偶或子女的住址应在治安官死亡后三年内不向公众查阅。
(4)CA 车辆 Code § 1808.4(c)(4) 部门应告知请求保密住址的人员,该住址所属个人受雇于哪个机构,或该法官或法院专员在哪个法院任职。
(5)CA 车辆 Code § 1808.4(c)(5) 对于退休法官或法院专员,其住址应在信息本应公开时根据保密请求永久不向公众查阅。列于 (a) 分节第 (24) 段分项 (C) 的遗属配偶或子女的住址应在法官或法院专员死亡后三年内不向公众查阅。
(6)CA 车辆 Code § 1808.4(c)(6) 终止雇佣后,如果未提出终止上诉或终止或离职被维持,被终止个人的雇佣机构可以请求部门移除本节对被终止个人的保密保护。雇佣机构应在其向部门提出的请求中证明未提出终止上诉或终止或离职已被维持。如果被终止个人提出终止上诉,其保密住址应在终止上诉进行期间以及直至上诉程序穷尽期间不向公众查阅。部门应在收到请求后 45 天内遵守根据本段提出的请求。本段不适用于因刑事投诉的提出而导致的雇佣终止。(d) 违反分节 (a) 的规定,通过披露警务人员(如分节 (a) 第 (11) 款所规定)、市警察局或县治安官办公室的非宣誓雇员、法官或法院专员(如分节 (a) 第 (4) 款所规定),或上述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包括但不限于分节 (a) 第 (24) 款第 (B) 项或第 (C) 项所列的在世配偶或子女)的保密住址,如果导致该警务人员、市警察局或县治安官办公室的雇员、法官或法院专员,或上述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受到人身伤害,则构成重罪。

Section § 18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个人身体或精神状况的记录,以及与受管制物质相关的定罪记录(只要不涉及机动车),都是保密的。这些记录是私密的,公众不能查看,除非在另一个特定条款中另有说明。

Section § 18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官员及其家人提出请求,他们的住址可以保密。这适用于监狱假释委员会、少年犯假释委员会的官员及其家庭成员。

这些地址只能向法院、执法部门和特定的政府机构披露。公众只有在地址被删除或遮盖的情况下才能查阅这些记录。保密期在某人离职后持续三年,而退休官员如果提出请求,其地址可以永久保密。

(a)CA 车辆 Code § 1808.6(a) 除第1808.4条规定的人员外,下列任何人员的住址,凡出现在部门任何记录中的,如果该人员请求对该信息保密,则该住址为保密信息:
(1)CA 车辆 Code § 1808.6(a)(1) 监狱假释委员会的主席、执行官、委员和副委员。
(2)CA 车辆 Code § 1808.6(a)(2) 少年犯假释委员会的主席、成员、执行主任和听证代表。
(3)CA 车辆 Code § 1808.6(a)(3) 本条所列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无论其配偶或子女的居住地何在。
(b)CA 车辆 Code § 1808.6(b) 除法院、执法机构、州平衡委员会或根据任何法律规定需要从部门保存的记录中获取信息的任何政府机构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a)款所列任何人员的保密住址。
(c)CA 车辆 Code § 1808.6(c) 部门中包含保密住址的任何记录,如果该住址被完全涂抹或以其他方式从记录中删除,则应按照第1808条的规定向公众开放查阅。该住址应在任职或受雇终止后三年内不向公众开放查阅,但退休的治安官除外,其住址在信息本应公开时提出保密请求后,将永久不向公众开放查阅。部门应告知任何请求保密住址的人员,被请求住址的个人所受雇的机构名称。

Section § 1808.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一个人在18个月内首次因参加交通学校而获得的定罪是保密的,这意味着它不会在他们的驾驶记录上计分,并且仅用于统计目的。然而,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你驾驶商用车辆或持有商业驾驶执照,无论是在加州还是其他州,你的定罪将不予保密。此外,如果该违规行为会导致你的驾驶记录增加超过一分,它也将不予保密。这项法律于2011年7月1日生效。

(a)CA 车辆 Code § 1808.7(a) 部门关于在任何18个月期间内,根据第1803.5条因完成交通违规者学校项目而进行的首次诉讼和定罪的记录是保密的,除法院以及(b)款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且仅供部门用于统计目的。如果定罪是保密的,则不得根据第12810条评估违规记分。
(b)CA 车辆 Code § 1808.7(b)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a)款所述的定罪记录不得保密:
(1)CA 车辆 Code § 1808.7(b)(1) 被定罪人持有第15210条所定义的商业驾驶执照。
(2)CA 车辆 Code § 1808.7(b)(2) 被定罪人在另一州持有商业驾驶执照,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383部分。
(3)CA 车辆 Code § 1808.7(b)(3) 违规行为发生在第15210条(b)款所定义的商用机动车中。
(4)CA 车辆 Code § 1808.7(b)(4) 该定罪将导致根据第12810条评估的违规记分超过一分。
(c)CA 车辆 Code § 1808.7(c) 本条于201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808.8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经认证负责运送学生的司机因安全原因被解雇,公司必须在五天内通知相关部门。如果该司机后来被重新雇用,公司必须再次在五天内通知相关部门。

Section § 1808.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的住址在部门记录中是保密的,那么在更新驾驶执照或身份证时,他们可能需要证明自己仍然符合保密条件,除非他们是住址永久受保护的退休警官。如果需要这样做,部门会在他们的驾照或身份证到期前至少90天通知他们。

如果一个人在首次申请住址保密后一年内更新了驾照或身份证,那么在下次更新之前,他们将无需再次证明其资格。

(a)CA 车辆 Code § 1808.9(a) 除根据第1808.4条(c)款或第1808.6条(c)款其住址永久不对公众公开的退休警官外,根据第1808.2条、第1808.4条或第1808.6条,部门任何记录中住址保密的人员,部门可要求其在更新部门签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时证明其继续符合该保密资格。部门应不迟于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到期前90天,通知其记录保密的人员任何要求证明继续符合资格的规定。
(b)CA 车辆 Code § 1808.9(b) 根据本条首次申请住址保密后一年内更新驾驶执照或身份证的人员,在下次更新之前,无需再次证明其保密资格。

Section § 180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持有商业驾照(A类、B类或C类)的驾驶员在驾驶普通汽车或摩托车(仅需C类或M类驾照)时发生交通违规,并因此去交通学校学习,那么他们首次违规的记录将不会保密。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会将该记录分享给保险公司,并用于联邦法规目的。因此,对于这类驾驶员来说,上交通学校并不能使他们的违规行为对这些机构保密。

Section § 180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所持记录中地址的保密性。居住地址是保密的,只能向法院、执法部门和某些政府机构披露,或根据特定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披露。然而,邮寄地址可以用于特定目的而披露,例如评估驾驶员风险或车辆所有权,除非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人们必须声明他们的邮寄地址是有效的,并同意在该地址接收法律文书。担心被跟踪骚扰或受到威胁的个人可以请求保密其记录,这意味着未经其同意,其信息将不会被共享,除非是授权实体。他们可以提供具体的危险证明,如警方报告,以获得更长的记录保密期。

对于威胁情况,保密期为一年,并可延长;如果参与了政府的保密地址计划,保密期可以持续四年,并可选择延长。DMV会在保密期即将到期时通知个人,他们必须按规定申请延期。

(a)CA 车辆 Code § 1808.21(a) 部门记录中的任何居住地址均为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披露,除非是法院、执法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或根据第1808.22条或第1808.23条授权。
(b)CA 车辆 Code § 1808.21(b) 部门记录中任何邮寄地址或其部分的披露,可能会被限制为仅用于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风险评估,或车辆或船舶所有权。此限制不适用于向法院、执法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的披露,或向根据第1810.2条获得请求者代码的人的披露。
(c)CA 车辆 Code § 1808.21(c) 任何向部门提供邮寄地址的人,须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该邮寄地址是有效、存在且准确的邮寄地址,并同意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15.20条 (b) 款、第415.30条 (a) 款和第416.90条在该邮寄地址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
(d)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21(d)
(1)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21(d)(1) 任何人的注册或驾驶执照记录可以对除 (a) 款中指定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行保密,如果请求保密的人提交以下任一文件:
(A)CA 车辆 Code § 1808.21(d)(1)(A) 由州务卿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3.1章(第6205条起)向该人作为项目参与者颁发的证书或身份证明。
(B)CA 车辆 Code § 1808.21(d)(1)(B) 部门可接受的证明,证明他或她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任一情况:
(i)CA 车辆 Code § 1808.21(d)(1)(B)(i) 他或她是被跟踪骚扰的对象,如《民法典》第1708.7条或《刑法典》第646.9条所规定。
(ii)CA 车辆 Code § 1808.21(d)(1)(B)(ii) 对他或她的人身存在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如《刑法典》第12022.7条所定义。
(2)CA 车辆 Code § 1808.21(d)(2) 记录被保密后,每次关于该记录的信息请求,须经记录主体授权或由部门通过其他调查方式核实其合法性,然后才能发布信息。
(e)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21(e)
(1)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21(e)(1) 根据 (d) 款 (1) 项 (B) 目下的证明进行的记录保密,在部门批准后持续一年。在记录保密期原定到期日之前不少于60天,部门应通知记录主体其即将到期。如果向部门提交一封信函,说明该人仍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她是跟踪骚扰的对象,或存在如 (d) 款 (1) 项 (B) 目所述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则保密期可以再延长两个一年期。在第二个一年期结束时,可以通过提交部门可接受的证明来进一步延长保密期。本款所述的通知应告知该人重新申请记录保密的方法。
(2)CA 车辆 Code § 1808.21(e)(2) 根据 (d) 款 (1) 项 (A) 目下提交证书或身份证明进行的记录保密,在提交本款所述的证书或身份证明后持续四年。在提交本款所述的当前证书或身份证明后,保密期可以再延长一个四年期,并可继续延长多个四年期。
(f)CA 车辆 Code § 1808.21(f) 就 (d) 款和 (e) 款而言,“部门可接受的证明”指近期的警方报告、法院文件或执法机构的其他文件。

Section § 1808.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从DMV获取个人住址隐私限制的例外情况。某些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在获得个人书面豁免或因事故需要时,可以获取这些信息。授权承包商和律师也可以在特定条件和用途下获取这些信息,例如涉及车辆的法律案件。滥用信息将面临严格的条件和处罚,包括潜在的民事罚款。承包商必须安全处理数据,记录其使用情况,在不再需要时销毁数据,并保持履约保证金。如果律师请求此信息,则必须与正在进行或计划中的法律诉讼相关。

(a)CA 车辆 Code § 1808.22(a) 第1808.21条不适用于经州或联邦政府许可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如果该金融机构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其已获得所请求地址的个人签署的第1808.21条书面豁免,或不适用于提供在1990年7月1日之前与该机构签订协议的人的地址,只要该协议仍然有效。
(b)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22(b)
(1)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22(b)(1) 第1808.21条不适用于经许可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不适用于根据合同协议代表该保险公司行事的授权承包商,如果该公司或承包商在伪证罪处罚下请求该信息,目的是获取与该公司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另一名驾驶员或车主的地址。
(2)CA 车辆 Code § 1808.22(b)(2) 第1808.21条不适用于经许可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该公司在伪证罪处罚下请求已签署第1808.21条书面豁免的个人的信息,或请求某保单项下被保险人的信息,如果该保单的记名被保险人已签署书面豁免。
(c)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22(c)
(1)Copy CA 车辆 Code § 1808.22(c)(1) 尽管《车辆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以及部门通过的法规有规定,根据(b)款豁免从部门获得的所有信息,均应遵守适用州和联邦法律下对主体现有的使用或披露限制以及数据安全要求。
(2)CA 车辆 Code § 1808.22(c)(2) 本款对授权承包商施加的使用或披露限制以及数据安全要求,应由部门根据其现行法规强制执行,这些法规管辖根据(b)款从部门获取信息的使用或披露。
(3)CA 车辆 Code § 1808.22(c)(3) 保险公司的授权承包商根据(b)款第(1)项从部门获取信息的使用或披露,仅限于获取与该公司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另一名驾驶员或车主地址的目的。除请求信息的理由外,该信息不得用于或披露给任何其他目的或任何其他人。
(4)CA 车辆 Code § 1808.22(c)(4) 保险公司应对授权承包商滥用信息承担责任。
(5)CA 车辆 Code § 1808.22(c)(5) 授权承包商须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A)CA 车辆 Code § 1808.22(c)(5)(A) 承包商根据(b)款第(1)项从部门获取的所有信息,以及该信息的任何副本,一旦承包商已将该信息用于获取与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驾驶员或车主地址的目的,应由承包商根据《民法典》第1798.81条销毁。
(B)CA 车辆 Code § 1808.22(c)(5)(B) 承包商不得出售从部门获取的信息,或将该信息存储、组合或链接到数据库中以进行转售,或用于除获取与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驾驶员或车主地址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C)CA 车辆 Code § 1808.22(c)(5)(C) 承包商应维护一份日志,以跟踪信息的接收、使用和传播。该日志应在部门要求时立即提供,并自要求之日起保存四年。
(D)CA 车辆 Code § 1808.22(c)(5)(D) 承包商应保持一份金额为五万美元($50,000)的履约保证金,符合第1810.2条(c)款和《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3篇第350.24条的规定。
(E)CA 车辆 Code § 1808.22(c)(5)(E) 违反本条的承包商应向部门承担最高达十万美元($100,000)的民事罚款,并且,如果承包商是根据第1810.2条的商业请求者,承包商的请求者代码还应根据第1808.46条被暂停五年或被吊销。
(d)CA 车辆 Code § 1808.22(d) 第1808.21条不适用于律师,如果律师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机动车或船舶的注册车主或驾驶员的住址信息是必要的,以便在其代理的、将要提起的或正在调查的直接涉及使用该机动车或船舶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中代表其客户。根据本款请求的信息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车辆 Code § 1808.22(d)(1) 律师应声明,正在审理中、即将提起或正在调查中的刑事或民事诉讼直接与该机动车辆或船舶的使用相关。
(2)CA 车辆 Code § 1808.22(d)(2) 请求中应列明案件编号(如有),或在向信息请求律师已知悉的范围内列明预期当事人的姓名。
(3)CA 车辆 Code § 1808.22(d)(3) 从部门获取的住址不得用于除推进所引用的案件、即将提起的诉讼或正在调查中的案件之外的任何目的。
(4)CA 车辆 Code § 1808.22(d)(4) 如果未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该住址信息应予销毁。
(5)CA 车辆 Code § 1808.22(d)(5) 律师不得根据本分节请求住址信息,以将该信息出售给他人。
(6)CA 车辆 Code § 1808.22(d)(6) 收到请求后10天内,部门应通知每一位其住址已根据本分节被请求的个人。
(e)CA 车辆 Code § 1808.22(e) 故意违反分节(d)的第(1)、(2)、(3)、(4)或(5)款属于轻罪。故意违反分节(d)的第(1)、(2)、(3)、(4)或(5)款以助长另一犯罪的,应处以与该另一犯罪相同的处罚。

Section § 1808.23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一项通常保护车辆信息隐私的法律的例外情况。它允许车辆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安全、保修、注册和召回目的访问某些信息,但前提是他们不得直接联系车主或将其用于其他目的。电力公司可以获取电动汽车的注册地点信息,但不能得知车主姓名,也不能将其用于其他目的或进一步共享。他们必须告知车主,其地址信息是依法共享的,且不得包含营销内容。重要的是,这些信息不得用于直接营销或销售推广。

(a)CA 车辆 Code § 1808.23(a) 第1808.21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车辆 Code § 1808.23(a)(1) 在本州获准经营的车辆制造商,如果该制造商或其代理人,在伪证罪处罚下,仅为安全、保修(包括根据《民法典》第1795.92条签发的保修)、排放或产品召回目的请求并使用该信息,且制造商承诺免费为车主进行任何更改。
(2)CA 车辆 Code § 1808.23(a)(2) 在本州获准经营的经销商,如果该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伪证罪处罚下,仅为完成注册交易和文件目的请求并使用该信息。
(3)CA 车辆 Code § 1808.23(a)(3) 任何个人,如果在伪证罪处罚下,根据《民法典》第1798.24条(h)款的允许请求并使用该信息,且请求中明确指出不会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联系所发布信息中包含地址的任何人。部门根据本款发布的信息不得以识别任何个人的形式呈现。
(4)CA 车辆 Code § 1808.23(a)(4) 《公共事业法典》第218条所定义的电力公司或《公共事业法典》第224.3条所定义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如果该公司或公用事业机构,或其代理人,在伪证罪处罚下,仅为识别电动汽车注册地点目的请求并使用该信息。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于本款:
(A)CA 车辆 Code § 1808.23(a)(4)(A) 部门仅可向电力公司或当地公有公用事业机构披露电动汽车的类型和车主地址。部门不得披露电动汽车车主的姓名。
(B)CA 车辆 Code § 1808.23(a)(4)(B) 在根据本条从部门收到居住地址信息后的15天内,电力公司或当地公有公用事业机构应向电动汽车车主提供清晰明确的披露,说明其居住地址信息依法允许与该公司或公用事业机构共享。该披露不得包含营销信息或商品或服务购买的招揽。
(C)CA 车辆 Code § 1808.23(a)(4)(C) 根据本款披露的电动汽车车主的保密家庭住址和车辆类型信息,仅可用于识别电动汽车注册地点,不得用于或披露作任何其他目的,包括识别居住在该地址的个人或向任何其他人披露。
(D)CA 车辆 Code § 1808.23(a)(4)(D) 电力公司或当地公有公用事业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出售、共享或进一步披露(包括向任何子公司披露)根据本款获得的电动汽车车主的居住地址或车辆类型信息,或通过将居住信息与公司或公用事业机构的客户记录进行匹配而确定的姓名信息。
(b)CA 车辆 Code § 1808.23(b) 公布的居住地址不得用于直接营销或招揽购买任何消费产品或服务。

Section § 1808.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提供给加利福尼亚州的机动车责任保险或担保信息是保密的,通常不能与他人共享。但是,此规则有四个例外。这些信息可以与法院、执法或政府机构、用于记录核实的保险公司,以及涉及已向部门报告的交通事故的个人或其代表共享。

根据第4000.37条提供给部门或以电子方式提供的任何机动车责任保险单或担保债券的信息是保密的,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车辆 Code § 1808.24(a) 有管辖权的法院。
(b)CA 车辆 Code § 1808.24(b) 执法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
(c)CA 车辆 Code § 1808.24(c) 保险公司或其受让人,用于核实该公司或其受让人先前提交给部门的记录。
(d)CA 车辆 Code § 1808.24(d) 根据第7部第1章(自第16000条起)规定,其车辆或财产涉及已向部门报告的事故,或在已向部门报告的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人,或该人的授权代表、雇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Section § 180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非营利性大学向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请求地址信息,以执行其校园内的停车规定。为此,大学必须与当地执法部门签订协议,并遵循特定程序,例如允许人们对停车罚单提出异议,并为他们请求的每个地址支付费用。大学只能将这些地址用于停车执法,并且必须保护这些信息。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DMV 可以取消协议。机密信息只能用于停车执法,否则必须保密。

(a)CA 车辆 Code § 1808.25(a) 部门应实施一项计划,向在本州注册的、经认可的、授予学位的非营利性独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住址信息,前提是该机构已根据《刑法典》第 830.7 条 (b) 款签订谅解备忘录,并且在伪证罪的处罚下,请求并仅将该信息用于执行停车限制的目的。
(b)CA 车辆 Code § 1808.25(b) 独立机构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应明确允许该机构根据《刑法典》第 830.7 条 (b) 款执行停车限制。就本款而言,参与机构应与部门签订一份合同协议,该协议至少要求该机构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车辆 Code § 1808.25(b)(1) 建立并维护令部门满意的程序,供个人对该机构发出的停车违规通知提出异议。
(2)CA 车辆 Code § 1808.25(b)(2) 支付一笔由部门确定的费用,以弥补部门向该机构提供每个地址的成本。
(3)CA 车辆 Code § 1808.25(b)(3) 同意从部门的车辆登记数据库获取机密住址信息将仅通过经批准的商业请求者账户提供。
(4)CA 车辆 Code § 1808.25(b)(4) 建立并维护一个系统,确保从部门获取的机密地址信息仅用于 (a) 款中指定的目的。
(c)CA 车辆 Code § 1808.25(c) 如果部门认定该独立高等教育机构未能保持足够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该计划的运作不会对部门档案中记录的个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该信息被用于 (a) 款中指定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则部门主任可随时终止 (b) 款授权的合同。
(d)CA 车辆 Code § 1808.25(d) 第 1808.45、1808.46 和 1808.47 条适用于根据本条获取部门记录的人员,部门可对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独立机构个人提起任何适当的民事或刑事诉讼。
(e)CA 车辆 Code § 1808.25(e) 仅就本条而言,从部门获取的用于本条管理或执行的任何机密信息应予保密,但为执行停车限制所必需的除外,且不得用于停车限制的管理或执行以外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180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未经许可分享部门记录中的信息,谎报以获取此类信息,将其用于最初未说明的目的,或为未披露的目的出售/分发该信息,他们将面临严重后果。此类行为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最高五千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兼施。

故意、未经授权向任何人披露任何部门记录中的信息,或使用任何虚假陈述从部门记录中获取信息,或将从任何部门记录中获取的信息用于请求中未说明的目的,或将信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给个人或组织,用于请求中未披露的目的,均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808.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人不得通过谎报或未经授权的目的获取或分享部门档案中的信息。如果违反此规定,您可能面临最高十万美元的罚款,并可能失去对这些档案的访问权限,期限最长五年,甚至永久失去。监管机构必须监督持证人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确保他们遵守规定。如果发现任何滥用行为,他们必须向部门报告。

任何人或代理人不得通过虚假陈述直接或间接从部门档案中获取信息,或向任何人分发受限制或机密信息,或将信息用于请求者代码申请中未授权或未指定的理由。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除本法典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还应向部门承担最高达十万美元 ($100,000) 的民事罚款,并应被暂停其请求者代码权限,期限最长为五年,或被撤销。对根据本章接收信息的任何持证人拥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应实施程序审查任何接收信息的持证人的程序,以确保其遵守信息使用限制,作为机构对持证人日常监督的一部分。该机构应向部门报告不合规情况。

Section § 1808.47

Explanation

如果您可以访问部门的机密信息,您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其隐私。如果您将这些信息分享给代理人,该代理人也需要保密,不得进一步分享。代理人只能将信息用于获取时的特定目的,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任何从该部门获取机密或受限信息的人员,应建立程序以保护这些记录的机密性。如果任何机密或受限信息被发布给获授权获取信息的人员的任何代理人,该人员应要求该代理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机密性并防止向第三方发布任何信息。任何代理人不得将任何机密或受限记录用于请求信息的原因之外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1808.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政府机构、执法部门、商业机构或其他个人,为移民执法目的访问或使用非犯罪历史信息。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执法机构、商业实体或其他个人,不得为《政府法典》第7284.4条(f)款所定义的移民执法目的,获取、访问、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由该部门维护的非犯罪历史信息。

Section § 180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机构直接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官方照片,例如正面雕刻图片。这些机构包括负责执行房地产法律的房地产局、负责城市运营的市检察官办公室,以及负责执行汽车维修和检查法律的汽车维修局。

尽管有第1808.5条和第12800.5条的规定,以下任何一方均可直接从该部门获取个人正面雕刻图片或照片的副本:
(a)CA 车辆 Code § 1808.51(a) 房地产局,作为部门、个人或通过其工作人员,用于执行《房地产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编第1部分(自第10000条起))或《细分土地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编第2部分第1章(自第11000条起))的目的。
(b)CA 车辆 Code § 1808.51(b) 市县检察官及其调查员,用于履行与市县运营相关职能的目的。
(c)CA 车辆 Code § 1808.51(c) 汽车维修局,作为部门、个人或通过其工作人员,用于执行《汽车维修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编第20.3章(自第9880条起))或《机动车检查计划》(《健康和安全法典》第26编第5部分第5章(自第44000条起))的目的。

Section § 180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该部门制作并分享旨在预防交通事故的信息。

Section § 1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允许人们查阅车辆登记和驾驶执照信息,但需支付覆盖DMV成本的费用。它不适用于DMV之前已分享的统计信息。DMV对个人请求此类信息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要求请求者表明身份并解释其需要信息的原因,并且信息发布可能涉及10天的延迟。

信息所涉及的个人将被告知谁请求了他们的信息。然而,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政府实体、拥有DMV特殊许可代码的个人或组织,或法院。对于驾驶执照信息请求,DMV可能会要求提供驾驶员的全名以及其执照号码或出生日期,但如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有时也可以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披露。DMV禁止任何人复制驾驶执照、所有权或登记信息,无论是免费还是付费。

(a)CA 车辆 Code § 1810(a) 除第1806.5、1808.2、1808.4、1808.5、1808.6、1808.7、1808.8条以及第12800.5条(a)款第(2)项另有规定外,部门可以允许查阅其关于车辆登记的记录信息或驾驶执照档案信息,收费不得超过部门提供信息查阅的实际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部门执行(b)款所产生的成本,信息收费由局长决定。本条不适用于部门此前已汇编和分发的统计信息。
(b)Copy CA 车辆 Code § 1810(b)
(1)Copy CA 车辆 Code § 1810(b)(1) 关于查阅车辆登记信息或驾驶执照档案信息,部门应通过法规建立行政程序,要求提出信息查阅请求的人员表明身份并说明请求原因。该程序应规定核实提出信息请求人员的姓名和地址,部门可以要求该人员提供其认为必要的此类信息,以确保该人员的姓名和地址真实无误。该程序可以规定延迟10天发布所请求的信息。该程序还应规定通知主要涉及信息的人员,告知提供了哪些信息以及提供给了谁。部门应通过法规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保留上述所有记录。
(2)CA 车辆 Code § 1810(b)(2) 第(1)项所要求的程序不适用于政府实体、已向部门申请并获得请求者代码的个人或组织,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c)CA 车辆 Code § 1810(c) 关于查阅驾驶执照档案信息,部门可以要求提供驾驶员的全名以及驾驶执照号码或出生日期作为记录的识别点,但如果部门认定披露信息符合公共利益且该公共利益大于个人隐私的公共利益,则部门可以在没有两个识别点的情况下披露记录。
(d)CA 车辆 Code § 1810(d) 关于查阅驾驶执照档案、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卡信息,部门不得允许公众以收费或其他方式进行复制。

Section § 18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或企业向部门设立商业信息申请账户,以获取部门文件中的特定信息,但某些禁止的数据除外。为此,他们需要提供业务详情和申请信息的正当理由。

如果存在合法的业务需求,并且申请人支付费用并提交保证金,部门将批准该账户。如果未申请住址信息,则适用较低的费用。

申请人代码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并可续期。但是,如果信息被滥用或与合法的业务目的无关,则可能会拒绝或取消访问权限。

(a)CA 车辆 Code § 1810.2(a) 部门可以为个人或组织设立商业信息申请人账户,并签发申请人代码,以便从部门文件中获取信息,但第 (1808.21) 条禁止的情况除外。
(b)CA 车辆 Code § 1810.2(b) 商业信息申请人账户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业务类型、申请信息的具体理由以及负责该业务或公司的人员姓名。
(c)CA 车辆 Code § 1810.2(c) 部门应在确定申请人对所请求的信息具有合法的业务需求,并且申请人提交五万美元 (50,000) 的保证金并支付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申请费时,设立商业信息申请人账户。如果申请人未申请且未获签发允许其访问住址信息的申请人代码,则原始申请和每次两年期续期申请仅需支付五十美元 (50) 的申请费。
(d)CA 车辆 Code § 1810.2(d) 个人申请人代码的签发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可在申请后后续期限时续期,每次续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e)CA 车辆 Code § 1810.2(e) 除非从部门记录中获取信息的拟议用途与该个人的合法业务或商业目的相关,否则可以拒绝向任何人签发申请人代码。如果所请求的信息用于签发申请人代码目的以外的用途,则可以立即取消申请人代码。

Section § 18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以与那些已在DMV设立特殊账户并签订协议的企业分享事故报告中的某些详细信息,例如车牌号码和事故报告编号。该协议限制了这些信息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识别涉及事故的车辆,并且只允许在公司内部进行核实。滥用这些数据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因此公司必须及时纠正任何向其报告的错误。

(a)CA 车辆 Code § 1810.3(a) 根据执法机构依据第20012条规定向部门提供的事故报告中可获取的信息,部门可以为这些报告中包含的每辆车提供以下信息:
(1)CA 车辆 Code § 1810.3(a)(1) 车牌号码。
(2)CA 车辆 Code § 1810.3(a)(2) 事故报告编号。
(b)CA 车辆 Code § 1810.3(b) 尽管有第16005条、第20012条或第2001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将信息提供给已完成以下两项事宜的人:
(1)CA 车辆 Code § 1810.3(b)(1) 根据第1810.2条设立了商业信息请求者账户。
(2)CA 车辆 Code § 1810.3(b)(2) 签订了(c)款所述的协议。
(c)CA 车辆 Code § 1810.3(c) 部门不得根据本条提供信息,除非请求信息的人已与部门签订了包含以下条款的协议:
(1)CA 车辆 Code § 1810.3(c)(1) 所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于识别或联系任何人,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非第(2)款另有规定。
(2)CA 车辆 Code § 1810.3(c)(2) 该信息只能用于识别据报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
(3)CA 车辆 Code § 1810.3(c)(3) 根据本条提供的执法机构事故报告编号和车牌号码只能用于接收信息的企业的内部核实目的,且不得向除部门或加州公路巡警局以外的任何方披露。
(4)CA 车辆 Code § 1810.3(c)(4) 请求者同意调查并及时纠正任何提请其注意的错误。
(d)CA 车辆 Code § 1810.3(d) 违反(c)款第(1)、(2)或(3)项使用根据本条提供的信息,构成对第1808.45条和第1808.46条的违反。

Section § 18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检察官和执法机构等特定官员查阅该部门的记录。它还将处理刑事案件的市检察官视为执法部门的一部分,以便从该部门获取请求信息的特殊代码。

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执法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41803.5或72193条起诉轻罪案件的市检察官、公设辩护人以及公设辩护人调查员,应有权查阅该部门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查阅。为了从该部门获取政府实体请求者代码,参与刑事诉讼的市检察官办公室应被视为执法实体。

Section § 18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人员通过特殊许可,出于商业目的访问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的电子数据库。DMV可以限制许可数量,设定访问其文件的规则,并决定维持正常运作和公共利益的条件。许可持有人需要提供财务担保,例如履约保证金。这些访问许可和从数据库中获取的任何信息都需要收费。DMV确保只提供公开信息,维护地址保密性,并每三年向立法机构报告系统运作情况,包括安全措施和财务细节。

(a)CA 车辆 Code § 1810.7(a) 除第1806.5、1808.2、1808.4、1808.5、1808.6、1808.7和1808.21条另有规定外,部门可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特别许可授权任何人访问部门的电子数据库,以获取商业用途信息。
(b)CA 车辆 Code § 1810.7(b) 部门可限制根据本条签发的许可数量,并可限制或优先安排对其文件的访问,以避免干扰其正常运作,或部门认为符合公众最佳利益。
(c)CA 车辆 Code § 1810.7(c) 部门可为许可设定最低访问量、审计和安全标准、技术要求,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d)CA 车辆 Code § 1810.7(d) 作为根据本条签发许可的条件,部门应要求每位直接访问许可持有人提交部门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金额由部门酌情决定。
(e)CA 车辆 Code § 1810.7(e) 部门应收取直接访问服务许可费用,并应根据第1810条对从文件中复制的任何信息收取费用。
(f)CA 车辆 Code § 1810.7(f) 部门应确保根据本条提供的信息仅包含记录的公开部分。
(g)CA 车辆 Code § 1810.7(g) 自1992年1月1日起,局长应每三年向立法机构报告本条的实施情况。报告应包括直接访问许可持有人的数量和位置、直接访问查询的数量和性质、部门为确保其文件安全所采取的程序,以及与该项目相关的成本和收入。
(h)CA 车辆 Code § 1810.7(h) 部门应根据第1808.21、1808.22、1808.45、1808.46和1810.2条的要求,建立程序以确保任何居住地址和邮寄地址记录的保密性。

Section § 1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出售其记录的副本。部门可以收取足以覆盖制作这些副本成本的费用。主任决定收取多少费用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出售这些记录。

Section § 1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不得向县、市、公共交通运营商、州部门或联邦政府提供记录副本或其记录中的信息收取费用。

该部门不得就提供给任何县、市、公共事业法典第99210条所定义的任何公共交通运营商、州部门或美国政府的记录副本或其记录中的信息收取费用。

Section § 1813

Explanation

部门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官员,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可以免费提供任何部门记录的认证副本。这份副本会加盖部门公章。

局长及其可能指定的部门官员,可应请求,在部门印章下制作并免费提供根据本法典接收或保存的任何部门记录的经认证副本。

Section § 1814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一项业务,从某个部门查询记录并有偿向他人提供这些信息,你需要先获得许可。如果你的资格符合要求,认真打算经营这项业务,并且提供五千美元的保证金,局长就会给你这个许可。

Section § 1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需要一份保证金来确保任何处理部门记录的人都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交还这些记录。如果这些记录被负责人或其雇员丢失、损坏、篡改或处理不当,保证金必须赔偿由此给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该保证金应令主管满意,并应约束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使其赔偿部门官员以及任何可能因主债务人、其代理人或雇员未能妥善保管和交还部门内查阅的任何记录,或因主债务人、其代理人或雇员在部门任何记录的丢失、篡改、替换或损毁方面的任何行为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其他人。

Section § 1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处理少年交通违规案件的法官及其他官员,对未满 (18) 岁未成年人所犯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必须详细记录并报告给萨克拉门托的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他们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 (30) 天内,且不早于案件裁决后 (10) 天完成报告。报告必须包含违规者的身份、逮捕机构以及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日期等详细信息。如果最终认定违规行为并未发生,则无需提交报告。

少年法庭的每位法官、少年听证官、经正式任命的少年法庭仲裁员,或负责处理涉及根据第 (1803) 条规定须报告的、由未满 (18) 岁人员实施的交通违规案件的其他人,应就每宗被指控犯有此类违规行为的案件保存完整记录,并应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迟于 (30) 天,且在任何情况下不早于裁决后 (10) 天,向部门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报告该违规行为。本条规定的报告应适用于任何认定未成年人实施了该违规行为的决定,包括任何认定该行为导致该未成年人属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601) 或 (602) 条所述人员,或应为该未成年人设立监督计划的决定。如果发现所指控的违规行为并未发生,则无需提交报告。
本条规定的报告应使用由部门提供的表格制作,并应包含所有必要信息,包括违规者的身份、逮捕机构、违规行为的日期和性质,以及作出裁决的日期。

Section § 1817

Explanation
如果有公众人士书面举报某车辆抛出或排放了燃烧或发光物质,车辆管理局会将此信息发送给林业和消防局。他们还会附上车辆注册所有人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8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保存的任何定罪记录必须清楚地显示涉案车辆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并且还必须包含该车辆的车牌号码。

Section § 18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允许公众查阅有关汽车实际里程的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在DMV的正常办公时间内提供查阅。这确保了车辆里程信息的透明度。

部门所有包含机动车实际里程信息的记录,凡是按照第4456条(b)款以及第5900条和第5901条要求提交的,均应在部门办公时间内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一个系统,用于监测和评估针对酒驾(DUI)犯罪者的干预项目有多有效。该系统可以包括一个追踪这些个体是否会再次犯罪的系统,并收集诸如监禁判决、驾照限制、项目分配、遵守情况以及后续与酒驾相关的事件等数据。该系统应评估立法引入的更高干预水平的成功程度。

每年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对不同惩罚和项目在减少再犯方面的有效性进行排名。

(a)CA 车辆 Code § 1821(a) 部门应建立并维护一个数据和监测系统,以评估针对因违反第23152或23153条而被定罪的人员的干预项目的有效性。
(b)CA 车辆 Code § 1821(b) 该系统可包括一个再犯追踪系统。再犯追踪系统可包括但不限于:监禁判决、驾照限制、驾照吊销、I级 (初犯) 和 II级 (累犯) 酒精和药物教育及治疗项目分配、酒精和药物教育治疗项目的再入学率和辍学率、审理法院、监禁期限、实际服刑或替代刑罚、分配的治疗项目类型、实际项目遵守情况、随后与酒驾或毒驾相关的事故,以及随后因违反第23152或23153条而被定罪的情况。
(c)Copy CA 车辆 Code § 1821(c)
(a)Copy CA 车辆 Code § 1821(c)(a)和(b)款所述的系统应包括对因增加本款的法案而导致的干预水平提高的有效性评估。
(d)CA 车辆 Code § 1821(d) 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其评估的年度报告。评估应包括对刑事处罚、其他制裁、干预项目及其各种组合(包括但不限于(c)款所述的那些)的相对有效性进行排名。

Section § 18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酒驾或毒驾(DUI)的严重问题,这是本州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原因。它要求酒驾或毒驾的违法者受到彻底起诉,并确保其驾驶记录得到正确更新。立法机关希望机动车辆管理局与法院合作,建立一个监控系统。该系统将跟踪酒驾或毒驾的逮捕情况,并确保定罪记录准确地录入驾驶员的档案。

Section § 1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每三个月对与残疾人停车牌或车牌相关的某些申请进行随机审计。他们会检查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并要求加州的医学或监管委员会协助进行这些审计。

此外,这些审计仅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a)CA 车辆 Code § 1825(a) 部门应根据第5007条或第22511.55条或第22511.59条 (b) 或 (c) 款对提交和处理的申请进行季度随机审计,以核实支持这些申请提交的证书和信息的真实性。部门在进行审计时应寻求加州医学委员会或相关监管委员会的合作。
(b)Copy CA 车辆 Code § 1825(b)
(a)Copy CA 车辆 Code § 1825(b)(a) 款的审计规定仅适用于那些于2001年1月1日之后首次提交给部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