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委员会委员会组织
Section § 3000
本法条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局设有一个新机动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
Section § 300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与机动车经销商相关的委员会的组成。它要求四名成员必须是拥有至少五年经验的新机动车经销商,并由州长任命。另外五名成员必须是公众成员,在任命时不得与持证机动车经销商有任何关联或受雇于他们,并且其中必须包括一名在加州执业至少十年的律师。公众成员由立法领导人和州长共同任命。所有委员会成员都需具备良好道德品格。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摩托车、越野车或休闲车的经销商。
Section § 3003
本节详细说明了与机动车相关的特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每位成员任期四年,但会一直任职,直到其继任者被任命,或者在其任期结束后最多一年。最初的任期是错开的,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如果有成员在任期结束前离职,将任命新成员来完成剩余任期。本节不适用于仅经营摩托车、全地形车或休闲车的经销商。
Section § 3004
本法律条文指出,董事会成员在开始履行职责前,必须进行正式宣誓。这项要求是根据宪法和政府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3005
这项法律允许任命董事会成员的个人或实体随时将其免职。如果该成员持续疏忽职责、不称职,或者行为不专业或不光彩,他们就可以这样做。此外,这项权力不受本节的限制,并可由其他法律加强。
Section § 3006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每年在第一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主席任期一年,并在当选后立即上任。只要是董事会成员,就可以无限次地连任主席。
Section § 3007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此外,如果主席或任何五名董事会成员提出要求,可以随时安排特别会议,但需遵循董事会规定的通知成员参加这些会议的程序。
Section § 3008
Section § 3010
本节解释了董事会做出决定所需的成员人数。通常,开展业务或做出决定需要五名成员。但是,对于涉及特许经营商和特许人之间争议的某些特定问题,只需要三名非新车经销商的董事会成员。
Section § 3011
如果董事会有一个空缺,只要有足够多的成员在场构成法定人数,剩余的董事会成员仍然可以履行他们的职责并做出决定。
Section § 3012
Section § 3013
Section § 3014
Section § 3016
在加州,新机动车经销商和其他被许可人必须支付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付监管他们的委员会的活动开销,但《商业和职业法典》中某个特定条款下的活动除外。这些特定活动的费用由消费者事务部单独资助。所有收取的费用都存放在一个专用账户中,不能用于州公路开支。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如果收取的费用多于支出,多余的金额将结转到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