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委员会关于经销权修改、更换、终止、拒绝延续、交付和准备义务以及保修补偿的听证会
Section § 3060
这项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或特许人不能随意终止或更改经销商协议(特许经营权),而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制造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变更前60天或15天向经销商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具体理由。此外,经销商有权通过向新机动车委员会提出投诉来抗议这些决定。抗议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特定时间内提交,并且在委员会审查并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变更。
如果特许人希望更改或替换现有特许经营权,并且这会显著影响经销商的业务,他们必须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经销商和委员会。经销商随后可以提出抗议,并且现有特许经营权将继续有效,直到抗议得到解决。在这两种情况下,经销商都会收到一份特别通知,其中概述了他们的抗议权利。
Section § 306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更改、终止或拒绝继续特许经营协议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特许经营商的业务量、他们的投资和义务、投资的永久性,以及任何变更对公共福利的影响。此外,还会审查特许经营商是否拥有满足客户需求的必要设施和人员、他们是否履行了保修义务,以及是否遵守了特许经营条款。
Section § 3062
这项法律规定了汽车制造商(特许人)在开设新汽车经销商或将现有经销商搬迁到附近已有类似经销商的区域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他们必须将计划通知州委员会和当地经销商。如果经销商不同意新设或搬迁的经销商,他们有20天时间提出异议(抗议)。
如果提出抗议,委员会必须举行听证会,新经销商的开业将暂停,直到委员会做出决定。对于在现有经销商附近开设或搬迁卫星保修维修中心,也适用类似的步骤。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在同一城市内、非常靠近现有地点进行的搬迁,或重新开业一家停业不足90天的经销商。
Section § 3063
本法律讨论了在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不开设新的特许经营店或搬迁同一品牌的现有汽车经销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委员会评估几件事:投资的永久性、它如何影响当地汽车业务和消费者,以及另一个经销商是否会损害公共福利。他们还考虑现有经销商是否提供足够的竞争和服务。最后,它审视增加另一个特许经营店是否会通过增加竞争而符合公共利益。“经销商”的含义在另一节中定义。
Section § 3064
Section § 3065
这项法律要求特许人履行保修协议,通过公平补偿特许经销商在保修期内所需的劳务和零部件。报销时间表必须合理,涵盖诊断和危险材料处置等所有方面。特许人必须为维修留出足够的时间,并且未经通知不得强加不公平的补偿削减。
特许经销商可以对补偿削减提出异议,特许人必须证明其变更的合理性。除非签订了不同的协议,否则特许经销商必须按零售价获得报销。因零部件缺陷而被驳回的索赔,必须导致退还零部件或报销特许经销商的零部件成本。
索赔应在30天内批准或驳回,未获批准的索赔在此期限后自动视为批准。如果索赔被拒绝,特许人必须提供具体理由和申诉程序。允许在付款后九个月内进行审计,但审计应公平且非歧视性。如果索赔在审计后被驳回,特许经销商有权申诉并提供进一步文件。
如果对不批准或扣款不满,特许经销商可以提出抗议,特许人承担举证责任。扣款不能在不批准后立即发生,并受抗议解决结果的约束。在欺诈性索赔的情况下,如果委员会下令,允许更长的审计期。
Section § 3065.1
本法律概述了加盟商根据特许人激励计划提交付款申请的流程和要求。特许人必须在30天内批准或不批准申请,并说明任何拒绝的具体理由。加盟商可以对拒绝提出申诉,如果对不批准提出异议或不合规之处得到纠正,则应批准该申请。
如果加盟商认为流程未被正确遵守,他们有六个月的时间对拒绝提出抗议。特许人应公平地进行审计,并且不能无故不批准先前已接受的申请。追回款项不能在最终拒绝通知发出后45天内或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发生。
如果申请是欺诈性提交的,则允许更长的审计期限。特许人在抗议中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在不批准申请时必须遵守文件标准。
Section § 3065.2
本法律规定了汽车经销商(特许经销商)如何更新其工时和零件价格,以获得制造商(特许人)的质保报销。他们每年可以这样做一次,通过提交维修工单来计算其新费率,并且必须从计算中排除某些类型的维修,例如促销优惠或碰撞损坏。如果制造商对新费率提出异议,他们有有限的时间这样做,并且必须提供详细的理由和证据。如果经销商同意制造商的提议,新费率即生效。如果不同意,必须达成决定或双方协议,同时制造商应按有争议的费率支付。法律还禁止制造商对经销商因行使调整价格的权利而进行惩罚或报复的任何企图。精确的规则确保了费率的确定和争议处理方面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Section § 3065.3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特许人(例如汽车制造商)通过设定合理的绩效和业务标准,公平对待其经销商。它禁止特许人使用与其他特定法律标准相抵触的方法,例如绩效标准、销售目标、车辆分配、设施政策或直接竞争。如果经销商认为特许人未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可以通过提出抗议来质疑特许人的行为,并且特许人必须证明其已合规。
Section § 3065.4
如果特许人不遵守某些规定,或者对维修费率存在争议,受许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一个委员会来决定正确的费率。特许人必须证明其遵守了规定,并且受许人确定的费率是错误的或不诚实的。
委员会随后可以确定特许人应为保修工作向受许人多支付多少钱,受许人可以要求进行这项计算,特许人必须在30天内提供。
如果特许人未能在30天内支付额外款项,受许人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并追回合理的法律费用。双方也可以向法院挑战委员会的决定。
Section § 3065.25
本节定义了相关章节中关于车辆零件和保修的特定术语。“零件”指发动机和变速箱等部件。“保修”涵盖新车保修、认证二手车保修、某些维修情况以及美国法律中定义的召回。
Section § 3066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处理与车辆特许经营相关的异议的程序。收到异议后,必须在60天内安排听证会,但可以因“充分理由”而更改日期。委员会听取证据并根据记录作出决定。
在不同类型的异议中,不同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特许人必须证明有充分理由修改、替换或终止特许经营权,而特许经销商必须证明有充分理由反对增加新的经销商。对于某些条款下的特定异议,举证责任会根据合规性和欺诈意图而转移。
委员会中身为新机动车经销商的成员不得参与这些异议的决定,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
Section § 306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涉及特许经营商和特许人的异议是如何做出决定的。委员会将书面决定,包含事实认定,并裁定异议是否成立,可能附带条件以确保合同得到履行。如果委员会在30天内未采取行动,拟议的行动将自动获得批准。决定会通过邮件发送给相关方,并且是最终决定,不允许复议。此外,当案件由行政法法官审理时,拟议决定在委员会收到后10天内必须存档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