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或特许人不能随意终止或更改经销商协议(特许经营权),而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制造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变更前60天或15天向经销商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具体理由。此外,经销商有权通过向新机动车委员会提出投诉来抗议这些决定。抗议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特定时间内提交,并且在委员会审查并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变更。

如果特许人希望更改或替换现有特许经营权,并且这会显著影响经销商的业务,他们必须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经销商和委员会。经销商随后可以提出抗议,并且现有特许经营权将继续有效,直到抗议得到解决。在这两种情况下,经销商都会收到一份特别通知,其中概述了他们的抗议权利。

(a)CA 车辆 Code § 3060(a) 尽管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0999.1条或任何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规定,特许人不得终止或拒绝延续任何现有特许经营权,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车辆 Code § 3060(a)(1) 特许经营商和委员会已收到特许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具体如下:
(A)CA 车辆 Code § 3060(a)(1)(A) 在生效日期前六十天,载明终止或拒绝延续的具体理由。
(B)CA 车辆 Code § 3060(a)(1)(B) 在生效日期前十五天,载明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具体理由:
(i)CA 车辆 Code § 3060(a)(1)(B)(i) 未经特许人同意转让特许经营权的任何所有权或权益,特许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
(ii)CA 车辆 Code § 3060(a)(1)(B)(ii) 特许经营商在申请特许经营权时作出虚假陈述。
(iii)CA 车辆 Code § 3060(a)(1)(B)(iii) 特许经营商破产,或根据任何破产或接管法,由特许经营商或针对特许经营商提交任何申请。
(iv)CA 车辆 Code § 3060(a)(1)(B)(iv) 在收到书面警告后,从事任何不公平商业行为。
(v)CA 车辆 Code § 3060(a)(1)(B)(v) 汽车经销商连续七个工作日未在其惯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其惯常的销售和服务运营,导致特许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该汽车经销商实际上将停止营业,但汽车经销商无法直接控制的情况或部门命令除外。
(C)CA 车辆 Code § 3060(a)(1)(C) 书面通知的第一页应包含以下适用声明之一,该声明应至少为12磅粗体字,并用线条围住以将其与其余文本区分开来:
[在发出60天终止通知时插入。]
“致经销商通知:您有权向萨克拉门托的新机动车委员会提出抗议,并参加听证会,根据《加州车辆法典》的规定,您可以在听证会上抗议您的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您必须在收到本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或在特许人提供的任何上诉程序结束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抗议,否则您的抗议权将被放弃。”
[在发出15天终止通知时插入。]
“致经销商通知:您有权向萨克拉门托的新机动车委员会提出抗议,并参加听证会,根据《加州车辆法典》的规定,您可以在听证会上抗议您的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您必须在收到本通知后10个日历日内,或在特许人提供的任何上诉程序结束后1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抗议,否则您的抗议权将被放弃。”
(2)CA 车辆 Code § 3060(2) 除第3050.7条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在根据第3066条召开听证会后,认定存在终止或拒绝延续的充分理由。特许经营商可在收到符合本节要求的60天通知后30天内,或在特许人提供的任何上诉程序结束后30天内,或在收到符合本节要求的15天通知后10天内,或在特许人提供的任何上诉程序结束后1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抗议。当提出抗议时,委员会应告知特许人已及时提出抗议,根据第3066条需要举行听证会,并且在委员会作出裁定之前,特许人不得终止或拒绝延续。
(3)CA 车辆 Code § 3060(3) 特许人已收到特许经营商的书面同意,或提出抗议的适当期限已届满。
(b)Copy CA 车辆 Code § 3060(b)
(1)Copy CA 车辆 Code § 3060(b)(1) 尽管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0999.1条或任何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规定,任何特许人均不得修改或以后续特许经营取代现有特许经营,如果该修改或取代将实质性影响特许经营商的销售或服务义务或投资,除非特许人已提前至少60天向委员会和每个受影响的特许经营商发出书面通知。在收到符合本节要求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或在特许人提供的任何上诉程序结束后30天内,特许经营商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异议,并且该修改或取代在委员会认定存在充分理由之前不会生效。但是,如果替代特许经营是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特许经营的后续特许经营,则原特许经营应继续有效,直至委员会解决异议。如果存在多项异议,听证会应合并举行,以加快问题的处理。
(2)CA 车辆 Code § 3060(b)(2) 该书面通知应在其首页以至少12磅粗体字并用线条将其与其余文本分隔开,包含以下声明:
“致经销商通知:您的特许经营协议正在被修改或取代。如果该修改或取代将实质性影响您的销售或服务义务或投资,您有权向萨克拉门托的新机动车委员会提出异议,并参加听证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车辆法典》的规定,您可以在听证会上对您特许经营的拟议修改或取代提出异议。您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或在特许人提供的任何上诉程序结束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异议,否则您的异议权利将被放弃。”

Section § 3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更改、终止或拒绝继续特许经营协议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特许经营商的业务量、他们的投资和义务、投资的永久性,以及任何变更对公共福利的影响。此外,还会审查特许经营商是否拥有满足客户需求的必要设施和人员、他们是否履行了保修义务,以及是否遵守了特许经营条款。

在确定修改、替换、终止或拒绝继续特许经营是否已确立正当理由时,委员会应考虑现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a)CA 车辆 Code § 3061(a) 特许经营商所进行的业务量,与特许经营商可获得的业务量相比。
(b)CA 车辆 Code § 3061(b) 特许经营商为履行其特许经营协议部分而必须进行的投资和承担的义务。
(c)CA 车辆 Code § 3061(c) 投资的永久性。
(d)CA 车辆 Code § 3061(d) 修改或替换特许经营,或中断特许经营商的业务,是否对公共福利有害或有利。
(e)CA 车辆 Code § 3061(e) 特许经营商是否拥有足够的汽车销售和服务设施、设备、车辆零部件和合格的服务人员,以合理满足消费者对特许经营商所经营汽车的需求,并且是否一直并正在向公众提供充分的服务。
(f)CA 车辆 Code § 3061(f) 特许经营商是否未能履行特许人应由特许经营商履行的保修义务。
(g)CA 车辆 Code § 3061(g) 特许经营商未能遵守特许经营条款的程度。

Section § 3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汽车制造商(特许人)在开设新汽车经销商或将现有经销商搬迁到附近已有类似经销商的区域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他们必须将计划通知州委员会和当地经销商。如果经销商不同意新设或搬迁的经销商,他们有20天时间提出异议(抗议)。

如果提出抗议,委员会必须举行听证会,新经销商的开业将暂停,直到委员会做出决定。对于在现有经销商附近开设或搬迁卫星保修维修中心,也适用类似的步骤。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在同一城市内、非常靠近现有地点进行的搬迁,或重新开业一家停业不足90天的经销商。

(a)Copy CA 车辆 Code § 3062(a)
(1)Copy CA 车辆 Code § 3062(a)(1) 除非(b)款另有规定,如果特许人寻求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设立一家新的机动车经销商,或寻求搬迁一家现有机动车经销商,且该经销商的相关市场区域内已有相同品牌车型代理,特许人应首先书面通知委员会以及相关市场区域内该品牌车型的每位特许经销商,告知其设立新经销商或搬迁现有经销商的意图。在收到符合本节要求的通知之日起20天内,或在特许人提供的上诉程序结束后20天内,被要求获得通知的特许经销商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针对特许人通知中所述拟议经销商设立或搬迁的抗议。如果在此期间,特许经销商向委员会提交了延长抗议提交期限的请求,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批准延长10天提交抗议。当抗议提交后,委员会应通知特许人已提交及时抗议,根据第3066节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并且在委员会按照第3066节规定举行听证会之前,特许人不得设立拟议经销商或搬迁现有经销商;如果委员会已确定有正当理由不允许设立拟议经销商或搬迁现有经销商,则此后也不得设立或搬迁。如果存在多项抗议,听证会可以合并举行,以加快问题的处理。
(2)CA 车辆 Code § 3062(a)(2) 如果特许人寻求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权在拟议地点设立或搬迁一个卫星保修设施,且该拟议地点位于同一品牌车型经销商两英里范围内,特许人应首先书面通知委员会以及在拟议地点两英里范围内经营同一品牌车型经销商的每位特许经销商,告知其在拟议地点设立或搬迁卫星保修设施的意图。在收到符合本节要求的通知之日起20天内,或在特许人提供的上诉程序结束后20天内,被要求获得通知的特许经销商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针对设立或搬迁卫星保修设施的抗议。如果在此期间,特许经销商向委员会提交了延长抗议提交期限的请求,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批准延长10天提交抗议。当抗议提交后,委员会应通知特许人已提交及时抗议,根据第3066节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并且在委员会按照第3066节规定举行听证会之前,特许人不得设立或搬迁拟议的卫星保修设施;如果委员会已确定有正当理由不允许设立该卫星保修设施,则此后也不得设立或搬迁。如果存在多项抗议,听证会可以合并举行,以加快问题的处理。
(3)CA 车辆 Code § 3062(a)(3) 书面通知的第一页应以至少12磅粗体字,并用线条将其与正文其他部分隔开,包含以下声明:
“致经销商通知:如果您反对本行动,您有权根据《加利福尼亚州车辆法典》的条款向萨克拉门托的新机动车委员会提交抗议并就您的抗议举行听证会。您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天内,或在我们向您提供的任何上诉程序结束后20天内,向委员会提交您的抗议。如果在此期间您向委员会提交了延长抗议提交期限的请求,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批准您延长10天提交抗议。”
(b)Copy CA 车辆 Code § 3062(b)
(a)Copy CA 车辆 Code § 3062(b)(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车辆 Code § 3062(b)(1) 将现有经销商搬迁至与现有经销商所在地位于同一城市且距离不超过一英里的地点。
(2)CA 车辆 Code § 3062(b)(2) 在与同一品牌车型经销商所在地位于同一城市且距离不超过四分之一英里的地点设立经销商,该经销商已停业不足90天。
(c)Copy CA 车辆 Code § 3062(c)
(a)Copy CA 车辆 Code § 3062(c)(a)款不适用于在展销会、博览会或类似展览中进行的车辆展示,如果活动中未进行实际销售且展示时间不超过30天。本款不得解释为禁止新车经销商设立分支机构,以在展销会、博览会或类似展览中销售车辆,即使该活动由《金融法典》第31041条所定义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和持牌经销商共同赞助。然而,这些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在适用情况下符合(a)款的规定。
(d)CA 车辆 Code § 3062(d) 就本条而言,已停业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经销商重新开业,应被视为设立一家额外的机动车经销商。
(e)CA 车辆 Code § 3062(e) 在本条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车辆 Code § 3062(e)(1) “机动车经销商”或“经销商”指特许经销商提供销售或租赁、展示以供销售或租赁、或销售或租赁新机动车的授权设施。
(2)CA 车辆 Code § 3062(e)(2) “卫星保修设施”指由特许经销商运营的设施,在此进行授权的保修维修和保养服务,且不授权在此进行新机动车的销售或租赁要约、展示以供销售或租赁,或销售或租赁。

Section § 30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讨论了在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不开设新的特许经营店或搬迁同一品牌的现有汽车经销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委员会评估几件事:投资的永久性、它如何影响当地汽车业务和消费者,以及另一个经销商是否会损害公共福利。他们还考虑现有经销商是否提供足够的竞争和服务。最后,它审视增加另一个特许经营店是否会通过增加竞争而符合公共利益。“经销商”的含义在另一节中定义。

在确定不设立特许经营店或不搬迁同一品牌现有经销商是否已确立正当理由时,委员会应考虑现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车辆 Code § 3063(a) 投资的永久性。
(b)CA 车辆 Code § 3063(b) 对相关市场区域内零售机动车业务和消费者的影响。
(c)CA 车辆 Code § 3063(c) 设立额外的特许经营店或搬迁现有经销商是否会损害公共福利。
(d)CA 车辆 Code § 3063(d) 相关市场区域内同一品牌的特许经营商是否为该品牌的机动车提供了充分的竞争和便捷的消费者服务,这应包括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设施、设备、车辆零部件供应以及合格服务人员的充足性。
(e)CA 车辆 Code § 3063(e) 设立额外的特许经营店是否会增加竞争,从而符合公共利益。
(f)CA 车辆 Code § 3063(f) 就本节而言,“机动车经销商”和“经销商”这两个术语应具有第3062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3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制造商(特许人)明确规定汽车经销商(特许经销商)在准备和交付新车给买家时必须做什么。这些义务仅涉及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责任,不涉及买家。汽车制造商还必须为经销商在此过程中的工作提供一个公平的付款时间表,如果受到质疑,该时间表必须提交给委员会并获得批准。当经销商交付汽车时,他们需要向买家提供这些义务的副本,并证明这些义务已得到履行。

Section § 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特许人履行保修协议,通过公平补偿特许经销商在保修期内所需的劳务和零部件。报销时间表必须合理,涵盖诊断和危险材料处置等所有方面。特许人必须为维修留出足够的时间,并且未经通知不得强加不公平的补偿削减。

特许经销商可以对补偿削减提出异议,特许人必须证明其变更的合理性。除非签订了不同的协议,否则特许经销商必须按零售价获得报销。因零部件缺陷而被驳回的索赔,必须导致退还零部件或报销特许经销商的零部件成本。

索赔应在30天内批准或驳回,未获批准的索赔在此期限后自动视为批准。如果索赔被拒绝,特许人必须提供具体理由和申诉程序。允许在付款后九个月内进行审计,但审计应公平且非歧视性。如果索赔在审计后被驳回,特许经销商有权申诉并提供进一步文件。

如果对不批准或扣款不满,特许经销商可以提出抗议,特许人承担举证责任。扣款不能在不批准后立即发生,并受抗议解决结果的约束。在欺诈性索赔的情况下,如果委员会下令,允许更长的审计期。

(a)CA 车辆 Code § 3065(a) 每个特许人应妥善履行其作出的每一项保修协议,并充分、公平地补偿其每个特许经销商为履行特许人的保修义务所使用的劳务和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维修和保养,并应向委员会提交其保修报销时间表的副本。保修报销时间表应在允许特许经销商进行保修诊断、维修、保养的时间和补偿以及义务的所有其他条件方面是合理的,包括与保修维修相关的危险材料处置直接相关的费用。
(1)CA 车辆 Code § 3065(a)(1) 特许人应使用合理且足以让合格技术人员执行工作或服务的诊断和工作及服务执行时间津贴。特许人不得无理拒绝特许经销商提交的关于修改特许人针对特定保修维修的统一时间津贴的书面请求,或特许经销商提交的关于特定保修车辆的诊断或维修工作的额外时间津贴的请求,前提是该请求包含特许人合理要求用于评估特许经销商请求的合理性的任何信息和文件。
(2)CA 车辆 Code § 3065(a)(2) 特许人不得更换、修改或补充保修报销时间表,以对非特定维修所允许特许经销商的保修维修时间或补偿施加固定百分比或其他形式的减少。特许人仅可在提前15天书面通知特许经销商后,方可减少适用于特定保修维修的允许时间或补偿。
(3)CA 车辆 Code § 3065(a)(3) 任何对适用于特定零部件或劳务操作的时间或补偿减少提出异议的抗议,应在特许经销商收到减少通知后六个月内提出,且特许人应承担证明该减少的合理性以及由此导致的时间或补偿减少的充分性和公平性的举证责任。
(b)CA 车辆 Code § 3065(b) 在确定本节规定的合理保修报销时间表时,特许人应按照根据第3065.2节确定的特许经销商零售劳务费率和零售零部件费率,补偿其每个特许经销商的零部件和劳务费用。本分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特许经销商和特许人签订双方签署的自愿书面协议,以特许经销商零售费率以外的费率补偿用于履行特许人保修义务的劳务和零部件,前提是该保修报销时间表充分且公平地补偿了特许经销商。
(c)CA 车辆 Code § 3065(c) 如果任何特许人驳回特许经销商对有缺陷零部件的索赔,声称该零部件实际上没有缺陷,则特许人应自费将声称没有缺陷的零部件退还给特许经销商,或者特许经销商应获得该零部件成本的报销,由特许人选择。
(d)Copy CA 车辆 Code § 3065(d)
(1)Copy CA 车辆 Code § 3065(d)(1) 特许经销商根据本节提出的所有索赔,应在特许人收到后30天内获得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在特许人收到后30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明确不批准的索赔,应在第30天被视为已批准。特许经销商根据本节和第3064节提出的所有劳务和零部件索赔,应在批准后30天内支付。
(2)CA 车辆 Code § 3065(d)(2) 特许人不得不批准索赔,除非索赔是虚假或欺诈性的,维修未正确进行,维修不适合纠正书面保修不符之处是由于特许经销商的不当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者存在对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文件和行政索赔提交要求存在重大不遵守的情况。
(3)CA 车辆 Code § 3065(d)(3) 当任何索赔被驳回时,提交索赔的特许经营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书面驳回通知,且每份通知应说明驳回所依据的具体理由。特许人应提供合理的申诉程序,允许特许经营商在收到书面驳回通知后至少30天内提供额外的支持文件或信息以反驳驳回。如果驳回是基于不符合文件或行政索赔提交要求,特许人应允许特许经营商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至少30天内纠正任何重大不合规之处。如果驳回被反驳,且 重大不合规之处在适用截止日期前得到纠正,特许人应批准该索赔。
(4)CA 车辆 Code § 3065(d)(4) 如果特许经营商提供额外的支持文件或信息旨在反驳驳回,试图纠正与索赔相关的不合规之处,或以其他方式对索赔的拒绝提出申诉,且特许人继续拒绝该索赔,特许人应在申诉程序完成后30天内向特许经营商提供最终拒绝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在首页显著标明“最终拒绝”。
(5)CA 车辆 Code § 3065(d)(5) 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批准或支付,在个别情况下,由于超出特许人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6)CA 车辆 Code § 3065(d)(6) 在收到第 (3) 款或第 (4) 款所述书面通知(以后者为准)后的六个月内,特许经营商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异议,以确定特许人是否遵守了本款的要求。根据本款提出的任何异议中,特许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e)Copy CA 车辆 Code § 3065(e)
(1)Copy CA 车辆 Code § 3065(e)(1) 特许人可以合理地对特许经营商的保修记录进行审计,期限为索赔支付或信用发放后的九个月。特许人不得以惩罚性、报复性或不公平歧视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商进行审计或执行审计。特许人可以在九个月内对特许经营商进行不超过一次的随机审计。 特许人就九个月内任何额外审计向特许经营商发出的通知,应附有该额外审计理由的书面披露。
(2)CA 车辆 Code § 3065(e)(2) 以前批准的索赔不得被驳回或向特许经营商追回,除非索赔是虚假或欺诈性的,维修未正确进行,维修 不适合纠正因特许经营商的不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不符合书面保修的情况,或因重大不符合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文件和行政索赔提交要求。特许人不得根据从索赔样本中推断出的结果驳回或追回索赔,除非索赔样本是随机选择的,且推断是以合理且统计有效的方式进行的。
(3)CA 车辆 Code § 3065(e)(3) 如果特许人在审计后驳回先前批准的索赔,特许人应在审计后30天内向特许经营商提供书面驳回通知,说明驳回索赔的具体理由。特许人应提供合理的申诉程序,允许特许经营商在收到书面驳回通知后不少于30天的合理期限内 对任何驳回作出回应,提供额外的支持文件或信息以反驳驳回并纠正不合规之处,且该期限应与所审议的索赔量相称。如果特许经营商在适用截止日期前反驳任何驳回并纠正与索赔相关的任何重大不合规之处,特许人不得就该索赔向特许经营商追回款项。
(4)CA 车辆 Code § 3065(e)(4) 如果特许经营商提供额外的支持文件或信息旨在反驳驳回,试图纠正与索赔相关的不合规之处,或以其他方式对索赔的拒绝提出申诉,且特许人继续拒绝该索赔,特许人应在申诉程序完成后30天内向特许经营商提供最终拒绝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在 首页显著标明“最终拒绝”。

Section § 306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盟商根据特许人激励计划提交付款申请的流程和要求。特许人必须在30天内批准或不批准申请,并说明任何拒绝的具体理由。加盟商可以对拒绝提出申诉,如果对不批准提出异议或不合规之处得到纠正,则应批准该申请。

如果加盟商认为流程未被正确遵守,他们有六个月的时间对拒绝提出抗议。特许人应公平地进行审计,并且不能无故不批准先前已接受的申请。追回款项不能在最终拒绝通知发出后45天内或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发生。

如果申请是欺诈性提交的,则允许更长的审计期限。特许人在抗议中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在不批准申请时必须遵守文件标准。

(a)CA 车辆 Code § 3065.1(a) 加盟商根据特许人激励计划条款提出的所有付款申请,特许人应在收到后30天内予以批准或不批准。任何申请被不批准时,提交申请的加盟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书面不批准通知,且每份通知应说明不批准的具体理由。任何在收到后30天内未被书面明确不批准的申请,应在第30天被视为已批准。
(b)CA 车辆 Code § 3065.1(b) 加盟商提出的激励计划补偿申请不得被不批准,除非该申请是虚假或欺诈性的,该申请根据先前已告知加盟商的激励计划条款不符合资格,或因严重不符合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文件和行政申请提交要求。
(c)CA 车辆 Code § 3065.1(c) 特许人应提供合理的申诉程序,允许加盟商在收到书面不批准通知后至少30天内,通过提供额外的支持文件或信息来反驳任何不批准。如果不批准是基于不符合文件或行政申请提交要求,特许人应允许加盟商在收到书面不批准通知之日起至少30天内纠正任何重大不合规之处。如果该不批准被反驳,且重大不合规之处在适用截止日期前得到纠正,特许人应批准该申请。
(d)CA 车辆 Code § 3065.1(d) 如果加盟商提供额外的支持文件或信息以反驳不批准,尝试纠正与申请相关的不合规之处,或以其他方式对申请的拒绝提出申诉,且特许人继续拒绝该申请,特许人应在申诉程序完成后30天内向加盟商提供最终拒绝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在首页显著标明“最终拒绝”。
(e)CA 车辆 Code § 3065.1(e) 在申请被不批准后,加盟商应在收到分段 (a) 或 (d) 中所述书面通知(以后者为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抗议,以确定特许人是否遵守了分段 (a)、(b)、(c) 和 (d)。根据本分段或分段 (a)、(b)、(c) 或 (d) 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中,特许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f)CA 车辆 Code § 3065.1(f) 加盟商根据本节提出的所有申请,应在批准后30天内支付。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未能批准或支付,如果是个别情况且原因超出特许人合理控制范围,则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g)Copy CA 车辆 Code § 3065.1(g)
(1)Copy CA 车辆 Code § 3065.1(g)(1) 特许人可以合理地对加盟商的激励记录进行审计,审计期限为申请支付或信用发放后九个月。特许人不得以惩罚性、报复性或不公平歧视的方式选择加盟商进行审计或执行审计。特许人在九个月内对同一加盟商进行的随机审计不得超过一次。特许人就九个月内任何额外审计向加盟商发出的通知,应附有该额外审计理由的书面披露。
(2)CA 车辆 Code § 3065.1(g)(2) 除非申请是虚假或欺诈性的,该申请根据先前已告知加盟商的激励计划条款不符合资格,或因严重不符合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文件和行政申请提交要求,否则先前已批准的申请不得被不批准并追回。特许人不得基于从样本申请中推断出的结果来不批准或追回申请,除非该样本申请是随机选择的,且推断是以合理且统计学有效的方式进行的。
(3)CA 车辆 Code § 3065.1(g)(3) 如果特许人在审计后不批准先前已批准的申请,特许人应在审计后30天内向加盟商提供书面不批准通知,说明不批准该申请的具体理由。特许人应提供合理的申诉程序,允许加盟商在收到书面不批准通知后不少于30天的合理期限内,通过提供额外的支持文件或信息来反驳任何不批准,并纠正任何重大不合规之处,该期限应与所审议申请的数量相称。如果加盟商在适用截止日期前反驳了任何不批准并纠正了与申请相关的任何重大不合规之处,特许人不得就该申请向加盟商追回款项。

Section § 306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汽车经销商(特许经销商)如何更新其工时和零件价格,以获得制造商(特许人)的质保报销。他们每年可以这样做一次,通过提交维修工单来计算其新费率,并且必须从计算中排除某些类型的维修,例如促销优惠或碰撞损坏。如果制造商对新费率提出异议,他们有有限的时间这样做,并且必须提供详细的理由和证据。如果经销商同意制造商的提议,新费率即生效。如果不同意,必须达成决定或双方协议,同时制造商应按有争议的费率支付。法律还禁止制造商对经销商因行使调整价格的权利而进行惩罚或报复的任何企图。精确的规则确保了费率的确定和争议处理方面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a)CA 车辆 Code § 3065.2(a) 寻求建立或修改其零售工时费率、零售零件费率或两者兼有以确定合理质保报销标准的经销商,每个日历年不得超过一次,应完成以下要求:
(1)CA 车辆 Code § 3065.2(a)(1) 经销商应书面提交给特许人以下两者中数量较少者:
(A)CA 车辆 Code § 3065.2(a)(1)(A) 任何100份连续完成的合格维修工单,包括在同一时期内完成的任何不合格维修工单。
(B)CA 车辆 Code § 3065.2(a)(1)(B) 任何连续90天期间内完成的所有维修工单。
(2)CA 车辆 Code § 3065.2(a)(2) 经销商应通过确定所提交的合格维修工单中的工时总费用,并将该金额除以产生这些费用的总工时数来计算其零售工时费率。
(3)CA 车辆 Code § 3065.2(a)(3) 经销商应通过确定所提交的合格维修工单中的零件总费用,将该金额除以经销商购买这些零件的总成本,减去一,然后乘以100得出百分比来计算其零售零件费率。
(4)CA 车辆 Code § 3065.2(a)(4) 经销商应根据本款规定,向特许人提供其计算出的零售工时费率和零售零件费率的通知。
(b)CA 车辆 Code § 3065.2(b) 就 (a) 款而言,根据本款提交的合格维修工单应来自提交前不超过180天期间。根据本节提交的维修工单可以电子方式传输。经销商可以提交以下任一选项:
(1)CA 车辆 Code § 3065.2(b)(1) 一套合格维修工单,用于计算其零售工时费率和零售零件费率。
(2)CA 车辆 Code § 3065.2(b)(2) 一套合格维修工单,仅用于计算其零售工时费率或仅用于计算其零售零件费率。
(c)CA 车辆 Code § 3065.2(c) 在根据本节计算零售工时费率和零售零件费率时,维修工单中因以下任何情况产生的费用应予省略:
(1)CA 车辆 Code § 3065.2(c)(1) 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针对零售客户维修的特别活动、特价或促销折扣。
(2)CA 车辆 Code § 3065.2(c)(2) 以批发价出售的零件或进行的维修。
(3)CA 车辆 Code § 3065.2(c)(3) 例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非在维修过程中提供且与维修无关的灯泡、液体、滤清器、电池和皮带的更换。
(4)CA 车辆 Code § 3065.2(c)(4) 没有单独零件号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螺母、螺栓和紧固件。
(5)CA 车辆 Code § 3065.2(c)(5) 车辆翻新。
(6)CA 车辆 Code § 3065.2(c)(6) 附件。
(7)CA 车辆 Code § 3065.2(c)(7) 因碰撞、道路危险、自然力、故意破坏、盗窃或车主、操作方或第三方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状况维修。
(8)CA 车辆 Code § 3065.2(c)(8) 为保险公司出售的零件或进行的维修。
(9)CA 车辆 Code § 3065.2(c)(9) 法律要求的车辆排放检查。
(10)CA 车辆 Code § 3065.2(c)(10) 制造商批准的善意或政策性维修或更换。
(11)CA 车辆 Code § 3065.2(c)(11) 为政府机构或服务合同提供商进行的维修。
(12)CA 车辆 Code § 3065.2(c)(12) 在计算零售零件费率时,但不计算零售工时费率时,使用售后市场零件的维修。
(13)CA 车辆 Code § 3065.2(c)(13) 售后市场零件的维修。
(14)CA 车辆 Code § 3065.2(c)(14) 更换轮胎或对轮胎进行作业,包括前轮定位和车轮或轮胎换位。
(15)CA 车辆 Code § 3065.2(c)(15) 维修时由经销商或其员工拥有的机动车的维修。
(d)Copy CA 车辆 Code § 3065.2(d)
(1)Copy CA 车辆 Code § 3065.2(d)(1) 特许人可以在收到特许经销商通知后30天内,或者如果特许人根据第 (4) 款要求补充维修工单,则在收到补充维修工单后30天内,向特许经销商质疑其根据本节计算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的实质准确性。如果特许人质疑零售人工费率、零售零件费率或两者,特许人应向特许经销商提交不超过一份通知。该通知应仅限于声称该费率存在实质性不准确或欺诈,并应提供指控的任何及所有理由的完整解释、支持特许人立场的证据、特许人用于确定其立场的所有计算副本,以及根据特许经销商提交的维修工单或(如适用)根据第 (5) 款提供的依据,提出的拟议调整后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提交通知后,特许人不得无故增加、扩展、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该通知的任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其质疑零售人工费率、零售零件费率或两者的理由。特许人不得根据 (a) 款拒绝特许经销商提交的零售人工费率、零售零件费率或两者。
(2)CA 车辆 Code § 3065.2(d)(2) 如果特许经销商同意特许人的结论以及对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的任何相应调整,则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新的调整费率应自特许人收到根据 (a) 款提交的通知后的第30个日历日起生效。
(3)CA 车辆 Code § 3065.2(d)(3) 如果特许人向特许经销商提供了第 (1) 款要求的所有信息,且特许经销商不同意特许人提出的调整费率,则特许人应按照特许人提出的调整后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向特许经销商支付款项,直至根据第 3065.4 节提交的任何委员会抗议作出决定,或直至特许人与特许经销商之间达成任何共同解决方案。特许人提出的调整费率应自特许人收到根据 (a) 款提交的通知后的第30天起生效。
(4)CA 车辆 Code § 3065.2(d)(4) 如果特许人根据特许经销商根据 (a) 和 (b) 款提交的维修工单确定特许经销商提交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远高于特许经销商当前的保修费率,特许人可以在收到特许经销商根据 (a) 款提交的通知后30天内,书面要求提供在特许经销商提交的维修工单之前30天或之后30天内关闭的所有维修工单。如果特许经销商未能提供补充维修工单,本节规定的所有时限应暂停,直至提供补充维修工单。
(5)CA 车辆 Code § 3065.2(d)(5) 如果特许人根据第 (1) 和 (4) 款要求补充维修工单,特许人可以根据特许经销商提交的任何一组合格维修工单,计算拟议的调整后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如适用),前提是特许人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A)CA 车辆 Code § 3065.2(d)(5)(A) 特许人使用适用于特许经销商根据 (a) 款第 (1) 项提交的要求。
(B)CA 车辆 Code § 3065.2(d)(5)(B) 特许人使用 (a) 款中提供的公式计算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
(C)CA 车辆 Code § 3065.2(d)(5)(C) 特许人省略 (c) 款中规定的维修工单中的所有费用。
(e)CA 车辆 Code § 3065.2(e) 如果特许人未对特许经销商计算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提出异议,或者特许人未能在收到特许经销商根据 (a) 款提交的通知后30天内根据 (d) 款对费率提出异议,则未受质疑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应在特许人收到通知后的第30天生效,并且特许人应使用新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或两者,如适用)来确定根据本节履行对特许经销商的保修义务的补偿。
(f)CA 车辆 Code § 3065.2(f) 在计算零售零件费率和零售人工费率时,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车辆 Code § 3065.2(f)(1) 促销奖励计划的现金等价支付方式不应被视为折扣。
(B)CA 车辆 Code § 3065.2(B) 本款不适用于因召回而需发行新特殊零件或部件编号的零件或部件。本款不禁止特许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更改零件价格。
(g)CA 车辆 Code § 3065.2(g) 当特许人根据零售零件费率向受许人支付补偿时,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车辆 Code § 3065.2(g)(1) 如果特许人免费向受许人提供零件用于履行保修义务,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支付的金额为该零件的批发价值乘以根据本节确定的受许人零售零件费率所得的金额。
(2)CA 车辆 Code § 3065.2(g)(2) 如果特许人以折扣价向受许人提供零件用于履行保修义务,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支付的金额为该零件的批发价值乘以根据本节确定的受许人零售零件费率所得的金额,加上受许人支付的零件成本。
(3)CA 车辆 Code § 3065.2(g)(3) 为本分节之目的,零件的批发价值应为以下各项中的较高者:
(A)CA 车辆 Code § 3065.2(g)(3)(A) 受许人已拥有的该零件或实质上相同的零件的支付金额。
(B)CA 车辆 Code § 3065.2(g)(3)(B) 特许人当前已确立的价格表中显示的零件成本。
(C)CA 车辆 Code § 3065.2(g)(3)(C) 特许人当前已确立的价格表中显示的实质上相同的零件成本。
(h)CA 车辆 Code § 3065.2(h) 当受许人根据本节提交零售人工费率、零售零件费率或两者兼有的设立或修改申请时,受许人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应仅使用本节规定的方法计算。当受许人根据本节提交零售人工费率、零售零件费率或两者兼有的设立或修改申请时,特许人不得使用或要求受许人使用任何其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车辆 Code § 3065.2(h)(1) 用任何其他声称的维修样本替代受许人提交的样本。
(2)CA 车辆 Code § 3065.2(h)(2) 施加任何与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设立相关的不合理或耗时的方法,或要求使用不合理或耗时才能获取的信息,包括逐零件或逐交易计算或利用受许人的财务报表。
(3)CA 车辆 Code § 3065.2(h)(3) 单方面为受许人计算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但分节 (d) 规定的情况除外。
(4)CA 车辆 Code § 3065.2(h)(4) 使用受许人为设立或提高其零售零件费率而提交的样本来设立或降低受许人的零售人工费率,或使用受许人为设立或提高其零售人工费率而提交的样本来设立或降低受许人的零售零件费率。
(i)CA 车辆 Code § 3065.2(i) 特许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车辆 Code § 3065.2(i)(1) 试图影响受许人实施或更改其在零售维修中销售零件或人工的价格,因为受许人正在根据本节寻求补偿或行使任何权利。
(2)CA 车辆 Code § 3065.2(i)(2) 直接或间接对受许人采取或威胁采取任何不利行动,因为受许人正在根据本节寻求补偿或行使任何权利,此类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车辆 Code § 3065.2(i)(2)(A) 对受许人征收罚款、附加费或类似费用。
(B)CA 车辆 Code § 3065.2(i)(2)(B) 将任何成本转移或转嫁给受许人。
(C)CA 车辆 Code § 3065.2(i)(2)(C) 限制向受许人分配车辆或零件。
(D)CA 车辆 Code § 3065.2(i)(2)(D) 未能真诚行事。
(E)CA 车辆 Code § 3065.2(i)(2)(E) 阻碍、拖延或拒绝向受许人支付根据本节应得的适当和及时的补偿。
(F)CA 车辆 Code § 3065.2(i)(2)(F) 设立、实施、执行或适用任何关于根据本节应得补偿的歧视性政策、标准、规则、计划或激励措施。
(G)CA 车辆 Code § 3065.2(i)(2)(G) 针对受许人根据本节寻求补偿或行使任何权利而进行或威胁进行非例行或非随机的保修、非保修维修或其他服务相关审计。
(3)CA 车辆 Code § 3065.2(i)(3) 本分节不禁止特许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提高车辆或零件的价格。

Section § 30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特许人(例如汽车制造商)通过设定合理的绩效和业务标准,公平对待其经销商。它禁止特许人使用与其他特定法律标准相抵触的方法,例如绩效标准、销售目标、车辆分配、设施政策或直接竞争。如果经销商认为特许人未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可以通过提出抗议来质疑特许人的行为,并且特许人必须证明其已合规。

(a)CA 车辆 Code § 3065.3(a) 任何特许人均不得设立或维持与第11713.13条(g)款所规定标准不符的绩效标准、销售目标或衡量经销商销售、服务或客户服务绩效的计划。
(b)CA 车辆 Code § 3065.3(b) 任何特许人均不得以不符合第11713.3条(a)款所规定标准的方式分配车辆或零部件。
(c)CA 车辆 Code § 3065.3(c) 任何特许人均不得施加与第11713.13条(a)、(b)、(c)或(k)款所规定标准不符的设施或设备政策。
(d)CA 车辆 Code § 3065.3(d) 任何特许人均不得违反第11713.3条(o)款与经销商竞争。
(e)CA 车辆 Code § 3065.3(e) 特许经营商可向委员会提出抗议,以确定特许人是否已遵守本条规定,且在该程序中,特许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Section § 3065.4

Explanation

如果特许人不遵守某些规定,或者对维修费率存在争议,受许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一个委员会来决定正确的费率。特许人必须证明其遵守了规定,并且受许人确定的费率是错误的或不诚实的。

委员会随后可以确定特许人应为保修工作向受许人多支付多少钱,受许人可以要求进行这项计算,特许人必须在30天内提供。

如果特许人未能在30天内支付额外款项,受许人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并追回合理的法律费用。双方也可以向法院挑战委员会的决定。

(a)CA 车辆 Code § 3065.4(a) 如果特许人未能遵守第3065.2条,或者如果受许人对特许人提议的调整后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有异议,受许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异议,以声明受许人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在本条项下的任何异议中,特许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遵守第3065.2条,并且受许人确定的零售人工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存在重大不准确或欺诈。
(b)CA 车辆 Code § 3065.4(b) 委员会根据 (a) 款作出决定后,委员会可以确定受许人实际从特许人处收到的已履行保修义务的金额,与如果特许人按照第3065.2条确定的零售人工费率和零售零件费率向受许人支付报酬所应收到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期限自特许人收到受许人根据第3065.2条 (a) 款提交的首次申请之日起30天后开始。受许人可以向特许人提交请求,要求计算未支付的保修报销补偿,特许人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向受许人提供此计算结果。计算请求也将被视为要求支付未支付的保修报销补偿的请求。
(c)CA 车辆 Code § 3065.4(c) 如果特许人在受许人提交付款请求后30天内未能全额支付,受许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令救济和其他适当的救济,以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受许人还可以在高等法院追回其在高等法院提起和维持执行诉讼的实际合理费用。
(d)CA 车辆 Code § 3065.4(d) 特许人或受许人均可根据第3068条寻求对委员会决定的司法审查。

Section § 3065.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相关章节中关于车辆零件和保修的特定术语。“零件”指发动机和变速箱等部件。“保修”涵盖新车保修、认证二手车保修、某些维修情况以及美国法律中定义的召回。

在第3065、3065.2和3065.4条中使用时,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车辆 Code § 3065.25(a) “零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变速箱和其他零件总成。
(b)CA 车辆 Code § 3065.25(b) “保修”包括新车保修、认证二手车保修、根据保修期内车辆的技术服务公告进行的维修、根据保修期内车辆的客户服务活动进行的维修,以及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30118至30120条(含)进行的召回。

Section § 3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处理与车辆特许经营相关的异议的程序。收到异议后,必须在60天内安排听证会,但可以因“充分理由”而更改日期。委员会听取证据并根据记录作出决定。

在不同类型的异议中,不同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特许人必须证明有充分理由修改、替换或终止特许经营权,而特许经销商必须证明有充分理由反对增加新的经销商。对于某些条款下的特定异议,举证责任会根据合规性和欺诈意图而转移。

委员会中身为新机动车经销商的成员不得参与这些异议的决定,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

(a)CA 车辆 Code § 3066(a) 收到根据第3060、3062、3064、3065、3065.1、3065.3或3065.4条提出的异议后,委员会应在命令发出后60天内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通过挂号信将命令副本发送给特许人、提出异议的特许经销商以及所有已向委员会请求获得异议和委员会决定通知的个人和团体。除涉及专门经营摩托车的特许经销商的案件外,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最初确定的听证日期,但听证会重新安排的日期不得晚于委员会最初命令发出后90天。为提前或推迟听证日期之目的,“充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如果更改听证日期的请求未获批准,对当事方或利害关系人或团体造成的影响以及任何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政法法官应听取并审议当事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个人和团体提交的口头和书面证据,委员会应仅根据所形成的记录作出决定。《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以及《政府法典》第11507.3、11507.6、11507.7、11511、11511.5、11513、11514、11515和11517条适用于这些程序。
(b)CA 车辆 Code § 3066(b) 在根据第3060或3062条提出的异议听证会中,特许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有充分理由修改、替换、终止或拒绝继续特许经营。特许经销商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有充分理由不签订设立额外机动车经销商或搬迁现有机动车经销商的特许经营协议。
(c)CA 车辆 Code § 3066(c)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指控违反或根据第3064、3065或3065.1条提出的异议听证会中,特许经销商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当该问题对根据第3065或3065.1条提出的异议至关重要时,特许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特许经销商有欺诈特许人的意图。
(d)CA 车辆 Code § 3066(d) 在根据第3065.3条提出的异议听证会中,特许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特许人遵守了第11713.13条(g)款的规定。
(e)CA 车辆 Code § 3066(e) 在根据第3065.4条提出的异议听证会中,特许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特许人遵守了第3065.2条的规定,并且特许经销商确定的零售工时费率或零售零件费率存在重大不准确或欺诈。
(f)CA 车辆 Code § 3066(f) 委员会成员中身为新机动车经销商者,不得参与、听取、评论或向其他成员提供意见,或决定涉及根据本条提出的异议的事项,除非异议的所有当事方另有约定。

Section § 30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涉及特许经营商和特许人的异议是如何做出决定的。委员会将书面决定,包含事实认定,并裁定异议是否成立,可能附带条件以确保合同得到履行。如果委员会在30天内未采取行动,拟议的行动将自动获得批准。决定会通过邮件发送给相关方,并且是最终决定,不允许复议。此外,当案件由行政法法官审理时,拟议决定在委员会收到后10天内必须存档并公开。

(a)CA 车辆 Code § 3067(a) 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包含事实认定和对所提出问题的裁定。该决定应支持、有条件支持、驳回或有条件驳回异议。委员会施加的条件应旨在确保特许经营商与特许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的履行,或以其他方式服务于本条的目的。如果委员会在听证会后30天内、在案件由行政法法官单独审理且委员会收到拟议决定后30天内、或在政府法典第11517条所要求的期限内未能采取行动,或在各方可能相互同意的期限内未能采取行动,则拟议行动应被视为获得批准。委员会决定的副本应亲自送达各方或通过挂号信寄送给他们,并送达所有已要求委员会通知异议和委员会决定的个人和团体。委员会的决定一经送达或邮寄即为最终决定,不允许复议或重审。
(b)CA 车辆 Code § 3067(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517条(c)款的规定,如果异议由行政法法官单独审理,在委员会收到行政法法官的拟议决定后10天内,委员会应将拟议决定的副本作为公共记录存档,并由委员会将副本送达各方及其律师。

Section § 3068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想对委员会做出的最终决定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审查。他们必须在决定公布并直接送达给他们或通过挂号信寄送之后的45天内提交此审查申请。

Section § 30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款中的规则适用于汽车经销商与制造商之间,以及他们各自的分支机构和分销商之间,所有当前和未来的商业协议(即特许经营协议)。

Section § 3069.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从第3060条到第3065.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经销商的特许经营权,这些经销商的定义在第3072条(d)款中有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