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高速公路运营中与拖车和紧急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拖车司机”是指操作拖车并在高速公路上协助驾车者的人,他们通过与区域或地方实体签订协议来提供服务。“雇主”是指雇用拖车司机或从事此类服务的业主经营者。“区域或地方实体”是指负责交通规划或管理高速公路紧急情况的公共机构。此外,“紧急道路服务”和“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这两个术语指的是法律其他章节中定义的特定服务和操作类型。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各术语含义如下:
(a)CA 车辆 Code § 2430.1(a) “拖车司机”指操作拖车、在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行动时根据与区域或地方实体的协议向驾车者提供拖车服务或紧急道路服务,并且将与被运送或协助的个人有直接和个人接触的人。在本分节中,“拖车服务”的含义与第2436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b)CA 车辆 Code § 2430.1(b) “雇主”指雇用分节(a)中定义的人员的个人或组织,或指从事分节(a)中规定的活动并根据与区域或地方实体的协议或合同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行动的业主经营者。
(c)CA 车辆 Code § 2430.1(c) “区域或地方实体”指根据《政府法典》第7.1篇(自第66500节起)设立的公共交通规划实体,或根据《公共事业法典》授权为交通目的征收交易和使用税的公共组织,或《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551节所述的高速公路紧急情况服务机构。
(d)CA 车辆 Code § 2430.1(d) “紧急道路服务”的含义与第2436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e)CA 车辆 Code § 2430.1(e) “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的含义与《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561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243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区域或地方实体”一词包括参与交通规划和高速公路紧急服务的某些组织。具体而言,它指的是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特定部分设立的交通规划团体,以及《街道和公路法典》所述的负责处理高速公路紧急情况的机构。

“区域或地方实体”,依照第2430.1条 (c) 款的定义,也包括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30050.1条设立的交通规划实体,或《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551条所述的高速公路紧急服务机构。

Section § 24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与加州公路巡警(CHP)合作的拖车司机,如果他们因某些罪行被捕或被定罪,必须立即通知他们的雇主和CHP。他们必须在下一个工作班次开始之前完成此操作。

CHP也被允许使用一个特殊系统,即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来检查这些拖车操作员的犯罪和驾驶历史。

(a)CA 车辆 Code § 2430.3(a) 每位高速公路服务巡逻拖车司机以及任何加州公路巡警轮值拖车操作员,在为该雇主开始下一个工作班次之前,应当通知其每位雇主和潜在雇主以及加州公路巡警局,关于第13377条(a)款第(1)、(2)、(3)或(4)项中规定的任何罪行的逮捕或定罪。
(b)CA 车辆 Code § 2430.3(b) 为了对任何加州公路巡警轮值拖车操作员进行犯罪记录和驾驶记录检查,局长可以利用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

Section § 243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雇用拖车司机,您需要遵守一些重要的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您雇用的任何拖车司机都必须持有由机动车辆管理局(DMV)颁发的有效证书,无论是临时证书还是永久证书。除非司机持有此认证且其有效,否则您不得雇用他们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作业。如果证书签发日期已超过90天,您需要向相关部门重新核实他们的资格。

如果您已有拖车司机,他们也需要提供相同的认证。您必须保存这些证书的记录并将其归档,包括持有有效证书的司机名单以及不允许参与高速公路作业的司机名单。这些记录必须可供检查。

如果您的任何司机因某些罪行被捕或被定罪,您必须将他们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职责中撤职。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您(雇主)面临轻罪指控。

(a)CA 车辆 Code § 2430.5(a) 任何雇主,凡拟于1992年7月1日或之后雇用拖车司机,均应要求求职者提交由部门颁发的临时拖车司机证书或由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永久拖车司机证书。雇主应审查该证书并获取一份副本,以按照(c)款的规定进行保存。雇主不得雇用任何未提供由部门颁发的临时拖车司机证书或由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永久拖车司机证书的拖车司机参与任何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作业。雇主不得允许未获认证的拖车司机参与任何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作业。如果证书上的签发日期距拟议的雇用日期已超过90天,雇主应联系部门重新核实其资格。
(b)CA 车辆 Code § 2430.5(b) 1992年7月1日或之后,凡其现有拖车司机根据第12520条规定须取得拖车司机证书的雇主,均应要求其雇员向雇主提交由部门颁发的临时拖车司机证书或由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永久拖车司机证书。雇主应审查该证书并获取一份副本,以按照(c)款的规定进行保存。
(c)CA 车辆 Code § 2430.5(c) 任何雇主均应为所有于1992年7月1日或之后雇用的拖车司机,或所有根据第12520条规定须取得拖车司机证书的现有拖车司机,维护一份拖车司机证书档案。雇主应保留所有拖车司机的雇员名册和拖车司机证书副本。该名册应包含以下两份清单:
(1)CA 车辆 Code § 2430.5(c)(1) 持有有效拖车司机证书的司机。
(2)CA 车辆 Code § 2430.5(c)(2) 根据第13377条(a)款规定,被禁止参与任何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作业的司机。
任何雇主均应在本州其主要营业地点,供部门检查。此外,雇主应维护一份人事名册,其中包含所有现有拖车司机及其受雇日期,该名册也应可供检查。
(d)CA 车辆 Code § 2430.5(d) 一旦收到通知,得知某拖车司机因第13377条(a)款第(1)、(2)、(3)或(4)项中规定的任何罪行被捕或被定罪,雇主应将该拖车司机从任何涉及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作业的职位上撤职。
(e)CA 车辆 Code § 2430.5(e) 雇主违反本条规定者,构成轻罪。

Section § 2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对拖车司机和雇主进行犯罪记录和驾驶记录筛查的程序。专员负责收集司机和雇主的指纹,以便司法部核查他们的犯罪记录。如果某人过去七年没有连续居住在加州,他们的指纹也会被送往联邦调查局。法律要求拖车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加州驾驶执照,并通过自动化记录系统进行核实。

自1992年7月1日起,拖车司机需要向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申请证书并支付申请费,该费用用于支付犯罪记录核查的成本,最高不超过50美元。如果续期过期证书,费用为12美元。所有费用都用于支付行政成本,且不得超过实施此过程的开销。

申请人需要采集指纹以核查特定的犯罪定罪记录,其信息将予以保密。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并符合其他要求的申请人,可获得有效期为90天的临时证书。

(a)CA 车辆 Code § 2431(a) 为对拖车司机和雇主进行犯罪记录和驾驶记录筛查,专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车辆 Code § 2431(a)(1) 从拖车司机和雇主处获取指纹。指纹卡将提交给司法部进行犯罪记录核查。
(2)CA 车辆 Code § 2431(a)(2) 从过去七年未连续居住在本州的申请人处获取第二套指纹,并将该卡提交给联邦调查局进行州外犯罪记录核查。部门可收取足以弥补通过联邦调查局处理指纹卡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的费用。
(3)CA 车辆 Code § 2431(a)(3) 通过使用自动化记录系统,核实拖车司机或雇主(或两者)持有有效的加州驾驶执照。
(b)CA 车辆 Code § 2431(b) 自1992年7月1日起,所有拖车司机应向部门提交拖车司机证书的申请,并支付与犯罪记录核查和拖车司机证书颁发实际成本相等的申请费,但不得超过五十美元 ($50)。过期拖车司机证书的续期申请人或拖车司机证书的补发申请人应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新拖车司机证书的申请,并支付十二美元 ($12) 的申请费。
根据本节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存入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辆账户。经拨款后,与所支付费用等额的款项将提供给机动车辆管理局用于其行政费用,提供给司法部用于其进行的犯罪记录核查费用,以及提供给本部门用于其行政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所收取的费用均不得超过管理本节的成本。
(c)CA 车辆 Code § 2431(c) 原始拖车司机证书的申请人应由部门使用部门签发的表格进行指纹采集,并提交给司法部,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曾因违反第13377节 (a) 款第 (1)、(2)、(3) 或 (4) 项中规定的罪行而被定罪。
(d)CA 车辆 Code § 2431(d) 向部门或机动车辆管理局发布的信息应与其查询相关,并应保密。
(e)CA 车辆 Code § 2431(e) 部门应向已根据 (a) 款第 (1) 项通过指定犯罪记录核查和通过自动化记录系统进行驾驶记录核查,并符合本法典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申请人,颁发由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供的临时拖车司机证书。临时拖车司机证书的有效期为自颁发之日起90天。

Section § 2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的拖车司机在申请表上提供虚假信息是违法的。它还要求参与加州公路巡逻队拖车轮值的人员遵守特定的通知规定。违反这项法律的人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a)CA 车辆 Code § 2432(a) 高速公路服务巡逻拖车司机明知故犯地在根据第2431条(b)款准备并提交给部门的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属非法行为。
(b)CA 车辆 Code § 2432(b) 加州公路巡逻队轮值拖车操作员,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拖车司机,未能遵守第2430.3条中的通知要求,属非法行为。
(c)CA 车辆 Code § 2432(c) 违反本条规定可作为轻罪处罚。

Section § 24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不遵守某些公路安全规定的雇主将面临的后果。如果他们首次违规,其安全识别号在听证会后可能会被暂停使用,最长可达两年。如果他们在24个月内两次违规,他们可能会被禁止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两年。这些决定的听证会不遵循法律法规另一部分规定的通常程序。

(a)CA 车辆 Code § 2432.1(a) 如果专员认定雇主未能遵守本条或第3.5条(自第2435条起)的要求,专员可在听证会后,暂停根据第2436.3条颁发的公路安全承运人识别号,暂停期不超过两年。
(b)CA 车辆 Code § 2432.1(b) 如果专员认定雇主在连续24个月内两次未能遵守本条或第3.5条(自第2435条起)的要求,专员可在听证会后,禁止该雇主在两年内参与任何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行动。
(c)CA 车辆 Code § 2432.1(c) 《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不适用于(a)款或(b)款规定的听证会。

Section § 24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和县管理拖车服务,并要求对拖车司机和车主进行犯罪记录核查。执法部门可以采集指纹,并向州和联邦机构查询犯罪记录。这些核查旨在确定个人是否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以及是否有犯罪前科。如果某人被判犯有特定罪行,司法部必须通知执法部门。获取的任何信息都是保密的,并用于许可和监管目的。

(a)CA 车辆 Code § 2432.3(a) 本条不排除任何市、市县或县根据第21100条(g)款规管本条所涵盖的任何事项的权力。
(b)Copy CA 车辆 Code § 2432.3(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432.3(b)(1) 为了核实参与拖车服务运营的个人的犯罪历史,任何市、市县或县的执法机构可以对以下所有人员进行犯罪历史核查:
(A)CA 车辆 Code § 2432.3(b)(1)(A) 申请驾驶拖车工作的求职者。
(B)CA 车辆 Code § 2432.3(b)(1)(B) 驾驶拖车的人员。
(C)CA 车辆 Code § 2432.3(b)(1)(C) 拖车车主兼经营者。
(2)CA 车辆 Code § 2432.3(b)(2) 执法机构可以使用司法部批准并由该机构提供的表格获取这些个人的指纹。指纹样本应提交给司法部,以确定该个人是否曾被判犯有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20条、第261条(1)、(2)、(3)或(4)款,或第264.1、267、288或289条,或《公共资源法典》第5164条(a)款(2)项(B)目所规定的任何重罪或三项轻罪。
(3)CA 车辆 Code § 2432.3(b)(3) 为了对在过去七年内未在该州连续居住的拖车驾驶员申请人、雇员和雇主进行犯罪历史筛查,任何市、市县或县的执法机构必要时可以获取第二套指纹,并将该指纹卡提交给联邦调查局以进行州外犯罪历史核查。
(c)CA 车辆 Code § 2432.3(c) 任何市、市县或县的执法机构可以收取足以覆盖通过司法部获取和处理指纹卡所需成本的费用。
(d)CA 车辆 Code § 2432.3(d) 为了对拖车驾驶员申请人、雇员和车主兼经营者进行驾驶员历史筛查,任何市、市县或县的执法机构可以通过使用自动化记录系统,核实申请人或车主兼经营者(视情况而定)是否持有适当类别的有效加州驾驶执照。
(e)CA 车辆 Code § 2432.3(e) 司法部应制定一项程序,借此通知提出请求的执法机构,如果被采集指纹的人员曾被判犯有任何特定罪行,或在受雇或开始运营拖车服务后被判犯有特定罪行。司法部应向提出请求的机构发布所请求的信息。
(f)CA 车辆 Code § 2432.3(f) 发布给提出请求的机构的信息可以用于根据第21100条(g)款设立的许可和规管程序。
(g)CA 车辆 Code § 2432.3(g) 发布给提出请求的机构的信息应与其查询相关,应保持机密,且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