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高速公路巡警局拖车司机
Section § 2430.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高速公路运营中与拖车和紧急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拖车司机”是指操作拖车并在高速公路上协助驾车者的人,他们通过与区域或地方实体签订协议来提供服务。“雇主”是指雇用拖车司机或从事此类服务的业主经营者。“区域或地方实体”是指负责交通规划或管理高速公路紧急情况的公共机构。此外,“紧急道路服务”和“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这两个术语指的是法律其他章节中定义的特定服务和操作类型。
Section § 2430.2
本节解释说,“区域或地方实体”一词包括参与交通规划和高速公路紧急服务的某些组织。具体而言,它指的是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特定部分设立的交通规划团体,以及《街道和公路法典》所述的负责处理高速公路紧急情况的机构。
Section § 2430.3
这项法律要求与加州公路巡警(CHP)合作的拖车司机,如果他们因某些罪行被捕或被定罪,必须立即通知他们的雇主和CHP。他们必须在下一个工作班次开始之前完成此操作。
CHP也被允许使用一个特殊系统,即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来检查这些拖车操作员的犯罪和驾驶历史。
Section § 2430.5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雇用拖车司机,您需要遵守一些重要的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您雇用的任何拖车司机都必须持有由机动车辆管理局(DMV)颁发的有效证书,无论是临时证书还是永久证书。除非司机持有此认证且其有效,否则您不得雇用他们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作业。如果证书签发日期已超过90天,您需要向相关部门重新核实他们的资格。
如果您已有拖车司机,他们也需要提供相同的认证。您必须保存这些证书的记录并将其归档,包括持有有效证书的司机名单以及不允许参与高速公路作业的司机名单。这些记录必须可供检查。
如果您的任何司机因某些罪行被捕或被定罪,您必须将他们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职责中撤职。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您(雇主)面临轻罪指控。
Section § 24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对拖车司机和雇主进行犯罪记录和驾驶记录筛查的程序。专员负责收集司机和雇主的指纹,以便司法部核查他们的犯罪记录。如果某人过去七年没有连续居住在加州,他们的指纹也会被送往联邦调查局。法律要求拖车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加州驾驶执照,并通过自动化记录系统进行核实。
自1992年7月1日起,拖车司机需要向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申请证书并支付申请费,该费用用于支付犯罪记录核查的成本,最高不超过50美元。如果续期过期证书,费用为12美元。所有费用都用于支付行政成本,且不得超过实施此过程的开销。
申请人需要采集指纹以核查特定的犯罪定罪记录,其信息将予以保密。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并符合其他要求的申请人,可获得有效期为90天的临时证书。
Section § 2432
这项法律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的拖车司机在申请表上提供虚假信息是违法的。它还要求参与加州公路巡逻队拖车轮值的人员遵守特定的通知规定。违反这项法律的人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2432.1
这项法律规定了不遵守某些公路安全规定的雇主将面临的后果。如果他们首次违规,其安全识别号在听证会后可能会被暂停使用,最长可达两年。如果他们在24个月内两次违规,他们可能会被禁止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两年。这些决定的听证会不遵循法律法规另一部分规定的通常程序。
Section § 2432.3
这项法律允许市和县管理拖车服务,并要求对拖车司机和车主进行犯罪记录核查。执法部门可以采集指纹,并向州和联邦机构查询犯罪记录。这些核查旨在确定个人是否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以及是否有犯罪前科。如果某人被判犯有特定罪行,司法部必须通知执法部门。获取的任何信息都是保密的,并用于许可和监管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