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申请经营救护车或运钞车的执照,你必须为每辆车提交特定的身份识别和检查报告。但如果你是为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的消防部门运营救护车,则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此外,私人救护车或运钞车在加州公路巡警确认它们符合必要标准之前,不能投入使用。这些救护车必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但部落消防部门的救护车不需要进行此类检查。

(a)Copy CA 车辆 Code § 2510(a)
(1)Copy CA 车辆 Code § 2510(a)(1) 申请经营救护车或运钞车的个人,应当按照局长的规定,为每辆车提供单独的识别数据和检查报告。
(2)CA 车辆 Code § 2510(a)(2) 经营由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消防部门拥有或运营的救护车的人,应免除第 (1) 款和本章规定的要求。
(b)Copy CA 车辆 Code § 2510(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510(b)(1) 个人不得运营私人拥有的紧急救护车或运钞车,直到加州公路巡警确定该车辆符合本法典和局长通过的法规。经部门许可的救护车应由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CA 车辆 Code § 2510(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部门不得检查由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消防部门拥有或运营的救护车。

Section § 2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那些专门设计并用于紧急响应的救护车运营者(个人或组织)才能获得运营救护车的许可证。

救护车运营许可证仅可颁发给那些专门设计并仅作为救护车运营,且用于响应紧急呼叫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2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用于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及其驾驶员的操作和认证规则。专员在咨询相关机构后,将制定规章以确保公共健康和安全,这些规章不得与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设定的现有标准相冲突。如果出于公共安全需要,各县可以请求豁免非商业救护车。该部门可以管理救护车驾驶员证书的颁发和续期并收取费用,地方当局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规章,但不能重复某些检查。此外,加州公路巡警局必须编写一本救护车驾驶员手册。

(a)CA 车辆 Code § 2512(a) 专员在与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和该部门协商并根据其建议后,应制定并执行专员认为对公共健康和安全必要的合理规章,涉及所有用于紧急服务的救护车的操作、设备以及驾驶员认证。这些规章不得与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797.170 节制定的标准相冲突。专员应根据县监事会的请求,在豁免对公共健康和安全必要时,豁免县内运营的非商业救护车遵守本节规定的规章,具体豁免内容由监事会的请求中指明。县监事会应将任何豁免通知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b)CA 车辆 Code § 2512(b) 该部门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和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合作,可以制定并管理与救护车驾驶员证书的颁发、暂停或吊销相关的规章。除了第 2427 节授权的费用外,该部门应为颁发原始证书收取二十五美元 ($25) 的费用,为续期该证书收取十二美元 ($12) 的费用,并且在管理过程中,行使本节授予专员的权力。
(c)CA 车辆 Code § 2512(c) 本节不排除地方当局制定更严格的规章,但地方当局不得重复根据第 2510 节 (b) 款进行的救护车检查。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专员根据本节制定的规章应是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最低必要标准,且不应过于严格以至于阻碍在人口稀少地区运营的救护车遵守。本款不免除任何救护车车主或驾驶员遵守第 21055 节的义务。
(d)CA 车辆 Code § 2512(d) 加州公路巡警局在与该部门和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协商后,应编写并提供供购买的救护车驾驶员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