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公路巡警颁发的许可证拒绝、暂停和撤销
Section § 2540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有权因相关条款中列出的具体原因,暂停、吊销或拒绝向申请人颁发执照。如果对这些决定有争议或问题,将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处理,这些程序赋予专员在此过程中特定的权力。
Section § 25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或任何相关关键人员不符合某些资格,专员可以拒绝颁发执照。这些情况包括:之前执照被吊销或暂停;实施可能导致执照暂停或吊销的行为;或从事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如果有人在没有必要执照的情况下运营,或者被判犯有严重罪行,这项规定也适用。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并且其领导层中包含不符合资格的人员,那么该公司也可能被拒绝颁发执照。
Section § 2542
本法律允许专员暂停、吊销某个人的执照或对其采取其他纪律处分,如果他们从事与其持照活动相关的某些不当行为。这包括违反相关法律、犯有重罪或涉及道德过错的轻罪、违反专员制定的法规、实施不诚实或欺诈行为,以及为获取执照而虚报信息。
此外,如果他们协助无执照人员违法、未能保存其交易的准确记录或未能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或违反与其持照活动相关的具体法律,他们也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最后,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持适当的车辆状况也可能导致处罚。
Section § 2543
如果某人认罪、被判有罪或被定罪,根据本法律,这都算作定罪,即使他们后来改变了认罪或指控被驳回。一旦定罪无法上诉或定罪在上诉中得到维持,专员可以暂停、吊销或拒绝颁发执照。即使该人获得了缓刑,并且后来撤回了有罪答辩、答辩改为无罪,或在特定条件下案件被驳回,这也仍然适用。
Section § 2544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听证后对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专员可以对持证人施加附带特定条件的缓刑,暂停其执照,或完全吊销其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