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公路服务组织提供的紧急路边援助的重要性。它指出这类服务造福数百万驾车者,并与公共安全机构合作。法律强调,加州公路巡警局与交通局共同负责迅速清除高速公路上的交通障碍,并可与区域或地方实体合作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巡逻。

此外,法律规定,为确保公共安全,提供紧急路边服务的司机不应有暴力犯罪记录。最后,法律要求加州公路巡警局与交通局合作,负责制定参与这些服务人员的最低培训标准。

(a)CA 车辆 Code § 243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公路服务组织提供的紧急路边援助是一项有价值的服务,造福数百万加州驾车者。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紧急路边援助在全州范围内提供,与公共安全机构合作并共享资源。立法机关还发现,加州公路巡警局与交通局合作,负责迅速清除州内公路上交通障碍,并且加州公路巡警局可以根据与区域或地方实体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与雇主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行动协议。立法机关宣布,提供紧急路边服务的司机不应有包括针对人身暴力犯罪的犯罪记录,这对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b)CA 车辆 Code § 2435(b) 立法机关还宣布,加州公路巡警局与交通局合作,应负责为根据与区域或地方实体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行动的公路服务组织雇员和雇主制定最低培训标准。

Section § 24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紧急道路服务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紧急道路服务”是指修理或更换机动车辆部件使其能够自行运行,而“拖车服务”则是在不使用车辆自身动力的情况下移动车辆。“紧急路边援助”提供这两种服务中的任何一种。“公路服务组织”是指像汽车俱乐部这样的团体,或任何帮助驾车者提供紧急路边援助的实体,包括那些支付或报销这些服务费用的人。其他术语,如“雇主”、“高速公路服务巡逻”、“区域或地方实体”和“拖车司机”,则由相关法律中的特定条款定义。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各项术语具有本节所赋予的含义:
(a)CA 车辆 Code § 2436(a) “紧急道路服务”是指公路服务组织对机动车辆的设备、轮胎或机械部件进行调整、修理或更换,使其能够依靠自身动力运行。“拖车服务”是指公路服务组织将机动车辆从一地拖曳或移动到另一地,而非依靠其自身动力。
(b)CA 车辆 Code § 2436(b) “紧急路边援助”是指拖车服务或紧急道路服务。
(c)CA 车辆 Code § 2436(c) “雇主”具有第2430.1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车辆 Code § 2436(d) “高速公路服务巡逻”具有《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561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车辆 Code § 2436(e) “公路服务组织”是指《保险法典》第12142节所定义的汽车俱乐部,此外,还包括任何运营或指导公路服务车辆运营以向驾车者提供紧急路边援助的个人或组织,或任何因提供紧急路边援助而获得报销或报销他人费用的个人或组织,以及任何雇主,并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无论有偿或无偿提供紧急路边援助的个人或组织。
(f)CA 车辆 Code § 2436(f) “区域或地方实体”具有第2430.1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g)CA 车辆 Code § 2436(g) “拖车司机”具有第2430.1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436.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的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中操作拖车,您必须从1992年7月1日起从相关部门获取一个承运人识别号。这个号码需要按照规定清晰地显示在您的拖车两侧。

如果您的承运人识别号被暂停,您就不能再用拖车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巡逻。在出售、转让或处置拖车之前,或者在高速公路巡逻合同结束后,请务必将此识别号从车辆上移除。

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规定,将被视为一项轻罪。

(a)CA 车辆 Code § 2436.3(a) 自1992年7月1日起,每位雇主均应从部门获取一个承运人识别号。承运人识别号的申请应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该号码应根据第27907节的规定,显示在用于任何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作业的每辆拖车两侧。
(b)CA 车辆 Code § 2436.3(b) 如果根据 (a) 款颁发的承运人识别号已被专员根据第2432.1节暂停,任何雇主均不得在任何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作业中操作拖车。
(c)CA 车辆 Code § 2436.3(c) 在车辆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之前,或在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作业的协议或合同终止时,应移除承运人识别号。
(d)CA 车辆 Code § 2436.3(d)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罪。

Section § 243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机动车辆管理局与交通部合作,为在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中工作的雇主和拖车司机提供培训。培训资金通过与区域或地方实体的协议获得。调度员必须是该部门或交通部的雇员。

培训计划涵盖几个关键领域:拖车司机和驾车者的安全、巡逻期间的职责、如何操作车辆、管理交通和紧急现场、通信协议,以及在巡逻行动中保持专业的举止和礼仪。

(a)CA 车辆 Code § 2436.5(a) 本部门应与交通部合作,根据与区域或地方实体签订的可报销协议或合同,为所有根据与区域或地方实体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行动的雇主和拖车司机提供培训。高速公路服务巡逻行动的调度员应是本部门或交通部的雇员。
(b)CA 车辆 Code § 2436.5(b) 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车辆 Code § 2436.5(b)(1) 拖车司机和驾车者安全。
(2)CA 车辆 Code § 2436.5(b)(2) 巡逻职责。
(3)CA 车辆 Code § 2436.5(b)(3) 车辆操作。
(4)CA 车辆 Code § 2436.5(b)(4) 交通管制和现场管理。
(5)CA 车辆 Code § 2436.5(b)(5) 通信程序。
(6)CA 车辆 Code § 2436.5(b)(6) 举止和礼仪。

Section § 2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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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的拖车司机及其雇主完成特定的培训。完成培训后,会颁发一份证书以证明完成。员工必须将此证书提供给雇主,雇主必须将其保存在档案中。这些档案必须在主要营业地点供有关部门检查。

(a)CA 车辆 Code § 2436.7(a) 每位拖车司机及其雇主,凡根据与区域或地方实体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巡逻作业的,均应参加第2436.5条(b)款规定的培训。
(b)CA 车辆 Code § 2436.7(b) 成功完成培训后,每位受训人员应获得一份结业证书。该证书应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师的姓名和签名、受训人员的姓名以及培训完成日期。
(c)CA 车辆 Code § 2436.7(c) 受训人员应向雇主提供培训证书的副本。雇主应将此信息保存在根据第2430.5条(c)款建立的拖车司机档案中。
(d)CA 车辆 Code § 2436.7(d) 每位雇主应在本州的主要营业地点将档案提供给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