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公路巡警局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2400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专员在车辆法律和公路使用方面的职责。专员负责监督多个与车辆相关的法律部门,在公路上执行这些法律,并调查交通事故。他们对收费公路和州公路拥有主要管辖权,但某些区域和豁免情况(如旧金山湾区捷运区)除外。该法律允许签订机构间协议,用于商用车辆管理、柴油燃料税执行,并为州官员提供安全保障。此外,专员还负责重要道路系统上的尺寸和重量法律认证。
Section § 2400.6
如果马里布市提出请求并签订了合同,局长将负责在马里布市内的1号州际公路上执行车辆法律。该市必须向州政府支付该部门在执行这项工作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240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市或圣克拉拉县提出请求,并且与州签订了合同,专员就可以在圣克拉拉县的任何高速公路上执行车辆运行法律。这份合同要求该市或县(或两者)向专员偿还提供这些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并且这笔钱将存入州交通基金。
Section § 2401.1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以执行加州关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的规定。它引用了《健康与安全法典》中涵盖这些规定的具体章节。简而言之,如果您正在处理危险或医疗废物的运输,这位专员就是确保法律得到遵守的人。
Section § 2402.6
本法律授权专员制定并执行关于车辆使用压缩或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氢气燃料容器和系统的规定。这些系统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以确保其安全,并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州批准的系统。
配备压缩天然气系统的机动车辆,在美国制定联邦安全标准之前,需遵守州法规或国家消防协会标准NFPA 52。一旦联邦标准到位,新车辆必须符合这些规定。驾驶不遵守这些法规的车辆是违法的。
此外,如果便携式液化天然气或石油气容器的容量在四磅到200磅之间,负责加注的设施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相关的加注程序规定。
Section § 2402.7
Section § 2403.5
Section § 2407
Section § 2408
Section § 2409
本法律规定,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所有成员都拥有与治安官相同的权力,具体依照法律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2410
Section § 2410.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举办特殊活动、且活动现场附近需要额外交通管制的个人或组织签订合同。合同必须包含向部门偿还这些额外巡逻服务费用的条款,并且可能要求提供保证金。
这些额外的巡逻服务将由部门官员执行,并且不会影响他们的日常工作。从这些合同中获得的任何收入都将存入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账户。
Section § 241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路巡警队的成员调查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他们的目标是收集证据,以起诉任何因违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法律而负有责任的人。
Section § 2413
加州公路巡警局 (CHP) 局长负责协调全州范围内的车辆盗窃预防和侦破工作,并与不同级别的执法部门合作。CHP可以保留车牌识别器数据长达60天,除非这些数据是盗窃、凶杀或其他重大犯罪等严重调查所需。他们不得将这些数据出售或提供给非执法方。这些数据只能用于追踪涉嫌犯罪的车辆或人员。CHP必须监督这些数据的使用以防止滥用,并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车牌识别器活动,包括数据与哪些机构共享以及共享的原因和频率。
Section § 2415
本节解释了当有人未能在六个月内认领部门保管的财产时会发生什么。如果物主没有出面,部门可以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后,将物品拍卖给出价最高者。拍卖所得超出销售成本(包括部门工作费用最高10美元)的任何款项将上缴州财政。拍卖成功后,买方获得所有权。如果没有人竞拍,或者出价不足以支付成本,部门将保留该财产以弥补开支。
Section § 241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可以为车辆颁发“授权紧急车辆”许可证的条件。它明确指出,此类许可证只能颁发给用于紧急情况的车辆,例如消防、执法或医疗响应。
符合条件的车辆包括警察局或消防局、公共事业机构、铁路警察、空气污染控制区、军事基地以及特定私营运营商拥有的车辆。这些车辆必须用于紧急维修、执法、救援和危险品响应等任务。
此外,局长可以制定执行这些规定的细则,违反这些细则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2417
如果授权应急车辆违反车辆法典中的任何规定、违反为应急车辆设定的具体规定或未按规定配备,局长可以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许可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程序要求举行听证会。此外,如果一辆车的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以该许可证持有人名义签发的其他许可证也可能被暂停或吊销。
Section § 2418
Section § 2418.1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墨西哥边境口岸进行车辆安全和排放检查。检查应在奥泰梅萨和卡莱克西科等特定地点以及随机路边地点进行。
目的是确保车辆符合现有法规中规定的安全和排放标准。
Section § 2418.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所有紧急救护车,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运营的,都必须始终配备复苏器。紧急救护车是指任何设计用于运送生病、受伤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的车辆。复苏器是一种帮助恢复呼吸的设备,例如一种便携式手动球囊面罩装置,可以用空气或氧气给肺部充气,并且它不能有可以将其固定到人头部的绑带。
Section § 2419
加州公路巡警可以向那些曾使用自己的信号弹来警告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危险情况的人提供替代信号弹。但是,该人不得有法律义务发出此类警告,且不得参与制造该危险。警官需要合理确信该人确实为此目的使用了他们的信号弹。
此外,请求更换信号弹的人无需提交任何正式索赔即可获得更换。
Section § 2420
这项法律要求摩托车制造商在被加州公路巡警局要求时,提供摩托车的制动马力证明。如果制造商在收到请求后的30天内未能提供此信息,经销商将被禁止销售或要约销售该特定品牌和型号的摩托车。
Section § 2420.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签订合同,对必须遵守某些联邦法规的车辆进行检查,并向符合标准的车辆发放检查贴纸。法律还规定,任何合同都必须确保支付给部门的金额足以弥补提供这些检查服务的费用。
Section § 2421
Section § 2421.5
这项法律允许高速公路紧急服务管理局雇佣加州公路巡警局(CHP)或其他私人或公共实体来处理来自高速公路呼叫箱系统的紧急呼叫。如果合同是与CHP签订的,必须遵守某些指导方针,例如立即转接紧急呼叫以及与拖车服务的合作。服务管理局将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如果协议是与第三方签订的,该实体必须符合特定指导方针,并与CHP合作决定CHP将响应哪些呼叫。2003年7月1日之前与第三方签订的现有合同,其绩效标准将保持不变,直到指导方针更新。
Section § 2422
Section § 2423
Section § 242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路巡警局与拖车和紧急道路救援服务提供商达成协议,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呼叫哪些公司提供帮助。这些协议的签订不受通常的政府规定约束,但必须对所有相关方公平。公众仍然可以选择自己的拖车服务,除非警方要求特定公司。
协议涵盖保险、费用、设备和设立拖车区域等事项,未能遵守协议可能导致协议失效。如果协议被暂停或终止,拖车公司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但通常的政府听证规则不适用。
Section § 2426
Section § 242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路巡逻队(CHP)向州机构确定并收取为州雇员和财产提供保护服务的费用。加州公路巡逻队可以预先收取费用,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安排支付。这些款项通过直接转账支付,并存入保护服务基金。
经立法机关批准后,该基金将用于履行另一条款(第2400条)中规定的职责。如果州机构不支付服务费用,加州公路巡逻队可以就这些费用提出索赔,审计长必须授权向加州公路巡逻队支付款项。
Section § 2429
Section § 2429.3
这项法律规定成立一个由专员领导的12人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交通部门和房车协会等与房车相关的各种组织的代表。委员会的职责是开展一项活动,告知房车制造商、销售商和车主,这些车辆在加州哪些地方可以合法驾驶。他们还必须制作一个驾驶安全视频和一份显示这些车辆获准行驶道路的地图,经销商应将这些提供给购买者。重要的是,该视频的制作不得花费州政府的资金。委员会成员无偿工作,并可由专员酌情更换。
Section § 2429.5
Section § 2429.7
本法要求设立一个专责小组,专门处理驾驶障碍问题,特别是针对大麻和其他受控物质。该专责小组将由执法部门、律师和研究人员等各方利益攸关者组成。其目标是制定最佳实践,并推荐用于识别障碍、减少发生率和提高整体道路安全的技术和方法。成员不得与销售障碍检测技术的公司有经济联系。预计他们将在2021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调查结果和建议,特别是关于收集大麻合法化对道路安全影响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