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长可以设立一个加州交通安全计划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州和地方政府的各种官员以及其他对在本州建立综合性交通安全计划感兴趣的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农业、铁路、加州大学交通与交通工程研究所、机动车制造业、汽车售后设备服务和制造行业、汽车经销商、卡车运输业、劳工、机动车用户组织以及交通安全组织的代表。
加州交通安全项目交通安全
Section § 2900
加州交通安全计划旨在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以及相关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它包含多个方面,例如通过教育和测试提高驾驶员技能,以及增强骑自行车者和行人的安全。该计划还涵盖事故记录、调查、车辆登记和检查,以及道路设计(如照明和标志)等方面。最后,它确保有效的交通管制和紧急服务,并识别和解决高事故率区域。
交通安全 事故减少 驾驶员教育
Section § 2901
加州州长可以任命一个人来负责交通局内的公路安全事务。这个人会与州长和交通局局长合作,制定加州交通安全计划。州长负责管理这个计划,并对计划的所有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州长还会确保该计划获得1966年《联邦公路安全法》规定的所有联邦福利。被任命的公路安全代表可以随时由交通局局长更换。
公路安全代表 加州交通安全计划 交通局
Section § 29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将权力授予交通部长和一名公路安全代表,让他们负责运行某个项目。但这只有在联邦和州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一旦权力被授予,交通部长和代表就可以完全管理这个项目。
州长授权 交通部长 公路安全代表
Section § 2903
加州州长有权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专门负责提升全州的交通安全。该委员会将由各种政府官员以及来自不同领域的人员组成,例如农业、铁路、大学、车辆制造、汽车经销商、劳工团体和交通安全组织,所有成员都致力于加强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计划 咨询委员会 州长权限
Section § 2905
每年,加州州长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加州交通安全计划的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该计划的进展,并提出任何必要的立法行动以帮助改进该计划。
在1968年立法会议的第五个立法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同一时间,州长应通过立法决议可能指定的此类临时委员会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加州交通安全计划的详细介绍、关于该计划实施进展的说明,以及关于为实施该计划而被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可能立法行动的建议。
州长报告 加州交通安全计划 立法建议
Section § 2906
本节在州金库内设立了加州交通安全项目基金,该基金将由另一节(第2907条)中提及的特定来源提供资金。
加州交通安全项目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由第2907条所指的资金组成。
加州交通安全项目基金 州金库 第2907条
Section § 2907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政府根据特定计划拨付给加州用于交通安全的任何资金,都会自动划拨给加州交通安全计划使用。这意味着这些资金无需额外批准即可用于交通安全目的。
联邦资金 交通安全计划 加州交通安全计划
Section § 2908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将加州交通安全计划基金的资金分配给州机构和地方政府。分配必须符合计划目标,并遵循商务部长制定的任何联邦指导方针或规定。
加州交通安全计划基金 资金分配 州机构
Section § 290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任何市、县或其他地方政府区域参与地方交通安全计划,只要该计划获得州长批准。但是,他们也可以加入不属于1966年联邦公路安全法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计划。
本州的任何地方政治分区,包括但不限于市、县、市县合一政府、区或特别区,均被授权参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当地交通安全计划,前提是该地方计划获得州长批准;但是,任何地方政治分区可以参与非根据1966年联邦公路安全法颁布的交通安全计划。
地方交通安全计划 政治分区 州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