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2930(a) “局长”指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
(b)CA 车辆 Code § 2930(b) “基金”指加州摩托车手安全基金。
(c)CA 车辆 Code § 2930(c) “项目”指本条中设立的摩托车手安全项目。
本节定义了加州摩托车手安全项目语境中使用的术语。“局长”指加州公路巡警局的负责人。“基金”指加州摩托车手安全基金,该基金可能用于支持提高摩托车安全的各项工作。“项目”指法律设立的特定摩托车手安全项目。
本法律条款允许局长与公共或私人组织合作,以促进摩托车安全。他们可以资助项目,赞助提高驾车者对摩托车手认识的工作,并支持研究以有效传播摩托车安全信息。
局长可以与各利益相关方组建一个咨询委员会,以制定全面的摩托车安全计划。将为培训课程制定标准,包括课程内容和教练资格。普通和高级摩托车手安全培训项目将有不同的标准,并且自2008年以后,高级项目的费用将不再设上限,也不再由州政府资助。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摩托车手安全基金,这是一个设在州金库的专项基金。它规定,该基金的资金专门用于资助摩托车安全项目和相关费用,具体由本条规定。立法机关必须批准该基金的任何支出。此外,专员不能花费超过基金中现有金额的资金,也不能将未来的资金作为抵押。
© 2021 - 2025 Legalfina Inc. 版权所有。
LDA License #172 (Alameda County)
35111F Newark Blvd #314, Newark, CA
408-67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