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和转让登记
Section § 9850
Section § 9851
Section § 9852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有人首次申请船只的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时,部门会制定规则来要求他们提供所有权证明。法律还指出,获得这些证书并不意味着部门会担保船只的所有权是合法的。
Section § 9852.5
这项法律解释了未正式登记的船只如何由多人共有。如果船只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之间使用“或”字,这就像一个联名账户,任何一位所有者都可以出售或转让其份额。如果一位所有者去世,其他所有者会自动继承其份额,除非在注册时另有规定。
如果所有权证上使用“或”字并声明船只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每个人都可以在其生前出售自己的份额。当名字之间使用“和”字时,所有所有者必须同意出售船只。
部门可以在所有权证上使用缩写,以显示共有权人注册时决定的船只所有权结构。
Section § 9852.7
这项法律允许将需要登记的未登记船只的所有权设定为,在船主去世时直接转移给指定的人,但前提是只有一名船主和一名受益人。船只的所有权凭证上会注明“死亡时转移”或“TOD”,后接受益人的姓名。在船主生前,受益人无需批准任何与船只相关的交易。以这种方式登记船只的费用是10美元。
Section § 9852.9
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船舶编号时,申请表必须包含针对某些船用发动机的两项新要求。
首先,如果尾机驱动或内侧驱动船只的火花点火发动机是在2008年和2009年指定日期或之后制造的,销售商必须证明这些船只的发动机符合特定的加利福尼亚州排放标准。换句话说,销售商必须证明这些发动机贴有标签,表明它们符合环保法规。
其次,申请需要附带一个悬挂标签,以证明发动机符合这些标准。
“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一词指的是法律法规中另有定义的某种船用发动机。
Section § 9853
如果你在加州拥有一艘需要编号的船只,你必须使用经批准的表格提交申请,表格中需包含你的详细信息和船只的船体识别号,并支付9美元的费用,外加根据申请时间而定的额外费用:偶数年为10美元,奇数年为20美元。
你还需要支付一笔单独的费用,用于预防侵入性贻贝感染,这会给你一个特殊的贴纸。未支付贻贝费不会阻止你的注册,但如果你的船只在非海洋水域使用时没有该贴纸,你可能会收到罚单,除非你的船只获得豁免。
Section § 9853.1
Section § 9853.2
如果您拥有一艘船只,您必须按照部门的具体规定,在船只前半部分的左右两侧展示一个识别号。这个号码必须容易看到并且状况良好。您还需要在船只使用时,随身携带一份编号证书,除非您的船只属于其他特定例外情况。
Section § 9853.3
Section § 9853.4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发放贴纸、标签或其他物品,以表明船只已注册。该部门会决定这些物品在船只上的设计、尺寸和放置位置,并会与航海和水路局协商,以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这些注册标识只能展示在它们所指定的特定船只上。
Section § 9853.5
如果你拥有一艘在1942年12月31日之前建造的木制机动游乐船,你可以向部门申请一块特殊牌匾,将其标记为具有历史意义。这适用于无论船只是否已正式注册。部门在与航海和水路部协商后,将决定牌匾的细节和在船上的放置位置。牌匾将是耐用的,至少六乘六英寸,并且会收取一笔费用以支付该计划的管理成本。一旦颁发,牌匾在船只的整个寿命期内有效。
Section § 9853.7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某些类型的船只(未注册的尾机驱动或内舷船只)的零售商,如果这些船只配备了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必须遵守排放规定。如果您购买了此类船只,卖方必须协助办理船只编号,具体做法是证明发动机符合加州2008年的排放标准,并提供带有发动机详细信息的特定标签和挂牌。如果卖方没有提交首次申请,买方在申请编号时必须提供挂牌。如果您是在另一个州购买船只后才搬到加州的,则此要求不适用。除非满足这些条件,否则船只将无法获得编号。本法还澄清了“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的含义,引用了另一项法规的定义。
Section § 9853.8
这项法律适用于某些船只,特别是那些搭载在2008年或2009年特定日期之后制造的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的船只,具体取决于发动机的功率。法律规定,在加州操作未由州政府编号且不符合特定排放标准的未登记船只属于非法行为。如果被发现,您可能面临250美元的罚款。“火花点火船用发动机”一词的定义与法律的另一章节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9854
如果你拥有一艘已经根据联邦法律或另一个州批准的系统获得了有效注册号的船只,你需要在60天的宽限期结束后30天内申请加州注册。你提交的申请应遵循获取新注册号的相关章节中概述的相同流程。
Section § 9855
Section § 9856
如果船舶经销商获得一艘未登记的船只,仅用于转售,那么只要该船只仅为转售而持有且经销商拥有销售许可证,他们就不需要申请新的所有权文件或支付某些费用。原始的所有权文件必须由经销商保留,并可供检查。当经销商出售船只时,他们将按照常规转让规定,在所有权证书上向买方进行背书。
Section § 9858
本法律允许部门直接或通过授权代理人签发船舶的所有权和编号证书。如果代理人获得授权,他们会获得一组号码用于签发,这些号码与部门直接签发的一样有效。船舶登记可以由部门办理,也可以通过部门授权的代理人办理。
Section § 9858.5
如果你是一名持有执照的游艇和船舶经纪人,你可以处理船只销售的使用税。这意味着你可以在销售时收取税款,并将税款和申请一并提交给相关部门。或者,你也可以只提交申请和任何费用,让部门稍后收取税款。
Section § 9859
当代理人销售编号证书或临时证书并收取使用税时,他们必须将这笔钱与自己的其他资金分开存放,因为这笔钱属于州政府。
如果代理人面临破产或财务困境,州政府有优先权追讨这些销售和税款所欠的钱,即使这些资金已经与其他钱混在一起。
Section § 9860
在加州合法使用船只,您必须在船只编号证书到期前续期,费用是每两年20美元。您可以通过出示上次签发的证书或注册卡来续期。如果您没有这些文件,则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此外,还有一项旨在预防侵入性贻贝感染的额外费用,但未支付此费用不会阻止您续期注册。然而,如果您在某些水域操作船只时没有所需的贴纸,您可能会被罚款,除非您的船只获得豁免。船艇和水道部负责设定此费用,并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相关成本报告。
Section § 9862
本节概述了与船只注册和所有权转让相关的罚款。如果您未在部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船舶编号的初始申请或续期您的证书,您将需要支付相当于注册费一半的罚款。同样,如果您购买船只但未在30天内支付转让费,您将被收取转让费一半的罚款。
Section § 9862.5
在计算本法中的任何罚款时,如果金额不足五十美分,则忽略不计。如果金额达到或超过五十美分,则向上进位至最接近的美元。
Section § 986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分配船只注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通常,这些费用会进入“港口和水上交通工具周转基金”,用于管理与划船相关的活动。如果基金有剩余资金,划船和水路部可以将其用于特定项目。对于两年期注册费,一半进入周转基金,另一半则分配给划船和水路部用于特定项目。而用于预防入侵性贻贝的费用,则根据《港口和航海法典》中的其他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9864
如果您拥有一艘没有正式文件的船只,并且您将其弄沉、拆解、毁坏或遗弃,您必须在15天内告知相关部门。进行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项都会取消该船只的所有权和识别文件,如果您持有这些文件,应将其交还给部门。
如果部门发现一艘船只被遗弃且无人认领所有权,他们可以在30天后决定销毁该船只。但是,如果有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张对该船只的权益并通知部门,他们的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
Section § 9865
Section § 9866
Section § 9867
如果你需要补办编号证书、所有权证书或当年的注册贴纸,你将需要支付15美元。
Section § 9867.5
如果您申请办理车辆注册转移,除了常规费用外,您还需要支付一笔额外费用。这笔额外费用在法律的另一条款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9868
Section § 9869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申请注册、转让或续期船只时,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将申请详情告知相关县的财产税评估员。这意味着船主居住地所在县和船只主要停放地所在县的评估员都必须收到这些信息。如果船主搬家或船只主要停放地发生变化,DMV必须通知原县的评估员。此外,如果船只经DMV确认被销毁或遗弃,DMV也必须将此情况告知相关县的评估员。
Section § 9870
本法律规定,专注于帮助儿童学习童子军技能、露营等技能,以及教授爱国主义和自力更生等价值观的非营利组织,无需支付某些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根据其他与车辆运营和注册相关的条款所要求的。
Section § 9871
如果您在加州登记一艘未登记的船只,而它没有船体识别号,或者现有的号码损坏或丢失了,那么相关部门可以给它一个新的识别号。这个新号码需要永久标记在船体上一个方便检查的位置。
Section § 987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艘没有正式文件的船只在部门记录中没有船体识别号,那么在办理续期登记时,船主必须提供该号码。如果船只本身没有船体识别号,部门会为其指定一个。
Section § 9872
Section § 9872.1
本法律规定,如果船只或其任何部分的船体识别号被篡改,则购买、出售或持有该船只或其任何部分是违法的,除非已附上部门指定的新号码。如果一艘识别号被篡改的船只,且未附有新号码,落入警官手中,则该船只可能被扣押并出售或销毁,除非其被用作刑事案件的证据。
此类扣押后,相关人员必须在几天内被告知法院听证会。他们会收到一份作为收据的通知,解释扣押情况和后续步骤。通知还会告知他们可以在何处证明所有权。解决所有权问题的法院听证会必须在60天内举行。
如果所有权得到证明或号码未被篡改,船只将被归还。否则,船只可根据法院决定被销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警方必须证明号码被篡改,且所有者未能出示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据。如果船主能证明所有权并在必要时获得新号码,船只可以归还给船主。
Section § 987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辆水陆两用车辆(即可以在水上和陆地行驶的车辆)根据法典的另一部分有资格获得所有权证书,那么它就不能在本条所属的章节下获得所有权证书。
Section § 9873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被称为“未登记船舶”的船只何时不需要拥有加州注册编号。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已在其他地方注册的船只、临时在加州的外国船只、政府拥有的船只、救生艇,以及州政府认为编号无助于识别而豁免的某些类别的船只。此外,仅由桨、划桨或小型帆推动的船只,如果尺寸足够小,也予以豁免。
Section § 9874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暂停、取消或撤销船只的登记、证书或贴纸。如果他们发现这些是欺诈性获得或错误签发的,他们可以这样做。此外,如果在发出通知后仍未支付所需费用,他们也可以采取相同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