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38750(a) 就本分部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车辆 Code § 38750(a)(1) “自动驾驶技术”是指无需人类操作员主动物理控制或监控即可驾驶车辆的技术。
(2)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a)(2)
(A)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a)(2)(A) “自动驾驶车辆”是指任何配备已集成到该车辆中的自动驾驶技术,且符合SAE国际《道路机动车驾驶自动化系统术语分类与定义,标准J3016 (APR2021)》(可能修订)中3级、4级或5级定义的车辆。
(B)CA 车辆 Code § 38750(a)(2)(A)(B) 自动驾驶车辆不包括配备一个或多个防撞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盲点辅助、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泊车辅助、自适应巡航控制、车道保持辅助、车道偏离警告、交通拥堵和排队辅助,或其他增强安全性或提供驾驶员辅助的类似系统)的车辆,但这些系统无论是集体还是单独,都无法在没有人类操作员主动控制或监控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3)CA 车辆 Code § 38750(a)(3) “部门”是指机动车辆管理局。
(4)CA 车辆 Code § 38750(a)(4) 自动驾驶车辆的“操作员”是指坐在驾驶座上的人,或者,如果驾驶座上没有人,则指使自动驾驶技术启动的人。
(5)CA 车辆 Code § 38750(a)(5) 自动驾驶技术的“制造商”是指第470节所定义的人,该人最初制造车辆并在最初完成的车辆上配备自动驾驶技术,或者,对于车辆制造商最初未配备自动驾驶技术的车辆,是指在车辆最初制造后,通过安装自动驾驶技术将其改装为自动驾驶车辆的人。
(b)CA 车辆 Code § 38750(b) 自动驾驶车辆可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测试,由持有与所操作车辆类型相符的适当类别驾照的驾驶员操作,但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 Code § 38750(b)(1) 自动驾驶车辆在本州道路上仅由自动驾驶技术制造商的员工、承包商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操作。
(2)CA 车辆 Code § 38750(b)(2) 驾驶员应坐在驾驶座上,监控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运行,并能够在自动驾驶技术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立即接管自动驾驶车辆的手动控制。
(3)CA 车辆 Code § 38750(b)(3) 在本州开始测试之前,进行测试的制造商应获得一份金额为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保险凭证、担保债券或自保证明,并应按照部门根据 (d) 款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提供保险、担保债券或自保的证据。
(c)CA 车辆 Code § 38750(c)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自动驾驶车辆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运行,除非制造商向部门提交申请,且该申请已根据 (d) 款通过的法规获得部门批准。该申请应至少包含以下所有证明:
(1)CA 车辆 Code § 38750(c)(1) 制造商证明自动驾驶技术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车辆 Code § 38750(c)(1)(A) 自动驾驶车辆具有易于操作员使用的自动驾驶技术启用和禁用机制。
(B)CA 车辆 Code § 38750(c)(1)(B) 自动驾驶车辆在车厢内设有视觉指示器,以指示自动驾驶技术何时启用。
(C)CA 车辆 Code § 38750(c)(1)(C) 自动驾驶车辆具有一套系统,可在自动驾驶技术启用时检测到故障时安全地提醒操作员,并且在发出警报时,该系统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i)CA 车辆 Code § 38750(c)(1)(C)(i) 要求操作员接管自动驾驶车辆的控制。
(ii)CA 车辆 Code § 38750(c)(1)(C)(ii) 如果操作员未能或无法接管自动驾驶车辆的控制,自动驾驶车辆应能够完全停车。
(D)CA 车辆 Code § 38750(c)(1)(D) 自动驾驶车辆应允许操作员通过多种方式接管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制动器、加速踏板或方向盘,并且应提醒操作员自动驾驶技术已禁用。
(E)CA 车辆 Code § 38750(c)(1)(E) 自动驾驶车辆的自动驾驶技术符合该车辆车型年份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以及州和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这些法律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的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
(F)CA 车辆 Code § 38750(c)(1)(F) 自动驾驶技术不会使该车辆车型年份的任何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以及州和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这些法律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的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失效。
(G)CA 车辆 Code § 38750(c)(1)(G) 自动驾驶车辆除了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机制之外,还具有一个独立的机制,用于在自动驾驶车辆与另一车辆、物体或自然人发生碰撞前至少30秒捕获和存储自动驾驶技术传感器数据,且独立于这些机制。自动驾驶技术传感器数据应由该机制以只读格式捕获和存储,以便数据在被能够下载和存储数据的外部设备从该机制中提取之前一直保留。数据应在碰撞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予以保存。
(2)CA 车辆 Code § 38750(c)(2) 制造商已在公共道路上测试自动驾驶技术,并已遵守部门根据 (d) 款设立的(如有)测试标准的证明。
(3)CA 车辆 Code § 38750(c)(3) 制造商将维持一份保险凭证、担保债券或自保证明的证明,金额为五百万美元 ($5,000,000),具体按照部门根据 (d) 款通过的法规规定。
(d)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d)
(1)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d)(1) 部门应制定法规,规定提交 (b) 款要求的保险凭证、担保债券或自保证明的要求,根据 (c) 款提交和批准自动驾驶车辆运营申请的要求,以及根据第 38752 条与自动驾驶车辆不合规通知相关的程序。
(2)CA 车辆 Code § 38750(d)(2) 法规应包括任何测试、设备和性能标准,除了为 (b) 款目的而设立的标准之外,部门认为这些标准对于确保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的安全运行(无论车内是否有驾驶员)是必要的。在制定这些法规时,部门可以咨询加州公路巡警局、加州大学交通研究所,或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在汽车技术、汽车安全和自动驾驶系统设计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实体。
(3)CA 车辆 Code § 38750(d)(3) 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法规来设立额外要求,经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后,部门认为这些要求对于确保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部署总量的法规、自动驾驶车辆注册的特别规定、自动驾驶车辆操作员的新执照要求、自动驾驶车辆不合规通知的法规,以及根据本分部颁发的任何执照或任何批准的撤销、暂停或拒绝的规定。
(4)CA 车辆 Code § 38750(d)(4) 部门应就任何适用于车内无驾驶员的自动驾驶车辆运行的法规的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
(e)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e)
(1)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e)(1) 如果部门发现申请人已提交所有信息并完成了必要的测试,以使部门确信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运行是安全的,并且申请人已遵守部门根据 (d) 款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则部门应批准制造商根据 (c) 款提交的申请。
(2)CA 车辆 Code § 38750(e)(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如果申请寻求批准可在车内无驾驶员的情况下运行的自动驾驶车辆,部门可以施加其认为确保这些车辆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额外要求,并且如果部门根据其对 (1) 款的审查认定,此项要求对于确保这些车辆在公共道路上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则可以要求车辆驾驶座上有一名驾驶员。
(f)CA 车辆 Code § 38750(f) 部门在其采纳(d)款所要求的法规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公告。部门在公告发布30天后方可批准根据该法规提交的申请。
(g)CA 车辆 Code § 38750(g) 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的联邦法规,当发现与任何其他州法律或法规冲突时,应取代本分部的规定。
(h)CA 车辆 Code § 38750(h) 安装在车辆上的自动驾驶技术的制造商应向自动驾驶车辆的购买者提供书面披露,说明车辆上配备的自动驾驶技术收集了哪些信息。部门可以颁布法规,对根据(c)款提交申请在公共道路上运营自动驾驶车辆的制造商征收费用,费用金额应足以弥补部门合理产生的所有成本。
(i)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i)
(1)Copy CA 车辆 Code § 38750(i)(1) 自2030年1月1日起,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任何型号年份为2031年或之后且总车辆额定重量低于8,501磅的自动驾驶车辆,如果该车辆是零排放车辆(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258节所定义),则只能根据《加州法规》第13篇第1分部第1章第3.8条(自第228.00节起)的部署许可证进行运营。
(2)CA 车辆 Code § 38750(i)(2) 部门不得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启动用于采纳实施本款的法规制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