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许可和商业法规驾校和驾驶教练
Section § 11100
如果你想拥有驾驶学校或提供有偿驾驶课程,你需要从相关部门获得执照。但是,如果你涉及驾驶空载重量超过6,000磅且有三个或更多车轴的大型机动卡车,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1100.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教导他人如何操作全地形车(ATV)的人,不得声称其教学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除非他们是获得许可的全地形车安全指导员,并与经批准的全地形车安全培训组织合作。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颁发证书。
这项规定于 1988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1100.5
如果驾驶学校或独立教练需要教育部认证才能参加任何州或联邦培训项目,那么拥有车辆管理局(DMV)的执照或认证可能就足以满足该要求。
申请此DMV许可或认证的驾驶学校或教练将负责承担相关费用,并且DMV可以就这些费用收取合理费用。
Section § 11101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类型的驾驶教学不属于本章的规定范围。它列举了几种例外情况,包括公立学校、不收取学费的非营利组织,以及教授特定非公路驾驶技能(如施工车辆和赛车)的商业学校。此外,汽车经销商可以免费指导购车者,雇主也可以培训他们的员工。法律还明确指出,提供驾驶教育的私立中学不受本章限制,也不需要认证教练。
Section § 11102
该法律规定了驾驶学校或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所有人的要求。他们必须拥有一个对公众开放的营业场所,且不能离车管局办公室太近(除非在1976年前已设立),并拥有适合教授车辆操作的设备,包括培训车辆中的特定安全装置。他们还需要提供一万美元 ($10,000) 的保证金,以保护学生免受欺诈,并指定一名代理人处理法律诉讼程序。此外,他们还必须符合其他章节中列出的某些标准。如果法律文件无法亲自送达,他们可以指定局长作为其送达传票的代理人。法律文件的送达有具体的程序,包括各种通知、费用和记录保存。这些要求必须在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Section § 11102.1
这项法律规定了驾驶学校以保证金代替担保时会发生什么。首先,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且主任认为对保证金没有索赔,那么在学校停止运营或不再获得许可三年后,保证金可以退还。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没有索赔,法官可以提前命令退还保证金。此外,如果涉及保证金的任何法律诉讼,州或相关部门可以使用部分保证金来支付律师费和相关费用。
Section § 11102.5
在加州成为驾驶学校经营者,你必须在三次尝试内通过关于驾驶法律和实践的考试,并支付100美元的费用。你必须年满21岁,并拥有丰富的驾驶教练经验。具体来说,你需要在一家持牌驾驶学校进行至少2,000小时的实际路考教学;如果专注于摩托车教学,则需完成300小时的摩托车教学。那些经州教育部认证、在公立学校教授驾驶课程超过1,000小时的人,可以免除2,000小时的教学要求。所有要求必须在申请后一年内完成,否则你需要重新开始申请流程。
Section § 11102.6
如果您计划在2016年7月1日之后在加州开设一所不提供实际驾驶培训的驾驶学校,您必须:在三次尝试内通过交通法规考试,为每次考试支付费用,年满21岁,并完成一个60小时的教育课程。
该课程应涵盖驾驶学校职责和现行车辆法律等主题,并且必须由经认可的机构或批准的教育课程提供。
所有这些要求都必须在您提交执照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否则您将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参加考试并支付费用。
Section § 11103
Section § 11103.1
任何提供全地形车(ATV)安全培训的机构,在使用车辆进行教学时,必须购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保险范围应至少达到:每次事故中一人受伤或死亡赔偿15万美元,单次事故中两人或两人以上受伤或死亡赔偿30万美元,以及每次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5万美元。这项要求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1103.2
Section § 11104
要成为加利福尼亚州的驾驶教练,您必须满足多项要求:拥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完成驾驶教育课程,在三次尝试内通过交通法规和教学方法的考试,身体状况良好能够驾驶和教学,持有适用于相应车辆类别的有效加州驾驶执照,不能因疏忽驾驶员身份而处于缓刑期,拥有良好的驾驶记录,并且年满21岁。如果您有身体残疾,仍可能获得仅限于课堂驾驶教育的执照。这些要求必须在申请后一年内满足,否则您将需要重新申请并支付费用。
Section § 11104.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成为全地形车(ATV)安全教练的条件。要符合资格,申请人不得有涉及不诚实或欺诈的犯罪记录,并且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他们必须完成经批准的ATV安全课程,在三次尝试内通过必要的考试,并且身体能够安全操作ATV并指导他人使用。此外,他们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未被标记为疏忽驾驶员,并且驾驶记录良好,没有未解决的与法院相关的问题。他们还必须年满18岁,并由一个ATV安全培训机构赞助。所有要求必须在申请执照后一年内完成。
Section § 11104.5
Section § 11104.6
Section § 111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取和维持驾驶学校执照的流程。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驾驶学校所有者和经营者符合特定资格后,会向他们颁发这些执照,执照有效期为一年。执照必须每年更新,更新要求包括每三年通过一次指定考试,或者提供与驾驶教学或交通安全相关的持续专业教育证明。
如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DMV可以向持照人颁发附带特定条件的试用期执照。如果驾驶学校所有者去世,可以颁发临时证书,以便在遗产处理期间管理该业务。这项法律确保驾驶学校在颁发或更新执照前,遵守特定法规以保护公共安全。
Section § 11105.1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驾驶学校教练和全地形车安全教练执照的获取和续期流程。初始执照和续期执照有效期均为三年,除非被取消、暂停或吊销。教练必须在执照到期前申请续期,并需符合特定资格,完成考试或提供持续专业教育的证明。部门可以颁发附带特定条件的临时执照,这些条件不会显示在实体执照上。这些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1105.2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驾驶学校、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练执照的相关费用。对于驾驶学校所有人或全地形车安全机构,首次执照费用为$150,每年续期费用为$50,而名称或地址变更等修改需要$70。补办遗失执照的费用为$15。驾驶学校经营者首次执照和续期费用均为$100,小幅变更费用为$15。驾驶教练的原始执照或续期费用为$30,变更或补办费用为$15。该法律于198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05.3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一家驾校、经营驾校或在驾校任教,并且需要执照,请务必在执照到期前续期。如果您错过了续期截止日期,但您的执照未被取消、暂停或吊销,您可以按照特定程序重新申请新执照。
本规定于 (1988)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1105.5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获得独立驾驶教练执照,以便在人口少于50,000且没有已设立驾驶学校的小城市教授驾驶。申请人必须符合特定的执照要求。然而,在人口超过400,000的县不能颁发此类执照。此外,该教练必须是《教育法典》所定义的经认可的驾驶员教育或驾驶员培训教师。
Section § 11105.6
这项法律是关于全地形车(ATV)安全培训机构的许可规定。它规定,如果这些机构符合特定资格并获得越野车安全教育委员会的批准,就可以获得执照。执照有效期为一年,并且每年都需要续期。这些机构在续期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条款中列出的某些要求。这项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1106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申请与驾驶学校或教练相关的特定执照的人员颁发临时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部门审查其资格期间使用这些许可证来经营学校或提供教学,但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20天。对于申请成为教练的人员,如果他们仍在完成必修课程,可能会获得30天的临时许可证。如果许可证错误颁发或申请不完整,部门可以取消它。本条于1988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1107
Section § 11108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许可的驾驶学校详细记录其运营情况,包括学校、学生和教练的姓名、地址和许可证编号。他们还必须记录所提供指导的类型、日期、时长和费用。所有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三年,供部门保密使用和检查。
如果学校停止运营,必须在三天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将记录交给部门,这些记录将在30天内归还。此外,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和教练也有特定的报告义务。教练必须在每月15日前提交报告,并至少提前30天通知部门即将开设的课程。这项法律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1108.5
如果您拥有一所根据本章规定需要执照的学校,那么当所有权或公司结构发生任何变化时,您必须在1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此外,如果您将学校搬到新地点,请立即告知部门。如果您是学校运营者或教师,您必须在住所地址变更后的五天内告知部门。这项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1109
如果您持有驾驶教学执照,您必须始终确保您所有的培训车辆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Section § 111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因各种违规行为暂停或吊销执照。如果执照持有人未能满足执照要求、记录不佳,或从事涉及驾驶执照或全地形车安全证书的欺诈行为,执照可能会被吊销。误导性广告、谎报与部门的关系,或在机动车辆管理局办公室附近招揽业务,也是采取行动的理由。违反特定的车辆和刑法典、不安全的培训做法,或在没有适当执照的情况下教学,是其他原因。此外,该法律还涉及执照的滥用和不道德的学生招募行为。如果公共安全面临风险,机动车辆管理局可以立即暂停执照,并且必须在暂停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1110.2
如果您是持有执照的学校所有人,在某些情况下,您的执照可能会自动取消。这些情况包括:未通知相关部门就搬迁您的业务、未能维持必要的担保金、自愿或非自愿地放弃您的执照、更改指定的执照持有人,或者失去您的公司法人地位。即使您停止经营或您的公司法人地位发生变化,相关部门仍然可以采取行动撤销或暂停您的执照。
Section § 11110.5
车辆管理局可以注销驾驶学校经营者或教练的执照,如果该执照是错误颁发的,或者持有人自愿交回以供注销。这种注销不会对该个人的记录产生负面影响,他们可以立即申请新执照,无需额外费用或考试,但需遵循车辆管理局的规定。该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1110.7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个人或企业因与执照职责相关的严重罪行被定罪时,暂时拒绝颁发或暂停其执照。即使定罪正在上诉中或尚未最终确定,也可以采取此行动。
如果定罪得到确认或最终确定,临时执照暂停将变为永久性拒绝或吊销。如果涉及缓刑期,相同的条款也适用于这项最终决定。
如果定罪在上诉中被推翻,部门必须立即取消对执照的拒绝或暂停。
Section § 11111
本法律解释了本章所规范的执照取消、暂停或吊销的程序。通常,在执照被取消、暂停或吊销之前,持证人有权获得通知和听证。但是,某些违规行为会导致执照立即被取消,无需听证。如果部门对执照采取行动,该决定可由法院审查。部门可以暂时暂停执照,但如果这样做,必须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已暂停、已过期或已取消的执照仍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暂停或吊销行动,这会影响未来的执照发放决定。
Section § 1111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许可的业主已关闭其业务,或者操作员或指导员已搬离其最后已知地址,他们可以通过挂号信在其最后已知的营业或家庭地址接收法律文件。但是,如果他们已书面通知部门关于此类文件的新地址,那么文件应发送到更新后的地址。
Section § 11111.5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收到正式指控后,无需听证或上诉,即可与驾驶学校的所有者、经营者和教练(包括全地形车安全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解决纠纷。他们可以就缓刑或罚款等处罚达成一致,其中学校所有者或机构负责人的最高罚款为 $1,000,经营者或教练的最高罚款为 $500。部门会制定这些罚款的金额表,并且和解协议必须正确备案才能生效。
如果被指控方未能履行和解条款,协议将失效,部门可以继续采取法律行动。这项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1112
如果某人的驾照申请被拒绝,他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来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他们需要在收到拒绝通知后60天内书面提出此请求。
该听证会将遵循政府法规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这些程序从第11500条开始详细说明。
Section § 11113
本法律条款允许局长为驾驶学校制定关于如何开展驾驶员教育和培训课程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包括教授酒驾或毒驾的危险、处理驾驶员态度和动机以帮助减少攻击性驾驶和路怒症,以及观看一个关于交通截停期间正确行为的特定视频。
此外,局长还可以为驾驶教练的培训制定指导方针,包括课程设置和设施。部门将监督驾驶学校提供的教学,以确保其符合规定。
Section § 11113.3
这项法律规定,驾驶员培训课程必须包含关于驾驶员在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权利和责任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