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8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主要负责执行交通法规的交通警员在执勤时必须穿着全套、有明显特征的制服。此外,如果这些警员在执勤时使用车辆,该车辆必须是局长规定的特定颜色。

然而,如果警员仅负责车辆盗窃调查、肇事逃逸事件、与非法街头赛车相关的违规行为或重罪指控,则这些要求不适用。当警员正在执行逮捕令且并非为了执行交通法规而在高速公路上巡逻时,这些规定也不适用。

(a)CA 车辆 Code § 40800(a) 专门或主要为了执行第10部(自第20000条起)或第11部(自第21000条起)规定的执勤交通警员,应当穿着全套的、有明显特征的制服;并且如果该警员在执勤时使用机动车辆,该车辆应当是局长指定的、有明显特征的颜色。
(b)CA 车辆 Code § 40800(b) 本条不适用于专门负责调查和获取以下证据的警员:车辆盗窃、事故发生时人员未停车、违反第23109条或第23109.1条、涉及重罪指控;也不适用于正在执行逮捕令的警员,但该警员并非为了执行交通法规而在高速公路上巡逻时除外。

Section § 40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警官或任何个人使用测速陷阱逮捕或收集针对违反交通法规者的证据。换句话说,警官不能使用隐藏的测速设备来抓捕超速者,如果他们打算在法庭上使用这些证据。

Section § 40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测速陷阱”的含义。它描述了两种类型:一种是测量特定公路路段以计时车辆行驶已知距离的情况,另一种是限速没有近期工程和交通调查支持,但使用雷达或类似设备进行执法的情况,但地方街道以及学校区和老年人区等特定区域除外。

如果使用雷达或激光测量速度,警方必须完成特定培训,并证明设备符合标准且经过适当校准。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在道路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延长调查有效期至14年的情况。

(a)CA 车辆 Code § 40802(a) “测速陷阱”是以下任一情况:
(1)CA 车辆 Code § 40802(a)(1) 公路上的特定路段,其距离已测量,且边界已标记、指定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以便通过获取车辆行驶已知距离所需的时间来计算车辆的速度。
(2)CA 车辆 Code § 40802(a)(2) 公路上的特定路段,具有初步限速,该限速由本法典或根据第22352条(b)款(1)项的当地条例规定,或根据第22354、22357、22358或22358.3条设立,如果该初步限速未得到在涉嫌违规日期前五年内进行的工程和交通调查的证明,且该限速的执行涉及使用雷达或任何其他测量移动物体速度的电子设备。本款不适用于地方街道、道路、学校区域、老年人区域、商业活动区,或根据第22358.7或22358.8条通过的限速。
(b)Copy CA 车辆 Code § 40802(b)
(1)Copy CA 车辆 Code § 40802(b)(1) 就本条而言,地方街道或道路是指在“加州道路系统地图”上功能分类为“地方”的道路,该地图由联邦公路管理局批准并由交通部维护。如果其主要为毗邻的住宅物业提供通道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也可将其定义为“地方街道或道路”:
(A)CA 车辆 Code § 40802(b)(1)(A) 路面宽度不超过40英尺。
(B)CA 车辆 Code § 40802(b)(1)(B) 不超过半英里的不间断长度。中断应包括第445条中定义的官方交通控制信号。
(C)CA 车辆 Code § 40802(b)(1)(C) 每个方向不超过一条车道。
(2)CA 车辆 Code § 40802(b)(2) 就本条而言,“学校区域”是指靠近或经过学校建筑或其场地,且该场地与公路相邻,并张贴有标准“学校”警告标志的区域,儿童在上学时间或午休期间往返学校时。“学校区域”还包括靠近或经过任何未被围栏、大门或其他物理屏障与公路隔开的学校场地,且该场地在儿童使用时,如果该公路张贴有标准“学校”警告标志。
(3)CA 车辆 Code § 40802(b)(3) 就本条而言,“老年人区域”是指根据第22352条,靠近或经过主要供老年人使用的老年中心建筑或其他设施,或其场地,且该场地与公路相邻,并张贴有标准“老年人”警告标志的区域。
(4)CA 车辆 Code § 40802(b)(4) 就本条而言,“商业活动区”是指第22358.9条(b)款所述的公路路段,其中已根据该条(a)款(1)项张贴了标准的25英里/小时或20英里/小时的限速标志。
(c)Copy CA 车辆 Code § 40802(c)
(1)Copy CA 车辆 Code § 40802(c)(1) 当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时,本款的(2)项将适用,而(a)款将不适用:
(A)CA 车辆 Code § 40802(c)(1)(A) 当使用雷达时,逮捕警官已成功完成不少于24小时的警用交通雷达操作员课程,且该课程已获得和平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的批准和认证。
(B)CA 车辆 Code § 40802(c)(1)(B) 当使用激光或任何其他电子设备测量移动物体速度时,逮捕警官已成功完成(A)项要求的培训以及由和平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批准和认证的不少于两小时的额外培训课程。
(C)Copy CA 车辆 Code § 40802(c)(1)(C)
(i)Copy CA 车辆 Code § 40802(c)(1)(C)(i) 检方证明逮捕警官遵守了(A)项和(B)项,并且已根据(2)项(B)分项进行了工程和交通调查。检方证明,在警官发出出庭通知之前,逮捕警官已确认雷达、激光或其他电子设备符合(D)项的要求。
(ii)CA 车辆 Code § 40802(c)(1)(C)(i)(ii) 检方证明被告在涉嫌违规时的速度对于当时的情况是不安全的,除非传票是针对违反第22349、22356或22406条的。
(D)CA 车辆 Code § 40802(c)(1)(D) 用于测量被告速度的雷达、激光或其他电子设备符合或超过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最低操作标准,并且在涉嫌违规日期前三年内由独立的认证激光或雷达维修、测试或校准机构进行了校准。
(2)CA 车辆 Code § 40802(c)(2) “测速陷阱”是以下任一情况:
(A)CA 车辆 Code § 40802(c)(2)(A) 公路的特定路段,其距离已测量,且边界已标记、指定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以便通过获取车辆行驶已知距离所需的时间来计算车辆的速度。
(B)Copy CA 车辆 Code § 40802(c)(2)(B)
(i)Copy CA 车辆 Code § 40802(c)(2)(B)(i) 公路或州公路的特定路段,其表面速度限制由本法典或根据第22352条(b)款(1)项的当地条例规定,或根据第22354、22357、22358或22358.3条设立,如果该表面速度限制未得到在涉嫌违规日期之前的以下时间段内进行的工程和交通调查的证明,且该速度限制的执行涉及使用雷达或任何其他测量移动物体速度的电子设备:
(I)CA 车辆 Code § 40802(c)(2)(B)(i)(I) 除子条款(II)中另有规定外,七年。
(II) 如果工程和交通调查在涉嫌违规日期之前超过七年进行,且注册工程师评估该公路路段并确定道路或交通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相邻财产或土地使用、道路宽度或交通量的变化,则为十四年。
(ii)CA 车辆 Code § 40802(c)(2)(B)(i)(ii) 本项不适用于当地街道、道路、学区、老年人区、商业活动区,或根据第22358.7或22358.8条通过的速度限制。

Section § 40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测速陷阱获得的证据来起诉某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如果在此类案件中使用雷达或电子设备测量速度,控方必须证明该证据并非通过测速陷阱获得。为此,他们需要证明在过去五年内进行过交通和工程勘测,或者超速行为发生在法典另一条款中定义的当地街道或道路上。

(a)CA 车辆 Code § 40803(a) 任何法院在根据本法典对任何人的任何起诉审判中,涉及车辆速度的指控,不得采纳任何关于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速度的证据,如果该证据是基于、源自或通过维护或使用测速陷阱而获得。
(b)CA 车辆 Code § 40803(b) 在根据本法典对涉及车辆速度的指控的任何起诉中,如果执法涉及使用雷达或其他测量移动物体速度的电子设备,控方应作为其初步证据的一部分予以证明,所提供的证据或证词并非基于第40802条 (a) 款 (2) 项所定义的测速陷阱。
(c)CA 车辆 Code § 40803(c) 当根据第40802条 (a) 款 (2) 项要求进行交通和工程勘测时,证明在涉嫌违规之日起五年内已进行交通和工程勘测的证据,或证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第40802条 (a) 款 (2) 项所定义的当地街道或道路上的证据,应构成初步证据,证明该证据或证词并非基于第40802条 (a) 款 (2) 项所定义的测速陷阱。

Section § 40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超速的案件中,如果警官的信息来源于测速陷阱,则不能作证。此外,如果警官在逮捕超速人员时未穿着适当制服或使用的车辆未标记为警车,则也不允许作证。然而,如果警官正在处理诸如车辆盗窃、事故后未停车等案件,或正在进行重罪调查,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a)CA 车辆 Code § 40804(a) 在本法典项下涉及车辆超速指控的任何起诉中,如果证词是基于或通过设置或使用测速陷阱获得,则警官或其他人员不具备作证资格。
(b)CA 车辆 Code § 40804(b)  如果警官在执行公务时,其主要或唯一目的是执行第10分部(自第20000条起)和第11分部(自第21000条起)的规定,并逮捕、参与或协助逮捕被如此指控的人员,但在逮捕时未穿着特定制服,或使用的机动车辆未涂成专员规定的特定颜色,则该警官不具备作证资格。
(c)CA 车辆 Code § 40804(c) 本条不适用于专门负责调查和获取与车辆盗窃、事故发生后人员未停车、违反第23109条或第23109.1条,或与重罪指控相关的证据的警官,也不适用于在执行逮捕令时未巡逻公路以执行交通法规的警官。

Section § 4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使用了任何非法获取的或根据特定规则不能使用的关于车辆速度的证据,那么法院就不能对该超速违规行为的人定罪。

如果法院采纳了任何违反本条规定取得的或根据本条规定不可采纳的证据或证词,则任何法院均无管辖权对违反本法典中涉及车辆速度的任何人作出定罪判决。

Section § 40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有人对交通违规认罪,法院不能使用警方或证人的报告来对付他们,除非该人被充分告知报告内容。被告人必须有机会回应或提出反证。如果需要,法院应在判决前给予更多时间,以便被告人准备。

Section § 40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对个人驾驶特权采取行动的听证会记录或证词,不能在刑事案件中用作证据。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需要执行关于无有效驾照驾驶或驾驶特权被吊销/撤销的法律,这些记录和证词可以使用。此外,如果有人在听证会上未能按法律要求披露信息,或者需要这些记录来质疑证人的可信度,它们也可以被使用。

部门对某人驾驶机动车特权采取的任何行动的记录,以及与该行动相关的任何听证会上的、关于该听证会的或在该听证会上产生的任何证词,均不得作为证据在任何法院的任何刑事诉讼中采纳。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以下情况中此类记录或证词的可采性:为执行本法典中关于在没有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特权被吊销或撤销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所必需的;在法律要求披露而未在听证会上披露任何事项的任何起诉中;或仅为质疑证人可信度而引入的此类记录和证词的可采性。

Section § 40808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特定部分并未废除本条中概述的证据规则。实质上,该宪法条款必须以保持这些证据规则完整的方式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