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如果你因为联邦法律、军事命令或加州州长在紧急情况下的指令而违反了交通法规,这并不自动意味着你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过失。在这种情况下,过失必须独立于违规行为本身进行证明。

简单来说,由于更高权力机构的命令而违反特定法律本身不构成过失,但过失仍然可以在法庭上被辩论和证明。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违反本法典的任何规定不构成法律上的过失,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的任何民事诉讼中,过失必须作为事实予以证明,而无需考虑该违规行为。本条适用的情况是:
(a)CA 车辆 Code § 40830(a) 违反该规定是联邦政府法律或联邦政府任何机构的任何规则、条例、指令或命令所要求的,且该违反行为根据国会法案或任何有效的军事当局命令应受处罚。
(b)CA 车辆 Code § 40830(b) 违反该规定是为了遵守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颁布的州长的任何条例、指令或命令所要求的。

Section § 40831

Explanation
在民事案件中,仅仅超速行驶并不自动意味着你有过失。你必须证明在当时情况下,以该速度行驶确实是疏忽或危险的,才能认定有过失。

Section § 40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驾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导致该暂停或吊销的听证会记录或详情,不能在任何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

部门暂停或吊销驾驶机动车特权的任何记录,以及在导致该暂停或吊销的听证会上作出的、或与该听证会相关的任何证词,均不得在任何法院的任何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

Section § 408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车辆事故相关的某些报告和行动,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调查结果或保证金,在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时,不能在法庭上用作证据来证明任何人的疏忽或谨慎。

Section § 408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因违反机动车规定而被定罪,该定罪不能自动决定后续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换句话说,仅仅因为你在交通法庭被判有罪,并不意味着在民事案件中不能以不同的方式再次辩论相同的问题。

违反本法典或任何与机动车操作相关的地方法规的定罪判决,或根据第1816条报告的裁定,不得在任何后续民事诉讼中对其中已决定的任何问题构成既判力或附带禁反言。